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通常说的关联方交易有哪些呢
是否关联方交易可以看是否发生,而不是看资金是否收取。
如这些都可构成关联方交易:
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代理及租赁、提供资金及担保抵押、开发项目转移、许可证等。
⑵ 关联交易是什么意思
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
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并不必然对公司不利,关联人并不当然滥用权力。对公司而言关联交易具有提高交易效率、节省交易成本、扩展经营等重大价值,甚至有的公司的生存离不开关联交易。如关联人在关联交易中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会构成不公平关联交易为法律所不能容忍。
关联交易的法律性质
我国的情形有所不同,集中的公司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公平关联交易多发生在控制股东自我交易领域,不公平的董事自我交易虽也有存在,但不是主要问题所在。我国公司控制股东自我交易的形式多样,存在于产品销售、担保、资产收购、资金占用等公司经营的每一个环节。
在过去的十几年里,许多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的巨额利益输送给自己及其关联人,成为上市公司以及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大毒瘤。控制股东忠实义务的主要适用场合就是关联交易,法律加强对控制股东自我交易的规制,对控制股东忠实义务的最好落实。
⑶ 关联交易是利好还是利空呢
看情况而定。利好还是利空跟交易主体关系不大,主要看交易内容,是否能给公司带来利益。
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拓展资料:
所谓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
按照关联人的身份不同,关联交易分为董事自我交易与控制股东自我交易:前者指董事、监事、高管本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交易,后者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交易。
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并不必然对公司不利,关联人并不当然滥用权力。相反,对公司而言,关联交易具有提高交易效率、节省交易成本、扩展经营等重大价值,甚至有的公司的生存离不开关联交易。但是,如关联人在关联交易中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会构成不公平关联交易,为法律所不能容忍。法律不禁止、事实上也无法禁止关联交易的发生,但需要规制不公平关联交易,这是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税法等多个部门法的共同任务,公司法居于核心。
在股权分散的公司如英美公司中,不公平关联交易主要发生在董事自我交易领域。但我国的情形有所不同,集中的公司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公平关联交易多发生在控制股东自我交易领域,不公平的董事自我交易虽也有存在,但不是主要问题所在。我国公司控制股东自我交易的形式多样,存在于产品销售、担保、资产收购、资金占用等公司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在过去的十几年里,许多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的巨额利益“输送”(tunnel)给自己及其关联人,可谓触目惊心,成为上市公司以及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大毒瘤。
⑷ 关联交易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法律分析: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
1、交易对方;
2、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3、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4、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5、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6、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上述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⑸ 公司法中关联交易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关联关系的规定是: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受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且该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