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股东名册记载哪些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记载以下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出资证明书编号;
3、股东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㈡ 上市公司“爆料门”中股东名册有玄机,“股东名册”你知道是什么吗
最近,知名私募大佬叶飞的一起爆料可谓是牵动了万千大小投资者们的心,在他的爆料中,目前上市的企业中不少市值低于100亿元人民币的公司都热衷于做一种叫做“市值管理”的项目。所谓的市值自然指的就是公司的股价,而这管理顾名思义就是将公司的股价维持在一个他们想要的区间范围内,不过这具体操作的手法可是狠狠坑了我们广大散户一把。
这些操作市值管理的投资机构一般买入的量很大,妥妥的会出现在前200名的名单之中,这时董秘就会拿着股东名册和他们进行结算了。股东名册是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之一,作为普通投资者只能在定期报告中窥见一斑,信息实在是过于不对等啊!
㈢ 中登公司下发200大股东名册时间
中登公司下发200大股东名册时间是每月中15日。
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法定内容,不包括此内容者不能称为股东名册。其法定内容有: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尽管如此,公司仍然需要确定股东名单,因为公司必须向股东发放股息、派发新股或者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于是,作为静态的把握股东的方法,股东名册这种技术性的制度应运而生。
㈣ 股东名册的内容是哪些
股东名册的内容有股东的出资额、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以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变更应当签发新的出资证明,并进行登记,为了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㈤ 公司股东名册上记载主要事项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记载了以下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书编号。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㈥ 为什么开户前需要进行中登股东资料查询
因为要看有没有开过户,有没有指定交易,如果没开过,直接就可以开了。
股票开户:
(1)如果新股民,先要选择一家当地服务比较周到的证券公司;
(2)持本人身份证和存有用于交易的资金的银行卡(现在炒股开户没有门槛,卡里哪怕只有几百元钱都行,多少由自己掌握)和用于办理开户的手续费(证券公司的业务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3)开设相应的股东账户卡;
(4)完成营业员自评测试卷,然后提交;
(5)填写开户申请书,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开设资金账户;
(6)如要开通网上交易,还需填写《网上委托协议书》,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7)到资金银行卡所在的银行,出示《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书》,办理资金的第三方存管。
㈦ 现在为什么还要有记名股票呢二级市场上来回买卖的都是不记名股票,但是每一笔买卖都有中登公司帮我们登
提问有问题,国内都是记名股票,不存在不记名的。
撮合交易属于匿名交易,证券公司知道,交易对手不知道而已,你的名字登记于公司股东名册。
匿名交易不低于不记名,只是交易时不能让对方知道谁在买卖而已。
㈧ 中登结算公司每十五天就向上市公司下发一次股东人数名册,我作为股民在哪些网站或软件可以查到上市公司每
摘要 在中登结算公司官网或者股市网应该能查到
㈨ 资管计划能在中登进行股权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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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
这一解答其实是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简称“54号公告”)内容的一脉相承。大家都知道,IPO过程中,对于有职工会持股的、委托持股的、信托持股的一律不予放行,原因是这类持股形式可能导致公司股权不清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2013年12月26日,证监会发布了54号公告,就“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给出了明确意见:
一般规定:“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
特别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
可见,自54号公告开始,不同于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和私募股权基金在IPO或者新三板挂牌中应当不存在法律障碍。(小编吐槽:作为法律性质相同的由银监会监管信托计划和由证监会资管计划受到了赤裸裸的差别待遇啊!)。但是54号公告出台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暂行管理办法》(公布于2014年8月21日,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实施之前,当时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地位尚未得以明确,公告中所称的“私募股权基金”更多的是指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此次,股转系统在54号基础上更加明确了“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挂牌审查中亦无障碍,不需要进行股份还原以及股东人数的传统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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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可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
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
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
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
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
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
㈩ 你知道哪些关于股东名册的知识
股东名册,是指公司记载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簿册。股东名册应当包括法定内容,不包括此内容者不能称为股东名册。其法定内容有: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尽管如此,公司仍然需要确定股东名单,因为公司必须向股东发放股息、派发新股或者通知召开股东大会。于是,作为静态的把握股东的方法,股东名册这种技术性的制度应运而生。各国公司法为使本国公司易于确定股东名单,从而高效快捷、集团性、持续性的处理公司与股东的关系,普遍规定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必须置备股东名册。作为一项制度的股东名册,对公司法中的相关制度会产生一些重大影响,比如股东名册在股权转让、股权质押中就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公司对股东名册的置备,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有详细的规定,中国公司法也主要规定了公司对股东名册的置备。但是,实际上公司并非是置备股东名册的唯一主体,股东名册的置备主体是多元化的。例如中国《证券法》第148条的规定,就表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有制作上市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股东名册)的义务。因此,本文在关注公司股东名册置备制度的同时,也关注其他主体对股东名册的置备,并对不同主体置备的股东名册之间的关系作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