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财务制度规定说明
一是审批控制点。
把收支审批点作为关键点,是为了控制资金的流入和流出,审批权限的合理划分是资金营运活动业务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审批活动关键点包括:制定资金的限制接近措施,经办人员进行业务活动时应该得到授权审批,任务未经授权的人员不得办理资金收支业务;使用资金的部门应提出用款申请,记载用途、金额、时间等事项;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签章;经办部门负责人、主管总经理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签章。
二是复核控制点。
复核控制点是减少错误和舞弊的重要措施。根据企业内部层级的隶属关系可以划分为纵向复核和横向复核这两种类型。前者是指上级主管对下级活动的复核;后者是指平级或无上下级关系人员的相互核对,如财务系统内部的核对。复核关键点包括:资金营运活动会计主管审查原始凭证反映的收支业务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核通 过并签字盖章后才能填制原始凭证;凭证上的主管、审核、出纳和制单等印章是否齐全。
三是收付控制点。
资金的收付导致资金流入流出,反映着资金的来龙去脉。该控制点包括:出纳人员按照审核后的原始凭证收付款,并对已完成收付的凭证加盖戳记,并登记日记账;主管会计人员及时准确地记录在相关账簿中,定期与出纳人员的日记账核对。
四是记账控制点
资金的凭证和账簿是反映企业资金流入流出的信息源,如果记账环节出现管理漏洞,很容易导致整个会计信息处理结果失真。记账控制点包括:出纳人员根据资金收付凭证登记日记账,会计人员根据相关凭证登记有关明细分类账;主管会计登记总分类账。
五是对账控制点
对账是账簿记录系统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报表生成前一个环节,对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起到重要作用。对账控制点包括:账证核对、账账核对、账表核对、账实核对等。
六是银行账户管理控制点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银行账户管理的关键控制点包括银行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消是否有授权,下属企业或单位是否有账外账。
B.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管。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第二章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第十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第十二条计算前条规定的比例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购买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与该项投资所占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
购买股权导致上市公司取得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被投资企业的营业收入为准,资产净额以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股权导致上市公司丧失被投资企业控股权的,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资产净额分别以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以及净资产额为准。
(二)购买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以该资产的账面值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资产净额以相关资产与负债的账面值差额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出售的资产为非股权资产的,其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分别以该资产的账面值、相关资产与负债账面值的差额为准;该非股权资产不涉及负债的,不适用前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资产净额标准。
(三)上市公司同时购买、出售资产的,应当分别计算购买、出售资产的相关比例,并以二者中比例较高者为准。
(四)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但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
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C.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一、立法背景
2020年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提出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推进发行、上市、信息披露、交易等基础性制度改革,构建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持续监管规则体系。为此,证监会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结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及存量改革的实际,在现行一般规定基础上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做出针对性制度安排。
二、主要内容
《持续监管办法》共三十五条,主要规范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减持、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方面,重点内容包括:
(一)总体要求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遵守现行关于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一般规则,完善公司治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持续监管办法》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提出差异化要求,明确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持续监管规则与《持续监管办法》不一致的,优先适用《持续监管办法》。
(二)关于公司治理
一是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的原则性要求,强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规范行使权利;二是要求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章程中载明特别表决权股份相关安排,并授权交易所对该类公司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事项制定有关规定。
(三)关于信息披露
一是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型创新创业的特点,强化行业定位、风险因素等信息的披露,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有效性;二是突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信息披露责任;三是规范自愿披露行为,要求公司按照同一标准披露后续类似信息;四是允许重大事项不确定时暂缓披露、允许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等,提升信息披露的弹性和包容度。
(四)关于股份减持
一是授权交易所对锁定期满后股东减持首发前的股份以及定增股份的减持方式、程序等做出规定;二是授权交易所对重大违法触及退市情况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减持做出规定,同时适当延长未盈利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持股锁定期。
(五)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一是明确创业板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属于同行业、上下游;二是明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的实施注册制,规定证监会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决定;三是适当放宽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在以营业收入指标认定重大资产重组时,除百分之五十的比例标准外,增加了五千万元数额要求;四是降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股份定价下限要求,由现行规定中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九十调整为百分之八十;五是授权交易所制定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特点的并购重组具体实施标准和规则等。
(六)关于股权激励
一是扩展可以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范围,允许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成为激励对象;二是放宽限制性股票的价格限制,授予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百分之五十的,应当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定,并说明定价依据和方式;三是将股权激励计划标的股票占总股本的比例,由现行规定中的百分之十提升至百分之二十;四是进一步便利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等。第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证监会和司法部共收到针对《持续监管办法》的有效意见建议24条。经认真梳理,证监会对各方意见、建议作了分类吸收,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一)关于信息披露
有意见提出,建议信息披露体现创业板定位,补充“三创四新”内容,要求披露技术、产业、业务、模式创新情况。经研究,已采纳该建议,要求上市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尤其是针对性披露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
(二)关于重大资产重组
有意见提出,建议豁免重组上市适用“同行业或上下游”的要求;建议明确“符合创业板定位”的行业范围。经研究,《持续监管办法》规定标的资产所属行业为两类,一类是符合创业板定位的行业,另一类是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的行业,实践中上市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基本能够满足创业板公司发展需要。此外,符合创业板定位的相关行业范围也将在深交所规则层面予以明确。该意见已部分采纳。
(三)关于股权激励
有意见提出,建议允许监事成为激励对象。经研究,监事主要履行监督职责,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运作,需要保持独立性,为避免利益冲突,暂未将监事纳入激励对象范围。
D.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并应当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进行监管。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设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以投票方式对提交其审议的重大资产重组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第二章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第十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同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
(三)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购买、出售资产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但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责令上市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交易并报送申请文件。第十二条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购人购买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前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100%以上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外,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E. 上市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不会对股价有什么影响
募集资金必须根据规定投向指定的项目,不能挪用,所以需要签署银行的三方协议
F.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上市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为了规范本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办法。
G. 如何办理资金监管
办理资金监管有三种方式,一种是建委的资金监管,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三是银行监管。其中建委监管也是通过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进行划转至建委监管账户的。那我们就说说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
首先解释一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我认为,就类似支付宝一样的平台,它是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平台。
其次介绍使用方法:买卖双方用自己手机号注册账户,根据提示进行实名认证,紧接着就可以把买卖双方身份证、房本、网签合同、监管协议和监管协议(监管金额、方式等情况的规定)上传至第三方,然后把金额刷至监管账户,如果您选择通过第三方平台做建委监管,收到钱之后会自动将监管协议内规定的建委监管资金划转到建委监管账户。只有过完户上传新的房本照片之后,监管的钱才会解冻到房主名下的账户内(也就是手机号注册的那个账号),房主把此账号绑定自己名下的卡之后,就可以提现到卡里了。
银行监管:也就是三方监管——银行、买方、卖方之间的监管,需要买卖双方本人到场,带上身份证,房本,网签合同,划转协议,还有链家合同(三方合同)前来办理,而且每人都要持有一张此银行的银行卡才能办理,过完户之后需要双方本人带新房本和身份证前来解冻。
既然都能办理,那如何选择呢,那就来说说优点。
第三方平台:1、买卖双方可以随时(工作日和非工作日)可以到门店前来办理。2、网上操作即可,无需监管、解冻都要来回跑。3、无需排队,随时可办理。4、链家任意门店皆可做,不用非要到指定地方办理。5、无需办理各种卡片。
银行监管:人民认可度高,认为银行是国家掌控,不会出问题。
H. 香港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在港借壳上市的公司要证监会批准,禁售期半年至二年。
募集的资金就要看是哪方法,增发要股东会通过,一般会有三至六个月禁售。
非限售股就没有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