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论文什么题目
浅析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基于长虹和美的的股利政策的分析
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回购财务效应的探析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绩效实证研究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上市公司过度投资的行为及其治理
企业并购财务风险的防范与规避措施
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浅析——以钢铁行业上市公司为例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
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问题分析
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研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诚信问题探究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危害与原因分析
上市公司盈利质量分析
资产减值会计问题研究
债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广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例
我国现代百货企业的盈利能力分析
上市公司职工薪酬激励相关问题分析
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研究
上市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探析
『贰』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披露
22.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信息:
(1)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
(2)各类无形资产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3)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23.对于土地使用权,除按本准则第22条的规定进行披露外,还应披露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叁』 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 修订了哪些内容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熟悉投资银行业的含义。了解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历史发展。掌握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过程中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股票发行方式的变化、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以及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
了解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条件。掌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了解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申报材料。
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熟悉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了解证券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以及对不当行为的处罚措施。
了解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熟悉核准制的特点。掌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管。了解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资格及其法律地位。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要求和变更程序。
掌握资本的含义、资本三原则、资本的增加和减少。熟悉股份的含义和特点、股份的分派、收购、设质和注销。了解公司债券的含义和特点。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定义和行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职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会议记录。掌握董事(含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董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董事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的决议程序。了解经理的任职资格、聘任和职权,经理的工作细则。掌握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运作规范和监事会的决议方式。了解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规定、利润及其分配、公积金的提取。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和分立概念及相关程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概念及相关程序。
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熟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和要求。掌握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要求以及企业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熟悉股份制改组时清产核资的内容和程序,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和无形资产的处置,资产评估的含义和范围、资产评估的程序,会计报表审计。掌握股份制改组法律审查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掌握发行承销过程中的具体保荐业务;熟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掌握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验证、招股说明书摘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辅导报告的基本要求。
掌握主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要求;了解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目录和形式要求。了解主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了解发行审核委员会会后事项。掌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了解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总体原则、基本目标和内容。了解新股发行改革第二阶段的主要改革措施。
掌握股票的估值方法,了解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基本要求。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与定价的制度。
掌握股票发行的基本要求,掌握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概念与操作,掌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概念及其实施、行使和披露。了解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掌握网上网下回拨的机制安排;掌握中止发行及重新启动发行的机制安排。
熟悉首次公开发行的具体操作,包括推介、询价、定价、报价申购、发售、验资、承销总结等;了解网下电子化发行的一般规定;掌握承销的有关规定。要求掌握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的机制安排。
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与审核。掌握股票锁定的一般规定,掌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的特别规定;掌握股票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的一般规定;熟悉上市保荐书的内容。熟悉股票上市申请和上市协议。了解剩余证券的处理方法。
熟悉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保荐和持续督导的内容;熟悉中小企业板块发行及上市流程。
掌握创业板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等操作上的一般规定;熟悉创业板推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掌握推荐创业板上市的鼓励领域及产业;熟悉创业板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
熟悉创业板发行及上市保荐书的内容;了解创业板上市成长性意见的内容。掌握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
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掌握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熟悉招股说明书的编制、预披露和披露要求及其保证与责任,了解招股说明书的摘要刊登、有关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信息的散发。掌握招股说明书的一般内容与格式。
熟悉路演、申购、询价区间公告、发行结果公告的基本内容。了解确定发行价格后,披露网下申购情况、网下具体报价情况的机制安排。
熟悉股票招股意向书及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和披露要求,股票招股书意向书及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掌握创业板上市招股书及其备查文件的披露、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
第七章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掌握新股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一般规定、配股的特别规定、增发的特别规定。熟悉新股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申请程序。掌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掌握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的编制和申报的基本原则、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以及文件目录。
熟悉主承销商的保荐过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程序。
掌握增发的发行方式、配股的发行方式。熟悉增发及上市业务操作流程、配股及上市业务操作流程。
熟悉新股发行申请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定及各项内容。了解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
第八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熟悉可转换债券的概念、股份转换及债券偿还、可转换债券的赎回及回售。掌握可转换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以及不得发行的情形。了解可转换债券发行条款的设计要求。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及其影响因素。了解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动因。
熟悉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了解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程序。
熟悉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方式、配售安排、保荐要求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网上定价发行程序。掌握可转换债券的上市条件、上市保荐、上市申请、停牌与复牌、转股的暂停与恢复、停止交易以及暂停上市等内容。
熟悉发行可转换债券申报前的信息披露。掌握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完成后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以及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内容。
熟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概念。掌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要求,包括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满足的条件,以及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具备的条件。了解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设计要求和操作程序。
第九章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掌握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熟悉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熟悉国债销售的价格和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熟悉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申报文件、操作要求、登记、托管与兑付、信息披露。了解次级债务的概念、募集方式以及次级债务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和次级债务计入保险公司认可负债的条件和比例。了解混合资本债券的概念、募集方式、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及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债券所募资金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
熟悉我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和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了解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款设计要求及有关安排。熟悉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额度申请、发行申报、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了解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类承销商的资格审查和风险评估。熟悉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的条件、上市申请与上市核准。了解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上市的信息披露和发行人的持续性披露义务。
熟悉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注册规则、承销的组织、信用评级安排、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及其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
熟悉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的特点、发行规模要求、偿债保障措施、评级要求、投资者保护机制和信息披露要求。
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条款设计及相关安排。了解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上市与交易。了解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时募集说明书等信息的披露以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的持续信息披露。了解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
熟悉资产证券化的各方参与者的角色。了解资产证券化发行的申报程序、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了解公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了解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
了解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十章外资股的发行
了解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主体的条件。熟悉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熟悉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方式。
熟悉H股的发行方式与上市条件。熟悉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要求。了解H股发行的工作步骤以及发行核准程序。
熟悉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的条件。熟悉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具体规定。了解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内容、编制方法。熟悉国际推介与询价、国际分销与配售的基本知识。
第十一章公司收购
熟悉公司收购的形式、业务流程、反收购策略。
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概念;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熟悉要约收购规则、协议收购规则以及间接收购规则;了解收购人及相关当事人可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和申请豁免的事项;熟悉上市公司并购中财务顾问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熟悉上市公司收购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
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的基本制度、适用范围、并购方式、要求及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掌握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有关规定;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其他有关规定。
了解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遵循的原则;熟悉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熟悉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熟悉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程序;熟悉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后的变更及处置。
第十二章公司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
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了解《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掌握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掌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掌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再融资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
掌握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适用事项;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构成、任期、任职资格和解聘情形;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职责,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规定、权利与义务以及回避制度;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会议的相关规定;了解对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监督的有关规定。
掌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和业务规则;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了解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填报要求。
『肆』 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程序、方法,你有答案么求教
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
摘要:本文论述了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包括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剖析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成因,并指出了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 披露
目前我国已经由有关机构发布实施了一系列股票交易法律、规则,并规定了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要求和内容体系,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还存在不少不规范的现象,损害了我国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也使广大投资者蒙受了许多不应有的损失和风险,因此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呼声越来越高。本文试就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问题作些研究探讨。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
上市公司及时、真实、充分、公平地向广大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义务。从宏观而言,它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的运转,有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助于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发展;从微观而言,从企业外部信息需要者角度来看,它有助于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从企业角度看它有助于公司的筹资和降低筹资成本,有助于促进公司自身的发展,从企业经营管理者角度看,有助于落实和考核其经营管理责任。总之,公平、真实、充分、及时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于国家、于企业、于民众都是大有好处的。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于90年代初期,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正在向好的方向发展,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1.取得的成绩
(1)会计信息披露规范逐步完善。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和证监安会发布的关于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为具体规范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和首次披露(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三部分组成的信息披露内容,初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体系如图1:
图1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框架体系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往往不是单独进行的,而是与其他非会计信息一起,在公司入市(一级、二级市场)、入市以后的适当时机公开披露。综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虽然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会计信息都是其主要内容,但是出于用户和市场管理的需要,同时披露非会计信息也是必要的。因此,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就不可能象我们习惯上所理解的行业会计制度那样独立存在、自成一体,而是渗透在有关法规和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之中。在这些公开披露信息中,还应包含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所作的各种审查、鉴定、评估、验资、查帐、审计的报告和意见。
(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正在不断完善。1992年11月,为了适应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我国成立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同时还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前者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后者是一个受证券委指导并授权全面监督检查与归口管理证券业务的政府执行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证券监管工作制度。它们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出发,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了比较有效的管理。此外,证券交易所也积极地参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另外,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体系中,注册会计师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正越来越明显地发挥出来。从1997年年报的审计看,注册会计师们出具解释性说明的明显增多,同时,重庆会计师事务所对“渝钛白”说“不”,以及普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宝石A”年报的拒绝发表意见,都开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先例。随着1998年“脱钩”工作的迅猛开展,我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感更有明显提高,其执业环境也正在改善。
(3)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心理素质和投资分析、决策水平等技术能力正在不断提高。
2.存在的问题
(1)有关法规、制度不完善。迄今为止,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虽然已经出台并实施,但有些规范仍然采用“试行”、“暂行办法”的形式,明显带有过渡色彩;上市公司会计制度不规范。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从1998年起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几个具体会计准则以及《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等有关条件,使上市公司对外公布的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得以加强,同时也体现了与国际惯例不断接轨的原则,但随着证券市场的扩大,现行会计制度中有些规定仍有些滞后,一是某些新情况、新业务,在会计处理上仍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如对收购、兼并、合并、破产等的帐务处理、对即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帐务处理、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帐务处理等等,二是上市公司会计制度太分散,不易全面执行,三是与国际会计准则不一致,跟不上我国证券市场向国际化迈进的步伐,不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上融资。
(2)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现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很规范,散见于各种规定之中。而我国目前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的有关机构有全国人大、证券委、证监会、财政部和其他机构等,令出多门,管理不统一,从而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缺乏统一性;信息披露制度不稳定,有些治标不治本的规定经常变动,既不易把握,又不易执行,给会计信息披露出现虚假、遗漏、隐瞒等现象以可乘之隙。
(3)上市公司会计行为不规范。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是企业的会计人员收集、整理、加工会计数据并进行检验后,向利益相关方披露会计信息过程的总称。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不规范,造成了其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不高。具体表现在:①不够真实。企业管理当局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低估损失,高估收益,这方面的信息造假行为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1997年轰动一时的“红光实业”、“琼民源”事件便是例证。1998年A股上市公司年报中获得补贴收入提升公司业绩的公司有410家,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仍有水份。再者,上市公司运用不恰当的会计处理办法,提供带有明显误导性的财务报告,以粉饰经营业绩,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亦不乏其例。1998年A股上市公司年报中主业业绩下降、关联交易频繁、托管收益和资产置换收益剧增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很多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公司盈利的预测值与实际值相差一倍、数倍甚至数十倍,用过高的盈利预测信息骗取股东和社会公众信任,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项痼疾。1998年以前,10%的净资产收益率成为一般上市公司配股的资格线,多数达不到资格线的上市公司就利用会计制度(更有部分分公司违反制度)“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我国证券市场的“10%现象”蔚为奇观,即净资产收益率位于10%-11%的上市公司数量远远大于9%-10%之间的上市公司数量。1998年,随着上市公司配股条件的修改,配股资格线由10%调整为6%,过去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集于10%-11%的现象得以改观,1998年度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处于该区域的有112家,占全部上市公司的15.45%,而在1997年是207家,占当年全部上市公司的28.55%。①真实性是会计信息的生命,不真实的会计信息必然导致决策的失误;②不够及时。在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能否及时,直接关系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一旦信息披露不及时,产生了内幕交易,一般投资者的损失可想而知。目前,我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已经基本能够做到在规定时间披露业绩报告,但对重大事件的披露仍往往不及时。这就降低了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降低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③不够充分。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司的会计信息过量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会计信息披露,常常不够充分,甚至三缄其口。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虽比以前充分,但仍不够细致。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够充分。很多企业在存在大量应收帐款的情况下,却不对应收帐款的构成进行分析,或者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进行隐瞒等等。对资金投放去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会计信息尤其是涉嫌违规的行为的披露;④不够公平。证券监管部门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在其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发布信息,然而迄今为止仍有个别上市公司不分时间、场合、地点随意披露会计信息,有些上市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如业绩、分配方案、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等)尚未公开披露,市场上一部分人已了如指掌,有些上市公司还擅自公布涉及国家经济政策方面的重要信息,助长了股市的投机性,有些上市公司公布的会计信息朝令夕改,让投资者无所适从。
(4)审计执业不规范。作为证券市场的鉴证者,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信息披露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投资者能否得到可靠的信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在过去的几年中,恶性的虚假报表案件接二连三,不少潜在问题也令人寝食不安。在“红光实业”和“琼民源”等重大案件中,负责审计的成都蜀都、中华和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注册会计师执业中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风险意识淡薄。一些注册会计师似乎并没有意识到他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投资者借以判断一家公司是否值得投资的重要依据,如果报告本身有错误或是有虚假成份,不但会给投资者造成大的损失,甚至还会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尽管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违法执业有着严励的处罚措施,但在实际中,一些注册会计师依然不能规范执业。此外,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也是值得重视的问题,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时受到了来自上市公司、当地有关部门等方面的压力和利诱;同时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招揽客户,稳定与客户的合作关系,而接受了客户的一些不正当要求,不正当的竞争妨碍了执业质量的提高。从总体上说,注册会计师的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也还有进一步提高的必要。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成因分析
1.利益驱动是产生上市公司不良会计行为的内在原因。首先,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某些特征,也就是说,一个会计信息需求者对它的合作并不影响另外的行为主体对它的使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不仅对公司自身及其有直接利益关系者的利益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会对其它上市公司、其他投资者、证券交易所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社会利益产生影响。由于利益驱动,公司总是要实施对自己有利的会计行为,使会计信息在数量上和质量上有失公平,不能满足所有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其次,会计信息的供给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本来,会计信息的供给主体是上市公司的会计人员(代表上市公司),而现在,上市公司各个相关的利益集团(如发起人、公司主管部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等)也千方百计地影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供给,甚至积极参与会计信息的供给工作。这样,经过协调而提供出来的会计信息便有失于偏颇。
2.会计准则制度的不完全为不公正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了可能。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和会计准则制度同是证券市场会计规范的内容,区别在于前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信息的表现形式,如坡露什么、怎样披露、何时披露等;后者规范的是被披露会计信息的内容实质,如会计怎样通过特定程序生成符合用户需要的、具有一定质量的会计信息等。只有先生成客观、公允的会计信息,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制度仍然是不完全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准则制度与会计实践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滞。由于会计实践和经济创新行为的层出不穷,实践中经常出现企业的会计处理“无法可依”的情况;二是会计准则制度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如同一项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多种备选的会计方法。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存为企业进行会计操纵提供了方便之门,造成部分上市公司为了配股、“扭亏”、“保壳”、兑现管理人员奖金、平衡实际盈利与预测盈利、参与二级市场炒作等目的,利用准则制度给予的“活动空间”进行会计操纵,从而忽视了会计信息的公平性、真实性。如用高估资产、延长递延资产的摊销期、提前确认营业收入、潜亏挂帐、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以实现虚增利润,或者利用高估坏帐和工程投资损失、缩短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年限等方法隐瞒利润。另外,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功能弱化,监事会和内审制度被以大股东为首的相关利益集团控制,不能代表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监督。
3.证券市场相关制度安排的不完善是上市公司粉饰会计信息的外在诱因。(1)股票发行的“额度”制。我国现阶段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实行计划额度制。在一级市场上新股额度的供给大大小于需求,额度成为一种紧俏的“资源”,所有准备上市的公司都渴望在争取到一定“额度”后实现募集资本最大化的目标。要想最大限度地筹集资本必须提高股票的发行价格,而股票的发行价格的高低又取决于公司上市前盈利水平的高低和上市后盈利预测数的大小。这样,围绕提高“利润”包装上市这一目标,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便大做文章。(2)“剥离”上市制度。我国上市公司多数为国有企业改组上市,存在一个资产剥离的问题。即企业在不能整体上市的情况下将原有资产中的一部分剥离出来折合成发起入股。公司在上市之前,会计人员将剥离出的资产假设为一个新的会计实体,且已存在3个或3个以上的会计期间,然后根据历史资料从原来的会计实体中剥离出“归属”虚拟会计实体在会计期间的利润,并编成虚拟财务报表。这给股份上市前的财务包装、虚拟利润提供了机会。统计显示,1997年新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前3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是同期全国国有企业对应指标平均值的5倍以上。②另外,公司剥离上市后,其职工“福利”仍有相当部分由母公司提供,这又为上市公司与母公司的关联交易增加了新的内容,为上市公司和母公司之间输送、转移利益又提供了方便。(3)配股“资格线”制度。股份公司上市后便获得了利用“壳资源”继续进行股权融资的可能,上市公司均想千方百计地实现这种可能。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配股条件的规定中有这样一条:净资产税后平均利润率在10%以上(1998年改为三年平均10%以上,最低年份6%以上)。这样,10%的净资产收益率便成为上市公司配股的资格线。多数达不到资格线的上市公司就会通过操纵利润来达到目的。1997年700多家上市公司中净资产收益率位于10%-11%的达200多家,而位于9%-10%之间的仅20多家,透过现象看本质,不难发现其症结所在。(4)关联交易。目前有不少上市公司与母公司利用转移价格、虚假报销、费用转嫁、资产置换等方法达到了操纵利润的目的。从1998年年报看,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非常频繁,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对上市公司业绩的贡献显著,相当多的托管收益、资产置换收益等没有现金到帐,有的上市公司的大额资金被关联公司无偿占用,即使有偿,收益也是挂帐,大量的关联方其他应收款没能收回。1998年以来,许多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打着资产重组的旗号用母公司的财政来“补贴”上市公司,然后再用配股募集的资金反向高价收购自身的资产收回“补贴”,这样一文不化既保持了壳资源,又脸上有光。这实际上是根据母公司的意志任意调节利润的行为。
4.社会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困扰。由于我国很大一部分上市公司中,国有法人股占控股地位,而目前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主体还不十分明确,这样上市公司的审计委托人实际上是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即由管理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审计监督管理者自己的行为,并且审计费用等事项由公司管理层来决定,这种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使注册会计师无法对上市公司不公正、不真实的会计信息进行严肃的监控,再加上前述的其他原因,使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独立性受到很大困扰,甚至出现“同谋”现象。
5.证券监管力度不足。目前,我国尚我证券市场的自律性机构,交易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很少严格约束会员。由于中国证监会力量薄弱,权威性不足,证券市场又是多种利益冲突的焦点之一,多方插手。一些领导经济工作的同志习惯于用行政管理办法来管理证券市场,不按证券市场的特有规律办事。投资者的素质也还不高,造成有用的会计信息不能全面、及时地传递给投资者和其他信息需要者。因此证券监管力度不足也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原因之一。
三、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有效对策
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主要由现行不完善的市场经济特定制度安排下的环境因素所决定的,因此,要想一蹴而就予以全面解决是不可能的。只能从剖析其成因出发,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各方面的改革为基本立足点,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力度,加强监管,综合治理,采取多管齐下的办法,逐步地予以解决。
1.加快改革,提高认识,按证券市场的规律办事。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中较高形式的市场形态,上市公司是现代企业中最高层次的企业形式,因此,一定要从寻找证券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出发,加强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加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清除计划经济体制遗留在人们思想上的影响,摒弃惯用的行政管理办法,改变管理方式,按证券市场和现代企业特有的规律办事,建立起真正规范化的市场经济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和利益驱动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把这件事情办好,其他的一切措施只能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才能真正取得实效。否则,采取的任何措施手段都将是治标不治本,修修补补,这个问题将得不到根本解决。
2.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规范体系。会计规范体系是上市公司会计行为和会计信息的规范和准绳,只有先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会计行为,生成客观公允的信息后,才谈得上信息如何披露,因此,建立并严格执行一整套科学的会计规范体系,是实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前一步必须做好的事。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的规范主要是《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几个具体会计准则和若干补充规定,它使得上市公司的会计处理规定不正规、不完备,很多问题得不到系统解决。下一步一定要建立以会计法、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内部会计制度等一整套完备的上市公司会计规范体系。现行的《会计法》要根据实际情况作修改补充,并要制定《实施细则》,便于真正施行,要建立健全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要制定完善并尽快出台,企业会计制度一定要严密详细,使会计工作有章可循,并得于切实执行。
3.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控制和证券监管部门控制三个要素组成,通过它们正常执行自己的职能及各职能间的相互制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内部控制由上市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组成,通过公司内部会计部门、审计部门、各经营部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活动来完成。其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①必须合理、有效地设置会计机构。目前必须将上市公司的会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立,分属不同领导,分担不同职能。财务管理部门由总经理领导、会计部门应由董事会领导,主要会计人员由董事会任命,并向董事会负责,让会计人员真正成为会计信息供给的主体,使会计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拒绝管理人员的不合理要求,避免管理人员舞弊。同时,采取措施大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人员各方面素质,包括职业道德水准。②上市公司必须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归属监事会领导,对会计业务进行日常的内部审计监督。至于注册会计师和证券监管部门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下文再述。
4.加大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首先,随着《证券法》的出台,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然而已经颁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有些内容不统一,有些相对滞后,有些比较分散,不易全面执行,因此相对于市场规范的要求来说,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其次,改变多头管理的体制。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政出多门,权责不明,不利于对之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因此,必须参照国际惯例,对现行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相应改革。目前,证券监管部门的设置应集中到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中央级的证券监管部门。负责对全国上市公司进行宏观监管,统一制定证券市场政策和上市信息披露规范;另一个层次就是证券交易所。它遵循中央证监管部门的规定,对上市公司的日常活动和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具体的详细监管。
再次,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查员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及其驻各地派出机构委派信息监查员到各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中报、年报、股利分配信息等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防止外界各个相关利益集团对会计部门的信息供给横加干涉。信息监查员在企业中行使职权时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不得持有公司股份,一切工资、待遇均在证监部门享受,任免考核均由证监部门进行。
最后,证券监管部门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予以明确界定,坚决杜绝“你讲你的,我做我的”这种不规范行为。对于业已颁布的法规制度,要加大执法力度,做到违法必究,尽快在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参与者心目中树立法制意识。尤其对财务状况异常的ST公司更要加强监管。
5.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目前,世界各国都实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注册会计师审计鉴证制度。我国在实行这一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了提高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应做到:第一,加快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改善执业环境,制定相应的执业自律准则,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第二,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执业标准。证监会和中国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审查应形成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提高证券市场民间审计质量;第三,应借鉴海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经验,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惩戒规则》,在中国注协成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明确赋予它以惩戒权。只有这样才能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成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保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公正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傅磊:《会计信息披露与证券市场》,《管理世界》1998年第2期。
2.丁际刚、黎宇宁等:《特定制度安排上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研究》,《会计研究》1999年第4期。
3.倪国爱、杨青峰:《论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财贸研究》1997年第6期。
4.张志天、高建军:《论上市股份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现代会计》1996年第3期。
5.孙铮、王鸿祥主编:《财务报告分析》第八章,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年8月版。
『伍』 上市公司依据的会计规范主要有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通常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定期报告等文件向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等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信息,是投资者评价公司业绩决定投资方向的重要参考之一,也是资本市场运行的基础。及时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可以规范公司行为,降低代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帮助投资者制定正确的投资决策。
财务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其在公布之前属于公司的私有信息,一旦被披露便成为公共信息,存在很强的外部性,因此企业都不愿意将重要信息彻底披露,并且考虑到信息公布后的市场反映,公司会倾向于披露利好信息而刻意回避利差信息,以此来稳定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引起会计信息披露失真。更有甚者,部分上市公司通过谎报资产;虚构财务状况;编造虚假利润或亏损;隐瞒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夸大公司未来盈利等来进行会计信息造假,扭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信息披露虚假可以说是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既误导了广大投资者,也严重影响到了市场的健康运行。从会计信息披露成本角度来看,如果上市公司从会计信息披造假为中获得的收益大于其违规成本,那么公司就有虚报会计信息的动因。而我国目前,会计造假的违规成本是相当低廉的。
首先,公司造假被揭露的概率很小。正如上文所指出的,我国相关的会计制度不完善,资本市场不健全,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和缺位,使虚假信息被揭露的可能性变得很小;其次,即使被揭露出来,其受到的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并不能使违规上市公司感受到切肤之痛。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目前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会计信息造假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使得造假者难以受到应有的处罚,即其造假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小于因失信而得到的收益。这种成本—效益的不对称性使得上市公司在巨额收益的诱惑下,不惜通过隐藏或歪曲某些会计信息来形成对自己有利的局面。同时这还大大挫伤了诚信者的积极性,可能会放弃原则,纷纷效仿,进而整个社会陷入会计诚信缺失的黑洞,严重影响整个市场的健康运行。1.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治理
上市公司是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源头,因此是我们治理的重点。要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治理力度。除了要对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外,还要进行股权结构调整。主要是指通过改制重组,引入新股东,分散大股东股权来抑制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加强不同持股者之间的制衡关系,约束大股东行为。此外,还因不断推进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增强董事或内部的制约机制。使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监管公司的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促进真实会计信息的披露。
2.建立完善的会计准则
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包括了会计准则、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会计信息披露信用评价制度、审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其中的核心便是会计准则。准则规定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是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标准,是我们进行会计监督的主要手段。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的会计准则中对上市公司会汁信息披露的规定并不完善,有必要构建一套准确、系统、适应未来发展需要、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准则体系,为上市公司披露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提供技术保证。
3.强化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
我们有必要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政府监管、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进行有机结合。第一,要明确政府的监督职能,各部门合理分工,明确职责。财政部与证监会在工作中保持协调一致,加强合作,在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各司其职。财政部主要负责制定和完善会计准则,侧重于规范披露信息的实质内容;证监会负责监管,确认会计信息披露,重点在于规范披露信息的表现形式,即披露什么,如何披露,何时披露等等。第二,健全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汁制度。比如建立注册会计师奖惩制度,实施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制度,提高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强化其独立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行业监督作用。
4.严格执法,加大对违规公司的处罚力度
我们要严厉惩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上市公司,以及与这些上市公司合谋或无法公正履行职责的会计中介机构。第一,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公司以及参与造假的个人给予严厉的惩罚,追求其法律责任。第二,构建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当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被揭发后,应该把相关的肇事者驱逐出其所处的行业,给那些没有职业操守、不守诚信的上市公司或个人以严厉的打击。比如,对会计造假的上市公司进行强制退市,对参与造假的会计中介机构进行停业整顿,对会计造假的单位责任人、会计从业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则应该吊销其从业执照,不允许继续从事相关职业等。
我国改进无形资产计量的紧迫性
综上所述,与国外报表中的充分、详尽、谨慎相比,我国上市公司报表中关于无形资产的披露状况不尽如人意:范围过窄、结构不合理、表外披露太少。特别是对某些维持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无形资产没有充分揭示和披露,一方面使得报表的相关性减弱,也必然使报表国际通用的程度降低,在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更加广泛地进行联营、兼并及商务交往的活动中,无形资产披露不充分则会导致国内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报表披露出现种种差异的原因,究其根本,在于国内外会计准则中关于无形资产披露的要求不同。我国改进无形资产的计量迫在眉睫。财政部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关于无形资产的部分作出的大幅改动,正是顺应了这一要求。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商誉在企业合并相关准则中规定。这样,商誉的核算更为明确;新准则对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计价作了改变,取消了原准则第10条中“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该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意在减少实际工作中遇到的能否用评估价入账的问题;新准则还增加了有关不确定寿命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不确定性的说明应运用稳健原则,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这一点体现了新准则中的谨慎性原则。
对于研发费用,原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予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中,研究费用依然是费用化处理,进入开发程序后,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资本化。此条规定适应了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披露的要求,对于研发费用较大的企业影响巨大,将极大增加企业的权益,资产结构随之发生变化,权益比率的提高,有利于增加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为了消除上市公司利用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粉饰报表来应付投资者及规避退市。新的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它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进行的重大变革。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将有效的遏制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储备”调节利润的情况。准则实施后,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空间变得越来越小,利用计提手法调节利润将越来越难,相应的,报表真实性会越来越高。
关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若干思考
判断一个会计准则的好坏不在于该准则有多先进,而在于是否适应其所处的会计环境。新会计准则是随着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及监管环境的发展而制定出台的,是与我国当前的会计环境相适应的。以下是关于无形资产方面我国新准则与国际准则接轨的几点思考。
(一)扩大确认范围
知识经济时代,能够给企业带来不确定性的超额未来经济利益的资产中绝大部分是无形资产,包括我们所熟悉的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特许使用权等)、组织资本、智力资本、人力资本等。国际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包括六大类,分别为与营销有关的无形资产、与客户关系有关的无形资产、与技术有关的无形资产、与合同权利有关的无形资产、与技术革新有关的无形资产、商誉。客户关系、数据库升级费用、制造合同、设计许可等都纳入了无形资产核算的范畴。其范围十分宽泛,也充分体现了无形资产对企业价值的驱动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范围过于狭窄。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出现的形形色色的“无形资产”对于企业价值的驱动作用日益明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大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将客户关系、技术文档、非竞争协议等纳入无形资产核算体系,同时要积极研究可行的确认与计量方法,包括一些非财务计量方法,在理论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将这些新兴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
(二)逐步建立公允价值计价的环境
与国外公司治理相对规范、监管体系完备、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成熟相适应,在计量手段上,国际会计准则对于无形资产都采用的是以公允价值计量。此次颁布的新准则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产、债务重组等方面均谨慎地采用了公允价值,成为本次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虽然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和完善,但我国公允价值的应用环境并未完全建立。国际接轨是方向,是大势所趋,因此我国应在今后逐步建立公允价值的计价环境。
(三)对研发费用资本化的建议
对于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在英国,研发费用一般存在于科学或工程项目中,缺乏“独特性”使之与其它内生资产一样被资本化(Company Reporting, January, 2002)。目前国际会计准则(IAS No.38)对研发费用采用的是有条件的资本化方法,即通过技术可行性测试后,内生无形资产在研发过程中的支出可予以资本化处理。
新准则中,我国改变了之前研发费用完全费用化的做法。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资本化。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应注意的是:要严格制定研究和开发阶段的标准,以防企业利用费用资本化调节利润。
Amir&Lev(1996)提出,在慎重对待研发费用资本化的问题中,“内部效用”是一个很好的评判标准。为了制造出令人满意的产品,成功的非商业产品所含的智力资本也可能用于内部研究。因此,基于市场生存能力及内部有用性的研发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将更有意义。
(四)加强表外披露
美国的Paul B·W·Miller和Paul R· Bahnson 在《高质量财务报告》一书中指出:产生QFR(高质量财务报告)信息最可能的途径在于提供大量的补充披露信息,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所有已确认的和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同时应该使用这些补充披露来描述所有无形资产的来源和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价值。当衡量无形资产时,不应该给出一个单独的确切数字,而应该描述可能的价值分布。在本文所研究的15家国外上市公司2004年年报中,发现其中对于无形资产的披露相比国内公司而言充分很多。不仅体现在无形资产包含项目上,而且对近三年摊销、减值情况的对比、今后五年的预计减值(具体到每项资产)、研发活动对于企业生存及发展的重要性等等都作了详尽描述。 因此,我国上市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强表外披露,在扩大披露范围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给出每项无形资产的来源、增减情况、预计未来摊销额、预计减值情况等,这样,不仅可以增强信息与决策的相关性,也使得企业的获利能力及盈利的增长率更符合实际。
综观世界上著名的公司无不靠无形资产赢得投资者信任,其股票受到投资者追捧,从而使公司及投资者双赢。当前,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上市公司报表中关于无形资产的披露不完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价值,使得报表不具相关性及可比性。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加强并改善了无形资产的披露状况,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今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全、市场监管的逐步有序,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程度会越来越高。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石,其理论基础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证券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从而纠正证券定价偏差,最终促进资本的有效配置。真实、准确、完整、公平披露、规范、易解、易得的信息是投资者作出理性投资决策的先决条件,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础之一。在没有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下,证券市场上信息的混杂状态使得投资者无法辨别高品质证券与低品质证券,结果便是高低品质证券的价格趋同,换句话说,投资者不愿意为高品质证券支付高价,因为他不知道哪些是高品质证券。这就是证券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其直接后果便是“资源将会配置到一些低价值的替代物上作用 ”(Esterbrook and Fischel,1984),而高价值的证券定价偏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降低,资源配置功能受损。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益的证券监管方式,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在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中得以推行。实践强有力地证明,通过树立并维护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和提供投资者保障,信息披露制度增进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并最终促进了资本的有效配置,推动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
『陆』 求和“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充分性存在的问题及风险分析”有关的外文文献
要?外文
『柒』 无形资产准则的探讨
一、新无形资产准则的相关规定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本文简称为:新无形资产准则或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而2001年1月1日实施的(财会[2001]7号)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由此可见,2006年新准则要求采用部分费用化会计处理,而2001年则要求实行全额费用化。与2001年旧准则要求实行全额费用化相比,2006年新准则要求采用部分费用化可以减弱企业因进行新技术开发而导致企业的利润减少,从而有效的保证企业研发激情,这对于提升一个企业或者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实现产业转型和升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新无形资产准则存在的问题剖析
尽管新准则克服了旧准则的诸多缺点,但新准则也有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具体表现为:
1.自创无形资产资本化需进行所处阶段和特征属性的两次职业判断,一方面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判断结果的主观人为性。由前面的分析可知,新无形资产下,
准则规定,企业内部开发分为研究和开发两个阶段。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只有在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这五个条件是: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这也就是说,无形资产资本化首先需要判断是否处于开发阶段,当处于开发阶段时还需判断是否满足五个特征属性。实际工作中,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风险较大、不确定性因素较多且项目十分复杂,要把研发活动清楚区分为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并非易事,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和职业判断能力,开发阶段是否满足五个条件的判断也存在较高的主观人为性,自创无形资产资本化需要进行所处阶段(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和特征属性(当处于开发阶段时是否满足五个条件)的两次职业判断,不仅耗时耗力,也加大了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一方面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判断结果的主观人为性。
2.会计处理的单一性和现实中的企业多样性不符,不利于激发企业的研究激情,也不利于国家的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及低碳经济建设。理论上讲,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方法有全额资本化、全额费用化和部分费用化三种。这三种方法各有优缺点,全额资本化和全额费用化的优点是会计处理简单易行,但不满足配比原则、真实原则、重要性原则,违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等;全额费用化不利于激发企业研发热情;全额资本化容易虚增资产并形成资产泡沫;部分费用化虽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上述两种方法的某些缺点,但在实际中需要较高的职业判断,也限制了其适用性。一般来讲,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时,不仅要考虑各种方法的优缺点,还应考虑国家的宏观经济(产业)政策。随着会计从业人员整体水平的提升,我国政府不失时机的推行部分费用化会计处理,这既是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需要,也有利于克服研发投资过程中的资产泡沫形成和研发积极性不高的短视行为。但这种单一部分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既与现实中企业的多样性不符,也未能同国家的产业政策联系起来,如部分费用化给予处于淘汰产能的企业一线生机,不仅占用大量的社会资源,也不利于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大力发展低能耗、低污染战略性新兴产业群,不利于国家的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及低碳经济建设。
3.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折旧不摊销的会计处理方法过于轻率鲁莽,缺乏理论支持,也不利于对企业操控利润行为的监管。原无形资产准则(2001)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按直线法摊销,摊销年限按照法律规定年限和合同规定年限孰短原则或不超过10年原则确定。这也就是说,当使用寿命不确定时,原准则要求在10年内摊销。而新无形资产准则(2006)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摊销,但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这里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将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折旧由10年内摊销简单机械的调整为不摊销,会计处理方法调整过于轻率鲁莽,缺乏理论支持;第二,使用寿命是否确定的判断和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的不确定进行复核加入了过多的主观成分,给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操控利润空间,不利于国家对企业操控利润行为的监管。
4.研发支出信息披露不规范、不详实,不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尽管新准则(2006)要求披露的无形资产信息比原准则(2001)详细很多,不仅要披露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期初和期末余额、变动情况及原因、当期确认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和取得方式等,还要披露: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摊销方法、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及摊销金额等。可见新准则比原准则对无形资产的披露更加详实和实用。但应该看到,按照新准则的要求进行披露,还至少存在如下问题:①披露范围过于狭窄。仅披露了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和商誉,对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兴无形资产的披露未作规定;②披露信息部分失真。披露的是历史信息而不是现实信息,如:2007年初,巴士股份披露的一项关于出租车营运权的无形资产价值是巴士股份组建时的价值40元,而2006年底,上海出租车营运权已经卖到了40万一个的价格;③披露方式不规范,目前无形资产在年报中的管理费用、开发支出、其他应付款、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等多个项目中披露,披露方式不规范,也增加了相关数据的收集难度。④披露不充分。没有披露企业无形资产的详细项目,有些无形资产对企业及利益相关者的投资决策相当重要,但难以用货币计量,没有披露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研发支出信息披露不规范、不详实,增加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导致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三、对策及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合并所处阶段和特征属性的两次职业判断,减少判断次数,降低判断结果的主观人为性。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自创无形资产资本化的两次判断,即是处于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的判断以及当处于开发阶段时是否满足五个条件的判断合二为一。由前面的分析可知,要准确分析并界定是处于研究阶段还是开发阶段以及当处于开发阶段时是否满足“五个条件”并非易事,需要有较好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同时两次判断,不仅耗费了企业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使得判断结果更加随意和主观,存在较大的盈余管理和利润操控空间,合并所处阶段和特征属性的两次职业判断,减少判断次数,虽然不能彻底解决所有问题,但会使结果更加客观,大大压缩人为操控利润的空间。具体来讲,一是理论合并,即重新界定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内涵,将原满足“五个条件”的开发阶段,通过定义的重新界定从理论的高度将其划为研究阶段。二是实务操作合并,考虑到现实中会计人员的对研究和开发的思维惯性还没有改变,实务操作中建议在没有确凿证据判断“五个条件”满足前,将所有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都资本化,并设立相应的准备金,然后在期末进行判断,对于多资本化的部分再重新“扣”出来费用化。
2.制定以部分费用化为主,全额费用化和全额资本化为辅的无形资产资本化摊销方法,使准则为国家的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及低碳经济建设服务。由前分析可知,无形资产全额资本化容易虚增资产并形成资产泡沫,全额费用化不利于激发企业的研发热情,部分费用化尽管能克服这些缺点,但在实际中需要较高的职业判断,也限制了其的适用性。我国目前不加区分的一律实行部分费用化,不利于国家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及低碳经济的建设。建议:对于归属于具有节能减排的新能源和高新技术等国家鼓励和大力发展的产业的企业,可采用全额资本化的会计处理方法,以激发并鼓励企业高管的研发激情,而对于那些归属于国家正在或者即将关停的污染较大、能耗较高的产业的企业,则可采用全额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提高费用化率,通过降低利润来抑制高管的研发激情,以便其更好的被关停和淘汰。而其他绝大多数能够市场市场竞争调节的行业,则采用部分费用化。
3.规范无形资产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选择合适的摊销年限。由前面的分析可知,将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简单机械的从2001年的10年内摊销调整为2006年的不摊销,不仅没有体现会计准则的连续性,也缺乏有效的理论支持,在判断使用寿命是否确定上,准则也没有给出行之有效的方法。建议:首先建立一套关于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及使用寿命是否确定的判断方法或标准,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为了保持新旧准则的连续性,建议仍采用一个确定的年限摊销,但摊销年限可适度加长,比如增加到15年,并在每年年末根据新制定的判断方法对使用寿命是否确定进行重新判定,对于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可根据该无形资产未摊销部分与调整后的值,重新确定直线法下剩余使用年限内的每期摊销额。这既符合谨慎性原则,也符合配比原则,同时也堵住了企业利用使用寿命不确定无形资产进行人为调节利润的漏洞。
4.在保守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将更多的信息,尤其是新增无形资产的信息以更加规范的形式在报表中进行披露。具体来讲,建议:一是规范披露方式,改变现行研发支出在管理费用、开发支出、其他应付款、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等多个项目中披露,将分散的披露方式集中起来进行披露,具体来讲,可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下分别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各集中披露一次,并在明细表中提供无形资产的类别、种类、来源渠道、增减金额、结余、摊销金额等信息,对于投资数额较大的无形资产,可单独补充说明,同时需说明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含后续开发阶段具体情况以及分阶段处理的不同方法。二是扩大披露范围,如增加对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兴无形资产的披露,对于重要的无形资产,不仅披露其历史成本,还应披露其现实价值,对于无法用货币计量的无形,如企业文化、产品品牌、员工素质等可在会计报告说明书中披露,并尽可能的披露无形资产对企业产期发展的影响。
总之,无形资产准则的制定,既要考虑准则的实用性,也要其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影响,并尽可能使准则的微观操作和国家宏观经济(产业)政策结合,使准则既操作简单,又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
『捌』 求助: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问题和对策的开题报告怎么写。主要是意义和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非诚勿扰 xie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通常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定期报告等文件向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等披露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信息,是投资者评价公司业绩决定投资方向的重要参考之一,也是资本市场运行的基础。及时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可以规范公司行为,降低代理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帮助投资者制定正确的投资决策。
财务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其在公布之前属于公司的私有信息,一旦被披露便成为公共信息,存在很强的外部性,因此企业都不愿意将重要信息彻底披露,并且考虑到信息公布后的市场反映,公司会倾向于披露利好信息而刻意回避利差信息,以此来稳定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引起会计信息披露失真。更有甚者,部分上市公司通过谎报资产;虚构财务状况;编造虚假利润或亏损;隐瞒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夸大公司未来盈利等来进行会计信息造假,扭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信息披露虚假可以说是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危害最大的问题,既误导了广大投资者,也严重影响到了市场的健康运行。从会计信息披露成本角度来看,如果上市公司从会计信息披造假为中获得的收益大于其违规成本,那么公司就有虚报会计信息的动因。而我国目前,会计造假的违规成本是相当低廉的。
首先,公司造假被揭露的概率很小。正如上文所指出的,我国相关的会计制度不完善,资本市场不健全,有关部门的监管不力和缺位,使虚假信息被揭露的可能性变得很小;其次,即使被揭露出来,其受到的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并不能使违规上市公司感受到切肤之痛。相较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目前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会计信息造假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使得造假者难以受到应有的处罚,即其造假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小于因失信而得到的收益。这种成本—效益的不对称性使得上市公司在巨额收益的诱惑下,不惜通过隐藏或歪曲某些会计信息来形成对自己有利的局面。同时这还大大挫伤了诚信者的积极性,可能会放弃原则,纷纷效仿,进而整个社会陷入会计诚信缺失的黑洞,严重影响整个市场的健康运行。1.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治理
上市公司是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源头,因此是我们治理的重点。要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治理力度。除了要对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外,还要进行股权结构调整。主要是指通过改制重组,引入新股东,分散大股东股权来抑制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加强不同持股者之间的制衡关系,约束大股东行为。此外,还因不断推进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地位,增强董事或内部的制约机制。使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在监管公司的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补充,促进真实会计信息的披露。
2.建立完善的会计准则
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体系包括了会计准则、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会计信息披露信用评价制度、审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其中的核心便是会计准则。准则规定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是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标准,是我们进行会计监督的主要手段。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的会计准则中对上市公司会汁信息披露的规定并不完善,有必要构建一套准确、系统、适应未来发展需要、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准则体系,为上市公司披露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提供技术保证。
3.强化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
我们有必要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政府监管、行业监管和市场监管进行有机结合。第一,要明确政府的监督职能,各部门合理分工,明确职责。财政部与证监会在工作中保持协调一致,加强合作,在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中各司其职。财政部主要负责制定和完善会计准则,侧重于规范披露信息的实质内容;证监会负责监管,确认会计信息披露,重点在于规范披露信息的表现形式,即披露什么,如何披露,何时披露等等。第二,健全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汁制度。比如建立注册会计师奖惩制度,实施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轮换制度,提高会计师职业道德和执业水平,强化其独立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行业监督作用。
4.严格执法,加大对违规公司的处罚力度
我们要严厉惩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上市公司,以及与这些上市公司合谋或无法公正履行职责的会计中介机构。第一,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对提供虚假信息的公司以及参与造假的个人给予严厉的惩罚,追求其法律责任。第二,构建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当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被揭发后,应该把相关的肇事者驱逐出其所处的行业,给那些没有职业操守、不守诚信的上市公司或个人以严厉的打击。比如,对会计造假的上市公司进行强制退市,对参与造假的会计中介机构进行停业整顿,对会计造假的单位责任人、会计从业人员和注册会计师则应该吊销其从业执照,不允许继续从事相关职业等。
我国改进无形资产计量的紧迫性
综上所述,与国外报表中的充分、详尽、谨慎相比,我国上市公司报表中关于无形资产的披露状况不尽如人意:范围过窄、结构不合理、表外披露太少。特别是对某些维持企业核心竞争能力的无形资产没有充分揭示和披露,一方面使得报表的相关性减弱,也必然使报表国际通用的程度降低,在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更加广泛地进行联营、兼并及商务交往的活动中,无形资产披露不充分则会导致国内企业处于不利地位。
报表披露出现种种差异的原因,究其根本,在于国内外会计准则中关于无形资产披露的要求不同。我国改进无形资产的计量迫在眉睫。财政部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其中关于无形资产的部分作出的大幅改动,正是顺应了这一要求。
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商誉在企业合并相关准则中规定。这样,商誉的核算更为明确;新准则对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计价作了改变,取消了原准则第10条中“企业为首次发行股票而接受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该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意在减少实际工作中遇到的能否用评估价入账的问题;新准则还增加了有关不确定寿命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规定,不确定性的说明应运用稳健原则,应当进行减值测试,这一点体现了新准则中的谨慎性原则。
对于研发费用,原准则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予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新准则中,研究费用依然是费用化处理,进入开发程序后,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资本化。此条规定适应了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披露的要求,对于研发费用较大的企业影响巨大,将极大增加企业的权益,资产结构随之发生变化,权益比率的提高,有利于增加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为了消除上市公司利用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粉饰报表来应付投资者及规避退市。新的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期间不得转回。它是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进行的重大变革。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将有效的遏制利用减值准备作为“秘密储备”调节利润的情况。准则实施后,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的空间变得越来越小,利用计提手法调节利润将越来越难,相应的,报表真实性会越来越高。
关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若干思考
判断一个会计准则的好坏不在于该准则有多先进,而在于是否适应其所处的会计环境。新会计准则是随着我国目前资本市场及监管环境的发展而制定出台的,是与我国当前的会计环境相适应的。以下是关于无形资产方面我国新准则与国际准则接轨的几点思考。
(一)扩大确认范围
知识经济时代,能够给企业带来不确定性的超额未来经济利益的资产中绝大部分是无形资产,包括我们所熟悉的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特许使用权等)、组织资本、智力资本、人力资本等。国际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包括六大类,分别为与营销有关的无形资产、与客户关系有关的无形资产、与技术有关的无形资产、与合同权利有关的无形资产、与技术革新有关的无形资产、商誉。客户关系、数据库升级费用、制造合同、设计许可等都纳入了无形资产核算的范畴。其范围十分宽泛,也充分体现了无形资产对企业价值的驱动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范围过于狭窄。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出现的形形色色的“无形资产”对于企业价值的驱动作用日益明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大无形资产的确认范围,将客户关系、技术文档、非竞争协议等纳入无形资产核算体系,同时要积极研究可行的确认与计量方法,包括一些非财务计量方法,在理论成熟的基础上,逐步将这些新兴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
(二)逐步建立公允价值计价的环境
与国外公司治理相对规范、监管体系完备、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成熟相适应,在计量手段上,国际会计准则对于无形资产都采用的是以公允价值计量。此次颁布的新准则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产、债务重组等方面均谨慎地采用了公允价值,成为本次会计准则的一大亮点。虽然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和完善,但我国公允价值的应用环境并未完全建立。国际接轨是方向,是大势所趋,因此我国应在今后逐步建立公允价值的计价环境。
(三)对研发费用资本化的建议
对于研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在英国,研发费用一般存在于科学或工程项目中,缺乏“独特性”使之与其它内生资产一样被资本化(Company Reporting, January, 2002)。目前国际会计准则(IAS No.38)对研发费用采用的是有条件的资本化方法,即通过技术可行性测试后,内生无形资产在研发过程中的支出可予以资本化处理。
新准则中,我国改变了之前研发费用完全费用化的做法。对开发过程中的费用,如果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资本化。这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应注意的是:要严格制定研究和开发阶段的标准,以防企业利用费用资本化调节利润。
Amir&Lev(1996)提出,在慎重对待研发费用资本化的问题中,“内部效用”是一个很好的评判标准。为了制造出令人满意的产品,成功的非商业产品所含的智力资本也可能用于内部研究。因此,基于市场生存能力及内部有用性的研发费用进行资本化处理将更有意义。
(四)加强表外披露
美国的Paul B·W·Miller和Paul R· Bahnson 在《高质量财务报告》一书中指出:产生QFR(高质量财务报告)信息最可能的途径在于提供大量的补充披露信息,以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了解所有已确认的和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同时应该使用这些补充披露来描述所有无形资产的来源和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计价值。当衡量无形资产时,不应该给出一个单独的确切数字,而应该描述可能的价值分布。在本文所研究的15家国外上市公司2004年年报中,发现其中对于无形资产的披露相比国内公司而言充分很多。不仅体现在无形资产包含项目上,而且对近三年摊销、减值情况的对比、今后五年的预计减值(具体到每项资产)、研发活动对于企业生存及发展的重要性等等都作了详尽描述。 因此,我国上市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强表外披露,在扩大披露范围的基础上,尽可能多的给出每项无形资产的来源、增减情况、预计未来摊销额、预计减值情况等,这样,不仅可以增强信息与决策的相关性,也使得企业的获利能力及盈利的增长率更符合实际。
综观世界上著名的公司无不靠无形资产赢得投资者信任,其股票受到投资者追捧,从而使公司及投资者双赢。当前,旧《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上市公司报表中关于无形资产的披露不完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价值,使得报表不具相关性及可比性。新会计准则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加强并改善了无形资产的披露状况,但与国际会计准则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今后,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全、市场监管的逐步有序,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的程度会越来越高。
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石,其理论基础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证券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从而纠正证券定价偏差,最终促进资本的有效配置。真实、准确、完整、公平披露、规范、易解、易得的信息是投资者作出理性投资决策的先决条件,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的基础之一。在没有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情况下,证券市场上信息的混杂状态使得投资者无法辨别高品质证券与低品质证券,结果便是高低品质证券的价格趋同,换句话说,投资者不愿意为高品质证券支付高价,因为他不知道哪些是高品质证券。这就是证券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其直接后果便是“资源将会配置到一些低价值的替代物上作用 ”(Esterbrook and Fischel,1984),而高价值的证券定价偏低,证券市场的有效性降低,资源配置功能受损。作为一种低成本高效益的证券监管方式,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在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中得以推行。实践强有力地证明,通过树立并维护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和提供投资者保障,信息披露制度增进了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并最终促进了资本的有效配置,推动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从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运行秩序出发,按照法定要求将自身财务经营等会计信息情况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且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告。
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包括如下一些内容:
(1)数量性信息。上市公司一般按照国家颁布的"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以及行业会计规定,以货币形式反映公司所涉及的各种经济活动的历史信息。
(2)非数量性信息。这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重要变化说明、会计政策的使用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其影响等等。
(3)期后事项信息。这主要包括:直接影响以后时期财务报表金额的事项、严重改变资产负债表计价连续性严重影响资产权益之间关系或严重影响以前年度所呈报的有关本期的预测活动的事项、以及对未来收益和计价的影响不明了或不确定的事项等。
(4)公司分部业务的信息。它们是随着公司多元化经营、跨地区经营的业务发展,而导致的一种信息聚合。如果仅仅在财务报表中揭示这些数量性的数据,很难准确揭示公司这部分业务的经营、以及未来的发展情况。因此,上市公司必须在对外报表中公布这部分数据,以及数据的口径、揭示的原则、管理的要求等众多重要信息。
(5)其它有关信息。上市公司在发行、上市、交易过程中,除了公布上述占主要地位的财务、会计信息之外,还应披露相关的:公司概况、组织状况说明、股东持股情况、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重要事项揭示、公司发展规划以及资金投向、股权结构及其变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和意见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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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无形资产的类别在附注中披露与无形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四)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五)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披露当期确认为费用的研究开发支出总额。
『拾』 有关无形资产披露的内容一般在财务报告的什么位置
一、适当扩大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规范无形资产确认
比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不难发现,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核算内容采用了列举法,认为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而《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ISA38)中对于准则规范的内容则是采用排除法。笔者认为,我国采用列举法规范无形资产的核算内容,最大的好处是简洁明确,易于操作执行,但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无形资产的核算范围大大小于国际会计准则中相关规范内容。而这种做法的结果就是导致一些拥有核心竞争能力的企业账面资产总额严重低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企业财务状况。
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应将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并同时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确认为无形资产。具体来说,企业在确定无形资产确认范围时应考虑如下因素:
一是知识产权创新资产,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明创造的高新技术或技术诀窍,除会计准则中列举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外还应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二是市场基础资产,即与顾客结构及市场因素相关的无形资产,包括品牌的信誉,企业品牌、服务品牌;与客户的关系,如销售网络、分销渠道、长期客户。
三是组织管理资产,即企业在组织协调、管理沟通等方面相关的无形资产。如独特的企业文化、企业管理方法、信息技术交流、网络工作系统、融资关系等。
四是员工基础资产,即与企业员工业务能力及创新能力相关的无形资产,包括员工的业务能力、职业水平、心理状态等。
因为这些项目首先为企业拥有或控制,其次属于企业非货币性,所以只要这些项目能够单独辨认,而且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其成本能可靠计量的话,均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进一步完善无形资产计量
(一)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计量问题
按照新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将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行为区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对于研究阶段发生的各项支出,先通过“研发支出—研究支出”科目进行归集,并于会计期末结转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而对于开发阶段的支出,发生时在“研究支出——开发支出”中归集,待研发行为结束后根据研发结果区别处理:如果研发失败,则将归集的开发支出结转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若研发成功,最终形成无形资产的,则应将归集的开发成本加上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发生的律师费、注册费等共同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与2001年版的会计准则相比,对于无形资产,新准则规定将满足条件的开发支出计入无形资产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旧准则中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成本确定时本末倒置的弊端,反映的无形资产成本更加合理真实。但是,笔者认为,新的计量模式同样存在操作性差的矛盾,同时也给企业相当大的盈余操纵的空间。理由如下:
首先,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划分存在一定困难。新准则虽然从定性的角度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进行了区分,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而开发则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但是笔者认为企业研究开发行为属于技术性专业性比较强的工作,对于何时研究进入开发阶段,会计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职业判断能力值得探讨。
其次,即使研究阶段的判断不存在技术障碍,企业的研究行为和开发行为是否存在同时进行、交替发生的现象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再次,在研发失败的情况下,将大量开发支出作为研发结束会计期间的费用开支,也存在不合理性,这种做法同样给企业盈余管理提供了较大空间。
最后,研发失败的开发支出一次性计入损益将导致研究企业账面损益出现巨额波动,严重影响研究企业的财务形象。笔者认为,对于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会计计量问题,应从以下方面进行改革:第一,明确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判断标准,使准则更具操作性;第二,对于没有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支出,如果金额较大的,应当采用系统的方法分摊计入各期的费用,金额较小的,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从而防止企业损益大额波动。
(二)关于无形资产减值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当无形资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所规定的资产减值条件时,企业应当为其计提减值准备金。同时规定,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转回。然而,这种做法的必然结果是无形资产账面价值与其实际价值的严重偏离,特别是在市场环境向好、无形资产在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培育中的地位日益明显的情况下,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相关性将大打折扣。因此,笔者认为防止企业利用资产减值转回调节利润的措施应考虑如何从制度上保障企业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科学性及加强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转回的监管,采取疏导而非堵漏的制度设计,才能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相关性。
另外,减值之后的无形资产价值如何摊销是现行无形资产准则没有进一步规范的问题。笔者认为,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计提减值准备之后,无形资产摊销基数应当是扣除累计减值准备之后的金额。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体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的实施,扩大了企业无形资产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企业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状况,增强了财务报告的有用性。但是我国企业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披露比例均值相对于国外企业的比例来说,还处于较低水平。
此外,无形资产信息披露还存在信息披露范围较窄的问题。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无形资产的确认,在符合无形资产定义的基础上还应具备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准确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确定能流入企业、企业对无形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可能存在的各种因素能做出有明确证据支持的合理估计等条件。但实际上有些无形资产的支出和收益具有不确定性,对未来的收益具有非完全独占性,这就使得大部分无形资产的信息未能在报表中披露,如品牌、人力资本等。
现行财务报告系统注重对交易事项的记录和反映,通过外购和投资转入取得的无形资产可以在财务报告中确认和披露,而表现企业未来超额获利能力的无形资产如抵押服务权、捕捞许可证、进口配额等,却不能选择现值来计量。有些无形资产价值虽然发生重大变动,但由于缺乏交易事项,也不能在财务报表中确认,从而使企业无形资产的整体价值被低估。再者,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内容模糊、指标单一,而在知识和科技高度发展的当今时代,如无准确的研发阶段信息披露,无法判定企业无形资产的科技含量和获利能力,信息使用者就难以理解和分析企业的业绩和资产状况。综上,笔者认为,无形资产在计量上的困难不能成为不完整准确披露信息的理由,无形资产的披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是完善企业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制度,增加无形资产披露的强制性规定。在信息披露制度中落实民事赔偿责任,构建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无形资产信息报告体制。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市场交易组织和审计等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和审核,强化信息监管标准化建设,加大对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增强信息的客观性、可验证性和公开透明性,强化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监管的全面性与权威性。
二是完善无形资产信息披露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无形资产报表披露格式。在明确范围的基础上,确定无形资产披露的内容,建立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现有表格在内的格式系统。立足我国实际,有选择地借鉴国外知识资本计量报告体系,建立公司品牌及产品文化等补充报告。还可以借鉴固定资产的一些披露格式来揭示无形资产的原值、累计摊销价值和无形资产净值,克服无形资产披露的随意性。
三是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在对专业性较强和较复杂的无形资产进行计量时,引入外部评估人员,健全评估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完善评估执业体系,规范执业行为,合理定价,使无形资产披露信息更加具有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