A. 如何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一)、加强法规制度的建设,逐步完善,使独立董事真正步入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建立了关于独立董事任免、信息支持、行使职权的机制,极大推进独立董事的制度建设。但在民事赔偿机制、董事责任保险等配套法律措施还不够完善,我们可以通过制定《独立董事法》,依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依法保证独立董事能正常履行监督企业的职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加强独立董事人才的培训和管理。
独立董事的信誉和个人社会评价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如何使独立董事逐步实现职业化,如何充分发挥其作用,很大程度决定于是否有一个让人信服的行业协会和一支有着高素质管理水平的队伍。一方面,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制定行业的执业准则,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确认,对独立董事进行监督、指导。这既有利于明确独立董事的执业责任,提高独立董事管理上市公司的水平,从而也提高独立董事的整体形象,为独立董事信誉体系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能对独立董事加强管理,促进独立董事遵守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原则,按从业执业标准管理上市公司。另一方面,加强独立董事人才的培训和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独立董事队伍。社会发展进步很大程度取决人的因素,而一支高素质独立董事队伍也是上市公司治理发扬完善的需要。独立董事这样高素质人才培训管理工作必须定期进行,有计划、有措施,要邀请社会知名专家学者、监管部门、独立董事业内优秀代表对在职独立董事及候选人进行培训,建立起独立董事人才库,为上市公司提供选择的余地,也促进独立董事自身素质和技能提高,增强竞争意识。
(三)、建立独立董事责权利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
独立董事激励机制的设计关键是考虑独立董事的自身利益与独立性之间的平衡。一方面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没有重大利益关系,可能会存在没有什么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可能也与上市公司经营者一样以权谋私,不负责任地使用权利。因此,激励和约束机制二者是缺一不同,相辅相成的。
1、物质激励机制:主要是建立报酬激励机制,独立董事的报酬机制当前可采取适度津贴+奖金的办法,在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过渡到固定津贴+奖金+股票期权多种现金的报酬激励机制。这样做可以使独立董事的积极性保持充分发挥,认真履行其职责。
2、建立精神激励机制:主要是声誉激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独立董事的资质进行考核和认定,发放资格证书,把独立董事职业看作是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高尚职业;二是对成绩突出,职业道德良好的独立董事可以通过独立董事协会确认为终身独立董事,使他们珍惜自己的声誉和地位。
3、逐步建立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机制:对没有尽职尽责、缺乏努力的独立董事,不能获得相应的奖金和津贴等其他物质回报。对独立董事的败德行为应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并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独立董事协会,证券交易所和中介机构组织对独立董事的操守行为也应提出相应的要求,通过制定一些自律性准则,增加行业自律性和指导性。
(四)、强化独立董事“独立性”。“独立性”不仅在于选择独立董事标准,更重要的是“独立性”行使其监督经营管理的权利,他代表是全体股东的利益。一是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明确其在董事会中比例,任职范围、权利义务、职责、法律责任等,可以成立如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这样专门委员会来行使监督权。二、健全独立董事的信息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必须获得充分有效的信息,应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上下拥有广泛的问询权。三是独立董事的提名和产生作出详细规定,避免仍有大股东控制其产生的现象;四是独立董事需要经济上的独立,对独立董事建立相应的薪酬制度,制定相对明确的薪酬标准,鼓励其积极主动独立地开展工作。
(五)、强化公司的治理文化
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企业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国家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制约能力不足的问题。是为了解决公司监事会形同虚设现象的存在,也是为了防止独立董事制度流于形式。公司治理文化是有效治理的信用基础,是公司核心价值观重要内容,是提高企业竞争能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环境条件。任何一个公司业绩都是与其治理水平相联系的。大力宣传诚信、勤勉的信条,把公司整体利益、股东利益以及社会责任义务与独立董事个人的人力资本价值联系起来,营造一种“人人为企业”的公司治理氛围,使独立董事能充分掌握公司的信息,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被“独立”起来,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应有的监督作用。
B. 上市公司为什么要有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使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制衡控股股东和经理人权利、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特殊的作用。
相对于内部董事而言,独立董事更能够站在比较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促进公司遵守良好的治理守则。一般来说,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约机制,督促公司规范运作。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各大公众公司的股权越来越分散,董事会逐渐被以CEO为首的经理人员控制,以至于对以CEO为首的经理人员的监督已严重缺乏效率,内部人控制问题日益严重,人们普遍怀疑现有制度安排下的董事会运作的独立性、公正性、透明性和客观性。继而引发了对董事会职能、结构和效率的深入研究。
担任独立董事的具体任职条件如下: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该证监会的证监会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独立董事
C. 哪里可以找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料
可以在公司的年报里查到,在“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这一节里面有董事和独立董事全部名单以及简历。
D. 成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需要哪些职业技能
一、成为独立董事需满足哪些条件
担任独立董事的条件包括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有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等。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E. 如何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
职责定位是独立董事有效履职的基础。从上世纪90年代末独立董事引入我国的背景来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限制大股东的不良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从立法宗旨来看,无论是《指导意见》中对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表述还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对独立董事的履职要求,都是为了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从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任职要求来看,也是要求“独立董事应该充分了解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独立董事的职责与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监管等具体规则,具备内控与风险防范意识和基本的财务报表阅读和理解能力”。这三个方面均表明监管部门对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职责的定位是“监督制衡”。针对现实中很多公司更多地将独立董事定位为“咨询顾问”,监管部门有必要对独立董事的职责定位进行进一步的明确,强化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
(二)改进完善独立董事选聘机制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存在以及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问卷调查显示,认为由大股东提名、选聘的方式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较大影响”的占19.8%,认为“有一些影响”的占40.4%,认为“基本没有影响”的占39.8%。在“当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方面”一题中,“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有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的得分最高,意味着,调查对象认为当前独立董事制度中最迫切需要调整和完善的是选聘机制。
对选聘机制的改革可考虑以下方式,或以下方式的组合:一是大股东回避制,即在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人选时,代表第一、二位大股东的董事必须回避,然后再由股东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二是中小股东提名制,即由中小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然后由股东大会差额选举。三是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制。即借鉴美国选聘独立董事的做法,将独董提名权授予由独立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对独立董事的提名政策进行充分披露。四是自律组织推荐制,即由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根据上市公司的申请,按照一定的倍数,如3倍于上市公司的申请人数,为上市公司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然后由股东大会差额选举。前三种方式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但不能解决独立董事选聘渠道不畅,难以找到合适人选的问题,其中,第三种方式还仅适用于选聘继任独立董事的情形。第四种方式可同时解决选聘渠道和独立性两个问题,实际操作中,中上协可以与地方上市公司协会分工协作,联合进行。中上协主要负责建立、维护上市公司人才库,制订独立董事推荐标准,并对推荐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地方上市公司协会主要负责本辖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选的推荐。
(三)改进独立董事津贴发放方式
问卷调查显示,认为当前的津贴发放方式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较大影响”的占比24.5%,认为“有一些影响”的占比为42.9%,认为“基本没有影响”的占32.6%。调研中一些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提出,可以考虑让各公司将独立董事津贴统一交中上协或中上协成立的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然后中上协或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发放给独立董事。在此基础上,还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薪酬基金,一方面用于建立独立董事保障机制,为独立董事的非主观履职责任提供救济和法律援助;另一方面,也能够建立独立董事激励机制,对履职优秀的独立董事予以奖励。需要注意的是,独立董事津贴统一交由中上协或独立董事委员会来发放,津贴的最终来源仍为上市公司,实际效果如何,有待进一步论证。此外,调研中还有相关专家提出,过高的独立董事津贴会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造成较大影响,建议中上协或独立董事专家委员会出台相关规定,对独立董事的津贴上限进行限制和指导。
(四)建立、完善独立董事评价问责机制
目前,“花瓶董事”和“签字董事”的贬誉使独立董事的公信力备受质疑。独立董事不分“好、坏”,缺乏市场力量的监督和评价,缺乏激励约束机制,导致独立董事责任心、职业素质和履职能力的下降,不利于奖优罚劣和切实发挥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问卷调查中,关于影响独立董事充分履职的七项因素,“约束不足,缺少相关问责、评价机制”的得分最高。因此,应尽快建立独立董事评价问责机制,促进独立董事勤勉尽责。调研中,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建议:(1)由公司监事会根据独立董事的实际工作情况和年度述职报告对独立董事进行年度考核,并提交股东大会;(2)中上协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的基础上,研究编制独立董事履职评价标准,开展独立董事履职评价,并定期公布;(3)中上协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库,将违反诚信或工作失职的独立董事计入诚信档案,除通告监管部门和对社会公众公开外,还要制定相关自律惩戒制度,予以自律处罚。
(五)进一步明确、细化独立董事职责
问卷调查中,在需要调整和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方面,“独立董事的工作职责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被调查对象选为第二位,仅次于选聘机制。调研中,上市公司和独立董事建议,中上协应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进一步明确独董的职权、义务、审议事项、工作流程等,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详细、具体参照和指导,促进独立董事充分、有效履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将发挥自律组织作用,持续跟踪研究独立董事制度现状,不断完善和创新独立董事履职实践,并加以全面指导。
(六)加强对独立董事的服务和日常管理
独立董事制度设立10多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已发展成规模的达6、7千人的庞大群体,成为证券市场中不可忽视的一个精英聚集的群体。调研中,许多独立董事反映,独立董事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是一个既游离于任职的上市公司之外,又相互联系松散的群体,独立董事缺少组织归属感和固定的诉求反映渠道。独立董事迫切需要上市公司协会尽快成立针对独立董事的自律服务机构,在为独立董事搭建交流平台的同时,加强对独立董事群体的履职指导和日常管理,不断提高独立董事群体的履职素质和能力,避免因个别“害群之马”的行为损坏整个独立董事群体的声誉。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可以独立董事专业委员会为依托,对独立董事实施一条龙式的服务和管理,即:独立董事资格认证与持续培训——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编制独立董事工作指引——开展独立董事履职评价,促进独立董事群体的健康发展。
综上,调研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立十多年来,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在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但相信,经过相关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完善,独立董事将在未来的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节选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
F. 独立董事如何选聘的
独立董事选聘机制
由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实际上是大股东)选聘独立董事所引起的对独立董事的同化问题,应当引起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和市场各方的密切关注。否则,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所带来的将不是一场“公司治理革命”,而很可能成为一场修饰公司门面的“装饰革命”。
为了改进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选聘产生机制,首先应当加大法制建设的力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措施:(1)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就独立董事制度制定和完善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以增强其可操作性。配套实施细则应当对独立董事的人选范围(如职业倾向和知识结构)、任职资格条件、选聘主体、选聘产生程序、发表独立意见的原则以及薪酬等问题进一步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对独立董事的过失追究作出原则性的规定。(2)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机构,应当制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章程指南,对不同股权结构模式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条件、具体人数、独立性解释、薪酬范围、发表意见的具体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方式作出具体规定。(3)上市公司章程必须载明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具体内容及发挥作用的范围、方式和方法,促使其责、权、利相匹配,相适应。总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既为独立董事保持其独立性和客观公正性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也是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严格履行义务的根本准则。
其次,应加快培养职业独立董事队伍的进程,并成立独立董事行业公会。著名股份制专家刘纪鹏认为,要使独立董事真正发挥作用,避免成为仅仅用于摆设的“花瓶”,就要尽快形成职业独立董事队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独立董事应逐步实现职业化,由管理层来制定独立董事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和执业操守,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形成一支像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那样的专业化队伍,以弥补由于现代公司股权出现的所有者约束软化所带来的法律真空。这不仅可以使独立董事具备所需的知识结构和从业经历,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而且可以保证独立董事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更好地履行其应尽的职责。此外应当成立属于独立董事的行业公会(这是一个自律性的行业协会组织),接受中国证监会上市监管部的业务指导。该行业公会的主要职责是:(1)培训考核,即由独立董事行业公会定期对在任的独立董事进行培训考核,一方面加强独立董事的职业道德修养,提高他们的道德水准;另一方面,不断更新和改善独立董事的知识结构,以增强其业务能力,提高综合素质水平。(2)考察监督,即由独立董事行业公会对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日常工作进行考察监督,建立独立董事日常执业操守档案,并实行严格、明确的奖惩机制。(3)建立独立董事保护机制,即由独立董事行业公会为独立董事建立责任保险制度,处理独立董事的申诉事宜,协调独立董事与所受聘公司之间的关系。可见,成立独立董事行业公会,不但可以对独立董事进行经常性的自我教育、自我规范和自我约束,而且可以切实保护独立董事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尽管目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尚存在一些不足,但随着实践经验的不断丰富,针对独立董事制度推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不断加以修订和补充,它必将日趋完善。
再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选择范围应当逐步扩大,应更多地关注企业管理专家、投资专家、市场专家,尤其是财务会计专家。实际上,在《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的界定中,已经框定了独立董事所有可能的人选,即从与公司存在“无利害关系”的人士中产生。考虑到担任独立董事所需具备的知识结构和工作经验,独立董事实际上是经济、法律和财务等方面的专家,而且常常就是其他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执行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职员(当然也包括专家学者)。经济学家、北京邦和财富研究所所长韩志国认为,独立董事的选择对象不应过多地侧重于经济学家、技术专家等社会名流,而应着重选择那些有企业管理经验、有投资决策专长和有把握市场能力的专业人士。这样可以使独立董事更胜任、更称职,切实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应当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即由监管部门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人才中介机构,对经过培训的独立董事人选进行严格的资格认定,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上市公司选聘独立董事时,由中介机构推荐一批优秀、称职的人选供其选择。
其四,独立董事不应由大股东一家来选聘,而应由广大中小股东来共同选聘。既然独立董事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工作的基本目标,那么独立董事就绝不能由大股东一手遮天,来定夺人选,而应由广大中小股东来提名和选聘独立董事。这样选聘出来的独立董事,一方面可以代表广大中小股东,具有真正的代表性和广泛性,有利于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完成其应尽的使命;另一方面,可以不会受制和听命于大股东,有效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有利于监督和制约大股东,从而抑制和克服大股东“一股独大”、“一股独霸”的现象。《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该规定实际上仍然难以防止独立董事的提名、选聘权掌握在大股东手中,推荐一些与之关系密切的“人情董事”、“挂名董事”、“花瓶董事”,使得独立董事形同虚设,流于形式,造成其独立性大打折扣。韩志国认为,独立董事不应由董事会提名,而应由股东大会提名,并且主要应由非董事单位和中小股东提名,这样选任的独立董事,才能具有真正的独立性。
其五,选聘独立董事时应当采取大股东回避制度和差额选举方法。中小股东在选聘独立董事时,应实行大股东回避的表决制度,即大股东不参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投票选举,而由中小股东推荐并选举聘用或由在任的独立董事推荐继任的独立董事。以后董事会换届选举时,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由独立董事任职的提名委员会来提名,同时规定每届董事会必须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并且独立董事的产生采用差额选举的方法,这是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的根本所在。
其六,应当设立一个独立董事任职的提名委员会,并确定独立董事的合适人数和比例。例如英国英格兰银行率先建立了一个提拔非执行董事的建议推荐型机构---非执行董事提拔委员会,用于对非执行董事的选举和任命。不管采用什么方法,独立董事的任命都必须经过正式的选聘程序来产生,而且独立董事的任命必须有特定的任期(如10-15年),重新任命不能是自动的,同时应规定其退休年限。此外,上市公司在董事会成员中,应当确定独立董事的合适人数和比例。如果独立董事的人数过少,在董事会中的所占比例过小,就会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很难对董事会的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反之,如果独立董事的人数过多,所占比例过大,就会造成对专业化的内部董事产生挤出效应,阻碍公司经营绩效的提高。可见,上市公司确定独立董事的合适人数和比例,可以保持董事会的适度规模,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功能,提高董事会的运作质量,从而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绩效。
其七,针对独立董事对大股东惟命是从、处于从属地位的现象,应当赋予独立董事“四有”,即有权、有钱、有闲、有缘。韩志国认为,独立董事必须有权---在赋权与行权两个方面都应当予以特殊保障;有钱---对独立董事自身的激励和独立董事行权的必要经费;有闲---独立董事必须有充足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来为公司工作;有缘---独立董事必须具有整合能力和亲和力,并且善于把自己的意志变成众人的合意。只有这样,才能促使独立董事诚信勤勉,恪尽职守,切实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有效监督和制衡大股东,以防止其“一手遮天”,从而维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这样看来,《指导意见》关于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可以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的规定比较宽松,考虑到在几家上市公司兼职的独立董事完全可能又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他机构兼职,使得独立董事承担职责和履行义务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就根本无法保证,造成独立董事只能是形同虚设,或仅仅是热衷于薪酬。为此,建议《指导意见》可以适当减少一名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兼任的家数。
其八,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证券法》第63条和《公司法》第63条及116条都规定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规定:在董事会中对议案提出明确异议但未投反对票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这样,近期独立董事面临的现实处境是“作用有限,风险无限;权利不大,责任重大;信息不全,任务齐全”。这种权、责、利三者严重失衡的机制不利于形成一支由合格的专业人士组成的独立董事力量,独立董事制度有可能因风险太大、无人愿意受聘而“形同虚设”甚至造成夭折。因此,建议《指导意见》应当进一步平衡独立董事的权、责、利关系,使之相匹配、相对应。可以考虑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为独立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为了使独立董事在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中能够有效规避和控制随时可能发生的风险,我国的保险机构应该尽快开设该类险种。并且《指导意见》中应该规定上市公司为独立董事购买独立董事责任保险,以保证独立董事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正当利益而采取行动时,不必担心自己的诉讼责任,既有独立董事行业公会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又有强大的资金作为坚实的财务保证。最近平安保险公司作为第一个“吃螃蟹者”,首家推出了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责任险这一崭新的险种,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这意味着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
上海市试行独立董事制度是走在全国前列的。早在1992年初,广电电子就增补了两名境外独立董事。1999年11月,上海市委组织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上市公司应有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要求。2000年初,上海市建立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人才库。2000年上半年,上海市重点进行了7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试点工作。2001年1月,上海市委组织部等颁发了《关于本市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对独立董事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选聘程序、权利和义务等事项作了相应的规定。可见,上海市通过深入、扎实的工作,为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促使独立董事制度得以稳步地向前推进。
G. 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数据 都是哪里找的
直接在行情软件里面就能查到,随便去一家证券公司的官网上面下载一个软件,打开后,找到相关股票,按F10,选择里面的公司概况,里面就有它的独立董事的名单。
H.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是什么
1.基本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提示】(1)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2)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除依法行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职权外,有权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①公司关联交易;
②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③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任免、报酬、考核;
④其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2)独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应当作成记录,并经独立董事书面签字确认。
(3)股东有权查阅独立董事发发表的独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