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股市股份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失效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失效

发布时间:2022-06-07 17:04:42

1. 双头董事会无效撤销法律后果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本案的关键是判断“双头”董事会是否合法有效。具体说来,由于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董事是依法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是否合法,其判断依据就是选举产生董事会的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其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在本案当中,即王栋和黄曼民分别召开的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有效,直接决定了其各自选举的董事会是否具有合法性。
法律依据
一、召集问题

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9条至第26条的有关规定,提议股东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至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持有表决权股比例达总数10%以上;2.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提案;3.董事会作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议;4、在收到董事会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通知后的15日之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5.由董事会召集会议;6.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董事、或提议股东自己主持会议。其中,提议股东自己主持会议的条件是:1.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会议;2.提议股东事先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现任董事会曾称没有收到过第一大股东王栋的任何书面提案,据此否定王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合法性。有没有收到提案是事实问题;没有收到提案能否作为王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违法性的依据则是一个法律问题。

首先,就事实问题而言,早在11月13日,王栋本人已将要求宏智科技董事会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及相关提案内容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至宏智科技董事会,并已经在中国证监会福州特派办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11月28日,福州市邮政快递公司查询中心出具证明,证明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拒绝签收该邮件。根据民事诉讼中有关送达的原理,拒绝签收并不影响送达的法律效力,同理,就法律效力而言应当视为该邮件已经送达,即现任董事会已经收答案。

2.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如果只有一个股东参加,该股东大会是否有效

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持有1股都可以
但是交通食宿费用都要自理
,具体的可以看一下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 怎样开好股东大会

摘要 股东大会的会议流程:

4.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则

1、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2、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方法,也因决议事项的不同而不同。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规定,特别决议事项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失效扩展阅读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审核的原则有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第十三条 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回案,董事会按以答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6. 公司法规定哪些事项不能通讯表决

根据中国证监会2000年下发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就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临时股东大会除审议公司重大事项如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公司章程》修改等十一个事项外,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不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因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公司法》第102条第1款,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7.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的无效和撤销

股东会内容违法的直接无效,无需申请。
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违法违规的是可撤销的,但是需要申请。股东需自决议起6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60日这个期间是个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延长。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这里要注意两点。第一,公司没有请求担保的,法院不能要求股东提供担保。第二,公司提出请求的,法院认为无需担保的,也可以不要求股东担保。这里面有两个权利,公司的请求权和法院的决定权。
对于上市公司。一般法院会同意公司的请求让股东提供担保。
鉴于上市公司股东请求确认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决议的诉讼,属于新类型纠纷案件,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和证券市场的不稳定问题,本市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应持慎重态度,必要时应当请示上级法院后决定是否受理。
上市公司股东向法院提起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诉讼时,应当提交决议存在无效或撤销情形的相关证据,以防止股东不适当行使诉权。

8.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有什么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股份公司的总经理是董事会聘任的,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授权下,执行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实现董事会制定的企业经营目标。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日常业务的经营管理,经董事会授权,对外签订合同和处理业务;组织经营管理班子,提出任免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部门经理等高级职员的人选,并报董事会批准;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业务情况,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及各种报表、计划、方案,包括经营计划、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9. 什么情况下上市公司对股东会的决议无效

股东会的决议内容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那么就会无效。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10. 公司的重大事件中,如何理解“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专定程序属进行的、与上市公司有关、将对该上市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由于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以后,法院依法撤销其决议或者宣告无效,就很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较大的影响。

阅读全文

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失效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怎么解除微信金融服务 浏览:75
居民中长期贷款包括哪些 浏览:485
中海达融资融券 浏览:988
外汇入金私人账户怎么追回 浏览:185
女性贷款秒批口子 浏览:989
汽车4s店融资经理职责 浏览:752
佣金是否计入采购成本 浏览:950
603318派思股份重组 浏览:604
融资月报表 浏览:845
工行的理财产品休息日可以买吗 浏览:571
中信集团领导下的行业 浏览:801
客户融资模式案例 浏览:573
苏黎世外汇市场特点 浏览:144
图c股票 浏览:799
上海废铜交易价格最新 浏览:313
如何在中国外汇公众号上提问 浏览:602
平安银行价格走势图 浏览:364
赵老哥股票吧 浏览:226
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所得税管理 浏览:325
聚财宝货币基金理财 浏览:5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