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果一个非上市公司被装入上市公司,除了上市公司股权置换方式外,非上市公司如何获得上市公司股权
定向增发,协议转让
㈡ 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回购股票后还可以再卖出吗
楼上回答的很标准了,不过A股没有回购!上市公司没钱,还想跟市场要呢!让上市公司回购,等于与虎谋皮!A股增持等于开了一个上市公司增加利润的途径!
㈢ 上市公司可采取哪些方式回购股份
你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上市公司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采取集中竞价、要约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回购。上市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法采取集中竞价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
㈣ 请问什么是股权置换
股权置换,其目的通常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合作伙伴。通常股权置换不涉及控股权的变更。股权置换的结果是:实现公司控股股东与战略伙伴之间的交叉持股,以建立利益关联。
交叉持股通常是母子公司之间互相持有绝对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使母子公司可以相互控制运作,其产生的原因是母公司增资扩股时,子公司收购母公司新增股份。
交叉持股容易发生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利益,不利于维护子公司独立法人人格(是企业产权模糊化,难以形成实际控股股东,公司的管理人员取代公司所有者成为公司的主宰,形成内部人控制),不利于维护小股东利益(关联公司中,少数股东的利益可能会受到大股东或控股集团意志的损害,在商业机会上、分配利润上,都可能得到不公平的对待,从而激发股东矛盾,对公司法人治理十分不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可考虑通过公司章程予以限制,对外投资时,必须经过有关机构(三会)的表决,对投资的限额也有权限制,因此加强对关联公司经营决策的监管和控制,表决权的保护,增加审慎性。
关于股权置换的方式,实践中有三种方式,即股权置换、股权置换+现金或资产。
(一)股权之间置换的法律风险
这是指不需要支付任何现金就能完成置换,从而有效降低了财务上的风险。通常发生在有优势互补需要的企业之间进行。
比如,7月28日,一项酝酿了半年之久的股权置换案终于尘埃落定,联想(0992,HK)将旗下IT业务主体部分作价3亿元人民币,置换亚信科技(即亚信控股有限公司NASDAQ:ASIA)15%的股权,完成了两家公司在IT服务领域内的业务合作。
据联想上一年度财报,其IT服务部门营业额为3亿元,以此价格出手基本属于平价。如果按照联想历年对IT服务部的累计投入1亿元计算,此次股权转换,联想的投资收益相当于200%。目前亚信的股票正处于历史最低点,仅3亿元资产就换来单一最大股东地位,也较2000年亚信百元价位时划算了十几倍。由于股权置换没有涉及现金交易,也减轻了亚信的资金压力。
(二)股权加资产式置换的法律风险
我们首先研究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这种并购方式的特点。
案例:齐鲁软件重组泰山旅游案。
齐鲁软件是浪潮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它是浪潮整合内部软件资源组建成立办公自动化研究所、系统集成事业部,购并整合外部社会力量组建成立通信事业部和金融事业部而成立的高新技术软件开发企业。齐鲁软件作为浪潮的软件旗舰,也是我国首批四大国家级软件产业园——齐鲁软件园骨干企业之一。公司基本定位确定为“面向通信、金融、政府等多行业的大型应用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商”,并与浪潮其它的IT产业发展形成互动。公司拥有通信、金融、行政机关等行业适用的三十多种自主版权应用软件。
泰山旅游是国家旅游局推荐的第一家上市公司,也是山东省上市的第一家旅游企业,是山东省旅游行业和泰安经济的支柱企业,资产质量好,获利能力强,是一个不可多得的优质壳资源。
齐鲁软件对“泰山旅游”的购并分为两个步骤:一是齐鲁软件与泰安国资局签定了部分国有股的转让协议,进行了股权转让,从而使齐鲁软件成为“泰山旅游”的第一大股东;二是进行资产重组,即将齐鲁软件的优质软件资产(通信事业部、系统集成部)转换装入泰山旅游,完成后,齐鲁软件拥有泰山旅游三条索道的所有权,泰山旅游的主要资产及业务则为软件的开发和生产。
强劲的技术支持和市场拉动,使齐鲁软件进入了迅速发展的快车道。全部收购活动完全结束后,在沪市挂牌的“泰山旅游”(600756)将更名为“齐鲁软件”,成功借壳上市。齐鲁软件将为股东带来持续的投资价值。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这是指由公司原有股东以出让部分股权的代价或者是采取增发新股的方式使公司公司获得其他公司或股东的优质资产,优点在于不用支付现金即可获得优质资产,扩大企业规模。这种方式通常用于一方存在优质资产的情况下,而这部分优质资产可以迅速提高一方的生产能力和规模,而且具有不支付现金的风险,降低了财务风险。
(三)股权加现金置换式的法律风险
这是指除相互置换股权外,还要支付一定数额的现金才能完成置换。如国美就通过这种方式如愿取得永乐控股权。这通常发生在并购转让价格非常高的情况下,在置换后通常取得控股地位。
因此,股权置换的方式还是比较灵活的,置换的结果是相互持有股权,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具体的方式.
希望满意!
㈤ 法院对股权转让协议的认定有哪些原则
1、合同约定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资产,在实际履行中仅对股权办理过户手续的,未办理资产产权变动手续的,应认定当事人之间仅实际发生了股权转让法律关系。
2、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转让方不需向受让方开具发票的条款是以损害国家税收利益为目的,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2)项的规定,应为无效条款。
3、所涉股权系第三人所有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4、公司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者被宣告破产,不影响以公司股权为标的物的转让合同的履行。
5、当事人以自己的意思处分冒名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股权,其处分行为有效。
6、受让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受让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且未依法进行报批和评估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不当的低价受让该国有资产的,不属于善意受让人。
7、当事人明知所涉股权未经过评估而签订国有股权转协议的,若评估价格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可认定为恶意串通。
8、企业未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其场外交易行为无效。
9、上市公司股权置换协议未办理审批手续,股权置换的条款因不具备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才生效的生效要件而未生效。
10、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股份禁止转让期内签订的约定在禁止转让期满后再办理转让手续的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
㈥ 请问 如果上市公司拿出1亿回购自己的股票并且注销 那么是不是意味着这一亿元就用掉了呢如果是的话,为什么
上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一般来说出于以下几种原因:
1)稳定股价(向市场传递公司股价被低估的信息);
2)提高每股盈利水平(算是一种理财行为);
3)作为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出于防止重新增发稀释原有股东权益等想法)。
4)提升股价(变相发放红利,且免红利税)
5)减少流通数量,防止敌意收购。
(备注:要区分增持和回购,回购完成需要注销回购的部分,总股本会发生变化)
鉴于上述(回购)的目的,通常这个行为都会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大幅上扬的。
现金股利发放则是一种最普通的回馈股东的行为。
虽然回购在成熟的资本市场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行为,不过,在中国股票市场确是极为稀罕东西(印象中好像就发生过几次,你有兴趣可以去查一下),这些个公司圈钱都来不及(连肯好好发红利的都没几个,宁愿送点股票忽悠一下),还肯买回股票来注销?...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关于股票回购问题,在国外股票市场上,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股票回购的案例日渐增多。比较成功的案例有:1992年大豫园合并小豫园、1994年陆家嘴回购国家股等。近期云天化和氯碱B又传出了股票回购消息,从而引起市场各方人士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时,回购概念股被炒作得红红火火。那么,股票回购的动机究竟何在?方式有哪些?目前,在我国实施股票回购制度的意义何在?本文将结合国内外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对此进行分析。
一、股票回购的动机分析
如果从世界经济方面来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不同国家,乃至不同性质的上市公司之间,其股票回购的动机是不完全相同的。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下述五个方面:
1.防止国内外其他公司的兼并与收购
以美国为例,进入80年代后,特别是1984年以来,由于敌意并购盛行,因此,许多上市公司大举进军股市,回购本公司股票,以维持控制权。比较典型的有:1985年菲利普石油公司动用81亿美元回购8100万股本公司股票;1989年和1994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分别动用150亿美元和170亿美元回购本公司股票。再如日本,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为了防止本国企业被外国资本吞并,企业界进行了著名的“稳定股东工作”——职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员认股制度。前者是指企业对职工购买、持有本企业股票给予某种优惠或经济援助,奖励职工持股的制度;后者是指企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优惠认购本企业股票权利的制度。其目的是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感,确保企业的优秀人才。而允许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回购本公司股票,则是建立职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员认股制度,维持企业控制权的前提条件。正因为此,所以,进入80年代,在欧美国家修改《公司法》的同时,日本亦相应修改了《公司法》,并相应放宽了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2.振兴股市
1987年10月19日的纽约股票市场出现股价暴跌,股市处于动荡之中。从此,美国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主要动机是稳定和提高本公司股票价格,防止因股价暴跌而出现的经营危机。据统计,当时在两周之内就有650家公司发布大量回购本公司股票计划,其目的就是抑制股价暴跌,刺激股价回升。
3.维持或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即给股东以比较高的回报)和公司股票价格,以减少经营压力。
例如,经历了五六十年代快速增长时期的IBM公司,70年代中期出现大量的现金盈余,1976年末现金盈余为61亿美元,1977年末为54亿美元。由于缺乏有吸引力的投资机会,IBM公司在增加现金红利(1978年的红利支付率为54%,而五六十年代红利支付率仅为1%至2%)的同时,于1977年和1978年共斥资14亿美元回购本公司股票。据统计,1986——1989年期间,IBM公司用于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资金达到56.6亿美元,共回购4700万股股票,平均红利支付率为56%。另据了解,美国联合电信器材公司1975——1986年期间,一直采用股票回购现金红利政策,使公司股票价格从每股4美元上涨到每股35.5美元。无独有偶,步入80年代中期,日本的许多企业亦步入成熟期,按照企业发展理论,一旦企业步入成熟期以后,不再片面追求增加设备投资,扩大企业规模,而日益重视剩余资金的高效率运作。然而,如何高效率地运用剩余资金,成为当时日本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恰在此时,美国的HBO&CO.公司利用剩余资金回购了26%的发行在外的股票。受此影响,许多日本上市公司也开始利用剩余资金回购本公司股票。
4.重新资本化。
即大规模借债用于回购股票或支付特殊红利,从而迅速和显著提高长期负债比例和财务杠杆,优化资本结构。重新资本化往往出现在竞争地位相当强、经营进入稳定增长阶段,但长期负债比例过低的公司。由于这类公司具有可观的未充分使用的债务融资能力储备,按照资产预期能够产生的现金流入的风险与资本结构匹配的融资决策准则,提高财务杠杆,可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公司总体资本成本,增加公司价值,从而为股东创造价值。同时,也有助于防止敌意并购袭击。因为在有效的金融市场环境中,具有大量未使用的债务融资能力的公司,往往容易受到敌意并购者的青睐和袭击。
5.其他考虑。
根据德国《股票法》第71条的规定,准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回购资本金10%以内的本公司股票。所谓特定情况是指:(1)避免重大损失时;(2)向从业人员提供时;(3)基于减资决议注销股票时;(4)股票继承时。1981年英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动机主要有:(1)将剩余资金返回股东;(2)增加股票的价值;(3)抑制股价下跌;(4)实现资本构成的目标;(5)防止企业被吞并;(6)灵活运用剩余资金或作为企业证券发行战略的重要手段。就法国而言,在如下几种特定情况下允许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1)以市场调整为目的;(2)向从业人员提供;(3)继承;(4)根据法院判决;(5)实行减资。在日本,在下述几种情况下,企业亦可以回购本公司股票:(1)为使时价发行的股票顺利地被投资者所吸收;(2)在接受以物抵债等情况下,为行使公司权利而必需时;(3)在单位未满股票请求权和反对股东的股票购买请求权行使时。
二、股票回购的方式
关于股票回购的方式,主要有下述五种划分方法:
1.按照股票回购的地点不同,可分为场内公开收购和场外协议收购两种。
场内公开收购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于任何潜在的投资者,委托在证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证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当前市场价格回购。在国外较为成熟的股票市场上,这一种方式较为流行。据不完全统计,整个80年代,美国公司采用这一种方式回购的股票总金额为2300亿美元左右,占整个回购金额的85%以上。虽然这一种方式的透明度比较高,但很难防止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因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实施场内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均有严格的监管规则。场外协议收购是指股票发行公司与某一类(如国家股)或某几类(如法人股、B股)投资者直接见面,通过在店头市场协商来回购股票的一种方式。协商的内容包括价格和数量的确定,以及执行时间等。很显然,这一种方式的缺陷就在于透明度比较低,有违于股市“三公”原则。
2.按照筹资方式,可分为举债回购、现金回购和混合回购。
举债回购是指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办法来回购本公司股票。其目的无非是防御其他公司的敌意兼并与收购。现金回购是指企业利用剩余资金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如果企业既动用剩余资金,又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债来回购本公司股票,称之为混合回购。
3.按照资产置换范围,划分为出售资产回购股票、利用手持债券和优先股交换(回购)公司普通股、债务股权置换。
债务股权置换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场价值的债券换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现金和票面价值35美元的债券交换其发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负债比例。
4.按照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可分为固定价格要约回购和荷兰式拍卖回购。
前者是指企业在特定时间发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当前市场价格的价格水平,回购既定数量股票的要约。为了在短时间内回购数量相对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价格回购要约。它的优点是赋予所有股东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机会,而且通常情况下公司享有在回购数量不足时取消回购计划或延长要约有效期的权力。与公开收购相比,固定价格要约回购通常被认为是更积极的信号,其原因可能是要约价格存在高出市场当前价格的溢价。但是,溢价的存在也使得固定价格回购要约的执行成本较高。
荷兰式拍卖回购首次出现于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购。此种方式的股票回购在回购价格确定方面给予公司更大的灵活性。在荷兰式拍卖的股票回购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购价格的范围(通常较宽)和计划回购的股票数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后股东进行投标,说明愿意以某一特定价格水平(股东在公司指定的回购价格范围内任选)出售股票的数量;公司汇总所有股东提交的价格和数量,确定此次股票回购的“价格——数量曲线”,并根据实际回购数量确定最终的回购价格。
5.可转让出售权回购方式。
所谓可转让出售权,是实施股票回购的公司赋予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权利。之所以称为“可转让”是因为此权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离,而且分离后可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执行股票回购的公司向其股东发行可转让出售权,那些不愿意出售股票的股东可以单独出售该权利,从而满足了各类股东的需求。此外,因为可转让出售权的发行数量限制了股东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数量,所以这种方式还可以避免股东过度接受回购要约的情况。
三、我国实施股票回购的若干政策建议
国外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允许上市公司在特定条件下,通过特定方式回购部分本公司股票,不仅有利于振兴股市、防止敌意兼并与收购,而且有利于稳定股东队伍、充分挖掘管理人员的管理才能,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虽然我国目前并不完全具备大规模实施股票回购的条件——《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但这并不会影响我们在局部范围内有条件地实施或推广。
1.允许部分上市公司利用部分剩余资金回购国家股和法人股,不仅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够流通的负面影响,而且有利于股市功能——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充分发挥,更重要的是为我们实现三股并轨创造了条件。
2.通过股票回购的方式将既有A股又有B股的公司转换成只有A股或只有B股的公司,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A、B股并存虽然在发行初期给发行企业带来了较多的资金,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A、B股市场不同的运作特征,尤其是两个市场的投资者的投资理念相差甚远,A、B股并存的公司遇到了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目前,沪深两市A、B股并存的79家公司,基本上都是在1997年以前上市,这些公司中有一些公司尤其是上市较早的老公司,上市后一直没有实施配股,即使是实施过配股的公司,其扩张速度较之只有A股的公司也相差甚远。管理层实际上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在1997年下半年就已经宣布“一企一股”的政策。因此,我们认为,在B股股价较低,不少公司股价低于面值的情况下,应该允许这些公司回购B股。
3.允许部分发行有A股的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可以相应改善股本结构不符合现行《公司法》规定的问题。《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占到公司总股数的25%以上,但总股数超过4亿股的,该比例为15%以上。从目前来看,沪深两市存在股本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仅有轻工机械等极少数公司,其中轻工机械总股数1.75亿股,流通股仅占11.4%。此外还有一批国企大盘股,如申能股份、扬子石化、莱钢股份、石炼化、广电股份、电器股份以及云天化等,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比例达到75%以上,但尚符合《公司法》要求。可以看出,将《公司法》中对回购和股本结构的规定联系起来,两者有一定的相关性和配套作用。
4.允许部分业绩优良但股价较低的公司进场回购本公司股票,一方面有利于价值回归,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稳定现有的股东队伍,引导社会资源的流动方向。
当然,不恰当的公司股票回购有可能损害股票交易的公正性和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因为,第一,企业内部管理人员有可能利用这一内部消息,抢先一步自己买卖本公司股票,从中牟取暴利;第二,企业有可能利用回购本公司股票欺瞒一般的投资者。因此,有关部门应该从购入方法、时间、价格和数量等方面严格约束企业行为,并依法禁止不正当交易,防止企业的操纵股价行为
股票回购的主要目的
反收购措施。股票回购在国外经常是作为一种重要的反收购措施而被运用。回购将提高本公司的股价,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给收购方造成更大的收购难度;股票回购后,公司在外流通的股份少了,可以防止浮动股票落入进攻企业手中。改善资本结构,是改善公司资本结构的一个较好途径。回购一部分股份后,公司的资本得到了充分利用,每股收益也提高了。稳定公司股价。过低的股价,无疑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股价过低,使人们对公司的信心下降,使消费者对公司产品产生怀疑,削弱公司出售产品、开拓市场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以支撑公司股价,有利于改善公司形象,股价在上升过程中,投资者又重新关注公司的运营情况,消费者对公司产品的信任增加,公司也有了进一步配股融资的可能。因此,在股价过低时回购股票,是维护公司形象的有力途径。建立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需要。公司以回购的股票作为奖励优秀经营管理人员、以优惠的价格转让给职工的股票储备。股票回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当一个公司实行股票回购时,股价将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是两方面的叠加:首先,股票回购后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将发生变化。在假设净资产收益率和市盈率都不变的情况下,股票的净资产值和股价存在一个不变的常数关系,也就是净资产倍数。因此,股价将随着每股净资产值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而股票回购中净资产值的变化可能是向上的,也可能是向下的;其次,由于公司回购行为的影响,及投资者对此的心理预期,将促使市场看好该股而使该股股价上升,这种影响一般总是向上的。假设某公司股本为10 000万股,全部为可流通股,每股净资产值为2.00元,让我们来看看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进行股票回购,会对公司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股票价格低于净资产值。假设股票价格为1.50元,在这种情况下,假设回购30%即3 000万股流通股,回购后公司净资产值为15 500万元,回购后总股本为7 000万元,则每股净资产值上升为2.21元,将引起股价上升。股票价格高于净资产值,但股权融资成本仍高于银行利率,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进行回购仍是有利可图的,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每股税后利润。假设前面那家公司每年利润为3 000万元,全部派发为红利,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10%,股价为2.50元。公司股权融资成本为12%,高于银行利率10%。若公司用银行贷款来回购30%的公司股票,则公司利润变为2 250万元(未考虑税收因素),公司股本变为7 000万股,每股利润上升为0.321元,较回购前的0.03元上升30.021元。其他情况下,在非上述情况下回购股票,无疑将使每股税后利润下降,损害公司股东(指回购后的剩余股东)的利益。因此,这时股票回购只能作为股市大跌时稳定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的手段,抑或是反收购战中消耗公司剩余资金的“焦土战术”,这种措施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因为短期内股价也许会上升,但从长期来看,由于每股税后利润的下降,公司股价的上升只是暂时现象,因此若非为了应付非常状况,一般无须采用股票回购.
㈦ 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和借壳上市有什么本质区别吗
收购一家上市公司和借壳上市有本质区别:
一、目的不同。股权收购是公司出资购买目标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从而达到控制目标的目的;而借壳上市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股权置换取得上市资格,从而在股市融资。
二、法律结果不同。通过股权收购,收购公司和目标上市公司都还存在,没有任何一家公司注销,只是目标上市公司的股东发生了变化;而借壳上市的结果是收购公司被注销,然后通过其控股地位将目标公司改名为收购公司。
三、工商登记手续不同。股权收购需要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而借壳上市需要收购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目标上市公司办理股权和名称变更登记。
借壳上市的优势是可以以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从而实现上市的目的;劣势是办理手续繁琐,时间长。
股权收购的优势是公司以股东身份出现在目标上市公司中,承担风险较小,劣势是只能间接控制上市公司。
基于上述原因,从成本上讲,借壳上市比股权收购高。
(7)上市公司股权置换扩展阅读:
股权收购操作流程
第一,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第二,对出让方、担保方、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第三,制定股权收购合同的详细文本,并参与与股权出让方的谈判或提出书面谈判意见;
第四,起草内部授权文件(股东会决议、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等);
第五,起草连带担保协议;
第六,起草债务转移协议;
第七,对每轮谈判所产生的合同进行修改组织,规避风险并保证最基本的权益;
第八,对谈判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风险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第九,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协助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工作;
第十一,办理公司章程修改、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十二,对目标公司的经营出具书面的法律风险防范预案(可选);
第十三,协助处理公司内部授权、内部争议等程序问题 (可选);
第十四,完成股权收购所需的其他法律工作。
㈧ 股市借壳上市是什么为何要借壳上市
什么是借壳上市?
借壳上市,是指一家私家公司经过一定途径获得另一家已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运用其上市公司位置,使母公司的财物得以上市。通常情况下,该壳公司会被改名。 企业为何要选择借壳上市?
有的企业之所以选择借壳上市,也是无可奈何。一般情况下,企业上市要经过证监会审阅、同意,流程较为繁琐,期限也比较长。前面几百家排队企业,一个IpO等好几年,等那时候融到资,市场早就被对手抢占。宁可多花钱少融资,也要敏捷上市成了许多公司选择借壳的根本原因。
借壳上市呈现的历史背景是什么?
美国自1934年已开始实行借壳上市,因为较低的本钱及较高的成效率,所以越来越受欢迎。在经济衰退时期,有不少上市公司的收入削减,市值大幅跌落,这造就了让其他私家公司运用这个壳得以上市的时机。
而在国内,许多企业想在海外上市,但碍于政治要素以及烦琐的程序,部分企业会选择收买美国一些壳公司,在纳斯达克或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在科网泡沫爆炸后,有许多科网公司濒临破产,市值极低,这造就了更多借壳上市的时机。
借壳上市与买壳上市有什么区别?
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一种对上市公司壳资源进行重新配置的活动,都是为了完结直接上市。而它们的不同点在于,买壳上市的企业首先需求获得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借壳上市的企业现已具有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壳公司一般具有哪些特色?
一般来说,壳公司具有这样一些特征:所在职业大多为落日职业,详细上营事务增加缓慢,盈余水平菲薄乃至亏本;此外,一个好的壳公司股权结构较为单一,市值小,债券联系容易,以利于对其进行收买控股。
借壳上市的办法是什么?
非上市公司经过并购,获得壳公司的相对控股位置,只需到达控股位置,并购就算成功。详细的完结办法有三种:
(1)直接经过现金收买。这样做能够节约许多时刻;
(2)彻底经过财物或股权置换,完结壳的整理和重组兼并。这样做容易使壳公司的财物、质量和成绩敏捷发生变化,很快完结作用。
(3)两种办法结合运用。实际上大部分借壳都采纳这种办法。 非上市公司经过重组后的董事会对上市壳公司进行整理和内部重组,剥离不良财物或整理进步壳公司原有事务情况,改进运营成绩。
经过并购、重组、财物置换等办法获得公司的控制权之后,将母公司的本钱注入壳内,就算是借壳完结。
借壳上市有那些优缺点?
对于壳公司来说,因为不被看好,股价一般较低,面对退市风险。而一旦被借壳上市,往往会使投资者对公司股票发生活跃的预期。极端情况下,乃至会被爆炒,影响股价大幅飙升。
对于待上市公司而言,尽管借壳的本钱较高,但经过借壳能够更快地完结上市融资。一般情况下,在借壳上市的半年后,公司即可出售新股进行融资。但因为借壳上市的壳公司现已是上市公司,所以借壳公司并不能享用IpO时的许多融资,还要花许多钱来购买壳公司,对借壳公司来说压力巨大。
最终,因为借壳上市的存在,许多运营不善、理应退市的公司都被借壳并购,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原有的退市机制。炒作借壳概念股,也会给投资者带来一定风险。
㈨ 股权置换需要哪些条件双方必须都是上市公司吗
对都是上市的,你具体情况具体操作。。。
实践中有三种方式,即股权置换、股权置换+现金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