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1999年债转股几月份开始
1999年债转股政策应运而生。当年7月30日,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了《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产业[1999]727号),表示将由国有商业银行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依法处置银行原有的不良信贷资产,同时为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三年改革与脱困的目标,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行债权转股权,企业相应增资减债,优化资产负债结构。
北京水泥厂是符合1999年债转股申报条件的企业之一,也是签署全国首例债转股协议的企业。1996年,作为国家“八五”重点建设项目,北京水泥厂竣工投产,但由于建设所用银行贷款利息过高,所借建行5.25亿长期贷款(本金)至1999年9月债转股时本息总额已达9.88亿元,造成企业债务负担过重,企业出现连年亏损,至债转股前企业每年亏损1.1亿元以上。
1999年9月,原北京建材集团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经过协商,在京签署了全国首例债转股协议。根据协议,将北京水泥厂欠中国建设银行的长期贷款本金及利息6.88亿元转为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股份,留下3亿元债务由新设公司承担。
㈡ 股票中10送3,10派3,10转3分别是什么意思呢
这几种说法都是股票分红的方法,对应不同的分红方式,其中10送3为送股方式,10转3为转股方式,10派3为派息方式。
第一类,送股
送股,是指上市公司将未分配利润部分向股东派送股份,那么10送3,就是每10股送3股的红股,比如说投资者持有某只股票1000股,10送3,则意味着上市公司会将未分配利润变为股份送你300股,之后你一共会有1300股该公司股份。
实例:华联控股2018年分红方案10送3,即投资者持有100股华联控股的股份将会获得上市公司送的30股红股。
通过这样的对比,就可以简单明了的知道三者之间的差异。送股和送转股,一般合称为“高送转”,在前些年,高送转股票在市场中非常受宠,很多公司只要公布高送转预案后都会连续涨停,而且很多公司会推出比如10转30这样的诱人送转方案,在2016年后,高送转题材降温,推出高送转方案的公司减少,送转比例也有明显下降。
需要注意的是,高送转其实只是一个数字游戏,并不能真正获得送转的财富,因为在高送转实施后,股价是需要除权的。比如说,一只股票推出10转10的高送转方案,股价为20元,投资者持有1000股,可以获得转增的1000股,总股数变为2000股,但在转增股份到账当日,股价会进行除权处理,变为10元,投资者实际总市值是不变的。
㈢ 债转股原企业和债转股新公司是什么概念
讲个故事 你就明白了。企业名称是随便起的,不用对号入座。
北方飞机制造集团公司是国有老企业,欠工商银行200亿元,还有很多很多下岗职工和历史遗留问题。 工商银行要上市把这笔欠款转入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连本带利一共是400亿元。
现在北方集团要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一揽子解决方案。
其中 有一条 北方集团有一块汽车类资产(生产轻型车,面包车,旅行车 及发动机业务 )市场很有前景, 北方把这块业务从母公司剥离出来组建新公司。 但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占新公司 股40%。
新公司是北方公司用实物资产(汽车,发动机存货等)投资的。按道理北方公司要交转让实物资产的增值税。但为了扶植国有老企业 这笔增值税就免了。
当然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成了新公司的参股股东,手里的债就转成了股。 接下去的一步就是运作这家新公司在股市挂牌上市,上市后一旦全流通解禁,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可以以几倍或十几倍的回报收回。
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有这个例子就清楚了。
原企业 北方集团
新公司 拟上市的股份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华融公司
㈣ 债转股的案例
实施债权转股权是国务院决定的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三年国企脱困的重大举措。1999年9月2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北京建材集团共同签订了北京水泥厂债转股协议书。北京水泥厂也由此成为中国首家债转股试点企业。
北京水泥厂是日产二千吨水泥的国有大型骨干企业,但该厂过去在投资建设期间,曾向建设银行贷款5.1亿元人民币,到1998年底本息总额已达9.68亿元。过重的债务负担,使这家工厂的生产经营面临着严重困难。
1999年3月份,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剥离、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推动国企改革的试点工作。信达公司成立以后,将债权转股权作为工作重点,通过实施债权转股权,努力盘活不良资产,同时使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优化资产负债结构,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实现企业扭亏为盈。
北京水泥厂的母公司北京建材集团经过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友好协商,在对北京水泥厂进行资产评估、企业财务评价的基础上,就北京水泥厂债权转股权的原则、转股金额、股权回购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确定了转股方案。
据悉,实施债权转股权后,北京水泥厂1999年就可实现扭亏为盈。自2000年起,每年可实现利润二千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由原来的百分之八十点一下降为百分之三十二点四。同时,企业通过资产剥离,减员增效并成立由北京建材集团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将使企业步入良性循环。 国家对可实施债转股企业的范围作了限定。之所以要作限定,一是国家可用于债转股的资源有限,债转股需要国家财政、银行出资承担部分坏账损失,需要动员资本市场资金,需要采用某些特殊倾斜政策。这些资源十分有限。二是债转股不宜广泛使用,债转股在减轻企业债务负担的同时有可能产生软化企业贷款约束、诱发赖债逃债、转嫁风险等负效应,因此实施范围不宜过大,债转股所选择的企业,应是资本上严重不足、负债率过高、经营行为端正、债转股后可取得良好效果的企业。
国家划定的可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范围,主要包括80年代后半期以来由于靠商业银行贷款和外债建成投产、缺乏资本金、国家安排用贷款改建。扩建等原因造成过多负债亏损的企业和地位重要、困难很大的大型企业,这些企业必须是工艺装备和管理水平较高,有市场潜力,债转股后可扭亏为盈,这样划定的范围表明了国家选择债转股企业所重视的几个因素:
1、企业靠贷款建成并运营,缺乏资本金;
2、地位重要、困难很大的国家重点企业;
3、企业实物资产素质优良,经营效益良好;
4、企业亏损及不良负债的关健原因是负债过重而不是经营不善等原因,对企业债转股减轻负债可实现扭亏为盈。
这几个因素中,最基本的是第四点,即强调企业不良负债主要不是由于企业自身经营原因而是由经济体制政策缺陷等原因所引起。企业不良负债由经济体制政策缺陷所造成,是企业要求不良负债应由国家出面解决和国家合理选择债转股企业的基本依据,企业靠贷款建成并经营、资本金不足,被看做是辨别不良负债是由宏观体制原回所引起的最重要因素。
重视选择对设备精良、工艺先进。经营效益好的不良负债企业进行债转股,更明确界定造成企业不良负债的原因不在于企业经营效益不好而主要在于创建企业的投资决策。这种不应由企业承担解决的不良负债与资本金问题有关。其他因素与此因素相比都存在着难以将造成不良负债的体制政策原因与企业经营不善原因分清的问题。如国家重点、地位重要、规模大、困难大等,主要体现了国家对国有大型企业的政策倾斜,而这种政策倾斜最容易产生投资失误。贷款约束软化、经营效率低下等问题。选择债转股企业应根据不良负债原因进行。可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是经营效益良好、实质资产未受损害的企业,这类企业的不良负债主要与企业创建时的投资决策及资金运用有关,与企业自身经营无关,企业投产后难以还贷付息,难以提高经营效益解决不良负债。国家确定的债转股企业的选择条件,对造成企业不良负债的体制原因突出重视的同时,对企业减轻债务负担要求、国家重点项目企业,资产装备优良的大型企业等困素也很重视。很多企业和部门提出债转股要求,主要以企业债务负担过重为由,淡化或回避造成企业不良负债的责任原因。面对企业及一些部门不分原因地要求减轻债务负担的强烈倾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债转股企业时应对这些问题作出界定和说明。 债转股比其他减免企业债务措施的优越之处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债转股后获得了持股权,可借此参与或控制企业,重组企业,从更深层、更根本的企业体制改革人手解决不良负债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持股权,从而对企业的重组过程的操作及重组效益的实现会有所不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债转股企业的控股重组,由弱至强,大致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减轻企业债务负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持股较少,影响力或控制力较弱,主要以减轻企业负债负担的方式解决企业不良负债问题。债转股之后,企业债务负担减轻,利息成本支出减少,资产负债状况改善,有可能扭转亏损,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权变成优良股权,实现追回不良资产损失的目标。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介入企业内部体制调整的力度不大,如果企业经营机制不改进,企业债务负担靠债转股而减轻,易于产生贷款约束软化的趋势,可能还会产生新的亏损和不良负债;即使扭亏为盈,也主要是因为享受免债优惠政策,没有整改措施,不能服人,容易对其他不良负债企业产生等待或追求国家减债政策的逆向引导效应。
第二种,尽快退回资产权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债转股后持有较强控股权。在不能使企业很快扭亏为盈的情况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采取清理追索债务,产权交易变现等方式尽快追回资产权益,并加强对企业经营班子的监督,阻止损害资本权益人的行为继续扩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出于尽快追回资产权益的策略选择,既可能采取与优良资产结合重组的方式使企业资产质量提高,也可能采取低价变现资产的作法使企业发展受损。
第三种,控股重组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获得企业控股权,对企业的经营体制进行大力度的调整重组。在资产方面,采取增加投入,购并企业等措施改善资产质量,壮大企业实力,提高资本增值能力;在经营及体制方面,调整重组企业经营班子,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的企业体制,提高企业经营效率,扭亏为盈,消除导致产生不良负债的企业体制及企业行为缺陷,实现企业健康有效率的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在企业重组取得良好效益以后的适当时期,在企业资产升值的优势交易条件下转让股权,收回资金,甚至获得增殖收益。
上述三种情况,第一种,债转股偏重减轻企业债务负担,与其他减免债务措施区别不大,难以取得好的效果。第二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采取尽快收回权益的措施,与其他处理不良债务措施相比,追回资产权益的可靠性提高,但存在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短期行为损害企业发展及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第三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凭借控股权对企业进行全面大力度的调整重组,主要从体制深层次上解决企业不良负债及亏损问题,以构建有效率的经营体制、增大资产权益压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的途径以消除不良负债,可实现比其他减债措施更好的效果。债转股应当重视采用这种方式。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控股况下,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能对债转股企业控股,实施增大压力的改组改造,则债转股效果如何将主要取决于企业自主行为,单靠债转股前对企业的挑选,难以分离或消除企业不当行为的风险。在不良负债企业普遍期望享受国家减免债务优惠以便摆脱债务压力的情况下,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能对债转股企业控股实施增大压力的改组改造,那么债转股可能会是债权损失风险最大的一种处理方案。债权转为股权后,债权人失去了对不良贷款本息的追索权,股权人则背上了企业亏损风险及企业不道德经营行为风险,可能遭受企业亏损不支付红利造成的收益损失以致企业破产造成的股本金损失。企业在无盈利状态下无须对股权人支付红利而必须对债权人支付利息,而且在国有企业产权不明,国有股东权益压力软弱,监管不力的情况下,债转股使企业可将债券压力及偿债风险转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企业投资与其收益良好且缺少资金的情况下,企业愿意背负付息还本的负担借贷投资,但在企业投资失败陷入严重亏损困境后,债券转股权则给企业带来减轻利息负担,推卸投资损失的好处。在国有企业产权改革难度较因而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对国有企业来说,模糊的国有股权压力比国有银行债权压力弱的多。企业无论盈亏都必须按贷款利率对银行付息,而且企业拖欠的贷款本息会收到银行不再对其贷款的惩罚。然而,企业对股东旨在有盈利时才可能分红。在国有股权对企业控制软弱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可有意减少盈利或维持亏损甚至假造亏损而对股权人根本不分红,或者不作利润再投资致使国有资本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增大。债转股有可能使企业在免除债务负担后获得无偿享用股权资本金的好处,是债权权益和股权权益双双落空。面对权益损失的风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须获得对债转股企业控股及经营控制权,保证资产状况改善及股权权益的实现。
㈤ 债转股协议订立的条件
毒丸
poison pill 公司发行新认股权证或对优先股授权,使收购公司的成本极大,从而阻止不友好的收购兼并企图。
在所有反收购案例中,毒丸(poisonpill)长期以来就是理想武器。毒丸计划是美国著名的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MartinLipton)1982年发明的,正式名称为“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最初的形式很简单,就是目标公司向普通股股东发行优先股,一旦公司被收购,股东持有的优先股就可以转换为一定数额的收购方股票。在最常见的形式中,一旦未经认可的一方收购了目标公司一大笔股份(一般是10%至20%的股份)时,毒丸计划就会启动,导致新股充斥市场。一旦毒丸计划被触发,其他所有的股东都有机会以低价买进新股。这样就大大地稀释了收购方的股权,继而使收购变得代价高昂,从而达到抵制收购的目的。美国有超过2000家公司拥有这种工具。
“毒丸”计划一般分为“弹出”计划和“弹入”计划。“弹出”计划通常指履行购股权,购买优先股。譬 如,以100元购买的优先股可以转换成目标公司200元的股票。“弹出”计划最初的影响是提高股东在收购中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如果目标公司的股价为50元,那么股东就不会接受所有低于150元的收购要约。因为150元是股东可以从购股权中得到的溢价,它等于50元的股价加上200元的股票减去100元的购股成本。这时,股东可以获得的最低股票溢价是200%。
在“弹入”计划中,目标公司以很高的溢价购回其发行的购股权,通常溢价高达100%,就是说,100元的优先股以200元的价格被购回。而敌意收购者或触发这一事件的大股东则不在回购之列。这样就稀释了收购者在目标公司的权益。“弹入”计划经常被包括在一个有效的“弹出”计划中。“毒丸”计划在美国是经过1985年德拉瓦斯切斯利(DelawanceChancery)法院的判决才被合法化的,由于它不需要股东的直接批准就可以实施,故在八十年代后期被广泛采用。
毒丸计划是为了公司不被人强行收购的一种计划,事先由各大股东签好协议,一旦有不被认同的人收购一部份股权,就自动增发未被收购股权的股份,使收购者的股权立即被稀释而达不到控股的目的.但因其会同时损害大股东的利益,所以称为毒丸计划.
具体方法有增持股份、寻求大股东联盟及收集中小股东的投票委托书、找第三方公司充当外援、高报价求购狙击手的股份、制定有针对性的股东权益计划(即“毒丸”)等。方正集团在应对裕兴收购战时,就采用了前几种办法。搜狐则利用了“毒丸”计划,具体的方法是给予股东大量的优先股购买权,当并购发生时,这些优先股可以转化为普通股,从而令收购方股份稀释。这个计划不仅使青鸟无法顺利收购,而且可能吓跑潜在的有收购意向的机构,令青鸟难于高价转让套现。
如果收购方现金吃紧,则可能面临以下尴尬:要么再花费大量现金行使普通股认购权;要么就只能放弃认股权,只占有稀释后的、比重不高的股权。“毒丸”也有变种,如兑换毒债,即公司在发行债券或借贷时订立“毒药条款”,依据该条款,在公司遭到并购接收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赎回债券、清偿借贷或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这样,目标公司可能得在短期内偿付大量现金,导致财务恶化;或者因债转股,增加不少股票,令收购难度加大。“毒丸”计划令现有股东掌握更多的主动权,但同时需要法律支持。在我国,因为公司不能发行优先股,也不容易发行债券,很难私下形成借贷关系,所以“毒丸”计划在国内资本市场目前还没有多大的实用性。
我国的相关法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之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对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有具体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前者主要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比方说,我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若持有A公司30%股份,且有意收购,便须发出要约。这时,所有的其他股东均可以按同等的价格将股票卖给我,我不能不买。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若达不到75%的比例,则全面收购失败,若干时间内不能卷土重来。记得香港股市也有类似规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收购者如果能以30%以下的股份控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则不愿意进一步增持,以免付出更多现金。
协议收购方式比较简单,指收购人依法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并作出公告,公告后方可履行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证券法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因此,我国的股份公司很难也很少操作股票回购。《公司法》还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在收购实践中,倘若碰到此类情形,收购方便无法受让发起人及管理层的股份。
㈥ 为什么要警惕债转股
1、警惕债转股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警惕“债转股产生的道德风险”,二是警惕一味强调“债转股产生道德风险”。原因是:债转股毕竟只是转移风险,而并未消除风险,实在是迫不得已之举。如果企业发生债务危机却不会受到“惩罚”,反而得到“保护”,就会进一步冒进,道德风险只会加剧债务风险。不要因为政府的介入,而让债转股抢了先、乱了次序。
2、今年以来,债转股甚嚣尘上,被视为“降杠杆”举措之一,各界寄予厚望,众说纷纭,却“千呼万唤不出来”。政府的顾虑不难理解:不介入,大范围债转股不可能发生,“降杠杆”难以实现,企业债务风险短期内难以平稳着陆;介入,花费纳税人的巨额资金,如何面对公众质疑,“确保一分也不能少”,在化解债务风险的同时防止道德风险。2015年,我国总体杠杆率234%,其中企业部门杠杆率156%。企业债务主要来自国企,国企债务又主要来自银行。这就意味着企业债务危机与银行金融风险紧密相连。把银行债权转换成对企业的可累积优先股,就成为“降杠杆”的选项之一。但恐怕没有人不担心,此举带来的道德风险,以及潜在的公众质疑。
3、债转股是属于化解系统性风险而采取的合理救助,在制度设计上保持“合理的谨慎”。惩罚性条款过多、过严,可能产生“负向激励”,打消企业和银行债转股的积极性,宁愿选择破产。政府支持债转股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和企业的积极性,否则很难取得成功。毕竟,最终损失不是政府“兜底”,操作是完全市场化的。
4、债转股主要是针对银行贷款,而债券尤其是公募债券债转股的成本大,协调难度大,推行的可能性极低。这从东北特钢、鞍钢集团和中联重科等企业在债券持有人压力下承诺不对债券债转股就可以看出。若企业债转股成功则有利于降低该企业的债务负担,有利于已经违约债券的最终偿还,有利于降低存续债券的违约风险。
㈦ 从债转股看中国式去杠杆大结局有什么看
近期债转股重出江湖是必然的选择,而这只是中国式去杠杆的开始而已。
【第一步】从企业转移到银行
一开始,银行都不想背这些坏账,尤其是基层支行,大多数人选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待后人来处理这些烫手山芋。于是,本应成为坏账的债务并没有被划为“不良贷款”,而
是被纳入关注类贷款,或者干脆就隐藏在正常贷款里。但时间久了纸包不住火,手上的坏账越攒越多,银行发现自己的现金流快转不动了。于是长痛不如短痛,或者说,暗痛不如
明痛,躲在暗箱里的坏资产逐步开始暴露在市场的阳光之下。
对企业资质还比较好、仅仅是流动性问题的贷款,银行会尽量通过展期来处理。但对于真正的坏资产,银行不得不通过两种方式承接:
(1)对于彻底没希望的“不良资产”,直接核销。从 2011 年经济二次探底开始,银行就开始加快对不良贷款的暴露和核销,主要是针对一些资质较差、彻底失去偿债能力的中小
企业。以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例,不良贷款从 2011 年的 3160 亿增加至 2015 年的 7450 亿,同时每年核销的坏账从 2011 年的 120 亿增至 2015 年的 1970 亿,本年核销占不良贷款的比重也从 2011 年的 3.8%升至 2015 年的 26.4%,企业甩给银行的债务越来越多。
图 3: 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和每年核销量增长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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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还有希望的“关注类资产”,进行债转股。债转股不是新事物,在 90 年代末曾经出现过政府主导的债转股。当时主要针对不良贷款,对象为有市场、有发展前景、但由
于债务过重而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1999 年,四大 AMC 以账面价值从四大行共收购不良贷款 1.4 万亿,其中 4050 亿元采用债转股方式(占 30%)。不良贷款剥离至四大AMC 后,四大 AMC 再与企业进行债转股成为企业股东,折股率在 50-70%,即风险从四大行完全转移至四大 AMC,不良贷款账面价值与股权价值的差额造成的损失由政府(四大AMC)买单。共 580 户企业与 AMC 签订债转股协议,协议转股额 4050 亿元。平均资产负债率超80%。实行债转股一年后大部分企业资产负债率降至 50%以下,80%的企业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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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债转股的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整体债转股,适用于资产负债表简单、产品品种单一的企业,企业在进行基本的资产剥离后,AMC 将对企业的债权整体转为股权,如北京水
泥厂;二是企业分离债转股,对于资产负债表负债、产品多样化的大型国企,AMC 将其分离为 2 个或以上的企业,然后将原企业中的优质资产集中在其中一个企业并将债权集中
在这个效益较高的企业进行债转股,如上海焦化厂分离为新焦化厂和股份公司;三是企业合并债转股,两家企业各自拿出部分优质企业合并成立新股份公司,集两家企业优势于一身,然后 AMC 将债权转移至新股份公司并实行债转股,如鸭绿江造纸厂和丹东纸业公司;四是企业大宗转股,对企业性质相同、产品类似的企业进行批量债转股,如中石化,AMC将对石化集团下属和控股的 13 家企业的债权共同转化为石化集团的债权,石化集团拿出部分优质组建新股份公司,然后将债权转化为对该股份公司的股权。
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轮债转股可能和上一轮有明显区别。(1)商业银行将取代政府成为债转股的主导者,甚至直接持股。比如我国最大的民营造船厂荣盛重工近日宣布债转股
方案,中国银行在将 27.5 亿元债转股后,将从荣盛重工最大的债权人一跃成为最大的股东。上一轮是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是按账目价值剥离到政府买单的四大 AMC,因此参与
意愿比较强。如今 50%-70%不良资产折现率制约了商业银行的参与意愿,对待债转股,商业银行将采取更加审慎的态度,基于收益和成本做出决策。(2)这轮债转股的对象将不限于不良贷款,关注类贷款债转股可能将成为商业银行实行投贷联动、转变经营思路的主要途径:商业银行对具有高成长性的关注类贷款人主动实行债转股,从而获得更高收益。另外,退出机制、定价机制、转让机制等的市场化也会影响债转股的推行。
【第二步】从银行转移到资产管理公司。
从某种意义上讲,银行主导的债转股只是进行了一次资产负债表调整,银行的资产质量并没有因此而改善,包袱并没有实质减轻。这不是长久之计,银行手里的企业债务可能最终
还是要从体内剥离到体外,而体外的第一个承接者就是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大体分为三类:
(1)四大 AMC。这相当于从中央层面承接。1999 年,财政部先后出资成立信达、东方、长城和华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AMC)。如前所述,四大 AMC 以账面价值向中农工建四大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收购不良贷款近 1.4 万亿元,综合采用债权重组、债权转让、资产证券化和债转股等手段处置银行不良贷款,其中 30%债务采用债转股(4050 亿元)。随后四大 AMC 在 2004-2005 又采用商业化收购模式向中行、建行和工行收购了共 1.2 万亿不良贷款。
图 6: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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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 AMC。这相当于从地方层面承接。自 2014 年 7 月银监会批复首批地方 AMC 成立至今,国内地方 AMC 的数量已超过 20 家。借鉴四大 AMC 的经验,成立地方 AMC 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和处置银行不良贷款。地方债务置换是用长期低息的债务替换短期高息的债务,债务存量只是得到优化,而地方 AMC 通过债务重组化解不良贷款,可以减少债务存量。但与四大 AMC 相比,目前地方 AMC 存在资金规模小、融资渠道有限、处置方式单一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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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子公司。银行若直接参与债转股,将加大资本占用(不良贷款风险权重为 100%,而股权风险权重为 400%),加上银行缺乏对企业的重整能力,因此银行可以采取“母公司-子公司”的模式:成立新的资产管理公司,区分商业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坏账交给银行旗下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尤其直接负责管理债转股的企业股权,这也是银行混业经营的一部分。
【第三步】从资产管理公司转移到政府
资产管理公司将坏资产变成好资产的前提,也是经济要复苏,企业盈利条件要改善。但如果经济持续萧条,资产管理公司也很难凭借自身的能力妙手回春,最后可能还是要政府买
单。虽然中国不同于美国的联邦政府体制,中央和地方政府本质上是一个信用主体,但从形式上看,还是可能有两种路径:
(1)要么是中央政府买单:一种是通过财政部注资资产管理公司。比如 1999 年财政部向四大 AMC 各划拨 100 亿资本金,总计 400 亿,奠定了四大 AMC 运行的基础。另一种是通过财政部向国有商业银行增资。比如 1998 年财政部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发行了 2700 亿元长期特别国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此次注资使四大国有行的资本充足率由 5.86%提高到 8%以上,达到《巴塞尔协议》要求,为甩掉坏账包袱奠定了基础。
(2)要么是地方政府买单:和 90 年代末相比,这一轮坏账的区域性特征明显,由中央买单会加剧道德风险,可能会探索由地方政府买单(其实到最后还是中央买单,但形式上有
区别)。一是各地区的资产质量差别较大,有的已经充分暴露并处置完毕,有的才刚开始暴露。分地区看,长三角地区、东北地区和华北地区的不良贷款情况要比中西部地区和珠
三角地区更严峻。二是重灾区在区域性的商业银行,尤其是农信社(包括农商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截止 2015 年底,农商行不良贷款余额达 1800 亿,不良贷款率为 2.48%,远高于其他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整体不良贷款率为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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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从政府转移到央行
政府接手之后,寄希望于两点。一是政府的抗风险能力更强,能在更长的时间内等待资产起死回生。二是企业和银行甩掉了包袱,能够形成自发的经济复苏,做大经济的蛋糕,政
府税收增加。但如果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切也没有发生,谁将成为最后的接盘者呢?答案只有央行。
(1)要么是直接支持政府融资:这在当下的中国不合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短期
内这项规定还不太可能改变,但在美国日本等国,这是一种常见的政府融资方式。尤其是在 2008 年金融危机之后,央行为政府融资的趋势愈演愈烈。美联储从 2008 年 11月到 2014 年 10 月共推行四轮 QE,期间美联储通过二级市场的公开市场操作净买入国债近 1.9 万亿美元,截止 2016 年 3 月底,美联储持有国债高达 2.46 万亿,而 2008 年仅为 4700亿美元。日本央行在 2001 年 3 月启动 QE,至今已超过 10 轮。尤其是 2012 年之后,国债购买规模明显扩大。日本央行持有的国债从 2008 年不到 70 万亿日元飙升至 2016 年 3 月底的近 350 万亿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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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么是间接支持政府融资:为政府信用融资不一定通过国债,也不一定通过财政部,还有很多背负着政府信用的载体可以借助,这也是在我国最可能出现的方式。
第一大载体是国有商业银行。1998 年央行为配合财政部发行特别国债注资四大商行,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 13%大幅下调到 8%,释放准备金 2400 亿元,加上商行自身的 300 亿超储,共 2700 亿元用于购买特别国债。注资后四大商行的资本充足率达 8%,并预留了1200 亿元用于核销贷款呆账。
第二大载体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1999 年央行曾直接向四大 AMC 提供 6000 亿元的再贷款,利率 2.25%,并允许四大 AMC 向对口的商业银行发放 8200 亿元的金融债,共同用于收购四大商行和国开行的近 1.4 万亿元不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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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局大猜想】
回过头看,从企业到银行,从银行到资产管理公司,从资产管理公司到政府,从政府到央行,每一步的核心都是转移,而不是消化。所以,尽管目前我们还处在第一步,但央行充
当最后贷款人可能成为不可避免的结局,而这可能在短期内产生三种冲击:
(1)实体通胀。国内货币供应量陡增,钱又跑不出去,再加上坏账剥离后需求好转,必然导致通胀上行。这实际是通过名义收入的提升、实际债务的下降来消化债务,买单的是
全体国民。
(2)资产泡沫。钱跑不出去,但国内实体需求又没有明显恢复,钱流不进实体,可能会在各类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之间轮动,这种情况下货币多好资产少,很容易形成泡沫。这实
际上是通过资产价格的上升来修复资产负债表,降低资产负债率。
(3)汇率贬值。如果资本账户完全开放、汇率完全市场化,那么大放水必然导致大贬值。这种方式可以通过贬值刺激出口来提振国内企业的收入,加速经济增长,最终化解债务。
但这种方式也有很大的风险,如果一国外债较多,大贬值可能会引发货币危机。
迈过这些坎之后,中国式去杠杆才能真正的完成。
㈧ 债转股是否能再次成为“杀手锏”
债转股是否可以再次启用,还需要考察当前的经济状况。据媒体报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经合组织纷纷下调2016年全球经济增速预期,经济下行趋势已成定式。
以国内钢铁行业为例,数据显示,2015年钢铁协会会员实现销售收入2.89万亿元,同比下降19%,年度亏损645亿元(上年为盈利226亿元),亏损面超过50%,实际钢铁主业的亏损超过1000亿元。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曹慧泉在媒体采访时表示,钢铁行业压力比较大。他认为钢铁行业想要健康发展,产能利用率需要达到80%以上,但目前的行业产能利用率仅为65%左右。2015年底全行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已经超过70%,全行业负债总额超过3万亿元。
在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债转股是否启用、怎样用,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有专家认为想要实行债转股还需要协调企业、银行、AMC公司和政府之间的博弈关系。
聂日明对记者说,就目前从企业来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企业已经资不抵债,生产和经营已经没有市场前景,或者债务企业已经破产,无法追回贷款本息。这一类企业是应该倒闭破产的企业。另一类企业是负债率过高,总资产盈利率低于银行负债率与平均利息率的乘积。如果银行拟按期收回,企业可能濒于破产,贷款将反而收回无望。如果银行予以妥协,不急于逼债,给企业以喘息机会,则有可能最终盘活资产。因此,目前债转股主要针对的是第二类企业。但是AMC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风险极大。
不排除有一些企业也会借此机会,进行做账和包装,调高一些经济效益指标的账面水平,使自己符合国家政策中所列的债转股的推荐条件,从而挤进债转股行列。抱着吃大锅饭的投机心理,债转股之后很难切实提高企业的效益。因此,一旦债转股后,转成股的部分将有去无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边缘性不良股权资产变成了不可能分红和还将继续亏损的不良股权资产。
另外,目前国家AMC公司比较少,主要有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证券首席银行业分析师王剑发文指出,目前由于不良债务暴发较多,而国内AMC承接能力依然有限(目前持牌机构是4+1格局,再加上其他不持牌AMC,整体实力虽然在增长,但和不良总量比起来,还是太弱小),所以整个不良资产一级市场处于供过于求阶段,导致转让价格一再下行,目前跌至2至3折。银行觉得这个价格转让,放血有点多,不划算,因此又重新加大了自行处置的力度。
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石俊志曾建议,AMC向商业化转型的过程中,要在债转股实施的各个环节逐步引入市场化机制,即商业银行向AMC公司剥离不良资产时,要根据市场规律进行竞价交易。同时,剥离不良资产的银行也不仅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对于非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应该也可以通过AMC进行转让。AMC应有权自主选择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并依据公平原则,与负债企业进行债转股。
另外,有业内人士表示,银行债转股这个“杀手锏”,若使用,需谨慎,因为它相当于投放基础货币,必然会刺激CPI回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