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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换股

发布时间:2022-06-02 05:00:01

『壹』 可交换债券进入换股期是利好还是利空

对于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的收益,取决于控股股东是否希望收回股份。如果他想收回股份,在换股期到期前是不好的,因为会故意压低价格,让债权持有人在换股期过后不愿意换股。如果不想收回,到期前就好,因为控股股东一般会给好的来促进股票的上涨,所以债权持有人宁愿换股,到期后卖出股票。所以到期后不好,很多股票会被卖出。但基本上控股股东是不愿意换股的,所以一家公司一旦发行可交换债券,那几乎就是利空。
拓展资料:
可转债,简称可转债,又称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份,其转换比例一般在发行时确定。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通常较低,因为转换成股票的权利是对债券持有人的补偿。因为当可转债转换为普通股时,换股的价值一般要比原债券的价值大得多。然而,一旦转换成股票,就有下行风险,不再有债券对冲功能。
本质上,可转债是以发行公司债券为基础,附带期权,允许购买者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购买的债券转换为指定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及其基础股票属于不同的发行人。一般来说,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人是控股母公司,而标的股票的发行人是上市子公司。可交换债券的标的是母公司持有的子公司的股份,为股票。发行可交换债券一般不会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总股本,但转股后会降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可交换债券为金融家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因为可交换债券赋予投资者转换股票的权利,所以其利率低于同期限、同信用等级的普通债券。
因此,即使可交换债券转换不成功,其发行人的偿债成本也不高,对上市子公司没有影响。债券一般由上市公司发行,是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方式。上市公司发行的债权可分为万能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偿还公司债券等。公司债券

『贰』 几种方式换股的会计处理

一、换股的一般概念、具体方式和主体资格认定
(一)“股权”、“股份”及“换股”
“换股”,即股权交换,是指一个企业以企业自己发行的股份或其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交换另一个企业股权的交易行为。“股”,包括股权和股份。股权,对投资人而言,是一种财产,其表现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包括上市股票和非上市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股票和出资证明书又统称权益性证券;股份,对被投资单位而言,是一种义务,是其应记录在“股本”或“实收资本”的金额,发行股票、签发出资证明书和记录股份,又统称为发行权益性证券。
(二)换股的具体方式
1.一般换股。是指不因之构成企业合并的股权交换。一般换股按换出股权的性质不同,还可分为:(1)股份换股,即一个企业以自身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换取另一企业的股权,而换入股权可能是对方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也可能是对方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2)股权换股,即一个企业以其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换取另一企业的股权,而换入股权可能是对方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也可能是对方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
2.企业合并换股。所谓企业合并换股,是指企业通过换股即以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持有的其他企业股权为对价,取得另一方的控制权或实现对另一方的吸收合并。按照换股时情况不同,企业合并换股还分为:(1)按换股合并时换股双方的关系为标志,合并换股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换股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换股;(2)按换股合并后新的控股关系为标志,合并控股可分为正常购买换股和反向购买换股;(3)按换股后是否导致合并中一方存续、另一方解散为标志,合并换股可分为控股合并换股和吸收合并换股。吸收合并换股,是指合并中解散的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解散企业的股权,通过换股,转为合并后存续的企业的股权。
3.工商、税务机关对换股业务不同称谓和具体要求。(1)在工商登记方面,《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换股业务称为股权出资,但仅限于企业以其持有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向对方投资、换取对方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行为,其他情况下的换股,似乎不属于《管理办法》的规范范围;(2)在所得税税务处理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中,将换股业务分别包含在股权收购和企业合并中,股权收购指的是企业控股合并,不包含上述一般换股、吸收合并和不涉及控制权一般购股;企业合并则专指企业的吸收合并。企业作为合并对价的换出股权,在财税[2009]59号文件中称为股份支付,但换出股权则限于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不包含企业所持其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股权。
(三)换股的条件和主体资格的认定
1.换股条件。《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用于出资的股权,是其持有的境内其他企业的股权,因此企业以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对外出资,现行制度尚不能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认可。但企业不可用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券对外出资,既不存在禁止性规定,也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具体方法就是准备与换股价值等额的现金,如先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投资,再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投资。
2.主体资格认定。为叙述方便,本文参照《管理办法》的规范,将换股涉及的各方作如下定位:(1)凡以股权换股权不涉及自己股份的企业,应认定为投资企业;(2)凡以自己发行权益性证券为对价,取得对方原持有的股权的企业,应认定为被投资单位;(3)投资企业用于换股的股权发行单位,则为股权公司;(4)如果换股双方支付的对价中都不涉及自己发行的股份,则均按投资企业进行处理。
二、一般换股的账务处理
(一)投资企业的账务处理
一般换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按换入股权的约定价格或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权益法)、“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等科目,按换出股权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科目,贷(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二)被投资单位的账务处理
按换入股权协议作价或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或“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等科目,按定向发行用于换股的股票面值总额或约定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科目;如果为借方差额,则依次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本文中,“依次借记……”的含义是:(1)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几个科目中,前一个科目未冲减完,不冲减后—个科目;(2)“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均以其余额冲减完为限,不足部分不论多少,全部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三、换股形成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账务处理
(一)投资企业(合并方)的账务处理
按合并日投资企业取得被合并企业(指股权公司,下同)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换出股权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等科目,按其差额,或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科目;或依次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二)被投资单位(被合并方)的账务处理
1.确认换股:按换入股权在换出方原账面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等科目,按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或约定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或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科目,或依次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注销库存股:如果被投资企业以库存股代替发行新股票作为换入股权对价,上述分录中确认新增股本的部分应改为:“按付出库存股的账面成本,贷记‘库存股’科目”。
四、换股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
(一)投资企业(购买方)的账务处理
按换出股权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换出股权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或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损益调整、其他权益变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变动”科目,按换出股权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或借记营业外收支科目。
(二)被投资单位(被购买方)的账务处理
1.确认换股:按换入股权的公允价值,借记“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按定向发行用于换股的股票面值总额或约定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或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科目,或依次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2.注销库存股:如果以支付库存股代替新发行股票,上述分录中贷记“股本”的部分应改为:“按付出库存股的账面成本,贷记‘库存股’科目”。
五、吸收合并中换股的账务处理
吸收合并中的换股,与以上其他几种换股方式的目的不同、一般换股和控股合并、反向购买,相关各方换入股权均用于持有,而吸收合并中的换股,换入股权用于注销。因此账务处理不涉及股权的增加(换入),而应为:(1)确认吸收合并:按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下同)资产的账面价值(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下同)或公允价值(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下同),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接收被合并方负债的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贷记有关负债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科目;(2)换股:接收到被合并方股东交付的被合并方股票或出资证明书和合并协议约定价格计算的应支付的本公司股票面值总额或约定计入实收资本的金额,依次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3)注销库存股:如果合并方以支付库存股代替发行股票,则按付出库存股的账面成本,依次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库存股”科目。
六、换股形成反向购买的会计处理
当一个企业作为投资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时,由于其以自己发行的权益性证券为对价,购买的结果又造成自己的控制权反被其购买的企业的原母公司所购买,这一种购买行为在国际会计准则和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中都称为反向购买。反向购买是换股合并的特殊处理形式。而特殊是指:(1)换股后被投资单位必须成为投资企业的子公司;(2)换股后股权公司必须成为被投资单位的子公司;(3)反向购买的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合并报表),则专指购买日被投资单位与其子公司(股权公司)为一个集团,由被投资单位编制的合并报表。
按照《财政部会计司关于非上市公司购买上市公司股权实现间接上市会计处理的复函》(财会便[2009]17号复函)的规定,对于通过换股“借壳上市”时上市公司已不具有投入、产出机制的反向购买,采用权益结合法(即参照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通过换股“借壳上市”时上市公司具备投入、产出机制的反向购买,则采用购买法(即参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其重要不同点在于,反向购买并按上述方法确认换股和进行企业合并的账务处理后,被投资单位作为股权公司的母公司,编制母子公司合并报表时应体现反向原则。这反向原则贯彻在一个“虚拟”(假定)、六个“换位”中。
一个“虚拟”,是指编制合并报表抵销分录时,首先假定法律上的子公司(即本文中的股权公司)如果以发行股份的方式为获取在合并后报告主体的持股比例,应向法律上的母公司(即本文中被投资单位)的股东发行股份的数量和股份的公允价值,而将这一公允价值作为子公司的“虚拟”合并成本,据以编制调整抵销分录并记入合并报表工作底稿。
六个“换位”,是指在编制购买日合并报表时,正常合并报表时应抵销、应保留的项目以及合并报表中资产、负债的计量,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有六处“调换位置”。这六处“调换位置”,是指(1)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其在合并前的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2)合并报表中留存收益应当反映子公司在合并前的留存收益余额,母公司的股东权益项目应予抵销;(3)合并报表中权益工具金额应当反映子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加上“虚拟”发行的股份扣除子公司少数股东股份后的面值总额:(4)合并报表中母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购买日确定的公允价值计量,子公司“虚拟”合并成本与购买日“虚拟”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或当期收益;(5)合并报表的比较信息为子公司的前期报表金额;(6)合并报表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应分离出单独列示,母公司不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另应说明的是:(1)反向购买中抵销母公司权益项目时,其对应项目即应抵销的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母、子公司调整后的全部余额;(2)反向购买中将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分享单列,应以合并前的持股比例和金额计算。
七、其他
为避免重复叙述,以上各种换股方式下共有的账务处理,在各部分内容中均未叙述,这是指:
(一)股权公司确认股权过户时的账务处理
股权公司确认股权过户时,应接应过户股份,借记“股本(出让方)”或“实收资本(出让方)”科目,贷记“股本(受让方)”或“实收资本(受让方)”科目。如果交换的股权均为无记名股票,则股权公司无须作股权过户的账务处理。
(二)股权价款中包含的应收股利
换入、换出股权的价款中,如果包含已宣布但尚束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则编制换股分录时,应将其放在与其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发生额相同方向单独列出,不计入换入、换出股权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或人账价值。
(三)减值准备
换出股权如果已提减值准备,转销换出股权时减值准备也应同时转销,分录后部“按其差额”的“差额”也应作相应变动。
(四)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原作为可出售金融资产核算的换出股权,其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净额应在换股时转出,计入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收支。
(五)补价
换股过程中,有可能伴有补价行为,有补价时,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划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第7号》规定的原则处理。
《会计准则第7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准则第7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按下列情况处理: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六)换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财会[2010]15号)规定,换股过程中,投资企业为换股支付的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费用,被投资单位支付的验资、增资变更登记等费用,股权公司支付股东变更登记等费用,均计入相关各方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七)发行股份费用
按照企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笔者认为应如此解读这项规定: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直接费用,应从发行该项权益性证券的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中列支,不足部分,再依次借记其余“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叁』 上海医药(600849-CN)重组获批,启动换股合并。对散户来说是利还是弊

不是好消息,看一看今天的下跌就知道了,都在抛出

上海医药[15.40 -4.94%](600849.SH)今日表示,向上药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及换股吸收合并上实医药[23.88 -2.85%](600607.SH)和中西药业[14.37 -2.51%](600842.SH)等事项,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家公司将于2月4日起开始连续停牌,直至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而2月4日,上海医药还将通过网下申报方式向异议股东提供收购请求权申报服务。

其中,上海医药的收购请求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11.83元,上实医药为19.07元,中西药业为11.36元。

据长江证券[16.93 0.95%]分析,本次重组完成后,新上药业务将形成医药工业(包括研发、生产和制造)和医药商业(包括分销和零售)两大板块,新上药将力争成为覆盖医药行业全产业链的综合性医药龙头企业。

重组后公司将进行大规模资产和业务整合,上海医药将以本次重组为契机,启动以三大基地为核心的产业布局调整计划,即以大浦东为制剂产业基地、奉贤为中药产业基地、星火为原料药产业基地,集中、集聚生产资源发展聚焦产品,进一步降低营运成本,提高整体营运质量;凭借新上药的集团化优势,将工业产品销售渠道的拓展与分销渠道的扩张有机结合,形成工商一体协同发展的局面,扩大工业、商业的整体市场占有率。同时,利用零售门店网络优势,提升新上药自有品牌非处方药的市场占有率。

虽然重组前景诱人,但根据医药行业的特点,长江证券认为新上药的整合之路不会轻松。

上海医药换股吸收合并上海实业医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请求权实施公告:本次收购请求权实施股权登记日为2010年2月3日,申报时间为2010年2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公司股票自该日起连续停牌,直至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完成。股份转让协议现场签署时间为2010年2月5日。
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获得核准的公告: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发行455289547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向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发行169028205股股份募集资金、并以该等资金向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购买相关资产;核准公司以新增592181860股股份吸收合并上海实业医药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206970842股股份吸收合并上海中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准豁免上药集团因以资产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而增持公司455289547股股份、一致行动人上海上实因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而增持公司169028205股股份,导致合计持有公司964240702股股份,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8.39%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提示性公告:为确保收购请求权和换股实施顺利进行,公司股票将自2010年2月4日即收购请求权申报日开始连续停牌,直至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实施完成。

『肆』 换股比例的换股比例确定的影响

换股比例的确定对合并各方股东权益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造成股权分散,稀释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换股并购方式是在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通过向拟解散公司增发或新发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股票的方式下进行的,无论增发股票或是新发股票必然改变合并双方股东的持股比例,造成股权分散,有可能稀释主要股东对合并公司的控制能力(如由绝对控股转为相对控股)。因此,当主要股东的股权稀释到不能有效控制合并后的公司,其控制权受到较大的威胁的时候,而又不愿放弃这种控制权力时,主要股东可能反对合并。
2、可能摊薄公司每股收益。如果主并公司支付给目标公司的市盈率小于主并公司自身的市盈率,则主并公司每股收益增加,而且目标公司每股收益减少;如果主并公司支付给目标公司的市盈率大于主并公司自身的市盈率,则主并公司每股收益减少,而且目标公司每股收益增加。因此采用交换股票的形式进行合并,在第一种情况下不但导致主并公司股东可能抵制这种合并行为,而且企业管理者也不希望摊薄公司每股收益,因为,每股收益也是衡量经理人员经营业绩的一个重要尺度。反之,在第二种情况下目标公司股东可能抵制企业合并。
3、可能降低公司每股净资产。在目标公司一方实际每股净资产较低的情况下,如果确定的换股比例不合理,则有可能降低主并公司每股净资产。由于每股净资产反映了公司股东持有的每股股票的实际价值,减少每股净资产就是对主并公司股东权益的侵害。反之,有可能降低目标公司每股净资产。
因此,企业合并必须首先正确选择目标公司,确定换股比例要综合考虑目标公司的账面价值、市场价值、成长性、发展机会、合并双方的互补性、协同性等因素,全面评估合并双方的资产,应本着公平、公正、不侵害合并双方股东合法权益且为双方股东认可的原则,正确确定换股比例。
换股并购是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创新并购方式,由于其不需要大量现金,为我国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低成本甚至无成本扩张提供了一条新思路。这在我国目前企业规模继续扩大、产业资金相对短缺的情况下,无疑是一种比较合适的并购方式,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企业规模扩大来讲具有深远的意义。

『伍』 通过换股方式登陆主板是利好还是利空

在债券市场中,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这一行业,想从中分一杯羹。我们知道,投资都是有风险的,如果把握不好就有可能给自己带来损失。因此,了解债券各个时期的变化,对投资是很有用处的。那么,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是利好还是利空,主要特征是什么?下面由律图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请继续阅读了解。

一、可交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严格地可以说是可转换债券的一种。

二、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是利好还是利空?

对于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是利好还是利空,要看控股股东想不想收回股票,如果想收回,那么在换股期到期前都是利空,因为会故意压价,以便到换股期后债权持有人不愿意换股。如果不想收回,那么到期前都是利好,因为控股股东一般都会出利好促使股票上涨,这样到期后债权持有人宁愿换成股票抛股。所以到期后是利空,会有许多股票抛盘。但基本是控股股东都不愿意换股,所以一个公司一旦发行可交换债,几乎都属于利空。

三、可交换债券主要特征

可交换债券和其转股标的股分别属于不同的发行人,一般来说可交换债券的发行人为控股母公司,而转股标的的发行人则为上市子公司。

可交换债券的标的为母公司所持有的子公司股票,为存量股,发行可交换债券一般并不增加其上市子公司的总股本,但在转股后会降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

可交换债券给筹资者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融资工具。由于可交换债券给投资者一种转换股票的权,其利率水平与同期限、同等信用评级的一般债券相比要低。因此即使可交换债券的转换不成功,其发行人的还债成本也不高,对上市子公司也无影响。

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是利好还是利空?从文中可以了解到,对于可交换公司债券进入换股期,通常情况下都是利空。但这并不是绝对的,详细的内容还是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才能确定。如果大家在这方面存在疑惑的话,最好咨询专业的人士解答问题。

『陆』 吸收合并的方法有哪些

『柒』 控股股东发行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到换股期是好事还是坏事

一般来说,债转股会使场内股票数量增加,都知道物以稀为贵,股票多了,价格自然要下跌。
这种情况对持有股票的人来说,是坏事;而对那些融券做空的人来说,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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