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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竞业禁止

发布时间:2022-06-20 21:58:27

『壹』 企业实行“竞业禁止”是否真的有效

有效的,不过要注意,一旦员工签订了该协议,比如规定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加入其他同行。那么在该
员工离职
后的两年内公司还要按月支付员工
竞业禁止协议
规定的
补偿金
哦。如果公司不给钱无权要求员工不加入同业公司。换句话说:公司无权干涉劳动者的
劳动权

『贰』 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都有哪些条款有限制的有效期吗

很多企业,尤其是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会与接触过此类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规定一旦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2年内不得从事本行业工作。这个协议有法律效力吗?让我们来看看:事实上,这份竞业禁止协议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用人单位为了防止泄露公司秘密,与负责用人单位保守业务的劳动者签订的。协议。离职后2年内不允许从事本行业工作。了解竞业禁止条款


但有些地方也有独立的规定,大多规定离职前补偿金额不得低于员工工资的50%,对于违反约定的员工也是如此。很多人担心过高的薪酬标准会拖垮企业,不利于良好的人才就业环境。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只有标准高了,用人单位才能慎重考虑哪些员工值得签订竞业限制,哪些员工不会给企业带来很大影响。离职后2年内不允许从事本行业工作。了解竞业禁止条款

如果签了竞业限制条款,每年的赔偿金额只有几百元,那么这都是白费,没有人会太在意这些限制,所以商业秘密的保护只会变得更便宜。因此,赔偿事项需要提前约定,包括赔偿标准和方式等。竞业限制条款一旦生效,用人单位需要自行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不主动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经劳动者请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有权自行终止竞业限制条款,不再受此约束。离职后2年内不允许从事本行业工作。了解竞业禁止条款

事实上,这不仅在工人离职后,而且在他们就业期间都是如此。一旦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为他人从事同类型企业,获取非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就触犯了刑法,一定要慎重。毕竟这个企业的员工对自己企业的运营和技术了如指掌,跳槽后愿意从事这个行业或者相关行业。即使不是劳动者主观上想泄露秘密,也不能不利用自己以前的工作经验和在新企业的商业秘密。

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规定了竞业限制协议特别是对于掌握核心技术的企业和岗位。在这方面,西方国家早于国内企业。我们要客观看待竞业限制协议这个问题。毕竟企业也是为了发展。一旦泄露,后果不堪设想。但是作为劳动者,在接受竞业限制协议,同时也要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期限不能超过2年,赔偿问题。

『叁』 竞业禁止的行为

法律分析:竞业禁止制度不仅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或通过签订竞业禁止合同,或通过立法和司法判例等手段,保护雇主的商业秘密和正当竞争,约束雇员不得从事不利于雇主的竞争业务。我国在相关法律中规定竞业禁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肆』 有的公司要签竞业限制,竞业限制有什么作用

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企业为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持竞争优势,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禁止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以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从事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企业任职的一种法律制度。

相应的竞业限制协议既可以是双方单独签订专门的竞业限制合同,也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它作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维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并不是对所有员工都可以适用,主要是在工作中接触重要商业秘密的企业主管人员和科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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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竞业限制的情形有哪些,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注意什么

一、竞业限制的情形有哪些
竞业禁止分为法定的竞业禁止和约定的竞业禁止两种情况:
法定的竞业禁止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我国公司法第61条对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在职期间的“竞业禁业”作了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另外,我国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还规定了副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约定的竞业禁止是指依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劳动者应当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对于在职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用人单位可以采用与劳动者签订协议,制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予以确立。但是,对于离职劳动者的竞业禁止义务,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则是用人单位与离职劳动者产生竞业禁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唯一途径。
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注意什么
1、补偿费用:对于应支付多少的补偿费用,根据每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情况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在实践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
2、人员范围:对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法律上很难支持。
3、时间限制:对劳动者从事某类行业的限制时间不能太长,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对竞业禁止的期限要求为不得超过三年。
4、行业范围:竞业禁止限制的行业范围不宜过宽。用人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应当具有可保护利益。只有企业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所开发的商业秘密、业务关系等,才是竞业禁止的范围。

『陆』 公司法关于竟业禁止有哪些规定

按实际情况,公司法对竞业禁止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柒』 企业订立竞业禁止协议应注意什么,竞业禁止的例外情形

法定的竞业禁止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我国公司法第61条对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职员在职期间的“竞业禁业”作了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经营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另外,我国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还规定了副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捌』 什么是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Non-competition)是指企事业单位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编辑]竞业禁止的分类
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可分为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

法定竞业禁止,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一种强制性竞业禁止,当事人不得协商免除。如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此外,我国的《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我国对法定竞业禁止的规定,多见于一些商事法律中,主要针对的是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考其立法理由,是因为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公司、企业的管理事务之人,熟悉公司的运作,掌握着公司、企业大量的商业秘密和核心竞争力,能够轻而易举的利用上述资源来换取巨大的个人利益,从而严重影响公司、企业的合法利益,若允许他们一方面为公司经营,一方面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同类事务,不能排除有为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嫌疑。

约定竞业禁止,是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约定而产生的。对于约定竞业禁止,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中。劳动部(1996)355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流动中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经营信息、秘密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契约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直接或者间接任职,并不得泄露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应当向受到此种就业限制的雇员支付一定的合理的补偿。” 国家科委1997年7月印发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家建材局科技司《关于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和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的地方性法规也规定了离职后的约定竞业限制。从上述法规中,可见,单位员工在离职后,没有法律的强制性竞业禁止的规定,只是单位为防止员工任意跳槽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对自己利益的损害,通过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契约,约定竞业禁止的义务。

由于法定竞业禁止义务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约定竞业禁止义务源于双方的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二者的认定

『玖』 竞业禁止是什么,公司法和劳动法的竞业禁止有

竞业禁止是本公司的特定人员在职或离职后,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受到一定的择业限制,禁止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竞业禁止可分为法定禁止和约定禁止。法定禁止在我国即指公司法对董事和经理的竞业禁止行为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第61
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劳动法》第2
2
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有关保守企业秘密的事项。因此,普通劳动者并不必然受到竞业禁止规定的限制,即双方遵守的是约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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