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与银行签署授信协议是利好还是利空
利好,签署授信协议说明有银行向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帮助公司有好的投资项目时提供资金支持,互利互惠。
B. 上市公司还需要银行的授信支持吗有什么好处
当然了,资产是负债+所有者权益,使用授信额度是通过增加负债来增加总资产,上市可以增加所有者权益,都增加了总资产
C. 上市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算是利空吗
这当然要视情况而定,授信额度的申请是方便与银行借贷,就现在的上市公司而言,绝大部分都有债务,是否利空要看财务健康状况。就我个人看来,如果上市公司有太多现金在手中反而不是好事,至少说明该公司资源没有好好利用。。。。。因而我认为这应该很正常。
D. 上市公司的议案跟证监会有关系吗
上市公司的议案需要在证监会备案,一般议案的数量是没有上限要求的,也不会因为数量较多被证监会刁难。请从第三方立场审视公司行为方式及证监会做法。
证监会是监督管理机构,审核上市公司议事程序及议事内容的合规性,应该在三公原则下秉公办理,一般是例行公事,不偏不倚。
如果证监会不公,可以向更上一级反映,举报及法院控告。
E. 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标题: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文号证监发[2005]120号
发文单位:
发文时间: 2005年11月22日
各上市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保审批行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
(一)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审查,切实防范相关信贷风险,并及时将贷款、担保信息登录征信管理系统。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依据本《通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以下事项:
1、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材料齐备性及合法合规性;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4、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
5、贷款人的资信、偿还能力等其他事项。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贷款风险。
(四)对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加强监管协作,加大对涉及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业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加强监管协作,实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共同加大对上市公司隐瞒担保信息、违规担保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中国银监会依法对相关机构及当事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其他
(一)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执行。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三)金融类上市公司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四)《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征监发[2003]56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根据《通知》中相关规定得知,信息要在用信前规定的报刊上披露,银行的要求合理!
F. 拟上市公司大股东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是否需要履行审议程序
实践中不用专门通过一个决议,但大股东给发行人提供担保,肯定是因为银行向发行人提供授信或借款,在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
审议向银行申请授信或借款的议案中顺便提及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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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经伟辉开
伟辉开是指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03月0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陈建波,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液晶显示器及电路配件,小型家用电路产品(不含许可证管理国家限制产品);集成电路块的组装;生产经营电话机及相关配件、手机零配件、相关电子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电线、电缆、有色金属材料、绝缘材料、矽钢片、电抗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等。
拓展资料:
1、经纬辉开(SZ 300120,收盘价:7.85元)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孙公司经纬辉开(深圳)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100%子公司新辉开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拟开展半导体材料相关的业务,为满足深圳半导体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拟为其向金融机构、深圳半导体客户及供应商等申请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的担保;担保形式仅为信用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为相关议案通过后1年内有效,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2020年年报显示,经纬辉开的主营业务为触控显示、电磁线、串联电抗器,占营收比例分别为:79.45%、17.88%、2.21%。经纬辉开的总经理、董事长均是陈建波,男,47岁,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
4、经营范围:生产经营触摸屏、背光源、集成电路引线框架、液晶显示器及电路配件,小型家用电路产品(不含许可证管理国家限制产品);集成电路块的组装;生产经营电话机及相关配件、手机零配件、相关电子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电线、电缆、
H. 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对股票有何影响
上市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的议案,对股票的影响要视情况而定,利好因素在于公司在扩大规模,利空的因素在于公司没有合理利用资源,存在浪费现象。
授信,是指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作出保证的行为。
基本授信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地区、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如对粮食流转贷款、农业产业化龙头贷款、粮食加工贷款、其他企业贷款为基本授信。特别授信是指农发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特殊需要,对特殊殊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如对储备贷款、调控贷款、项目贷款、合同收购贷款可进行特别授信。
I. 菜鸟请教,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什么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是不是申请授信一般都涉及对外担保,所以需要提交股东大会
J. 上市公司在关联财务公司存贷款是否有最高额度上限
根据《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的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财务公司之间发生关联存、贷等金融业务的,存款以每日最高存款限额、贷款以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应计利息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存、贷等金融业务的,以连续十二个月对关联方的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或向关联方支付的存款利息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或上市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独立董事对财务公司的资质、相关关联存贷的必要性、公允性、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发表意见,并对金融服务协议的合理性、风险评估报告的公正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充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分别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