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一、立法背景
建立科创板再融资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支持有发展潜力、市场认可度高的优质科创板上市公司便捷融资,进一步畅通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的循环机制,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引领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型,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具有重要意义。
起草《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资本市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着眼于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增强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服务功能,提升股权融资比重,更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制定《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大力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设定上市公司再融资基本发行条件,支持优质科创板上市公司便捷融资,促进上市公司真实透明合规,切实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夯实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二是严格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投资决策需求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审核标准、程序、内容、过程公开透明,明确市场预期。三是努力提高上市公司融资效率。优化注册程序,最大限度压缩审核注册期限,设置市场化的发行定价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提高融资便捷性。四是显著提升违法违规成本。压严压实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责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有效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维护市场秩序。二、主要内容
《科创板再融资办法》共七章、九十三条,包括总则、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定再融资品种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是明确适用《科创板再融资办法》的品种为股票、可转债、存托凭证,并为新的证券品种预留空间。二是明确上市公司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三是明确对发行证券申请予以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和保证,也不表明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二)明确各类证券品种的再融资条件
一是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积极条件包括组织机构健全、董监高具备任职资格、会计基础规范等;消极条件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经济犯罪、最近一年不存在未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形。
二是对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仅规定消极条件。主要包括最近一年财务报告符合规定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且未纠正等情形。
三是规定发行可转债的条件。主要包括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等。同时,发行可转债还需满足相应的发行股票的条件。
四是规范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应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土地环保法规要求。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此外,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三)优化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程序
一是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并明确了具体决议事项内容。二是最大限度压缩审核和注册期限。交易所审核期限为二个月,证监会注册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三是对于“小额快速”融资设置简易程序,交易所在二个工作日内受理,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证监会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注册的决定。
(四)提出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是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以投资者投资决策需求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是明确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义务和责任。三是针对科创板公司特点,要求有针对性地披露行业特点、业务模式、公司治理等内容,充分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等信息,充分揭示有关风险。四是根据《证券法》修订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证券发行申请注册后、公开发行前,上市公司应当公开公司募集文件供公众查阅。
(五)对发行承销作出特别规定
一是规定配股中拟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二是规定增发定价应当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或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三是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锁定期,以及可转债的转股期限、转股价格、交易方式等作出规定。四是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可以自行销售。
(六)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一是规定证监会建立对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和发行承销过程监管的监督机制,可以对交易所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二是加大违法违规行为追责力度,对负有责任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以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较长时间不予受理证券发行相关文件、认定为不适当人员、市场禁入等措施。
此外,《科创板再融资办法》还明确了战略投资者的定义和红筹企业再融资的规则适用,并明确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向员工发行证券用于激励的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⑵ 关于发布《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9〕3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规范在科创板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创新试点红筹企业(以下简称红筹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保护红筹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就红筹企业补充财务信息涉及的财务指标及其调节信息、调节过程的披露事项制定了《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_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⑶ 红筹股回归,对股市有何影响利好哪些板块
上交所发布了《关于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这个通知对于股票市场肯定会造成很大影响,红筹企业的回归直接利好券商板块,利好蓝筹板块,但对各大题材板块就是利空的。
什么是红筹企业
红筹企业其实就是指中资企业直接控股的,而且是参股在30%以上的企业。
而红筹股一般都是指那些在香港上市,或者海外上市的大型企业的股票。
其二:科创板
科创板是去年才设立的,很多制度方面还不够成熟,科创板各项制度还不够完善,所以把这些企业股票召回来,可以带动A股相关科创板股票。
当然对科创板最大利好可以促使科创板做优做强,更好地帮助科创板成熟,帮助科创板更好地发现。
总结分析
综合以上关于红筹股回归A股的分析,对于A股市场会主要带来三大影响,以及利好两大板块,其中最大利空是对于题材股,以及一些垃圾股是最大的伤害。
⑷ 科创板企业的发行上市条件是如何设置的
科创板根据板块定位和科创企业的特点,设置了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市场“进口”更为畅通。
首先,在相关制度方面,进行了精简优化,从主体资格、会计与内控、独立性、合法经营四个方面,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做了规定。可以看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从发行后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市值、财务指标等方面,明确了多套科创板上市条件。
同时,在市场和财务条件方面,引入“市值”指标,与收入、现金流、净利润和研发投入等财务指标进行组合,设置了5套差异化的上市指标。这些上市指标,可以满足在关键领域通过持续研发投入已突破核心技术或取得阶段性成果、拥有良好发展前景,但财务表现不一的各类科创企业上市需求。
此外,科创板上市条件中,还允许符合科创板定位、但尚未盈利或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在科创板发行上市,关于上市条件中的市值和财务指标需满足什么样的要求?
对于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要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
首先,其有关表决权等方面的安排,应当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其次,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这两条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对此,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都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这里说的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⑸ 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需符合哪些条件
对于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_2018_21 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此外,对于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这两项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对此,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⑹ 科创板上市条件和要求
我们知道企业选择在科创板上市需要满足许多条件,有审核和交易环节的要求,科创板上市条件和要求如下:
1、科创板企业由上交所负责审核,证监会负责注册,注重信息披露审核3个月内完成,注册20天内完成。 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允许同股不同权红筹企业上市,标准为CDR意见稿。
2、对于交易环节,投资人投资科创板最少资金要求为50万元人民币,新股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5个交易日过后涨跌幅限制为土20%,科创板允许沪深港通资金交易。普通投资者可通过公募基金参与科创板投资,此前发布的CDR基金是战略配售基金,科创板发行的新股,相关基金也可以参与。
3、文件的征求意见期为30天,征求意见结束后监管部门]将马上修改完善,具体日期待定。交易所对企业的发行审核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不排除特殊情况,需要结合承销商、公司答复时间,从实践来看6-9个月。
4、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分拆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科创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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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应如何交易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仍然按照科创板股票交易机制进行交易,但增设投资者当日通过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累计买入数量不超过50万股的限制。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根据已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股份可不受前述50万股买入限制。红筹企业发行存托凭证的,前款规定的50万股调整为50万份。
⑻ 科创板接纳红筹企业上市有什么意义
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在近年来的资本市场改革大潮中,伴随着科创板设立并试点注册制,红筹企业内地上市融资率先在科创板取得了突破,并推动相关创新经验复制到了创业板。
对于科创板接纳红筹企业上市,可以产生三个方面的积极效果:
一是有助于科创板市场的迅速发展。科创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规范而迅速的发展是众望所归。允许红筹企业上市,既可以通过红筹企业内地上市路径探索,倒逼自身管理和制度创新,可以增加科创板申请上市企业的基数、增强科创板发展活力,可谓一举两得。
二是有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改革进程。允许红筹企业在内地上市讨论已久,最终在科创板得以实现。红筹企业中不乏众多优质企业(例如BAT等),进入内地证券市场融资渠道的打通,将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丰富投资者投资渠道、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程度。
三是有助于推动我国的科技创新步伐。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科创的持续投入,红筹企业中也涌现出一部分优质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由于红筹企业主要业务在我国境内,支持优质科技创新型红筹企业在内地上市融资,也是促进创新创业,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实体经济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