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向股东追缴出资
在股东出资违约的情况下,要求有履行可能的股东继续履行其出资义务,这就是公司对出资违约股东的追缴出资权。经公司追缴,股东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完全可依契约之债的性质,请求法院强制契约之履行,即强制认股人缴款。此种救济手段在股东以非现金出资的情形下更为常用。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贰』 评析: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否起诉股东要求补缴
可以的。
『叁』 追缴出资是全部吗
是的。
在追缴股东出资实务中,管理人仍应当向全部股东追缴全部未缴出资,但是可以在执行环节作变通处理,由股东,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自愿协商,让欠缴出资的股东缴纳与债务人公司应当清偿的债务和费用相当的出资,超过该费用部分的未缴出资以及股东之间的相互追偿等问题,均可以在破产程序之外依法处理,不必占用破产程序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