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我投资入股了一家公司,后来创始人要卖掉,我能保留我的股份吗,还是需要我的同意
你投资入股了一家公司,创始人要卖掉。其实是要经过你的同意。因为你也是这家公司的股东。
⑵ 联合创始人中途离开,应该如何处理他的股权
这种事情其实一开始就应该白纸黑字约定好的,签订转让协议的时候肯定是需要考虑到这种情况,按照协议上约定的退伙情况处理,该怎么样就怎么样。
然而你们目前涉及到的是创业公司期权的情况,一般来说,期权和股权不太一样,股权是实打实的以现金出资或者其他形式的出资方式合法获得的公司股权,那么期权的话主要是用户合伙人的股权激励,一般分为无偿行权和有偿行权,无偿行权很好理解,通俗点说就是当公司发展达到一定的阶段,或者说当合伙人的贡献达到一定区间且满足行权条件的时候,免费赠送给合伙人的股权,也就是合伙人可以以0元的价格购买公司的股权,具体数额根据工作年限,工作贡献等来协商,如果没有达到行权条件,期权不过是一个数字而已,这个行权条件是需要事先协商的,比如说当公司营收达到100万人民币的时候,可以行权给到合伙人总释放股权池的1%,又或者说当合伙人工作满一年的时候,一次性释放1/4的行权权利。
下面来分析具体情况,王某持股20%也就是创始人给到的总股权池,已经行权4%,那么剩余的16%还未行权,实际目前王某占公司股权只有4%,这一部分的处理方式有三种: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也就是让其他合伙人购买王某手中这4%的股权,购买价格主要是基于公司现有估值。
2.公司回购,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回购王某的股份,回购完成后进行注销,公司总股本变更后需要到工商管理局进行变更和备案。
3.引入外来战略投资者购买王某的股份,同样是股份转让和第一种处理方式还不太一样,公司法规定股东向外来投资者转让股份的话需要公司2/3以上的股东行使表决权同意,如果人数不达标,那么不同意的股东就要接盘王某的股份,至于价格不得低于公司净资产的一半,既不同意也不购买甚至不给予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人数达标,那么其他股东依然享有优先购买权,有2个以上股东有意愿接盘王某的股份的话,可以自由协商购买股份比例,协商不成按照目前占有公司股份比例数进行购买。
那么剩下的16%的股份怎么办呢?这个要考虑到公司的总股本,我这边举一个例子,假设公司注册时股本为100万分,王某作为联合创始人有20%的股权也就是20万份,假设公司的行权条件是合伙人每年行权2%,刚好符合楼主的情况,两年后王某已行权4%也就是20*4%=0.8万份,所以他目前持有公司0.8万份的股权,另外19.2万份的股权会被公司低价回购,这个回购和前面0.8万份的回购不一样,0.8万份是王某已经拿到手的股份属于公司按照正常估值进行的回购,而这剩下19.2万份的股份是还未行权的股份,公司是可以进行低价回购的,至于价格多少可以和王某协商,回购完成后,公司的总注册股本变为100万份-19.2万份=80.8万份,总股本减少,相当于每个股东的实际股权比例增加了,就好像分数的分子不变,而分母变小后数字反而更大了,也就是说公司相当于把离职创始人的未行权股份平均分配给了其他的合伙人。
这里可能有人会疑惑为什么是100万份-19.2万份=80.2万份,而不是100万份-20万份=80万份,正如前面所说,如果公司对于0.8万份的处理方式也是回购的话,那么就是100万份-20万份=80万份的总股本,但如果是其他另外两种方式的话,则应该是80.2万份,因为该股份不是公司回购,公司没有拿钱,而是其他股东接盘了,相当于原来王某的股份换到另一个股东身上,公司总股本没有发生变化,所以不是减去20万份。
⑶ 创始人中途退出创业,他的股权怎么办
按照签订的协议清算就可以了。如果没有协议,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清算公司现有资产,上班的有工资,该退钱的退钱,该补钱的补钱,亲兄弟明算账,剩下的人重新划分股份。如果有股东愿意购买他的股份,可以私下商量。对于弄虚作假、赖账不还或无力承担的情况,应该将感情和账目分开。
⑷ 原公司联合创始人干了4年,退出还能保留股份吗
能不能保留股份在于股东之间的协商,而不在于什么其他,去跟股东们商量退出条件和补偿好了,通常来说会保留一部分股权。
⑸ 联合创始人退出,他手里的股权怎么办
联合创始人离职时,收回他的股权
你有一个很不错的创业计划,还找到一个很棒的联合创始人,你们决定先五五分配股权。最初两个月,你们非常勤奋地工作。但是,你的联合创始人不想继续干了,离职后去了一家高大上的公司工作。但是你还是觉得这个创业计划很有前景,于是继续坚持。两三年后,创业项目已经发展很好,有大公司准备并购你的公司,开出了不菲的并购价格。你辛苦的努力总算得到了回报。这时,早已离职的联合创始人回来了,按他的持股比例 50%,要求获得一半的并购价款。
事实上,类似的问题在创业过程中非常常见,知乎上也有很多相似的问题。不用等到创业企业被并购,留守的创始人们就已经在为离职创始人手中的股权而苦恼了。而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就是为了解决这种问题的一种方案。大多数创业企业不怎么重视这种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并往往因此毁于一旦。
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是指:(1)每个创始人在一开始就会获得属于他的全部股权;(2)如果创始人中途离开创业企业了,创业企业有权以极低的价格,回购创始人一定比例的股权。
比如,在前面的例子里,如果创业企业事先设定了成熟机制,联合创始人创业两个月后就离开了创业企业,将来出售公司时的价款,跟他没有半毛钱的关系,因为已经在他离开公司时,公司已经回购了他手里的股权。
可能很多人会认为,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是在限制创始人的股权,其实这种做法是有利于创始人的。这种机制合理地平衡了留守创始人和离职创始人之间的利益。可以说,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是创始人和创业企业最好的 “朋友”:一方面,离职创始人带着股权离职,将会严重损害留守创始人的合理利益,削弱其继续工作的积极性,而这一机制可以有效地防止此风险;另一方面,这一机制也能够激励每个创始人都朝同一个目标共同奋斗,即创建一个成功的企业。
让联合创始人一批一批地获得股权
创始人分得的股权,是用来奖励他在企业初创阶段的巨大贡献。但是,创始人的这种贡献,是在相对较长的一段创业期里,逐渐释放出来的。所以,可以把创始人获得的股权,视为他在这段创业期里挣来的工资。因此,可以把创始人分得的全部股权分成若干批次,像发工资一样,然后每间隔一段时间,让创始人获得一小批股权。
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可以分为期限模式(Time Based Vesting)和目标模式(Milestone Vesting)。期限模式是指,创始人股权按期限分批成熟,成熟期可以是四年,也可以是三年、二年。目标模式是指,创始人股权按照阶段性的目标来分批成熟。
通常情况下,创始人股权成熟机制设定四年的成熟期,其中第一年是创始人的最短服务期(即 cliff)。如果创始人把全部工作时间都投入创始企业,在工作满了第一年后,可以一次性成熟其股权的四分之一;在此之后,才开始按月或季度,一批一批地成熟后续的股份,比如每个月成熟 1/48,直到干满 48 个月(4年)后,全部股权成熟。这种期限模式,是最常见的创始人股权成熟模式。
因此,如果创始人分得了公司 50%的股权,在干满两年后离开,那么这 50%中的一半(即公司股权的 25%)就已经成熟了,他可以继续持有这 25%的股权,剩下的 25%被公司以极低价回购。如果创始人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到一年,没有达到最短服务期,那么连第一批股权(即四分之一)都还没有成熟,所以最后他在离开时不持有公司任何股权,全部股权都被公司回购。如果他干到了第 366 天才离职,那这四分之一就成熟了,公司只能回购剩下的四分之三,所以他还能继续持有 12.5%的公司股权(即 50%的四分之一)。
当创业企业实现某些阶段性的目标后,创始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才能成熟。因此,创始人的股权成熟,不是以他的服务期挂钩的,而是与他的某种绩效挂钩。比如,在产品测试版发布时,股权成熟四分之一;正式版发布时,继续成熟一部分股权;2.0 版本发布时,再成熟一部分股权。如果产品测试版还没有发布出来之前,创始人就离职的,那么他的股权都没有成熟,公司都可以回购,此时创始人离职时一点股权都带不走。
目标模式下的目标设定一定要非常明确,否则如果各方对目标的理解不一样,很可能会在目标是否已经实现的问题上发生争议。比如,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股权成熟的阶段性目标是发布产品测试版,那么准备离职的合伙人很可能在还未准备就绪时,就匆匆把测试版发布出来。
我认为,创业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可以作为股权成熟阶段性目标的事项,比如:实现 A 轮融资时,股权成熟一部分;app 活跃用户数达到一定量时,股权成熟一部分;餐厅分店开到第 X 家时,股权成熟一部分;连续三个月的月均营业收入达到某一标准时,股权成熟一部分。
⑹ 技术核心创始人退出公司,股权一定退出吗
一、约定分期实现股权:有付出才有收获!
公司创立之初你必须把股权分给联合创始人才能吸引他们加入公司,但是股权分配总额的确定不等于一定要一次性实现他们的股权,否则如何保证这些合伙人在公司长久工作、发展?事先约定股权分期实现是保障联合创始人为公司服务、带领公司发展的必要举措。
比如实务中,你们可以约定股权分4年全部实现,每年实现25%或者第一年实现10%,第二年20%,第三年30%,第四年40%;当然,你们也可以约定任何其他比例。
二、约定退出后果和退出程序:保护自己的创业公司!
事先约定好提前退出的后果和退出的程序,那么当联合创始人恶意或者善意地离开公司另谋发展时,你就不会那么被动,不用担心以后公司发展起来股权仍在他手中。
(一)约定退出后果:恶意退出和善意退出的结果应当截然不同,可以约定:联合创始人恶意退出时,应被收回所有已经实现股权;善意退出时,则可以按照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的方式收回股权——这些约定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
(二)约定退出程序:收回股权的不是别人,正是公司剩下的股东。由于事先约定了退出后果,此时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退出的联合创始人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们,其他股东都想购买的可以协商按比例购买。
三、约定违约责任:为收回保驾护航!
违约责任条款是必须的,没有违约责任只有以上约定的话,整个退出机制仍旧缺乏威慑力,就好像没有对应刑罚的罪名。违约责任的约定十分简单但也非常必要:需要明确约定当退出的联合创始人不按照以上约定的退出后果、退出程序退出公司,他需要赔偿自己带给公司的全部直接或间接损失。
实务中,不事先建立股权退出机制的公司在遭遇联合创始人退出时只能眼睁睁看着退出人带走股权,更有甚者直接散伙,因此在公司创立之初就建立起一个完善的股权退出机制是非常重要的。有律希望能够通过文章,让更多创业者、投资者了解股权退出实务,让更多创业公司实现稳定、快速地发展!
⑺ 公司创始人离职后有什么待遇
没有特殊待遇
创始人辞职后公司的权属关系要看创始人的股权比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绝大多数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份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⑻ 我是公司联合创始人,现在想离开公司,股份如何变现
针对您的案件,股份可以转让,也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如果没有人愿意接受转让,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公司不同意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