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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鑫悦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8-07 09:35:21

① 珲春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怎么样

珲春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是2016-01-08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吉林省延边州珲春合作区21号小区。

珲春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22404MA0Y3RP82X,企业法人孙世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珲春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以自有资金对健康体检、医疗、美容、养老公寓、宾馆、旅游、洗浴、餐饮、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医疗器械销售;中草药、土特产品种植加工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珲春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通过爱企查查看珲春华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② 延边办房产证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房产证一般需要:第一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第二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第三房屋的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第四完税凭证第五已婚的购房人:1、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婚姻证明复印件;(六)单身的购房人:1、身份证复印件;2、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3、以及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③ 房产案件中,法官司如何依举证责任规则进行裁判

海某于2002年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的合同,合同约定同年12月底交房,逾期交房超过30天,海某可以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到了交房时间通知海某去收楼,却没有竣工验收合格证,于是海某拒绝收楼。2004年初,海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海某诉称:2003年9月他曾书面致函该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其已交的购房款,遭到拒绝;之后,海某每年都致函、致电、发传真给该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有邮政及电信的收据为凭),对方均置之不理。此间海某还向建设局、公证处进行了查询和投诉。在诉讼过程中,房地产公司承认收到了海某的信函、电话及传真,但否认海某在信函、电话及传真中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要求。海某让对方把收到的信函、传真拿出来看,对方说没保存。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认为海某只能证实向其联系过,不能证实在与其联系的信函、传真、电话里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要求,故请求法院驳回海某的诉讼请求。

依法分析

在本案中,有重大探讨价值的问题是:当海某已举证证明自己曾多次与房地产公司就该合同进行交涉,并且房地产公司也承认收到了海某的信函、传真和电话时,法官如何认定和判断海某与房地产公司之间合同解除的事实,以及如何依举证责任进行裁判的问题。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所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存在,而使该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所应当承担的败诉危险。举证责任不仅制约着裁判结果,也规制着案件事实的证明和证据的提出。比如,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展开案件事实的调查,当事人则依举证责任提供证据、进行证据交换,可以说,从诉讼伊始到裁判作出的整个事实认定过程,举证责任如同诉讼行为的定向机制,在事实认定上起到了统合各方诉讼行为(包括法官裁判行为)的向心力作用。

这里必须强调的一个基本观念是: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依举证责任进行裁判只是迫不得已的做法,只是在无其他方法认定案件事实真相时的一种无奈的最后的选择。本案中,法官可能面临以下几个选择:

第一,直接依举证责任进行裁判,在海某不能充分证明合同已解除时判决其败诉。

第二,法官基于海某的初步举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调查。比如向电信局等机构调查传真的内容,向曾受理过海某投诉的建设局等机关调查投诉事项等。另外,鉴于房地产公司实际控制着其所收到的信函和传真,法官也可命令其出示该关键证据。然后,法官依据查清的事实再作出判决。

第三,在法院调查后仍然不能确认信函、传真、电话内容,并且房地产公司以种种借口拒绝提交信函、传真时,法官依据经验法则,结合海某提供的初步证据作出符合常理的事实推定。

本案中,在被告已经承认收到原告信函和传真的情况下,仅仅简单的否定信函中的内容是原告通知其解除合同,这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即使作为一个普通人,也不会愚蠢到这种地步:即相信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与一个购房者之间的信函和传真,不是谈论他们之间的合同问题,而是谈论其他毫无意义的话题,尤其在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除了该房屋买卖关系外不存在任何其他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如果房地产公司说,原告在信函和传真中与其闲聊一些合同之外的话题,谁会相信这种托词呢?

既然海某已就本案事实提供了初步证据,即在诉前曾与对方有过多次的信函、传真、电话联系,对方也承认有此联系,但是否认涉及合同解除的事实。因此,法官此时就要判断:海某与对方之间的多次联系是否涉及到合同解除。法官应根据海某提供的重要的初步证据,结合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作出相应的判断。如果海某连此前与对方就合同问题进行交涉的初步证据都不能提供,并且法官通过必要的调查手段也不能获知该事实,那么毫无疑问,法官应依举证责任进行裁判,判决海某败诉。

技巧提示

本案涉及收楼时的竣工验收合格证。目前一般不再对建设工程颁发验收合格证而改为竣工验收备案表,而有些地方要求开发商交房时既要建设工程颁发验收合格证也要竣工验收备案表。因此如果开发商未能在交付房屋时具备建设工程颁发验收合格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表,则房屋并不符合交付的法定条件,作为买受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④ 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是否有约束力

2001年8月,姚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2001年12月,双方办理了房屋验收和交接手续。该房屋交付后,姚某同意将该房屋交给S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某房地产公司与S公司于2001年5月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2元,该收费标准经过区物价管理部门审批。2002年9月,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因与S公司就服务费收费标准未能达成一致,双方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姚某从2002年3月起,拒交物业服务费。s公司同其交涉未果,于2003年2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某房地产公司与s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姚某是否具有约束力。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指的是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一般应当由业主大会决定。但实践中物业“滚动开发”的情况较多,业主人住是个逐渐的过程,物业开始交付给业主到业主大会成立往往有段较长的期间。为了对物业进行管理养护,保障先期入住业主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销售租赁环境和居住环境,这时就需要物业管理企业的介入,由其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在全部房屋售出之前,建设单位拥有未售房屋的所有权,一般是大业主,法律规定由其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

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1994年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对此也作出相应的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名称、住所;(2)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和管理项目;(3)物业管理的合同期限;(4)物业的管理费用;(5)物业管理的要求和标准;(6)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7)违约责任;(8)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如公共设施、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保安服务,保洁服务,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等。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但其服务的对象包括了入住业主,对业主具有约束力。首先,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之前,由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法律创设的制度,具有强制性,业主不得以合同并非由其签订为由拒绝履行;其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存在着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行为的最终受益者是业主,业主理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另外,法律法规一般规定在房屋买卖时,买卖双方应当就前期物业服务作出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或者要求房屋买受人与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协议。如1998年《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2001年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与S公司2001年5月签订的合同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姚某在购房时同意将该房屋交给S公司统一管理,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姚某具有约束力,姚某应当履行。

技巧提示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资质等级:

证书编号: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规划平面图见附件一,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二)

第二章服务内容与质量

第二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2.;

3.。

第四条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标准见附件五)。

第五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章服务费用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以下第种方式: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11)。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按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2.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元/月.平方米;

别墅:元/月.平方米;

办公楼: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元/月.平方米;

物业:元/月.平方米。

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

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每月/每季/每年)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每月/每季/每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

第七条业主应于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由甲方全额交纳。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年/季/月)交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履行交纳义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乙方应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次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对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第四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九条停车场收费分别采取以下方式:

1.停车场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2.停车场属于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优先使用权,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费。

乙方从停车费中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提取停车管理服务费。

3.停车场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业主购置的,车位使用人应按露天车位元/个.月、车库车位元/个.月的标准向乙方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

第十条乙方应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管理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会所属(全体业主/甲方)所有。

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下列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停车场、会所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统一委托乙方经营,经营收入按下列约定分配:

第五章物业的承接验收

第十三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对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确认查验过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以下问题:

甲方应承担解决以上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第十五条对于本合同签订后承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甲乙双方应按照前条规定进行查验并签订确认书,作为界定各自在开发建设和物业管理方面承担责任的依据。

第十六条乙方承接物业时,甲方应向乙方移交下列资料:

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

第十七条甲方保证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成立前,乙方应配合甲方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乙方根据规章制度提供管理服务时,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给予必要配合。

第十九条乙方可采取规劝、、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乙方应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甲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乙方的同意;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相关业主和甲方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乙方与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第二十三条甲方应于(具体时间)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位于;住宿用房平方米,位于;用房平方米,位于。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七章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第二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续筹。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约定,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由甲方赔偿由此给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条除前条规定情况外,乙方的管理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应按的标准向甲方、业主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三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七条的约定,拒绝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乙方修复,修复费用及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四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物业管理服务中断的;

2.乙方已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但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损失的;

3.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因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5.。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合同期满前一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甲方应在本合同期满前选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三十七条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及时完整地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移交给甲方或一代管。

第三十八条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包含本合同约定的内容;物业买受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即为对接受本合同内容的承诺。

第三十九条业主可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第一种方式处理:

1.向一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50.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只达成口头协议,没有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则口头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某物业管理公司与某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商定,该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双方口头约定服务的项目及费用,但未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承接物业后,发现小区外部设施年久失修,周围环境需要清理,于是对小区进行全面整顿,物业管理公司为此垫付了一笔费用。物业管理公司公告增收服务费用时,业主提出当初口头约定的物业服务费并没有这么高,拒绝交纳超出部分的服务费用。物业管理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法分析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由此双方就物业管理的范围产生了不同的认识,物业管理公司整顿小区属于日常管理的合理范围,所支出的费用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小区业主应当支付物业管理公司超支的费用。

依合同法理论,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类独立的合同类型,属于合同法上无名合同范畴。物业服务合同与合同法上的委托合同有类似之处,又具有自身鲜明的特征。《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虽然简便快捷,但由于没有必要的书面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司法机关难以查清事实真相。而订立书面合同,以文字形式记载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合同纠纷时有据可查,便于分清责任。物业服务合同是确定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合同是否依法订立、内容是否详细、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对于维护双方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举足轻重。因此,《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那么,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而只是达成口头协议,其法律后果如何呢?《物业管理条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是合同的形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以口头形式商定物业管理事宜,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履行了双方约定的义务,业主也接受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依《合同法》第36条,该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的事项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维修更新;(2)环境卫生、绿化管理服务;(3)公共秩序、治安保卫管理,如进出管理、车辆停放管理;(4)物业档案资料保管服务。当然,除了上述公共性质的管理事项外,个别业主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专项特约服务,《物业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年久失修的外部设施进行修缮,清理小区周围环境,属于日常管理服务事项,为整顿物业而垫付的管理费用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业主应当承担超支部分的费用。

技巧提示

那么物业服务费用如何确定?物业服务费用由谁交纳?不交物业管理费用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引自延边人民出版社《法律高手》

⑤ 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是2012-04-11在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吉林省珲春市文化路388号(65811部队对面)。

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222404589499712H,企业法人王芙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长春欧亚集团珲春欧亚置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及销售(凭资质证书经营);销售:化妆品、食品、图书、期刊、音像文体用品、医疗器械、体育用品、健身器材、花卉、冷冻、冷藏食品、茶叶、计生用品、保健食品、日用品、玩具、文化用品、烟(限零售)、酒、蔬菜、水果、水产品、百货、针纺织品、服装鞋帽、金银饰品、工艺美术品、家用电器、五金交电、电子机械及器材、电子产品、仪器仪表、照相器材、电脑及配件、耗材、通讯器材、建筑材料(不含木材)、家具及室内装修材料销售;首饰 加工;钟表眼镜销售及维修;儿童乐园;电子游戏;广告业务;广告设计制作;场地租赁;房屋租赁;信息咨询(不含中介);代收水费、电费、取暖费;农副产品收购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吉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91645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24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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