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做好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战略管理
战略管理不仅涉及战略的制定和规划,而且包含着将制定出的战略付诸实施的管理,因而是全过程的管理。战略管理还是一种动态的管理过程,它需要根据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的变化以及战略执行结果的反馈信息等,重复进行新一轮的战略管理过程。
二、资金管理
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资金一定要统一调度和管理,这样才能充分发挥集团公司这一组织形式的优势。
三、投资管理
企业投资是指企业在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活动,以及在从事多种经营活动过程中,为获取预期的投资经济效益,而垫付货币或其他资源于本企业或其他企事业的经济活动。
四、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不是新名词,但没有信息化手段支撑的预算管理,往往滞后、不准确而成为形式,管理规范怎样能够长期执行,系统将成为良性约束。
五、财务监督
公司需要构建财务监督体系。构建财务监督体系时,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独立性原则。
第二,权力制衡原则。
第三,成本效益原则。
第四,全面性原则。
第五,非重叠性原则。
第六,权威性原则。
以上材料仅供参考,请采纳
『贰』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本试行办法适用国内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第三条财务公司是办理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照章纳税。
财务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纪,加强核算,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保证财产、资金的安全和增值。第五条财务公司财务管理的范围是:
一、资本金管理及其他信贷资金管理;
二、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三、财务收入管理;
四、成本、费用及营业外支出管理;
五、损益和损益的分配;
六、资金和财产的余缺管理;
七、其他财务管理。第六条财务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支持财会人员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第七条财务公司隶属于集团公司,行政上受集团公司的直接领导。
财务公司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财务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纳入企业集团财务管理范畴,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口同级财政部门。第八条财务公司应根据年度信贷计划和上年财务计划的完成情况,考虑影响本年财务收支的新情况,编制财务计划,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财务计划由财务收入、财务支出、损益及其分配三个部分组成。第九条财务公司的财务收入包括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及其他收入。各项财务收入必须按规定正确计算,合理收取,认真复核,全部入帐,保证损益的真实性。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利率、手续费等收费标准,也不得将财务收入截留、挪用或作其他帐务处理。第十条财务公司的成本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对成本的管理,财务公司应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金融、保险企业成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重视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管理,努力降低成本。第十一条财务公司应建立呆帐准备金,具体管理办法比照财政部《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财务公司应加强营业外支出管理。营业外支出包括:离退休退职金、丧葬抚恤金、长休人员支出、职工待业保险金、灾害事故损失支出、提存呆帐准备金、其他营业外支出等。第十三条财务公司的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及其他收入减去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业支出、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经营管理费、营业外支出后的净额为财务公司损益。第十四条财务公司实现的利润按“先税后分”原则进行分配。具体的利润分配体制由企业集团公司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第十五条财务公司应按缴纳所得税后利润的20%提取公积金。
财务公司在提取公积金后,经投资者协商,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提取一定的公益金。公益金按集团公司内企业人均奖金、福利水平掌握。第十六条由集团公司拨款、投资形成的财务公司的资本金,其分得红利应由集团公司商同级财政部门后处理。第十七条财务公司对投资者的资本金只能分配红利,不得提取利息。第十八条凡因经营不善造成的财务公司亏损,同级财政部门不予弥补,由财务公司用以前年度提存的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由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但最多不得超过三年。仍有不足的,由以后年度提取公积金弥补。第十九条财务公司公益金的使用原则是:先提后用,以丰补欠,不准超支。奖金的发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必须建立帐册,做到有帐有卡,帐实相符,保证财产的完整。对固定资产的管理,财务公司应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通知》和《关于贯彻<国营商贸金融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司的资金和财产如发生余缺,必须查明情况,分清性质,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司的记帐原则比照银行现行财务会计管理办法执行。
『叁』 集团公司财务部是干什么的
你好,一般是这样的,
职责一:集团财务经理岗位职责
领导公司财和物的规划与控制工作,主要侧重集团收入筹划、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管理、应收报表统计、协助财务总监对财务制度制定、完善与实施工作。
1、协助财务总监管理财务中心内部各项事务,协调处理内部及外部的关系,对财务总监负责,领导下属依法开展财会工作。
2、组织公司下属部门公司的财务管理、应收账款方面工作,合理筹划收入与应收款项、预收账款的管理,监督资金收入的合法及完整性,提高资金利用率。
3、组织配合绩效管理体系,制定财务内部相关指标,负责下属的绩效考核,并组织下属按要求完成各项任务指标。
4、对票据、凭证的真伪予以鉴别,对不合理票据、虚假票据、凭证进行监督和控制。
5、组织制定本部门年度及季度财务预算。
6、根据发展需要,协助财务总监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布置、检查、总结,并不断改进和完善。
7、参加经营管理会议,参与经营决策,组织开展各项经济分析活动,为公司领导提供经济预测和经营决策依据。
8、参与制订公司年度总预算和季度预算调整,协助财务总监汇总、审核下级部门上报的月度预算,负责审核签署公司预算、财务收入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会计决算报表。
9、组织审查或参与拟定经济合同、协议等经济文件,按财务管理要求做好各项合同的收款管理
10、掌握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工作情况。
11、协助财务总监组织建立资产管理制度,保障资产的正常管理。
12、协助财务总监组织制定固定资产盘点计划及年度盘点清查,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提供信息。
15、协助财务总监组织财务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财务中心人员的业务素质。
13、根据公司经营计划,编制全年财务收入计划,向财务总监和董事长如实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14、组织定期清理各种往来帐户,及时催收和清偿款项,定期做好帐务核对工作。
15、审阅财务中心及与其相关的文件,审核集团下属部门上报的年、月度收入计划、培训计划等工作报告和有关作业文件,视其性质内容,决定处理方式。
职责二:集团财务经理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会计核算规范制定与执行检查工作,跟踪稽查各单体公司会计政策执行情况,指导会计档案管理;
2、负责公司资产财务管理工作,组织资产财务核查、盘点及核算指导,编制相关报表;
3、指导并跟进公司税务工作,建立税务指标体系,协同税务筹划;
4、执行检查公司各项财务及会计规章制度,协助财务总监持续改善并制定公司相关财务制度;
5、按时向财务总监提供合并财务报告和必要的财务分析,并确保这些报告可靠、准确;
6、指导组织各单体公司财务人员财务核算、往来核算、成本核算、财务分析、报表编制;
7、协助财务总监建立财务部各项工作标准及绩效考核标准,加强团队建设,单体财务负责人临时替岗;
8、了解熟悉管理、营销、制造各项业务,规划出台各项业务对应的财务流程细则;
9、配合内部、外部会计审计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其他日常事务性工作。
职责三:集团财务经理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2.对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定期研究,布置,检查,总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改进和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
3.督促本公司加强定额管理,原始记录和计量检验等基础工作.
4.认真审核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5.组织制定本公司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6.制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应便于各部门管理和核酸并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7.随时检查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违反财经纪律,财务会计制度的,及时制止和纠正,重大问题应向公司领导汇报.
8.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9.组织编制本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按时报送公司领导,并检查各部门执行情况
10.在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前,应要求各职能部门提供切实可行的收支计划明细表,经审核验证后据此编制本公司的财务收支计划和编制说明.
11.经总经理审批的财务收支计划,应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严格实施,不得随意突破.
12.资金掉要如实反映矛盾和问题,有效利用现有资产,保证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13.组织编制本公司的成本计划和费用预算,并将各项计划指标分解下达落实并检查执行情况.
14.编制的成本计划应现金合理,费用预算应厉行节约,费用开支不突破规定范围.
15.在本公司总经理的组织下,应将成本计划和费用预算案项目分解,逐步落实到各职能部门.
16.设计必要的台帐及时反映,分析计划或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各职能部门反馈.
17.充分运用会计资料,分析经济效果,提供可靠信息,预算经济前景,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18.组织本公司财务人员学习政策法规和业务技术,负责财会人员的考核.
19.负责协调财务和各部门的工作,多于其他部门联系,协调,把财务工作纳入正轨.
20.负责保管公司财务专用印鉴,并按公司财务制度使用印鉴.
21.负责销售统计,复核工作,每月负责编制销售应收款报表,并督促销售部及时催交楼款.
『肆』 新乡县新财财务开发有限公司怎么样
新乡县新财财务开发有限公司是1993-12-20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新乡经济开发区府前街(县财政局4楼)。
新乡县新财财务开发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0721719124231X,企业法人吕锦绣,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新乡县新财财务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对城乡建设、农民工培训基地、垃圾处理、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引进拆借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利用。
新乡县新财财务开发有限公司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通过爱企查查看新乡县新财财务开发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伍』 集团财务中心如何定位,其主要职能应包括哪些
论企业集团财务战略及其实施策略依据生命周期理论,以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反向搭配的思想为指导,从投资、筹资、股利分配等方面,为处于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调整期(再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集团进行财务战略定位,同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策略。财务战略是指企业通过最适当的方式筹集资金并且有效管理这些所筹资金的使用,包括企业所创盈利再投资或分配决策。财务战略的选择,决定着企业财务资源配置的取向和模式,影响着企业理财活动的行为与效率。 每个企业的发展都要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最典型的企业一般要经过初创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在不同的发展阶段,企业集团具有不同的经营特征,应选择不同的财务战略,同时为了使财务战略得到有效的实施,必须辅之以相应的策略。
一、初创期财务战略
1、初创期财务战略定位
由于初创期企业集团的财务实力相对较为脆弱,为了更好地聚合资源并发挥财务整合优势,客观上要求企业集团必须采取规范的一体化财务战略。另外,从经营风险与财务风险的互逆关系看,较高的经营风险必须以较低的财务风险与之相配合,从而在财务战略上保持稳健原则。初创期财务战略管理的特性主要表现为稳健与一体化。
(1) 权益资本型的筹资战略
在集团初创阶段,负债筹资的风险很大,或者说债权人借贷资本要以较高的风险溢价为前提条件,从而企业的筹资成本很高,因此最好的办法不是负债筹资,而是采用权益资本筹资方式。对于权益资本筹资,由于这一时期企业的盈利能力不是很高,甚至是负数,因此风险投资者将在其中起很大作用。风险投资者之所以愿意将资本投资于企业,不是看到它现在的负收益,而是看到其未来的高增长。从财务上考虑,由于这一阶段企业并无或者只有很少的应税收益,因此,即使利用负债经营也不能从中得到任何税收上的好处(无节税功能)。从稳健策略考虑,初创阶段权益资本的筹措应当强调一体化管理的原则。这意味着企业集团应在相对较长时间内确定合理的资产负债率(如不高于40%),以此作为集团负债融资控制之最高限制;任何子公司不具有对外负债的权利,由集团母公司统一对外负债。这样做的原因有两条:一是利用贷款规模优势来降低负债成本;二是限制子公司的融资权利,从而保证集团整体融资管理的有序与一体化。
(2)一体化的投资战略
强化一体化投资战略管理,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资本效率。企业集团组建初期,往往因为资本的匮乏而无力对外扩张,也没有足够的财务实力与心理基础来承受投资失败的风险,更重要的是项目选择的成败将直接影响着企业未来的发展。因此,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初创期的企业集团应当实施一体化的投资战略。对于企业集团而言,一体化投资战略则更具其特性与意义,它表明:投资决策权全部集中在集团总部,所有子公司不具有投资决策权;母公司提出未来投资发展的方向,它类似于产业政策,由母公司对未来将要投资的领域提出优先级,以给子公司项目所需的资金,在经过管理总部审批确认后,由总部负责资金的分配;项目所需资金的分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资金预算的数额确定,由母公司负责预算的审批与资金的拨付。(3)无股利政策 由于企业在初创期收益不高,且为稳健考虑需要进行大量积累,因此,这时的分配政策应是零股利,若非发放股利不可,也应主要考虑股票股利方式。2、初创期财务战略实施重点 在制定财务战略的基础上,企业面临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如何落实该战略,即实施财务战略。从总的原则看,战略实施遵循以下原则与程序:(1)全方位落实财务战略意图。即要让股东和投资者、公司高层管理者,甚至于员工(包括财务人员)都充分认同公司财务战略意向与内容,并达成共识,付诸于行动之中。(2)制定财务战略实施计划,包括近期与未来三年的财务发展规划,内容包括:一是在公司发展规划基础上,确定近期与未来三年的资本支出项目计划;二是针对资本支出规划,确定企业的融资规划包括何时融资、融资方式选择及融资金额量的大小;三是慎重对待股利发放,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内部积累,惟有积累才使公司具有后劲与实力,因此不主张发放任何形式的股利。 (3)财务管理以生产与研究开发为依据,财务管理人员配合生产与研发部门开展工作,发挥对企业经营的支持、参谋与协调作用,力图保证生产导向与市场导向等战略重点的落实。 二、发展期财务战略 1、发展期财务战略定位 发展期资本需求远大于资本供给能力,而且负债筹资在此期间并非首选(高经营风险会导致较高的负债利率,从而导致高负债成本)。在经历了强制性集权的初创期后,企业集团财务战略方向日渐明朗,子公司等成员企业对企业集团整体财务战略的认知共识度、执行的自觉能动性和投资能力也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企业集团的经营战略及其风险特征,要求处于该阶段的企业集团应当采取稳固发展型的财务战略。它具有以下内容:(1)相对稳健型的筹资战略 由于资本需求远大于资本供给能力(即可容忍的负债极限和能力),而且负债筹资在此期间并非首选(高经营风险会诱致较高的负债利率,从而导致高资本成本),因此,资本不足的矛盾仍然要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一是企业投资者追加投资,二是将大多数收益留存于企业内部,这两条途径都是权益筹资战略的重要体现。 (2)适度分权的投资战略 企业内部各部门由于对其自身的收益追求提出议事日程,而且也具备了一定的投资能力,因此,在投资项目选择上、在项目的决策上视不同情况而趋于分权。包括:一是项目投资视其金额大小和对公司整体利益影响大小而确定不同的决策权层次; 二是严格中小项目投资决策与管理。在特定情况下,对于大型投资项目,可能是基于扩充生产能力而进行的,因此其决策风险并不比中小型投资项目大,也就是说,中小型的投资项目可能是出于战略调整角度而进行的试探性的投资,其投资决策风险可能比大型投资项目还大,在这种情况下,大型投资项目可能会采用分权式的审批或备案制,而中小项目可能要采用更为集权式的直接决策制;三是采用灵活的项目资本供应方式。对于大型企业(如企业集团),其投资项目所需资本,可采用自主供应与集中供应相结合。2、发展期财务战略的实施 发展期是企业集团生命力最强的时期,也是风险四伏的时期,因此,强化财务战略的实施并保持有效的监控对集团的发展至关重要。一般认为,发展期的财务战略实施主要从以下方面考虑:(1)合理测定集团的发展速度。企业集团的发展受制于两方面:一是营销能力及销售增长率;二是融资能力。(2)主动谋取市场机会,充分利用各种金融工具积极融资。在发展期,企业集团所面临的财务问题大部分集中在资金短缺上。而弥补资金缺口的市场机会在这一时期会更多、手段与方法显得更为灵活。(3)充分规划投资项目。融资的目的是为了项目投资,而投资项目从立项、审批到落实,都要在战略上做出充分的考虑。(4)积极推进商业信用管理,为全面落实财务战略服务。商业信用管理之所以在这一时期尤显重要,其原因在于,第一:通过强化商业信用管理,可大大减少为销售增长而增长的盲目性,从而将营销至上的战略意图置于严格的财务考评基础之上,从而做到营销与财务管理的互动,提高经营战略实施的综合实力;第二,大大减少坏账和收账费用,并加速应收款的回收,从而加强资产的流动性,补足资本短缺,降低借款额度和利息支出;第三,为以后的规范经营、强化制度管理提供良好的基础。三、成熟期财务战略 1、成熟期财务战略定位 竞争者之间具有挑衅性的价格竞争的出现,标志着成长阶段的结束,这时,销售高而稳定且利润空间合理的成熟阶段开始出现,经营风险会再次降低。在此期间,战略重点转移的一个方面是保持现有的市场份额和提高效率,此外,正的净现金流量使得借款和还款成为可能。伴随着当前每股的高现金净利比例,股利支付率必然提高。与上述经营风险和财务特征相对应,此阶段的财务战略主要包括:(1)激进的投资战略 激进是相对于保守而言的,此阶段的激进是对前两个阶段保守战略的“能量”释放。其含义可概括为:可采用相对较高的负债率,以有效利用财务杠杆;市场相对稳固的子公司,较高的债务率意味着对母公司较高的权益回报。(2)积极利用市场资源,置换企业资本成熟期的企业集团在财务上的最大优势就在于自创现金流入量及市场所提供的融资机会较多。激进的融资策略主要有:第一,股东借机转让股本。第二,企业集团借机改善资本结构,提高财务杠杆的利用效率。第三,条件成熟的企业集团,可以某一部门、分部、分公司或子公司的经营为依托,通过财务运作,走上市募股之路。(3)灵活多样的投资战略 以技术改造为重点,开展投资活动。处于成熟期的企业集团,其投资战略主要解决现有生产能力满足市场的问题,如何满足市场需求、降低成本,并进行产品的深度开发?应对环境变动,一方面考虑未来投资方向,一方面还要立足于现实。(4)拓宽投资视野,着眼于未来投资方向的定位 成熟期是企业集团日子最好过也是最难过的阶段。之所好过,就在于它有现存的现金流作保障,没有信用危机,没有经营风险,没有更大的市场压力。之所以难过,是由于对集团的未来走向需要从现在开始考虑,未来不确定因素需要管理者进行分析并决策。(5)扎实的成本管理战略 成熟企业集团要想获得市场份额,取得盈利,在市场价格一定的条件下,只能借助于内部成本管理来取得盈利。因此,在这一阶段,财务管理比任何时期、任何阶段都重要。(6)高股利支付率的分配战略 投资者的投资冲动来自收益预期,而收益预期的实现反过来又推动新的投资热情。成熟期企业现金流量充足,投资者的收益期望强烈,因此适时制定高股利支付率分配战略,利大于弊。 2、成熟期财务战略的实施 步入成熟期的企业集团,不仅因为在其市场上所占份额相对稳定,而且还由于其管理技术也日臻成熟,因此,财务战略实施的重点不是让管理者去关心具体操作与实施,而是让他们对集团目前所采取的战略在管理意识上保持认同。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首要问题是解决管理者的忧患意识。在此基础上,注意解决以下问题:(1)从激励与约束机制相对等的角度出发,完善公司治理,理顺管理者的管理激励。(2)规范制度,控制风险。 成熟期企业集团的财务战略总体趋于激进型,财务杠杆利用率高,财务风险也较大。但是,总部采用这种战略意图并不是想将集团置于死地而后生的境地,不是人为地增加风险,而是积极稳妥地利用负债经营的优势。 四、衰退期财务战略 1、衰退期财务战略定位 企业在成熟期创造正现金流量的能力不可能永远持续下去(除非它能创造巨大的市场,并能无限制地持续),因为市场对产品的需求最终将逐渐衰退。这时,与之相关的经营风险仍然比成熟期有所降低,所以仍然可以采用高负债融资,在此期间,企业不需要为再投资而筹资,负债经营的潜能应用于产生现金流,而产生的现金流量要尽快支付给投资者。企业所制定的财务战略涵盖以下内容:(1)财务资源集中配置战略 企业集团在此阶段所面临的最大问题是,由于在管理上采用分权策略,从而使得在需要集中财力进行调整时,由于财务资源的分散而导致财力难以集中控制与调配。面对这一情形,本着战略调整需要,在财务上要进行分权基础上的再集权。(2)高负债率筹资战略 对于进入再生期,企业集团还可以维持较高的负债率而不必调整其激进型的资本结构,这是因为:一是再生期是企业集团新活力的孕育期,它充满风险,在资本市场相对发达的情况下,如果新进行业的增长性及市场潜力巨大,则理性投资者会甘愿冒险,高负债率即意味着报酬率;如果新进行业市场并不理想,投资者会对未来投资进行自我判断,因为理性投资者及债权人完全有能力通过对企业集团未来前景的评价,来判断其资产清算价值是否超过其债务面值。因此,这种市场环境为企业集团采用高负债政策提供了客观条件。二是如前所述,再生期的企业并不是没有财务实力,而是说它未来经营充满各种危险,当然也充满再生机会,因此以其现有产业作后盾,高负债战略对集团自身而言是可行的,也是有能力这样做的。不过要注意的是,衰退期的负债融资必须注重资产的变现价值,才能降低未来财务危机的成本。(3)高支付率的分配战略 出于经营结构调整的需要,更加之未来股权结构变动与调整的可能,因此,再生期企业集团必须考虑对现有股东提供必要的回报,这种回报既作为对现有股东投资机会的补偿,也作为对其初创期与发展期“高风险——低报酬”的一种补偿。但高回报具有一定的限度,它以不损害企业集团未来发展所需投资为最高限,即采用类似于剩余股利政策同样效果的分配战略。 2、衰退期财务战略的实施 衰退期财务战略是防御型的,一般步骤是先退后进,或者边退边进,因此,财务上既要考虑扩张和发展,又要考虑调整与缩减规模。为了有效的实施退与进相结合的财务战略,必须在财务上着重解决以下问题:(1)强化财务的再集权,从制度上保证战略的实施。(2)改善与加强现金流量的管理,其方法可以是:消减费用或改善企业总部的现金流量,将资本投入到更需要资金的新的行业或领域中去;调整股权结构,出售分部的股权和部分资产(此为财务放弃战略);对不能出售但其存续有损于集团现金流的分部或子公司,主动实施财务清算战略,终止其业务经营,以减少更大的财务损失。 (3)评估进入新领域的财务可行性,提出或解决实施过程中的财务问题。五、结束语 财务战略与成功的竞争策略相比所产生的整体价值大有不同,竞争策略必须随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而调整,而财务战略必须适应于企业的发展阶段,并和利益相关者的风险及收益特征相联系。很显然,财务战略主要关注的是战略决策的财务方面,但不能孤立地看待财务战略问题,财务战略如同企业的其他次级战略一样,应该放在企业制订和实施的合作与竞争总战略中才能评判其是否恰当。
『陆』 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财务工作行为、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品公司总部和成员公司,其他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财务工作组织体系
第三条 公司财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员根据所担任的职务承担相应工作责任。
第四条 财务总监根据总经理授权组织、领导公司财务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以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公司设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简称财务负责人)一名,负责和组织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以及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在财务总监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开展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在公司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组织开展所在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所在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以及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八条 财务人员根据财务部门负责人安排,在部门工作职责内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所负责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具体责任。
第九条 财务部在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健全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体系。
2、向公司委派财务人员,制定并优化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组织财务人员日常考核工作,定期组织财务人员专业培训。
3、组织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并编制报送财务报告,负责检查、指导、考核各财务部门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4、审核监督公司总部财务收支,参与审核公司重要经营决策方案、拟定重要财务事项实施方案、参与并监督重大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签订过程。
5、参与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对投资实施过程进行财务监控,向公司管理层提供投资收益分析报告。
6、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按公司资金结算管理要求统筹调配公司资金;拟定公司融资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7、建立和完善公司预算管理体系,组织公司年度预算编制工作,跟踪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
8、完善内控管理体系,检查内控手册执行情况,根据管理要求和业务发展变化定期更新内控手册内容。
9、指导监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参与审核集团成员公司重大财务事项。
10、推进并完善集团财务 IT 管理平台,实现集团范围内财务信息化管理。
11、组织财务部门配合审计监管部门的审计检查工作。
12、配合公司经营业绩指标的拟定和考核工作,组织做好档案管理、依法申报纳税等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设财务部,属公司派出机构,工作直接对财务部负责,在财务部的领导下,同时接受所在公司经营班子日常工作方面的领导和管理,并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统一财务管理制度,根据所在公司管理需要在公司管理制度框架内建立完善财务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2、完善所在公司财务部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协助财务人员日常考核工作,组织财务人员学习专业知识和公司管理制度。
3、组织所在公司的会计核算工作并编制财务报告,按照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和所在公司管理层要求提供各类财务信息,保证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4、负责审核所在公司财务收支,依据公司授权对所在公司经营活动实施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对超越审批权限的事项,须取得公司书面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财务手续。
5、协助参与审核重要经营决策方案、拟定重大财务事项实施方案、参与并监督重大经济合同或协议的签订过程。
6、配合公司总部做好所在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工作,对投资实施过程进行财务监控。
7、负责组织编制所在公司的财务预算,按集团公司预算管理制度对公司经营活动实行预算控制。严格执行公司资金结算管理制度。
8、负责组织所在公司的实物资产清查盘点工作,不定期盘点现金,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完整。
9、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内控手册管理要求,负责完善所在公司内控管理体系,协助财务部定期更新内控手册内容。
10、配合公司总部和外部审计监管机构的审计、检查工作。
11、做好会计档案管理、纳税申报工作,配合财务部做好所在公司的其他财务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对财务人员实行定岗定编管理,除会计机构负责人外,其他岗位可以按“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且不相容职位分离的原则安排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在财务部工作职责范围内开展财务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对深圳区域内全部财务人员、深圳区域外财务部经理和副经理实行委派管理,集团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深圳区域外成员公司委派其他财务人员。
第十三条 财务部负责制定《财务人员管理制度》,具体规定财务人员管理要求,经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结合公司业务和管理需要制定《会计核算管理制度》,规定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的设置、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会计差错更正等会计核算工作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重大会计差错判断标准等涉及变更时,须经董事会批准并对外披露后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统一执行公司《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实物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资产管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总部的资产按以下分工确定管理责任部门,由财务部进行统一核算并对其他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1、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其他流动资产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2、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由战略运营中心负责管理。
3、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由行政人事中心负责管理。
4、商标、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由证券法务中心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总部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关资产的管理制度,经总经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成员公司根据资产管理制度和经营特点建立健全所在公司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负债管理
第十九条 负债包括对外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预计负债等,负债管理同样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财务部制定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对外借款及对外担保的管理要求,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本行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的管理规定,报公司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税法规定计提应交税金,并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完成申报缴纳事项。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应根据或有事项合理预计公司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债务,不得遗漏重大或有债务;成员公司根据财务部要求反映预计负债。具体执行公司《预计负债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清理各项债务,合理调配资金偿还债务,避免形成债务纠纷。
第六章 成本费用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通过预算管理对成本费用进行控制,财务部门根据历史成本费用数据、同行业数据以及年度经营考核目标,合理编制成本费用开支预算,通过预算、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实现成本费用控制目标。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制定本公司成本控制制度,明确成本控制要求和审批支付程序;各成员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总部《费用报销管理制度》制定所在公司的费用报销管理规定,明确主要费用项目的开支标准和审批流程。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严格执行成本控制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规定中的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成本费用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不得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成本费用。财务部要重点控制未列入预算或超预算开支的成本费用,严格按照成本费用控制管理制度的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捐赠性支出必须根据授权经公司总经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实时监控成本费用开支情况,对可能偏离预算的开支项目提出警示;并将成本费用开支情况作为财务分析报告的重点内容进行分析。
第三十条 公司应根据考核目标将成本费用开支分解到相关责任部门,通过建立成本费用考核制度,对相应的成本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和奖惩,促进各责任部门合理控制成本费用开支。
第七章利润分配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后,方可按审计结果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 拟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在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保证实施利润分配后的留存现金能够满足本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已经占用或因或有事项导致很可能占用公司资金时,应当暂缓支付该股东金额相当的应分配利润。
第八章预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逐步推行经营预算、资本预算和财务预算等各种预算管理,并最终建立全面预算管理体系。首先推进年度经营计划、资金计划的预算管理,在条件成熟时逐步推行包括资本预算和财务预算在内的全面预算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务预算以销售预算为起点编制生产预算、人工预算、原材料消耗及采购预算、经营及管理费用预算、投资预算及资金预算等,形成预算财务报表。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在集团财务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在每年12月份开始启动财务预算编制工作,根据公司拟下达的经营计划和目标,组织所在公司相关部门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年底前完成合并财务预算报告的编制与审核工作报财务部。
第三十八条 财务预算是公司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成员公司应将预算分层级分解为相关部门的量化考核指标,督促各部门完成层级预算。
第三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是财务预算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月度预算分解、执行、预算调整和执行分析工作。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条 财务部是编制财务报告的责任部门,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和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编制财务报告,确保财务报告数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分为法定财务报告和内部财务管理报告。法定财务报告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管理要求编制并对外报送、披露,具体要求统一执行公司《财务报告管理制度》;内部财务管理报告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要求编制并对内报送。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对外信息披露的法定财务报告,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过由股东大会同意聘任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对外披露或报送的法定财务报告须经公司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中心总经理签章,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保证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协助证券法务中心做好定期财务报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在正式对外公告之前,财务人员应严格保密有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规定内部财务管理报告编制、报送要求,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并按规定报送所在公司总经理、公司职能部门;财务部同时应根据所在公司管理要求编制内部财务报表,经总经理审阅后报送相关经营部门。
第四十五条 财务部在《财务报告管理制度》中规定财务人员的财务报告编制职责和权限、报送时间和报送对象。公司负责人和财务部负责人对其报送的财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章财务信息系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采用统一的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公司财务信息化建设须由公司统筹安排。
第四十七条 财务部指定专人作为集团公司财务信息系统的管理员,对公司财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与维护;工作需要时可聘请软件公司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为所在公司的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员,在公司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员的指导下负责所在公司的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财务部须根据会计电算化规范工作要求,制定《财务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经公司总经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资料备份光盘、重大合同或协议、纳税申报书面材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财务软件安装程序、网络报税安装软件视同会计档案保管。
第五十一条 公司总部和成员公司须设置专门的会计档案室,并指定财务人员负责保管会计档案。
第五十二条 核算会计应根据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打印装订记账凭证等纸质会计资料,整理保管会计档案,在次年 5 月底前编制上年度会计档案清册,移交给会计档案管理员。
企业合并时,会计应将会计档案移交并入单位保管;企业分立时,会计应将会计档案移交财务部指定单位保管;企业撤销时,会计将会计档案移交财务部保管。
第五十三条 未经财务负责人批准,会计档案原件不得外借;除外部监管检查以及内外部审计需要外,未经财务部总经理批准,公司内部人员及外单位人员不得查阅会计档案。
第五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管年限执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保管期满后需要销毁时,由所在公司财务部提出销毁申请、公司负责人同意后,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五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财务监督机制,对公司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和监督,以保证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五十六条 内部监督包括监事会、审计监察中心及公司总部其他职能部门实施的监督和检查;外部监督包括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监管、税务等机构对公司的审核、检查和指导。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规定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工作,对公司董事、经理人员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也可委托审计监察中心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财务工作进行不定期的审计检查。
第五十八条 审计监察中心负责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财务部负责督促集团成员公司财务部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协同审计监察中心和战略运营中心定期、不定期检查集团成员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会计资料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级部门和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外部监督检查工作,严肃认真对待外部监督检查结果,提出整改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六十条 财务部结合内部及外部监督检查结果,加强公司财务人员的日常考核,并将内外部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核定财务人员薪酬调整和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
『柒』 什么是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
企业集团财务制度
企业集团财务制度包含集团所有者财务制度和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集团所有者财务制度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按集团所有者的意图和要求制定的财务制度,其主要功能是维护集团母公司股东与集团的财务行为,是处理财务关系的依据,同时也是保障集团利益及集团母公司代理人和经营班子利益的规章,并明确相应的责权;另一层含义是指按母公司要求制定或由母公司制定的、子公司或直属企业必须执行的财务制度,该层同样具有所有者财务的功能,只是所约束的激励的对象不同,财权配置,财责分担和财利分配的范围不同。母公司作为所有者的财务制度必须服从于母公司股东的财务制度。
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是指由集团内部母公司财务主体制定(包括母公司要求由子公司财务主体制定并报母公司批准)的,用于规范集团的财务行为,处理集团内部财务关系,明确集团内部各财务主体、职能部门及其相关利益组织和个体责权的规则。从根本上讲,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从属于集团母公司所有者财务制度。
『捌』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最新办法
(2004年7月2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5号 发布,根据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 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财务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资投资性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服务而设立的财务公司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本办法所称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单独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处于最大股东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属的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资投资性公司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所称投资企业包括该外资投资性公司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持股超过25%,且该外资投资性公司持股比例超过10%的企业。外资投资性公司适用本办法中对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中对成员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财务公司应当依法合规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财务公司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六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务公司名称应当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并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名称中应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字样。
第七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二)申请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三)申请前一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
(四)申请前连续两年,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不良诚信纪录;
(八)母公司拥有核心主业;
(九)母公司无不当关联交易。
外资投资性公司除适用本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其净资产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申请前连续两年每年税前利润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第八条申请设立财务公司,母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承诺,在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的紧急情况时,按照解决支付困难的实际需要,增加相应资本金,并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九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
(四)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规定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集约管理等关键岗位上有合格的专门人才;
(五)在法人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完善的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最低为1亿元人民币。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是实缴的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外汇业务的财务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中应当包括不低于500万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的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当主要从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的股份。
本条所称的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是指原则上在3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份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第十二条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可以由该外资投资性公司单独或者与其投资者共同出资。
第十三条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者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曾任国际知名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电脑公司程序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员,或在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和管理岗位上工作过的专业人员,如果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验,并经国内相关业务及政策培训,则视同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
第十四条设立财务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筹建财务公司,应当由母公司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应当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股东、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1、母公司及其他成员单位整体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分析、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2、设立财务公司的宗旨、作用及其业务量预测;
3、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年内的合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三)成员单位名册及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
(四)《企业集团登记证》、申请人和其他出资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出资保证。
(五)设立外资财务公司的,需提供外资投资性公司及其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确认上述资料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财务公司的筹建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文件起3个月内完成财务公司的筹建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财务公司章程草案;
(二)财务公司经营方针和计划;
(三)财务公司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对财务公司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六)从业人员中拟从事风险管理、资金集中管理的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
(七)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财务工作5年及5年以上有关人员的证明材料;
(八)财务公司业务规章及风险防范制度;
(九)财务公司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财务公司凭《金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七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可以在成员单位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分公司。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财务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授权其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财务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财务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成员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财务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确属业务发展和为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需要;
(二)财务公司设立2年以上,且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三)拟设立分公司所服务的成员单位不少于10家,且上述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成员单位不足10家,但成员单位资产合计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四)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在2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二十条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营运资金;
(二)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健全的业务操作、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问责制度;
(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财务公司拨付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总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金的50%。
第二十二条财务公司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分公司的名称、所在地、营运资金、业务范围及服务对象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拟设分公司的业务量预测,所在地成员单位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流量分析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内容;
(三)符合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财务公司董事会关于申请设立该分公司的决议以及对拟设分公司业务范围授权的决议草案;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分公司,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凭《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及其分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6个月不开业或者开业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停业6个月以上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吊销其《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使用《金融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财务公司的公司性质、组织形式及组织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调整业务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金;
(四)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五)修改章程;
(六)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营业场所;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财务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财务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九条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
(一)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二)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三)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
(四)有价证券投资;
(五)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第三十条财务公司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财务公司设立1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二)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从事成员单位产品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业务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经股东大会同意并经董事会授权;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管理信息系统;
(五)具有相应的合格的专业人员;
(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业务外,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第三十二条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应当在财务公司章程中载明。财务公司不得办理实业投资、贸易等非金融业务。
财务公司在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细分业务品种,应当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但不涉及债权或者债务的中间业务除外。
第三十三条财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范围,由财务公司在其业务范围内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进行授权,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财务公司分公司不得办理担保、同业拆借及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三)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四)短期证券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0%;
(五)长期投资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
(六)自有固定资产与资本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2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财务公司业务发展或者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第三十五条财务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和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六条财务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财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委托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长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财务公司应当遵循审慎的会计原则,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九条财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非现场监管指标考核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资料。
财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经其签署报送的上述报表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财务公司应当每年的4月底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其所属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名录,并提供其所属企业集团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及有关数据。
财务公司对新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前,应当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时备案,并提供该成员单位的有关资料;与财务公司有业务往来的成员单位由于产权变化脱离企业集团的,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存有遗留业务的,应当同时提交遗留业务的处理方案。
第四十一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随时要求财务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第四十二条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时,财务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三条财务公司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缴存存款准备金,并按有关规定提取损失准备,核销损失。
第四十四条财务公司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有权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财务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财务公司进行检查;
(二)询问财务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财务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财务公司电子计算机业务管理数据系统。
第四十六条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成财务公司股东会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其对财务公司的负债。
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财务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应当按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未经任职资格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不得担任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应当由母公司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并将离任审计报告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条财务公司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依照程序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财务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照有关程序,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责令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的权利;
(五)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六)停止批准增设分公司。
第五十一条财务公司可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财务公司行业性自律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十二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者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章。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十三条财务公司整顿期间,应当暂停经营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第五十四条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第五十五条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依法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或者促成其机构重组。
接管或者机构重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六条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第五十七条财务公司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八条财务公司被接管、重组或者被撤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权要求该财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财务公司解散或者被撤销,母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 第六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财务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颁布前设立的财务公司凡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规范。在规范期内应遵从本办法关于最低实收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审慎性监管的规定。具体要求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原《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 同时废止。
『玖』 新公司财务应如何做
保证资产的真实完整,我建议你给自己做一份计划,归纳总结岗位职位说明书,外账找会计师代做即可,不用担心维护公司的经济秩序,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不要急,统一会计核算标准,收支平衡。
做好你的现金账,我只能告诉你些人事的工作: 1.人事档案管理,员工的基本资料汇总,建立明细帐; 3、岗位设置:财务部长、现金出纳、应收应付记帐管理人员、税务银行业务人员、公司内部成本核算人员; 4、制定各岗位的明细职责; 。内帐是供内部管理用。最主要的是先理顺好钱和物,别的就好说了。外账是提供给政府部门的,1、办理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管理与核算人员的安排; 2、公司资产与物料的统计,先做什么在做什么,规范会计行为,招聘财会人员, 一、财务管理体制 1.公司设立财务部。考虑新公司采用的会计制度、核算方法和涉及的税种;最后,开始建账。慢慢来,建立财务制度。支票呀。筛选人才。 2.公司人员的招聘,呀,1、 到新成立的公司会计人员要考虑的第一件事是建立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然后,做到收发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