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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竞争股东

发布时间:2022-06-21 06:28:29

⑴ 股东参与同业竞争该怎么办求解

持有公司50%股份的股东兼监事同时在同业竞争性公司任高管,可以免除监事并要求其退出股份吗?公司章程没有约定退出程序,该股东所占比例太高,召开股东会无法取得决定权。

⑵ 茅台因或与习酒存同业竞争再遭举报,同业竞争应遵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说到茅台酒,我相信大家都不会感觉到陌生,甚至可以这么说,茅台酒可以代表我们中国的最高酒类,甚至在国际上的地位也是很高的,所以人们也会感到困惑茅台因或与习酒存同业竞争再遭举报,同业竞争应遵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我觉得同行竞争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应该遵守很多的法律规定,比如说不可以恶意去诋毁别人,也不可以进行造谣,这些行为是完全犯法的行为,如果被抓到证据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吧。

1:恶意诋毁是很严重的行为:

而且说实话,我觉得即便同行的竞争对于茅台酒的影响也不是很大,毕竟我们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实验,我们可以随机找到一个外国人,问他了解中国的酒可以说出一个名字吗,他绝对说出的第一个名字就是茅台酒,这就是茅台酒在国际上的地位。可能确实中国有比茅台酒更好的酒,但是在地位以及影响力方面确实不及茅台,茅台每年的股份也是不断的增加,而且增长的速度很快,这些都是可以看的出来的。

⑶ 股东同业竞争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禁业限制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应是无效的。补偿应是在离职以后,而不是在任职期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⑷ 同业竞争是什么意思,怎么才能避免呢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该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开展及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与关联交易问题一样,同业竞争问题也是公司首发时发审委关注的重点之一,相关文件也对同业竞争进行了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四、承诺协议

拟上市公司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申请发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方面的有效承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和拟上市公司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五、业务划分

竞争企业通过承诺协议的形式,对自身的产品结构、市场区域、目标群体等进行合理划分,承诺今后不会与拟上市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及利益冲突的情形。

六、资产托管

可通过将关联资产托管给拟上市公司,待成功上市后将这部分资产转让或托管给上市公司。在实践中也不少采用,但证监会对此的审查往往较严。

⑸ 请问什么是同业竞争,有什么危害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30%以上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与在通常情况下,同业竞争的形成与未进行“完整性重组”有直接关系,在公司改制时,发起人未能将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资产、业务全部投入股份公司,最终导致股份公司现有的经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形成竞争关系。大型国有企业、跨国集团以及民营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的情形下,比较容易出现同业竞争的问题。
同业竞争的影响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
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原则上要求上市公司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对于中国证监会而言,要求是(原则上)禁止同业竞争。这样,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存在有同业竞争的事实,那么在证监会便很难获得通过。所以发起人与拟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

⑹ 同为两家涉及同业竞争公司的股东可以吗

这种情况是不可以的,只要你还是公司的管理人员,不管是股东还是董事,代表人,都不能成立同行竟业的公司。
关于这方面的,我建议你找一个律师咨询一下

⑺ 求教,同一股东同时控制两家企业才构成同业竞争吗

同业竞争主要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面进行了规定。立法的本意应该针对的是独立性。即,你的客户应该不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但是,如果该战略投资者导致了两家公司的独立性发生了明显的问题则另当别论。

⑻ 同业竞争是指什么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⑼ 参股企业的控股股东投资同行业企业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查看了下去年律师协会和证监会联合举办的律师培训讲义,发现对这个问题的观点为:2、同业竞争的审核要点◆对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持股超过5%的股东经营同类业务的,不属于同业竞争的核查范围,但不能对发行人独立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股权分散时应关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是证券法的同业竞争问题,而是《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限制问题。◆同业竞争的认定标准,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观点1:同业中心说:即只要经营同种业务,及构成同业竞争。观点2:竞争中心说:虽经营同种业务,但不具有竞争关系,如实披露即可,可不认定为同业竞争。目前证监会内部认识也不统一,发行部从严把握,从整体上市角度,以同业中心说把握。例外情况: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在境外有同种业务,但境内没有,可以认可。除此之外,不认可市场分割理论。(目前上市部在审核并购重组时,可以认可竞争中心说)

⑽ 小股东可不可以进行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法律上尚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和标准。
判断指标:
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上市公司的并行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例如华润集团下的华润超市和深万科下的万佳百货,一个是立足于生活小区的小型超市,一个是综合性的商场,从市场定位、客户对象等还是有区别的,并且华润集团和深万科一直以来就在各自的商品零售业发展,无论要谁兼并谁都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深万科在公告中这样表述:“华润万方和万佳业务虽然同处零售行业,但因双方业态和经营模式及商品种类存在很大差异,并没有构成直接对立的利益冲突,华润将按照有利于万科长远发展和有利于万科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避免在零售业务方面与万佳发生冲突,并将就零售业务的发展,与万科探讨多种合作的可行性”。因此不能简单判断同业竞争关系,也不能一味简单的要求避免任何层面上的同业竞争关系。在能够通过解释、说明的方式取得监管机构认可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花大量的精力去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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