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康美药业案例中小股东如何维权
2020年12月31日,11名自然人请求发起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普通代表人诉讼。2021年3月26日,广州中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同日,投服中心公开接受投资者委托。2021年4月,广州中院发布案件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公告。康美药业案成为中国证券集体诉讼首案。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5.5万余名投资者的特别代表人参加集体诉讼。法庭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投资损失及其他风险因素等进行测算,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历经庭前会议、开庭审理及多次调解会议后,广州中院于11月12日开庭宣判。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显示,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承担24.59亿元的赔偿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及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属故意行为,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另有13名高管人员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康美药业的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简称“正中珠江所”),因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导致康美药业严重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被判决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作为正中珠江所合伙人以及康美药业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正中珠江需承担赔偿责任,也被判在正中珠江所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拓展资料:
一、重惩“恶首”打击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意义
1.面对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问题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康美药业公司连续3年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性质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作为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响应市场呼声,依法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康美药业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最大权益。
3.在11月12日判决后,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康美药业受处罚一事公开表示,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示范意义重大,是落实新《证券法》和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有力举措,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
B. 关于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典型案例
*ST通葡定增被否可以视为中小股东的一次“觉醒”。然而,更多大股东通过腾转挪移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方法却往往隐藏极深,难以被中小股东发现。包括航天机电(600151)、宏达股份(600331)、*ST通葡(600365)在内,一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更青睐于利用控制权和散播信息的优势,在二级市场进行减持与定增的数字游戏,形成简单便捷的新型套利方式。
C. 1.分析本案小股东股东权利受到侵害的具体情况及方案2.分析其案例中的风险与控制
摘要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分红小股东的,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小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 请各位帮我分析一下这个案例。。。这是一个关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案例(感谢大家的帮忙!!)
重社会的合理逻辑分析,企业大股东们毕竟是专业商人,看的就是利益和名义。大家都在为某私利,相信不可能会用虚假扩股,那么愚蠢的方式导致大家的利益受损。根本是无稽之谈嘛!但从司法的角度分析两方都存在问题,赵某这边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和得到充分的证据,就麻木的采取上访、诉讼等冒失行为,还举报自己有股份的公司,那还叫什么股东我看是脑子进水了。主要还是阐明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申诉,通过司法程序得到解决。我相信大家都无话可说,还可能导致众股东决议来对赵某采取什么赔偿的决定吗?企业大股东这帮算什么鸟商人,就是鼠目寸光看小利,连小股东的分红都不能大度点作出让步,然后好好的开个股东大会,让所有股东参与,从而借此机会跟大家好好的谈谈,所作出计划或安排的详细情况和解决产生的误会吗?都是一般见利忘义的家伙。。
E. 企业被卖,隐名小股东如何维权
你的案件确实有点复杂。现在我只简单地说点,具体的还要你提供更为详细的情况才行。
在去年修改的公司中虽然也承认隐名股东的权利,但你至少要有证据来证明法律事实!由此看来他们向你出具的收据也算得上证据,但要当心这本身就是假的。
接着要搞清楚这个公司的性质是属于责任有限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责任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民不得超过50人。如你所述如果被募集的人数众多,而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罪。他们对我们的诉求置之不理,本来你们可以通过诉讼将你们自己的身份登记成公司章程中去,或者进行清算之后再分配利润,或者只能要求返还。如果司法部门能认定他们是非法集资,那只能退还脏款了。
你所问:1、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那是根本构不成的。因为他们不是上市的股份公司。
2、妨害清算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也构不成的。至少目前你们都不是他们公司的正式股东。
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如果有这行为,那你们也是可以举报的。但你们隐性股权被侵占没有必然的联系。
4、虚假破产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也构不成,至少目前他们没有进行虚假的破产行为。企业卖了多少钱,这跟虚假破产没关系。
6、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主要看你有没有证据,如果有足够证据,当然可以报案。
7、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你说明:有证据。那就好,你可以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报案或控告。
8、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本案主体和客体上也不符合。
9、挪用资金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也只是挪用公司里的资金才构成犯罪。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注意:一是时间节点三个月;二是数额较大;三是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你说变卖该企业时老板抹去的1.9亿到底是怎么回事,在这儿的用语不详。只有进一步了解之后才能作此解答。
至于报案嘛,可以选择案发地,但警方不一定能立案。他们有可能认为这是你们的经济纠纷。
从目前的表面看来,你们的太多隐性股东实际上是无法行使起你们的权力来。在公司章程中也没有载入,所以法律对你的股东不予承认。他们对你们的诉求当然不予理睬,你却没有办法。
本人在企业法务工作中经常遇到像们一样的老板们,总是那么有钱却为何总是那么法盲。把这么多钱投入到别人的口袋中又那么地放心,直到东窗事发。
F. 小股东如何应对大股东处理公司财产行为
案情简介:
李进及王凯等人同为创业公司股东,其中,李进等3人股权比例为6%,王凯等4人股权比例为94%。2010年3月,王凯等4人私下签订《关于股东孙敏待遇的保证承诺书》,约定保证股东孙敏监事会席位,孙敏可以享有向公司拆借200万元等特殊权利,同时约定该协议视为创业公司的董事会决议。李进等三人认为该承诺书侵害创业公司利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无效。
法院审理:
股东个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以个人意志代替公司意志,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处分公司财产,否则构成股东权滥用,故判令王凯等4人签订的《关于股东孙敏待遇的保证承诺书》无效。
律师评析: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李进等3人系小股东,其利益由于王凯等4人私下签订的《保证承诺书》而受侵害,故其完全有权起诉维权。
另外,关于《保证承诺书》的效力认定,首先其缔约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其次,其内容违反《公司法》规定,完全系大股东因侵害李进等小股东而处理公司财产的行为,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G. 315名飞乐音响索赔股民获判受偿1.23亿!股民们是如何维权成功的
股民是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维权成功的。这次案件发生在A股上市公司飞乐音响身上,该公司在2019年就因为财务造假问题,被证监会处罚。之后有投资者认为是该公司的造假行为,才导致自己的利润受到了损害,所以要求公司赔偿,并且对其进行了集体诉讼。从最新的宣判结果来看,法庭认定该公司败诉,投资者获得相应的赔偿1.23亿元。有专家指出,这次诉讼的意义在于,其给出了确切的赔偿数字,这个可以用于未来其他案件的依据,其他类似的集体诉讼,可以参考这起案件的赔偿金额。
H. 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控制大股东的权利滥用是当代公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6)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