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法律依据】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第三条,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② 上市公司信披好还是投资部好
摘要 证券部一般两个职能,一是负责公司信披,这条路就是走董秘的职业生涯了;另一边是负责投融资,这就是走投资的路了。个人觉得要看老板怎么样,工作是看跟对人。
③ 上市公司投资部的工作内容和职业前景
资部 总经理 综合管理
主体目标
本着“合理、有效、聚焦”的公司产业化发展理念,以公司发展战略制定为契机,
通过公司年度经营计划的实施、
投资项目的调整以及公司资本性融资项目的组织实施,
有效扩大公司规模,形成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公司业务的快速、协调发展。
组织地位
上级主管部门或首长:公司主管高级副总裁
主要的同级协作部门:公司综合管理层各部门及相关事业部
直接的下级隶属部门:企业管理部、投资管理部
一级职能
二级职能
三级职能
拟定并落实公司展战略
公司发展战略管理
组织编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检查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的执行情况
按照董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修
订
目标管理
制定公司年度目标管理计划
制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制定目标管理分解方案,并组织实施
按季度对目标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汇总
组织公司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向董事会汇报
技术大会 产品经理大会 网络营销大会 交互体验大会
经营计划管理
每年年初组织各事业部、分公司和子公司制定本年度经营计划
对各事业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进行汇总、平衡与协
调
编制整个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
定期召开公司季度、月度的经营计划会议,做好会议的组织工作
搜集和汇总各事业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汇报资料,并整理会议纪
要
对会议上公司所决定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监督
对各事业部、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正常运行进行必要的调度与协调
投融资管理
1、负责在公司战略基础上提出公司资产业务调整计划
2、负责组织公司资产业务调整计划的论证和具体实施工作,包括:
1负责组织对公司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和具体实施
2.负责组织对公司已投资项目的处置工作
3、负责组织公司资本性融资项目的论证工作
4、负责对所有对外投资项目的股权管理工作,并配合相关业务管理
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做好监管、考核等工作
④ 去上市公司投资部工作有前途吗
我觉得上市公司千千万万,具体要看什么上市公司,才有参考意义。如果你说公司的名字,我们可以判断,上市公司之间的差异太大了。具体来说,公司是否足够富有,是否取决于投资和收购去建立生态系统和障碍,以及是否依靠投资来压制竞争对手,所有这些都决定了你未来的工作前景。
上市公司有非常严格的监管(取决于A股,具体香港股票或美国股票)、重大投资项目需要考虑是否符合要求,并对交通部门的监督的一部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让我看一看,你的主要观点是我想担任投资助理的职务。如果是从一家公司跳槽或跳槽,如果刚毕业或者是从一家金融投资公司的投资助理那里来,那么说实话并不是一条好的职业道路。
⑤ #战略投资专员#我现在在一个上市公司做着战略专员的工作,制造型企业机械化工作还是比较多的,而我工作
我现在就在有上市公司的集团公司总部做高级战略研究员,很痛苦,我现在打算辞职了,没前途,心累。原因有好几个,一是我领导很烂,夸夸其谈没真本事,导致部门沦落成打杂部门,积累不了经验。她还把下属当随从,给她买花,打扫办公室,端茶倒水等等私人事情;二是老板不重视战略部。我领导没有产业背景,做战略没有说服力,我部门被其他部门孤立,我办公室包括我就两个人,非常孤单。三是可能做研究员就是容易被边缘化的工作吧,很容易职业不清晰。我来这公司之前也是做研究员,在那个公司也不受重视。说实话这种工作主观性太强,老板觉得你写的东西有没有用也就是一念之间的事情。其他部门都觉得我们轻轻松松月入过万,他们没看到我辛辛苦苦码字,写不好报告觉都睡不好。自从我做了研究员,工作就不好找了,出路太窄。我也大龄未婚女研究生,但因为这个工作我压力大到眩晕过一次,好几个月了现在都没好,所以我不打算耗下去了,打算辞职休息一段时间。 来自职Q用户:匿名用户
是不是毕业以后就在这个单位一直做战略专员岗位呢,即使是,两年时间不足以让你战略方面明显提升到拥有可以充分晋升机会,战略管理岗位更需要理论 实践,生产 行政的综合能力。工作杂,职责不清晰,专业性不强,要不部门职责和岗位说明书有问题,要不就是自己问题。女研究生,学历不低,应该更加珍惜日常工作中的经验总结,学会总结提高,在繁琐的工作都有学习收获之处,都有锤炼人心智的积极面。未婚女青年,虽然不应该让你比较尴尬,但更有理由激励你在婚育前好好工作,打好基础,为婚后孕后产后积累必要的重出江湖基础。个人建议:如果你总结不出来这两年工作的舍得,根本没必要考虑这么多;否则,就是眼高手低,对现实中的你来说就是自寻烦恼乃至霉运。 来自职Q用户:许先生
⑥ 上市企业要设置哪些部门,有专门负责上市工作的部门吗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部门设置其实大多差不多,都是根据企业需要设置的。上版市公司一般权会有一个投资者关系部或者证券事务部等,因为法规要求设立证券事务代表这一职位,一般会以其为主体成立一个部门,主要负责信息披露和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事务,实际上相当于董事会秘书的执行部门。所以很多拟上市企业也会成立类似的部门,就专门负责上市前的相关协调和准备工作。
我正好在投行工作,专门做上市,楼主有什么问题欢迎交流啊
⑦ 上市公司通常有哪些部门
上市公司的证券部是上市公司对接投资者、公众的窗口,也是资本运作的枢纽部门。
上市公司的证券部在名称上可能是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证券投资部,而有的时候挂在董事会办公室这个部门之下,而有的时候一家公司的证券部和另一家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职能可能是完全重合的。
证券部的核心职能包括以下三方面:
1、信息披露: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的运营信息需要遵循规则较大程度向公众开放,就此,进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对上市公司总体有益的信息披露,是证券部最常规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三会会议、定期报告、资本运作事项、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2、推动和确保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合规性对于上市公司很重要,不单是信息披露,还包括公司的资本运作中内容到程序上的规范,也包括公司业务的规范。上市公司从未上市走向上市的过程中,必定经历了印证其盈利能力和实现规范运作这两件事情,证券部通常对于规范运作的意识是刻在脑海中的,同时,证券部一般要具备法律(还包括财务、金融、商业)方面的知识,也是上市公司的核心部门之一,故而既有动力又有能力对于公司的规范运作进行推动。
3、投资者关系管理:这里既包括中小投资者关系管理,也包括对于机构投资者的关系管理,事实上当前后者更为重要。如何和机构投资者建立健康而良好的关系,是证券事务部的重要课题,也需要小心谨慎加以拿捏分寸的。
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是交织的,而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也是结合在一起的。这种管理的方式包括正式、非正式的沟通,比如包括诸如路演、反向路演、策略会之类的公开沟通活动,以及吃吃喝喝联谊聚会等非正式的活动;还包括个人通过自己的行动树立品牌、口碑,做好安排,发展个人关系等各种方式。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证券部非常重要的工作。
4、市值管理:市值管理是一项很综合的工作,其实涵盖了前面三方面的内容——市值管理可以说是证券部的战略目标性工作。这里的市值管理的概念是实在的,而非仅仅是简单的炒作与不那么简单的合谋。
首先从最正当而主要的目的上说,市值管理最显著的作用是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提升公司获取各种显性、隐性的资源的能力,促进公司通过资本手段实现经营能力的提升。对于股东而言,这也是使其利益最大化的方式。
市值管理的手段包括了上市公司所有的资本运作事项,包括公开增发、定向增发、配股、分红、发行债券、回购股票、股权激励、投资并购,等等;也包括了主动信息披露和公关;还包括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对公司的资本法律结构进行设计规划等等。
而在资本运作事项的时候,证券部通常是核心驱动和协调部门,需要把握各事项的关键节点,进行法律、财务、金融、商业上的论证,规划相关结构,设计并执行相应的方案。
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是资本运作的支点;以这个支点用好资本市场的杠杆,使公司做到单单凭借实体经营做不到的事情,就是证券部工作的目标和内容。
⑧ 三亚崖州科技城管理局战略投资管理处的职责是什么
摘要 战略投资部岗位职责 第一条、根据集团公司的中长期战略规划,研究提出集团公司开展新业务、进入新领域、拓展经营范围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推进方案。负责新上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提交新上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分析报告并编制项目建议书,负责拟定投资项目的实施方案。 第二条、根据集团公司批准的项目投资方案,组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委托设计、项目建设招标等具体实施工作。组织并参与项目建设及合作开发有关合同、协议的起草和制定,负责项目公司的设立和组建。 第三条、负责集团公司投资项目建设期间的跟踪管理,负责投资项目投资预算与核算,参与建设项目的监管和竣工验收,参与项目的投资成本监控。 第四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关于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相关规定,负责做好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负责集团公司“拟上市公司扶持和培育”战略的具体实施,采取买壳、借壳、资产及债务重组、发行基金等各种运作方式,研究制定进入资本市场的可行性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会同资金财务管理中心完成集团公司直接融资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负责中央和自治区各项补助资金的申报及落实,做好自治区各综合部门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职责。 第七条、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授权经营、划转的资产的接收工作并提出资本运作方案。 第八条、完成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⑨ 上市公司向境外战略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需要哪个部门批准
《管理办法》自8日起开始施行,原《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全文抄录如下: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证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指下列证券品种:
(一)股票;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因上市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认购证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 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业务和盈利来源相对稳定,不存在严重依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形;
(三)现有主营业务或投资方向能够可持续发展,经营模式和投资计划稳健,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前景良好,行业经营环境和市场需求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四)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公司重要资产、核心技术或其他重大权益的取得合法,能够持续使用,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
(六)不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七)最近二十四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发行人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
(三)资产质量良好。不良资产不足以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经营成果真实,现金流量正常。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纵经营业绩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且不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行为:
(一)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条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
(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四)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必须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发行股票
第十二条 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简称“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三)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百分之七十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第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简称“增发”),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三)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第三节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十四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二)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前款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第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
第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由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
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项。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约定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
存在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四)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担保,且保证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不低于其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为发行可转债的担保人,但上市商业银行除外。
设定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财产的估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估值应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二条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前款所称转股价格,是指募集说明书事先约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第二十三条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二十四条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回售条款,规定债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上市公司。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
第二十六条 募集说明书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的,应当同时约定:
(一)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
(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本章第一节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
(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公司除外;
(四)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第二十八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申请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分别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的,应当分别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债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评级、偿还本息、债权保护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条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提供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认股权证上市交易的,认股权证约定的要素应当包括行权价格、存续期间、行权期间或行权日、行权比例。
第三十二条 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低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第三十三条 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间不超过公司债券的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
募集说明书公告的权证存续期限不得调整。
第三十四条 认股权证自发行结束至少已满六个月起方可行权,行权期间为存续期限届满前的一段期间,或者是存续期限内的特定交易日。
第三十五条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上市公司改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
第三章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定对象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二)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七)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发行程序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
(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
(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四)募集资金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二)债券利率;
(三)债券期限;
(四)担保事项;
(五)回售条款;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七)转股期;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
(二)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
(三)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
(四)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四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证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四十七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六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十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第五十条 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格式,编制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投资者及时、充分、公平地获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应当简洁、平实、易懂。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内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上市公司均应充分披露。
第五十三条 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下列决定后,应当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审查;
(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在撤回申请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经办律师签署。
第六十条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第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证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募集说明书摘要或者募集意向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二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将发行情况报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可以将公开募集证券说明书全文或摘要、发行情况公告书刊登于其他网站和报刊,但不得早于按照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披露信息的时间。
第六章 监管和处罚
第六十四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请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可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七条 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六十九条 为证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其出具的专项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除承担证券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外,中国证监会十二个月内不接受相关机构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相关人员出具的证券发行专项文件。
第七十条 承销机构在承销非公开发行的新股时,将新股配售给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象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接受其参与证券承销。
第七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时,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并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违反规定,擅自转让限售期限未满的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作为特定对象认购证券。
第七十三条 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承销商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以外币认购的证券的办法、上市公司向员工发行证券用于激励的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43号)、《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证监发[2002]55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2号)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1]115号)同时废止。
⑩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15修正)
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分置改革后外国投资者对A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引进境外先进管理经验、技术和资金,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按照《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上市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和股权分置改革后新上市公司通过具有一定规模的中长期战略性并购投资(以下简称战略投资),取得该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第三条经商务部批准,投资者可以根据本办法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第四条战略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产业政策,不得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及中国的司法和仲裁管辖;
(三)鼓励中长期投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不得炒作;
(四)不得妨碍公平竞争,不得造成中国境内相关产品市场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第五条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上市公司A股股份;
(二)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但特殊行业有特别规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四)法律法规对外商投资持股比例有明确规定的行业,投资者持有上述行业股份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属法律法规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者不得对上述领域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五)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股东的,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第六条投资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设立、经营的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财务稳健、资信良好且具有成熟的管理经验;
(二)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或其母公司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良好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近三年内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包括其母公司)。第七条通过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决议;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向投资者定向发行新股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
(三)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签订定向发行的合同;
(四)上市公司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定向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八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
(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投资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战略投资的决议;
(三)转让方与投资者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四)投资者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向商务部报送相关申请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投资者参股上市公司的,获得前述批准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协议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到商务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凭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投资者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按照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的程序获得批准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文件,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后向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确认手续、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完成上述手续后,按照第八条第(六)项办理。第十条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按《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及其他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