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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终止转让股份

发布时间:2022-10-23 12:59:53

❶ 股东想要退出公司股份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公司股东想要退出的可以通过以下的手段来办理:1、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其他人;2、向公司申请减资;3、向公司申请回购股份;4、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5、公司破产清算之后退出。股权转让: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公司减资: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要求公司回购: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因而,一般通过解散而退出应该采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规定的足够表决权的股东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议,公司一经解散,那么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破产清算退出:《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想要退出公司股份是比较复杂的,并且当事人不可以擅自退出,因为擅自退出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罪。构成该罪的有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罚金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支付,应该及时的缴纳,避免逾期产生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❷ 股东想要退出公司股份怎么处理

公司存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又称公司股权回购)的方式。转让出资(即股权转让)分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一、对内转让指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进行转让,只要股东之间就价格、价款交付、股东登记变更等达成协议即可。
二、对外转让,指对公司原股东之外的购买者转让。这种转让其一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二为保障转让人的转让权,法律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部分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对外转让。其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除此之外,按照转让数额多少,还可以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拓展资料
股份价格评估的三种方式:
一、协商价格。协商价格是退出股东和其他股东谈判的结果,如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公司可以按照协商的价格收购股份。采用这种方式省时省力,但提出退出公司的股东往往处于劣势,退股的股东可能会损失一部分利益。
二、章程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计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以后可能发生股份收购时的价格。由于公司的财产价值是随时变动的,事先约定好的价格可能会高于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实际价格,也可能会低于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实际价格,有时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偏差,在章程中事先约定好计算方法是比较灵活的做法。例如可以约定以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公司账面价值来计算收购价格,也可以将股东的原始出资予以退回,还可以约定由专门机构构进行评估。
三、司法评估价格。当提出退股的股东与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达不成一致意见时,诉讼就会成为最后的选择。在诉讼过程当中,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评估的申请,由法院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为了保证股东能够顺利退出公刮,大多数国家都确定了司法评估的模式。

❸ 控股股东协议取消转让股份是利好吗

一体两面,看怎么解读: 卖方不看好 买方很看好 你站在哪一边? 起决定作用的是主力的解读,他说好就好,他说差就差。

❹ 终止股权转让是利空还是利好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对于现持有人来说是利好消息,对场外散户是利空消息。股权登记后就要分红、配股,多数公司配股、分红后股票一般都会下跌,调整好长一段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 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 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❺ 我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想退出股东股份 我占股份15% 我已说是无偿转让 其他股东不同意接收我的股权

不需要走法院这个程序,如果别的股东的不愿意接收你的股份,可以挂平台上出售,或者到工商注册处减小注册资金,从而你的那部分就拆出来了,

❻ 终止转让股权是利好还是利空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对于现持有人来说是利好消息,对场外散户是利空消息。股权登记后就要分红、配股,多数公司配股、分红后股票一般都会下跌,调整好长一段时间。看到不少朋友对股份转让还存在模糊的认识,我来简单谈一下个人的看法,我为什么认为新的非流通股股权转让规则对流通股市场是利空。 我国的非流通股市场过去的流通受到国家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导致股权转让十分困难。按照规定,超过总股本5%的非流通股股权转让清算中心才给过户,不足5%的原则上无法过户(交易所公关之后的地下通道不计),除此之外,要想过户只有走司法途径,需要至少两个月的时间和5%的费用。虽然也有一些私下的协议转让但不过户的办法,也有所谓二级半市场的存在,但总体上风险很高,信用存在问题。这就使得非流通股股东除了第一大股东之外,基本都是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无法流通,没有话语权。这也变相增加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的容易程度。可以说,除了控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余非流通股东基本处于套牢地位,除了少数公司的分红,基本没有任何回报,还要为大股东变相掏空上市公司而提心吊胆。 现在呢,新规定明确了非流通股东转让的合理合法和正确渠道。首先,对第一大股东而言,他控制上市公司将不再轻松,因为其它非流通股股东可以随时转让,也潜在恶意收购争夺控制权的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❼ 融创服务终止收购第一服务控股约32.22%股权

今日(1月3日)下午,融创服务(01516.HK)发布公告称,终止收购第一服务控股(02107.HK))约32.22%股权。

公告显示,根据控股股东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由于未能在2021年12月31日或之前达成正式协议,控股股东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已自动终止,管理层股份转让协议及鼎晖股份转让协议亦已因此终止。

融创服务公告截图

对于终止原因,融创服务在公告中称,自2021年10月7日各方订立股份转让协议后,融创服务立即开展了对第一服务控股的尽调工作,且要约人已将收购事项及要约所需的全部资金人民币22.67亿元存入与财务顾问共同监管的账户。

在此期间,第一服务控股的关联方当代置业(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置业)于2021年10月26日发布的《有关于2021年到期的12.85厘优先票据之更新》、于2021年11月1日发布的《1.相关款项未获支付对其他融资安排之可能影响;2.撤销派发2021年中期股息之建议;及3.继续暂停买卖》、及于2021年11月5日发布的《委任财务顾问及继续暂停买卖》等一系列公告,提及当代置业到期票据相关款项未获支付,并因此已导致(或可能导致)其须加快偿还若干其他现有重大融资安排款项,及撤销派发2021年中期股息等。

当代置业发生的流动性问题,对第一服务控股来自当代置业业务的可实现性与可持续性、及对当代置业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均直接造成了重大不确定性。

基于上述情形,融创服务与控股股东卖方就交易对价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进行的调减、及交易安排的相应调整等事项共同进行了协商,经协商调整后的正式协议控股股东卖方已书面表达无异议。然而,控股股东卖方于2021年12月31日突然推翻双方就交易对价及相关交易安排已达成的共识,最终导致正式协议无法于最后终止日完成签署。

此前的2021年11月1日,融创服务与第一服务控股发布联合公告,称于2021年10月7日,要约人订立控股股东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管理层股份转让协议及鼎晖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等股份转让协议,要约人有条件同意收购合共3.22亿股股份,占第一服务控股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全部已发行股本约32.22%,总对价约为人民币6.93亿元,每股股份的对价为2.15元。

今日,第一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公告,应公司要求,公司股份将自2022年1月3日 (星期一)上午九时正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短暂停牌,以待刊发有关本公司的内幕消息及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发出的公告。

截至今日收盘,融创服务股价报6.96港元/股,跌幅为12.45%,最新市值为214.70亿港元。

❽ 股权转让终止影响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终止一般是对股价有一定影响,也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存在一定的影响。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准备协议履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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