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重整过程受让转增股份是利好嘛
海航基础重整补充计划中小股东大比例转增股份属于重大利好。在重整计划中,海航基础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其中大股东获得的转增股票让渡上市公司,用于解决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需承担责任的未披露担保和需关注资产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中小股东获得的转增股票自行保留。也就是大股东的转增股份给让度者(比如国企)。重点是:1.大股东获得的转增股票让渡上市公司,用于解决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需承担责任的未披露担保和需关注资产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中小股东获得的转增股票自行保留。
B. 破产重整后股民的股票还在吗
公司宣布破产重整的话,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是公司破产清算,那么,只有等到公司拍卖掉所有的资产,还清所有负债之后,仍有多的资产才可以供所有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
二是股票转移至三板市场交易。如果公司在未来连续三年盈利,可再次申请到主板交易。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重整制度在性质上,具有在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相结合,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程序法和实体法相融合多种法律事实及法律效果相聚合的特点。
(2)重整股份让渡扩展阅读
破产重整的流程
1、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10、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1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1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13、《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破产法89、90、91条)
14、《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5、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C. 股票让渡是怎么回事
股票让渡:由所有股东都拿出一定比例股票,用于重整计划清偿各类债务。
让渡股票由上市公司股份管理人根据执行重整计划的需要处置变现,变现所得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各类债务。如有剩余,则用于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
让渡的股票流通股一般用于用于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普通债权。
D. 什么是股东让渡股份让渡后股价是否会稀释
让渡,具有出让、让与、交付的涵义,常用于权利让渡、权力让渡、价值让渡、利益让渡等。
所谓让渡,就是权利人将自己有形物,无形的权利,或者是有价证券的收益权等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的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转让给他人所有或者占有,也或让他人行使相应权利。在商品经济中,买进卖出就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有偿让渡形式;而对别人或相关地区的捐赠,就是一种无偿的让渡。
股价不稀释,但是原持股的股东账面资产会大减,因为你的一部分股票按照让渡比例给了债权人或者借壳上市的公司! 如果涉及重组,那么复牌后股价往往是连涨,很优质的重组公司,那股价涨停板很多!
已经暂停上市的S*ST鑫安(000719)今日公告,为使公司恢复生机和持续发展,减少债权人和出资人的损失,需对公司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由公司全体股东让渡一定比例的股份给债权人。本次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所涉及的出资人范围为截至2008年11月28日股票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焦作鑫安全体股东。
根据出资人在焦作鑫安经营中应承担责任的不同,出资人权益调整具体方案为:河南花园集团有限公司让渡其持有公司股份的70%,计26,254,208股;河南永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让渡其持有公司股份的67%,计24,270,879股;河南觉悟科技有限公司让渡其持有公司股份的50%,计3,236,641股;流通股股东让渡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5%,计7,375,679股。非流通股股东共计让渡53,761,728股,流通股股东共计让渡7,375,679股,总计让渡61,137,407股。
公司股东让渡的股份,按重整计划(草案)规定,以股份抵偿债务方式向债权人进行清偿。
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公司普通债权的偿债率经测算预计为17.05%,公司在按重整计划(草案)规定的期限内以规定的方式向公司普通债权进行偿付之后,对剩余的普通债权将依法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公司称,本次重整关系到公司的存续与发展,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公司债权人、全体股东、职工的利益,避免公司破产清算,建议全体股东支持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王锦)
二、丹东化纤重整计划中关于股份变现和以变现资金用于清偿债权的相关规定
根据经丹东中院裁定批准的丹东化纤重整计划,关于股份变现和以变现资金用于清偿债权的相关规定如下:
1、丹东化纤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部分规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和丹化集团让渡的股份共计108,386,578股,全部用于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相关债权。
2、丹东化纤重整计划中债权调整方案部分规定,全部转增和让渡的股份按照本重整计划第九部分第4项的规定进行变现,变现资金将用于清偿担保债权、重整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务债权以及普通债权。
3、丹东化纤重整计划中重整计划执行的措施部分规定,丹东化纤根据本重整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本重整计划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转增和让渡的股份进行变现,变现价格按照丹东化纤停牌日收盘价格3.64元/股计算。转增和让渡股份的流通需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关于将全部转增和让渡的股份予以变现并以变现资金清偿有关债权事宜的法律分析
(一)将出资人让渡的股份予以变现并以变现资金清偿相关债权已有先例可循
根据目前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例来看,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
600155)、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180)、新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728)、焦作鑫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0719)等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都包含将出资人让渡的股份予以变现并以变现资金清偿相关债权的内容。
根据丹东化纤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用于清偿相关债权,实际上相当于出资人让渡了按比例本应属于自己的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同样属于出资人权益的让渡。因此,丹东化纤重整计划中以资本公积金转增和丹化集团让渡的股份予以变现并以变现资金清偿相关债权,已有先例可循。
(二)将出资人让渡的股份予以变现并以变现资金清偿相关债权的内容不违反《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
从目前《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来看,丹东化纤重整计划中的将出资人让渡的股份予以变现并以变现资金清偿相关债权的内容不违反上述有关规定。
(三)将出资人让渡的股份予以变现并以变现资金清偿相关债权的内容已经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
在2009年11月27日召开的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上,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和出资人会议都高票表决通过丹东化纤重整计划,并于同日经管理人申请后由丹东中院裁定批准。
因此丹东化纤重整计划中将出资人让渡的股份予以变现并以变现资金清偿相关债权的内容的合法性已经丹东中院以司法裁判的形式予以认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丹东化纤重整计划中以转增和让渡股份变现资金用于清偿相关债权的规定,在实践中已有先例可循,不违反《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的有关规定,其合法性已经丹东中院裁定予以认可。
2010年12月21日,*ST化工收到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竞价出售股东让渡股份的通知,根据《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规定,管理人于2010年12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辽宁日报》刊登了《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开竞价出售股东让渡股份的公告》,拟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股东让渡股份。
为保证《重整计划》顺利执行,管理人拟通过公开竞价方式以每股不低于人民币3.9元的价格出售204,000,000股让渡股份。本次让渡股份出售所得价款将用于根据《重整计划》之规定清偿上市公司债务。公司将对本次竞价出售让渡股份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公告。
E. 破产重整让渡的股票复盘有涨跌幅限制吗
第一天开盘没有涨跌幅限制,但盘中涨跌幅超过20%要临时停牌半小时。
说股票是一种“商品”也不为过,它的价格多少取决于它的内在价值(标的公司价值)是多少,并且价格的变化也会浮动在它内在价值的周围。
股票属于商品范围内,其价格波动就像普通商品,供求关系影响着它的价格变化。
就像市场中售卖的猪肉,当人们要购买更多猪肉的时候,猪肉的供给却跟不上,那猪肉价肯定上升;当市场上有很多卖猪肉的,猪肉供给大于需求,那必然会降低价格。
对于股票来说:10元/股的价格,50个人卖出,但市场上有100个买,那另外50个买不到的人就会以11元的价格买入,这样一来股价就会上升,相反的话股价就下跌(由于篇幅问题,这里将交易进行简化了)。
通常来说,买卖双方的情绪会受到很多事情的影响,这时供求关系也会受到影响,其中会对此起到深远影响的因素有3个,接下来我们一一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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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什么导致了股票的涨跌?
1、政策
国家政策对行业或产业的引领处于主导地位,比如说新能源,几年前我国开始对新能源进行开发,对于相关企业、产业都提供了帮扶,比如补贴、减税等。
政策引导下,大量资金进入市场,而且还会不断找寻相关行业板块以及上市公司,进一步造成股票的涨跌。
2、基本面
用长期的目光看,市场的走势和基本面相同,基本面向好,市场整体就向好,比如说疫情后我国经济回暖,企业的盈利情况也渐渐改善,股市也就一起回升了。
3、行业景气度
这个是主要的一点,股票的变化一般都与行业走势相关,行业的景气度和公司股票挂钩,行业景气度好,公司股票就好,比如上面说到的新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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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涨了就一定要买吗?
很多新手并不是了解股票很长时间,一看某支股票涨势大好,立马买了几万块,结果后来不断下跌,都被套住了。其实股票的兴衰可以被人为的进行短期控制,只要有人持有足够多的筹码,一般来说占据市场流通盘的40%,就可以完全控制股价。所以学姐还是建议刚入门的小白,把选择长期占有龙头股进行价值投入作为重点考虑项目避免短线投资亏本。吐血整理!各大行业龙头股票一览表,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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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重组要让渡股票公平吗
所谓让渡,就是权利人将自己有形物,无形的权利,或者是有价证券的收益权等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全部或部分的以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转让给他人所有或者占有,也或让他人行使相应权利。在商品经济中,买进卖出就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有偿让渡形式;而对别人或相关地区的捐赠,就是一种无偿的让渡。股票让渡相当于股票转让。
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中,资产重组的过程几乎是重组方自拉自唱,中小散户没有任何的话语权,只要重组方的重组方案能够获得证监会的批准,这一重组计划也就能够顺利实施。在早期的资产重组过程中,由于股票并未实现全流通,中小散户也不敢购买即将退市的ST股票,于是很多主力资金都会在停牌之前买入大量的流通股,然后在重组完成后通过二级市场获得投资收益,但是这一逻辑在实现了全流通之后已经行不通,股票数量的重要性已经超过了股票价格。
在不少投资者看到资产重组带来的股价巨大涨幅后,很多中小散户也都选择在公司停牌前买入ST股票,等待资产重组的完成。于是主力资金就没办法拿到大量廉价筹码。但是重组方并不担心,他有两个妙招可以掠夺中小投资者的财富,一个就是低价发行更多的新股,由重组方认购;二是强迫中小投资者让渡股票给重组方。
中小投资者在支付了高价发行、高价上市的新股之后,有些上市公司高管把公司经营得越来越差,但是中小投资者并不会获得任何补偿,还得把自己持有的股票按照百分比无偿让渡给重组方。不仅如此,重组方还要低价增发大量股票摊薄中小投资者的股权。例如银广夏的4.96元增发8.7亿股,较其以前的总股本6.86亿股还要多出不少,银广夏停牌前股价7元,按照4.96元的股价增发一倍多的股票,那么其“除权”后的股价当然要低于6元,这正是银广夏股价复牌后出现4次跌停的重要原因。
但是股民不是好欺负的,ST创智中小投资者的壮举,宁可在股东大会上否决掉公司的重组方案让公司直接退市,也不同意重组方的不合理要求。虽然这一壮举防止了重组方对于中小散户利益的掠夺,但是中小散户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失,这或许也是银广夏投资者同意给重组方让渡股份和低价增发的原因。
为了资本市场更加公平,管理层对重组方这种强行让渡股份和低价增发的重组方案应该加以限制。
G. 破产重整转增股给原股东除权吗ST安通
是的 ,对于破产重整股的价值投机已经成为了市场上的一个关注热点,由于重整过程中小股东或许可以部分获得转增股份,该等转增股份的获得是重整期间公司股价波动的一个重要驱动因素,因此讨论清楚此过程如何除权是重整驱动投机的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拓展资料
一、重整基本套路 对于具体上市公司来说走到破产重整境地的原因各自五花八门,但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共性的,最核心的问题是解决上市公司的沉重债务问题,并同时解决一些上市公司规范问题,主要包括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以及业绩对赌赔偿问题。市场比较通行的重整方法是公司向原有股东按照一定比例转增股本,利用该等增量股份解决公司债务及规范问题。 大股东获得的转增股:
1) 一般就直接让渡给上市公司,该等股份可以直接以债转股的方式抵偿给公司债权人以降低公司债务或者转让给外部投资人获得资金推动对公司的重整;
2) 同时如存在资金占用或者违规担保等规范问题造成公司损失的(该等问题基本都是由大股东造成),相应股东方同时用部分该等转增股本让渡给公司予以规范,上市公司获得该等股份后用来对现有债权人债转股或者转让给其他第三方投资以获取财务资源;
3)如有业绩对赌需要补偿给上市公司的也参照上述方法处理,不过该等因为业绩对赌让渡给上市公司的转增股一般用于注销,但也可以让渡给公司用来对现有债权人债转股或者转让给其他第三方投资以获取财务资源完成对上市公司重整。 对于持有流通股的小股东来讲其获得的转增股:全部或者大部分让渡给上市公司以进行债转股抵偿给债权人或者转让给第三方投资人;小部分自己保留。
H. 大股东股权被冻结,破产重整怎么让渡
挽救经营困境企业,并使之恢复营运能力,是现代破产法的基本目标之一。重整制度为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企业破产法》首次引入,并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并称为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的三大程序。但重整案件涉及面广、操作难度大,如何正确理解重整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在实务中恰当操作与管理重整案件,成为破产律师,特别是破产管理人的挑战之一。本次讲座中,符望法官从重整程序的制度设计、中国式重整及案例、破产法新动态三个方面对破产重整制度和破产法新动态进行了阐述。
二、讲座主要内容
随着全球经济的下行及中国经济增长的放缓,众多未来将会有更多的企业因面临经营困境而进入破产程序。同时,随着中国的破产案件的立案正在逐步创造开放,中国破产空间律师将会面临新的发展机遇。
(一)重整程序的制度设计
1、重整制度的理念
1)重整程序启动的私权化(法院不主动重整)、过程的公权化(重整贯彻国家干预主义)、程序的优位化(其他程序让位于重整程序)、目标的多元化(不仅要清理债务,还应从根本上恢复生产运营能力);
2)重整的底线在于不能使有担保的债权在清偿过程中打折扣;
3)破产不仅涉及到债权人及债务人,还有劳动者及社会利益;
4)国家社会利益优位于担保债权人利益,这使得迅速担保债权人承担了延期清偿的成本;
5)适用范围严格限制,一般适用于对国计民生、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2、重整的原因
美国重整制度分为自愿型重整与非自愿型重整腾,其中非自愿型重整的原因为无清偿能力;台湾地区重整的原因为因财产困难,暂停营业或有停业之虞;我国新破产法的原因有二:一为符合破产申请的一般条件;二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3、重整与和解、重组的不同之处
I. 破产重整让渡的股票要不要锁定一年
通常情况不要。
1、债权申报阶段,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自宣布进入破产重整之日起不低于一个月,不多于3个月。
2、召开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商讨债权偿还比例和方案。
3、管理人向人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时间为裁定进行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
4、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5、债权人分组进行表决。表决不通过时,如重整方案能满足担保偿还、工资保险、税金的全额清偿,则法院可直接裁定进行重整。
6、法院在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7、股份让渡,转入特定账户中。
8、拍卖大股东股权,重组方介入。
9、重组方公布资产注入方案。
10、复牌交易。
说明:由于工作时间的限制,可能会出现2种情况:
1、裁定在09年出具,则08年亏损,09年4月底后暂停上市。09年上半年据裁定进行重整并赢利,09年下半年恢复交易。概率60%。
2、裁定在08年出具,则08年扭亏为赢,09年不出现暂停上市局面。概率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