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条件
关于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创业者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首先,是完全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股权划分,其次,是在合伙人之间约定平均主义。对于第一种情形,容易让合伙人产生自身贡献和持股比例不相符合的抱怨,第二种情形,往往会对核心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进行消弱,进而对公司的决策速度发生影响。
目前有一些创业者对于股权分配规则设计的重要性能够足够重视,或者是有意借鉴成功的创业模式下合伙规则设计思路,但是,在公司法律的框架之下,未必能够为相关部门所接受,容易水土不服,比如工商备案登记不通过等等。
而且在创业之初,百废俱兴,万般事务皆需创业者亲力亲为。导致在有限的精力下,难免有一些创业团队,为了眼下利益之考量,而草率设定分配、决策规则,将完善的方案设计寄托于后期的协商与妥协。这种做法,非常容易诱发项目的未来风险。
身边此类的教训,比比皆是,另人痛惜。本篇文章将结合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解释一二三四五)的出台,对创业公司在实际操作中的规则设计方案和落地给出7大简明实操建议。
创业只有相像的同行者才可进行,需要目的、方向的一致,同时,对于公平的制度和人性的激励措施兼备,方能成就长远、默契的合伙关系。股权规则的设计,包括分配规则、决策规则、约束规则,这三个规则的设计,本身就是设计法律框架下的“人性”的过程, 它的目标很明确,不单单是要通过“先小人后君子”来确立游戏规则,还要明确团队创始人的愿景与价值观的一致,实现合伙人间的共识。
由于初创公司,其股东和决策层通常是一致的,对于股东与决策层之间的博弈暂无须过多考虑。在创设之初,在确立股权分配规则时,重点要考虑的因素有三个,分别是:
(1)合伙人对于人力成本与资源精力投入的贡献价值;
(2)合伙人对于公司决策控制层面的把握;
(3)公司未来的融资造血空间,这包括进入与退出机制的设立等。
对于这三个因素,在规则的具体制定中仍有很大的分解的空间。比如资源就可以按出资大小、投入时间精力多少来进行细化,关于出资问题,可以细化为是按照货币、实物、知识产权以及相关的估值等进一步细化。
关于未来的造血空间,就要深入到股权的成熟规则、代持规则、转让规则、稀释规则等,整体讲,就是要在退出与进入机制上进行细化规定。
从2014年起,新的《公司法》采用了认缴注册资本制,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不需要再经过之前的验资程序了,改为由全体股东承诺认缴就可以。而关于认缴的期限问题,也是放任由股东自己约定,但是,这绝不是说,合伙人可以“信口开河”,更不是说越高越好。
在现的认缴制模式下,股东的出资义务无非是暂缓缴纳,股东将来仍然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以前存在通过注册资本来显示公司实力,而现在,如果不切实际的认缴高额注册资本,不仅不能体现公司实力,公司或股东还有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
比如:当债权人向公司主张债权时,股东在出资范围内的连带责任随之加重,又如:合伙终止或公司解散时,股东如果有没有缴纳的出资,对于这些认缴的部分,也将作为清算财产,同时考虑税务风险,一味的增加注册资本,其实与税务成本也是正相关的。
创业公司一定要根据自身项目的现实状况来合理的确定注册资本。其实,通过实践经验发现,站在风险隔离效果的角度来看,反倒是选择合伙人实缴,更能发挥他的作用。
股权分配规则的重要依据虽然是出资,但却非唯一依据,作为合伙创业者而言,通常关于股权分配方案,较为科学的方式是出资比例与股份比例是不一致。
因为,两种可能:一是有些合伙人会基于某种需要,而采用黑白协议的方式,一方面签署投资协议固定真实的股权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资比例完成工商登记。二是考虑到了出资之外的基本衡量标准,比如人力的成本,兼职合伙人还是全职合伙人等。
对于第一种可能,风险可能就比较大,一旦涉诉,不仅合伙人的合伙权益难以获得维护,亦会消耗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浪费在股东内耗上,从而使公司发展受挫。
在此情形下,可考虑采用股本溢价方式解决:创业者之前签署合伙协议,明确每位合伙人的实际出资及人力成本后,合理分配股权分红比例;然后由合伙人按照确认的股权比例和换算后的出资额进行工商登记,把股东超出登记出资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同时为了保证决策权的集中,可以协议上约定,决策问题由某一名合伙人行使或者细化为对于约定的某些事项,可以由某一名合伙人决策行使。这样就解决了分红与决策的结构性调整问题。
我国公司法默认的规定是:
(1)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股东会作出的一般决议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2)表决权与股权比例挂钩。公司法有默认的规定,同时也考虑到现实中每个创业团队都会有一些个性的问题,所以,又规定了“但书”。比如:“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实际操作中,创业公司往往有多个创始人,加之股权众筹大行其道,核心创始人的持股有可能达不到绝对控股比例(即51%——67%)。在这种情形下,如何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就需要充分利用上述“但书”,将表决权与持股比例分开来,并以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形式进行固定下来。
预留期权激励池早已成为成熟的治理机制。成长是创业公司的核心驱动,而期权就是创业公司所能激励员工的最重要工具之一。
有一些创始合伙人在创业之初没能足够重视期权池的问题,一般有两种情况:
(1)在期权制度尚未完善的前提下早将股权分配完毕;
(2)因为缺乏期权意识,而没有设立相关制定,等到需要进行完善时,因为没有预留部分,从而造成核心股东持股的不必要稀释。
张老师则认为:
(1)期权本质上来源于现有股东所持股份,但若由各股东持股比例过于分散。如平均分配,未来难以实现决策权集中制的优势,引发股东内讧,并影响运作效率;
(2) 有限责任公司体制下期权激励方式相当多样,使用何种规则和制度取决于合伙人的选择,在公司配套的期权制度建立后具体落实。
期权池确应当提前规划,方法是在拟定股权分配规则时,预先约定从各股东里划分出来,并由核心创始人一人代为持有,其他股东可通过协议的约定,将代持权利的归属和限制进行明确。
对创业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默契程度尤为重要, 因此游戏规则就需要从正向和反向两个维度进行考虑。即既要从正向保障创业者同船共济时的公平和激励问题,也要从反向考虑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创业者离职退出、离婚、继承等情形下公司股权的回收问题。
而回购规则,是平衡股东退出和公司利益的重要工具。目前《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是有很多的限制性规定,当然有些规定在实务中是存在争议的。不过,在设计股权回购条款规则时,建议一定要注意这三个问题:
(1)回购条款规则一定要由公司指定的其他股东实施,且应注意回购定价的公平性;
(2)回购条款的适用范围能够涵盖公司股权分配的反向所需;
(3)将回购条款和股权转让制度综合考虑、糅合设计。
《公司法》的规则是相当的宽泛的,然而正是因为这种宽泛的规则,才为合伙人制定切合自身条件的规则留下了空间。规则设计律师要充分运用股东的自治权,建立适合合伙人团队自己的股权分配规则和动态调整方案。
比如有些股东愿意“掏大钱、占小股”(职业投资人基本都是如此),那么对此类股东可以配合使用协议和章程方式将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脱钩,设计符合各股东需求和长处的股权结构;再如可以借鉴资本工具的思路,运用可转换优先股、清算优先权等思路做股权分配设计。
综上,创业公司的股权分配规则,从本质上讲,其实并不复杂,关键在于提醒合人创业者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因为企业家要注意,公司的股权分配会涉及到创业企业内部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合理竞争、实现重要利益相关者的激励相容,还与创始人或创业团队的控制权等一系列企业后续发展息息相关,所以创业初期,企业家千万要重视股权分配。
『贰』 个人如果将天津港16亿股本全部买下,属于私人后在把它转改为大型游乐场,理论上还有哪些工作要做,可行性多
理论上是可以的,只要你有足够的资金,另外你要去跟天津港集团谈判,现在股权已经转让给了天津港集团的子公司显创投资,显创投资已成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它持有近百分之56的股权。让显创公司把它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你,你们谈好后会上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通过你收购了这百分之56的股权,你就是第一大股东,然后就可以对其它股东发出要约,要约收购其它股东手上的股份,只要你的价格高,股东大会肯定能通过你的要约,通过后就可以实行你的私有化计划了。
但这些都只是理论上的,实际操作上可行性很小,首先天津港集团不太可能会把股权转让给你,就是它同意,国资委等上级有关部门审批也通过不了。
『叁』 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
股东分配机制是公司运行下去的前提,所以必须开始就制定清楚。初创公司股东数以及每个股东具体占多少股份要视每个团队的具体情况,但是有几个原则: 1. 股权的分配除了投资额因素外,其实和股东在公司中的精力投入有关,比如四个股东平分股份,但是只有两个全职投入到公司来工作,矛盾就慢慢显现,导致公司瓦解,这是我见过的现实例子。 2. 初创公司的股东数可以多(像马云的十几人团队),也可以少(像邹胜龙的二人团队),但是股东的能力和资源一定要互补,这样才能持久合作下去,且有利于公司的长久健康发展。 如果独营游戏的话,推广的钱也得投资人出,那么更需要控股了。 很多人有一个误解就是每次融资的时候给那么少量的10-20%个投资人,还期望能几百万地砸进来。 这都是受到一些案例的影响。事实上除非你已经证明了你在行业里的领先地位, 你一般是不可能拿到庞大的足以代表月亮消灭对手的资金。 国外有很多融资给出51%的, 绝对的数字值并不一定代表收购。有很多初创公司为了那几万到十几万美金,给出30-35%股份的,最后依然做大了。 补充两点:1、过分分散且平均的股权使公司治理结构层面的风险增大,面对难以抉择的决策局面时(比如盈利用来滚动投资还是分红、是否同意购并等),往往会造成内部的裂隙并导致团队分裂。
『肆』 华策十大股东是谁
傅梅城、杭州大策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吴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价值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西藏泰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傅斌星、中国工商银行-广发聚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拓展资料: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2005年10月,总部位于浙江杭州,是一家致力于制作、发行影视产品的文化创意企业。2010年10月26日,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成为国内第一家以电视剧为主营业务的上市企业。
华策影视集团拥有上海克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金球影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溪影视有限公司等近20家控股子公司、20余家参股子公司,是国内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民营影视企业之一。
华策影视年出品精品影视剧超1000集,电影十余部、大型综艺数部,影视剧产量全球第一;全国卫视电视剧播出量占比18%,全国第一;全国网络视频新剧点击量占比15%,全国第一。在2016年前三季度的全国电视平台收视率的排行榜单上前10名的剧,华策占比20%;前20名,华策占比20%;前50名,华策还是占比20%。这三个20%证明华策对影视头部内容具有绝对统治力。
华策影视集团以“华流改变世界”、“华策创造未来”为口号,打造“互联网时代全球一流的综合娱乐传媒集团”,推出了《中国往事》《微微一笑很倾城》《何以笙箫默》《杉杉来了》《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亲爱的,热爱的》等电视剧以及《我的少女时代》《刺客聂隐娘》等电影。
公司以“打造华人文化传媒旗舰,传播优秀中华文化”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品质为根本,成功制作了上千集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精品电视剧,涵盖古装、现代、偶像、情景剧等多种题材,华策影视运营机制灵活、人才储备充足、营销战略深远、品牌效应显著,摄制出品的电视剧作品均在各大电视台黄金时段播出,得到电视观众及媒体的普遍认同,屡创收视率新高。
『伍』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吗
摘要 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2年09月,位于天津自贸区(天津港保税区)通达广场1号A区,该公司不是国有企业,而是中外合资的上市公司。其中大股东是显创投资有限公司,占股57%,A股占比43%。
『陆』 上海微电子股东有哪些
上海电气和上海科技创业和上海光微青合投资中心。
据天眼查信息,上海微电子注册资本为14702.3788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张素心。 股东信息显示, 上海微电子最大股东是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持股42.3% ;第二大股东是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17.5%;第三大股东是上海光微青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15.27%。
『柒』 阿里巴巴的股东排名
截至2017年6月9日,软银集团持有阿里巴巴29.2%的股权,为阿里的第一大股东,雅虎持有阿里巴巴15%的股权,内为容第二大股东,马云持有阿里巴巴7%的股权,为最大个人股东,阿里巴巴集团董事局执行副主席蔡崇信持有约2.5%的股权,仅次于马云。
阿里巴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阿里巴巴集团)是以曾担任英语教师的马云为首的18人于1999年在浙江杭州创立。
阿里巴巴集团经营多项业务,另外也从关联公司的业务和服务中取得经营商业生态系统上的支援。业务和关联公司的业务包括:淘宝网、天猫、聚划算、全球速卖通、阿里巴巴国际交易市场、1688、阿里妈妈、阿里云、蚂蚁金服、菜鸟网络等。
2014年9月19日,阿里巴巴集团在纽约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股票代码“BABA”,创始人和董事局主席为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