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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愿征集召开股东大会

发布时间:2022-06-13 21:18:27

Ⅰ 公司要召开股东大会,请问如何向股东们征集大会议案或者这些议案是怎么产生的呢

议案是领导层商议起草的
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投票决定
只需要发公告
股东现场或网上投票即可

Ⅱ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伦交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相关风险,开展中国存托凭证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制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制度规则、业务流程和风险事项,充分揭示风险。《风险揭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一)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在境外注册设立并在伦交所上市交易基础股票,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的规定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到境外相关法律法规变化的影响。

(二)境外发行人的股票类别、股东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及权限、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反收购措施安排等事项,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权利及其行使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三)境外发行人注册地法律法规、伦交所市场相关规则对当地股东和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且境内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需要承担跨境行使权利或者维护权利的成本和负担。

(四)由于存托人是在汇总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意愿后再行使基础股票的股东权利,存托人对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设定的意愿征集期的截止时间可能比境外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稍早,意愿征集期间时长也可能与境内A股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期间存在差异。

(五)境外发行人如果设置投票权差异安排,每份特殊投票权股份享有的投票权是每份普通投票权股份的数倍,那么,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证券作为普通投票权股份,其所代表的投资者投票权与境内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存在较大差异。

(六)境外发行人在境内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可以采用经财政部认可的其他会计准则编制,可能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存在差异,且无须编制差异调节表,投资者需要仔细阅读。此外,境外发行人所适用的会计年度期间可能不是境内投资者熟悉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例如可能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相应地,境外发行人披露定期报告的时点也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有所差异。

(七)境外发行人可以按照伦交所规则要求的格式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季度报告并非强制披露,仅当境外发行人按照伦交所要求或自愿披露季度报告时,才应当在境内同步披露。公司临时公告披露的事项类别、内容、频率和披露时点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差异。

(八)由于境内外市场存在时差,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外市场进行同步披露的具体披露时间仍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伦交所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属于本所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本所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进行披露。同时,为同步披露信息,境外发行人可能在境内市场交易时段进行信息披露,且不作停牌处理,与境内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惯常做法存在差异。

(九)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市场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须使用中文,但公司注册文件、其他法律文件可能使用英文或其他语言。

(十)境外发行人可能仅在境内市场上市交易较小规模的中国存托凭证,其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所持表决权仅占较小比例。

(十一)境外发行人决定分红后,将有换汇、清算等程序,可能导致境内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取得分红派息的时间较境外有所延迟。分红派息也可能因外汇管制、注册地政策等发生延迟。同时,延迟期间的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取得的分红派息,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取得的分红派息及根据分红公告计算的预期金额存在一定差异。

(十二)境外发行人决定送股后,将存在由存托机构生成存托凭证等业务流程,可能导致境内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取得送股的时间较境外有所延迟。

(十三)境外发行人对基础证券持有人进行配股的,若未能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核准,则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无法实际参与配股。同时,境外发行人可能根据存托协议等约定,通过向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派发可卖出配股权等方式处理配股权益。在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参与配股的情况下,由于配股期与实际缴款期不一致,期间的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支付的配股价格与根据配股公告计算的预期金额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外发行人若以权证或者其他权利进行权益分派,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无法通过存托人行使该权利,在该权利可以转让的情况下,存托人可能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相关权利、扣除相关税费后分配给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

(十四)境外发行人进行分红派息等公司行为,可能因注册地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被征收相关税费,使投资回报受到一定影响。投资者需仔细阅读境外发行人披露的文件,了解税费事项及征收途径。

(十五)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可能无法直接作为境外发行人境外注册地或者在伦敦市场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十六)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是否可以根据境内法律在境内法院获得以境外发行人为被告的诉讼裁决执行,取决于我国与境外发行人注册地国家或者地区的司法协助安排等。

二、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十七)中国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在伦交所上市的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在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之前,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存托协议的具体内容,充分知悉中国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在范围和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差异,知悉在交易和持有中国存托凭证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及可能受到的限制,并应当关注证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

(十八)中国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期间数量并不固定,会因跨境转换而动态增加或者减少,其数量变化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一定影响。同时,中国存托凭证数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要求,数量达到上限后,无法通过跨境转换生成相应的中国存托凭证。

(十九)投资者买入或者持有境外发行人境内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存托协议约定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存托协议可能通过境外发行人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投资者无法单独要求境外发行人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二十)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不是境外发行人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二十一)中国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其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境外发行人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中国存托凭证主动终止上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投资者生效。投资者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二十二)在存续期间,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境外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投资者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二十三)存托人可能向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中国存托凭证的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二十四)中国存托凭证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情形、程序等将由本所另行作出规定,并可能与A股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关注相关风险。

(二十五)中国存托凭证终止上市的,投资者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投资者持有的中国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投资者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同时,若中国存托凭证终止上市后未按规定向本所申请提供转让服务,或者不符合本所关于提供转让服务的相关要求,投资者持有的中国存托凭证也将无法通过本所进行转让。

三、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十六)初始生成阶段,跨境转换机构可以与合格投资者协商达成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中国存托凭证的约定,但协议订立到实际履行具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其间基础股票价格可能发生变动,并对中国存托凭证的投资价值及上市后的交易价格产生影响。

(二十七)与境内A股的交易机制不同,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在竞价交易制度下引入竞争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机制,做市商根据规则要求履行双边报价等义务。

(二十八)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中国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二十九)中国存托凭证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与A股不完全相同,本所全天休市达到或者超过7个自然日的,其后首个交易日的涨跌幅比例为20%。

(三十)中国存托凭证可以与基础股票进行跨境转换,但初期仅符合条件的跨境转换机构能够进行跨境转换,暂不接受投资者委托,因此投资者暂无法参与跨境转换。

未来投资者可以参与跨境转换后,应当关注因跨境转换具有一定周期和成本,其间基础证券或者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变化、汇率变化等因素可能导致跨境转换产生亏损。

(三十一)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在特定情形下将暂停办理,并可能对市场流动性、交易价格造成一定影响。例如,境外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行为时,存托人将在一定期间内暂停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生成和兑回业务;中国存托凭证数量达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本所休市等情形下,存托人将暂停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生成业务。

(三十二)境外发行人的中国存托凭证和基础证券分别在境内外上市,由于时差和交易制度的差异,境内外市场的交易时间无法保持一致。中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场基础证券开盘价、收盘价等市场情况的影响,从而出现价格波动。

(三十三)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可能与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且由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存在涨跌幅限制,而境外基础证券通常不存在涨跌幅限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价格差异的幅度。尤其在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因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发生较大波动时,中国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与其出现较大差异。此外,发生权益分派、配股、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行为时境内外市场处理机制不同,可能也会造成境内外证券在除权除息日前后出现较大价格差异。

(三十四)境外发行人发放现金红利的,其在本所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不作除息处理。上述安排与境内A股的除息安排存在差异。

(三十五)境外基础证券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点、异常交易、做空机制、政治经济因素等出现较大波动,并对中国存托凭证价格产生影响。中国存托凭证自身价格也可能受到上述因素影响而发生波动。

(三十六)因不可抗力、交易或登记结算系统技术故障、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中国存托凭证交易或登记结算不能正常进行、交易或登记结算数据发生错误、中国存托凭证生成或兑回数据发生错误等情形的,本所可以根据有关规则采取相关处置措施。本所对于因上述异常情况及其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除上述风险提示外,各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定的《风险揭示书》中对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风险揭示书》应当以醒目的文字载明:

中国存托凭证在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与境内A股存在一定差别。投资者在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还应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为其股东行使表决权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平台:

(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

第四条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大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五条 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本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本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

第六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本所会员应当开发和维护相关技术系统,确保其证券交易终端支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由于会员相关技术系统原因,导致上市公司股东无法完成投票的,会员应当及时协助上市公司股东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参与网络投票。

本所会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上市公司股东的投票记录,不得盗用或者假借股东名义进行投票,不得擅自篡改股东投票记录,不得非法影响股东的表决意见。

第八条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金公司”)等涉及网络投票的相关主体,可以分别与本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九条 上市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编制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前款规定的参会股东类型,按照A股、B股、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优先股进行分类。上市公司发行多只优先股的,还应区分不同的优先股品种。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按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通过本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细则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公告时,应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网址:www.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15-15:00。

第三章 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利用本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本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本所交易时间段。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十九条 A股股东、B股股东、优先股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应当按照其股东类型及优先股品种分别进入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二)股东姓名或名称;

(三)有效证件号码。

前款规定的登记信息,以在股权登记日所载信息为准。

第二十一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网址:www.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香港结算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其具体投票操作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章 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与查询

第二十七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上市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上市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

上市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上市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上市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三)优先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需要对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中小投资者等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披露的,可以委托信息公司提供相应的分类统计服务。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本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编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束后第二天,股东可通过信息公司网站(网址:www.sseinfo.com)并按该网站规定的方法查询自己的有效投票结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以及其他本所或者信息公司不能控制的异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本所和信息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5年1月26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2日本所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董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注意事项的通知》、2010年8月17日本所发布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涉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关事项的通知》及2012年11月27日本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Ⅳ 股东会议召开

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全部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和要求,就非流通股股东提出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提交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会议基本事项如下: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1.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5年11月28日上午9:30网络投票时间为:2005年11月22日?11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交易日的9:30?11:30、13:00?15:00。2.股权登记日:2005年11月15日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张家港市长安路388号华芳金陵国际酒店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会议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以下称“征集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6.参加相关股东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其中一种表决方式。7.提示公告: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将再发布一次召开股东大会的提示公告,公告时间为2005年11月21日。8.会议出席对象(1)凡2005年11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本次会议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2)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保荐代表人等。9.公司股票停牌、复牌事宜(1)本公司股票自10月24日起停牌,于11月3日复牌,此段时期为股东沟通时期。(2)本公司董事会在11月2日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协商确定的改革方案,公司股票于公告后下一交易日(11月3日)复牌。(3)本公司董事会将申请自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次一交易日起至改革规定程序结束之日公司股票停牌。二、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审议的事项为:《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本方案除须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还须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三、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和主张权利的时间、条件和方式1.流通股股东具有的权利流通股股东依法享有出席相关股东会议的权利,并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审议事项需要类别表决通过,即除须经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还须经参加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2.流通股股东主张权利的方式、条件和期间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征集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流通股股东网络投票具体操作程序详见附件二。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相关股东会议审议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流通股股东就表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征集投票权。为此,公司董事会作为征集人向公司流通股股东征集对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审议事项即《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具体程序详见公司于2005年10月2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sse.com.cn上的《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投票委托征集函》。公司股东投票表决时,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征集投票或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不能重复投票。(1)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现场、征集投票或网络投票重复投票,以现场投票为准;(2)如果同一股份通过征集投票或网络投票重复投票,以征集投票为准;(3)如果同一股份多次征集重复投票,以最后一次征集投票为准;(4)如果同一股份通过网络多次重复投票,以第一次网络投票为准。敬请各位股东谨慎投票,不要重复投票。3.流通股股东参加投票表决的重要性(1)有利于流通股股东保护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2)有利于流通股股东充分表达意愿,行使股东权利;(3)如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则不论流通股股东是否参与了本次投票表决、也不论流通股股东是否投了反对票,只要其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之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就均需按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执行。四、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1.登记手续:(1)拟出席现场会议的法人股东应持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2)拟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授权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在来信或传真上须写明股东姓名、股东帐户、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并附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会议”字样。2.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华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地址: 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人民南路1号

Ⅳ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则

1、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2、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除公司法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方法,也因决议事项的不同而不同。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规定,特别决议事项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5)意愿征集召开股东大会扩展阅读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Ⅵ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二十二: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专章新增了关于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的规定,体现了立法层面对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的重视。结合新《证券法》等规定,一起来了解下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的相关内容。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内涵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是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一般是指“符合条件的主体公开请求不特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

根据新《证券法》第90条的规定,公开征集的股东权利主要为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提案权即提出议案,一般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表决权是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并按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事务进行投票表决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是股东最为基本的权利之一。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价值

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作为一种股东权利行使方式,主要具有如下价值:

其一,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主要制度价值在于有利于优化公司表决机制,提升决策效率。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该制度来行使投票权以充分表达意见,有利于避免中小投资者因持股比例低而怠于行使投票权的情况,能够克服“集体行动困境”,防止投票权的浪费,进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其二,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可以便利中小投资者行使投票权,激励其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也是争夺公司控制权的一种工具。正如有学者所言:“公开征集投票权有利于促进公司控制权争夺,改善公司经营绩效。表决权争夺是股东约束公司治理的方式之一,无论其结果如何,都会使公司业绩有所提高。”此外,在上市公司进行资本实务运作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也可作为一种重要工具。比如当出现关联交易需要大股东回避表决时,中小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在相关议案中的作用就开始凸显,此时若征集人能够有效利用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有利于保障交易的成功。新《证券法》关于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的完善

新《证券法》关于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新《证券法》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之前,关于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规定常见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新《证券法》在立法层面的规定,提升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的效力层级,同时也为将来制定更为详尽的具体操作规则预留了制度空间。

第二,完善了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主体。新《证券法》第90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其中确立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作为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制度功效,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规定了征集文件的披露等内容。新《证券法》第90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其中征集文件应当包含比实践中常见的征集公告更为详尽的内容。此外,新《证券法》还要求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如果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法违规,“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进一步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股东权利公开征集的一般性规定,证监会于2020年9月4日发布《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其内容详尽丰富,对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引。相信随着相关具体规则的落地生效,将来对于“规范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业务活动,促进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将大有裨益。

Ⅶ 融资融券怎么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流程

有两个硬性条件,一个是在有融资融券试点资格的券商那里开户满18个月(1年半),第二个是要求时点资产不低于50万元。你达到这两个条件,就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了,需要参加考试,分数在80分以上,然后签署相关合同就可以了。

Ⅷ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完善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主体范围,在第2.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主体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Ⅸ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是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十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你说非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会有这种权利吗?也有可能有,只要公司章程里也这么规定,董事会当然就有权力,但公司章程是股东会/股东大会制定的,大股东怎么可能给董事会这种对抗大股东的权力?要不是上市公司必须这么约定,哪个大股东也不会同意类似规定的。但《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所以普通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设置这样的规定。

例子呢~我就举不出来了,我也没仔细找过执行了这条规定的例子。如果你要问啥意思嘛,我不了解你到底对这条规则的哪个点不懂。这条制度规定,3种人具有某个权力,什么权力呢?就是他们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同意的股东就不用投票了,由这3种人全权代理,那么这3种人就能够拥有很多投票权,足以对抗大股东,在股东大会投票的时候形成强大的力量。再就是3种人都是谁,第一是董事会,第二是独立董事、第三是符合条件的股东(目前证监会暂无规定)。

这个制度除了制约大股东以外,还可以使股东大会达到召开和审议的条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出席、投票达不到一定比例是不能召开的,所以需要有人来征集投票权,这样股东大会就能召开了,投票比例也能达到了,但公司自己不能征集投票权,所以必须有第三方来进行征集,这“第三方”就是董事会、独立董事和股东。
还有不懂的,可以再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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