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要过董事会吗
非上市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要不要过董事会主要是看公司的规定,如果该公司明确要求需要过董事会的话,则需要经过董事会,如果该公司没有要求过过董事会,则不需要经过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因此,对于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并没有严格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而是由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不过上市公司中这是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指定或强迫公司聘用其推荐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经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随时查阅公司的账簿、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Ⅱ 大多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是由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决定的
监事会决定的
Ⅲ 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一个公司的外部审计机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需要对外披露公司内部财务状况的真实性,这关系到每一个股东的切身权益,以及有希望购买该公司股权的“准股东”们的权益,所以它要求事务所相对来说,要保持独立性与客观性。而董事会仅仅代表一小部分大股东的权益,它所选出来的审计机构一定会是与他们有利益关联性的,所作出的审计报告,也会有失公允。所以必须有股东大会集体作出决定,这样遴选出来的事务所,才符合大多数股东的期望
Ⅳ 会计公司是谁决定是否录用
公司应该依法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公司业务的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被公司聘用后,公司应依法向其提供公司真实账目情况。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Ⅳ 股东大会一年召开几次
法律分析: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要视情况而定,召开分两种,一种是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公司自行决定;第二种是在出现重大问题时临时召开。但是当董事人数不足规定人数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时,应当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Ⅵ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区别
您好,关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区别,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 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Ⅶ 研究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建设
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核心是法人治理结构。在法人治理结构中,最主要的是董事会。各国公司法与证券交易所都要求公司建立董事会,并且董事会必须满足一系列要求,如必须满足一些特定的章程,董事应独立于经理层等方面的规定。可见董事会应该是法律与法规的严物。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我国的公司法已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市场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法人治理的特殊性。比如股东必须属于事务所的专职执业人员。当股东离开事务所时应当首先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再比如法人代表必须具有出资人资格且一般都实行两权合一制度,董事长、法人代表、所长、总经理和主任会计师都由一人担任。此外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不同的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同属专职执业人员因而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治理中的牵制表现为经常的、序时性的约束。
一、事务所董事会的现状与问题
由于我国恢复注册会计师行业只有二十几年的历程,整个行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存在规模小,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会计师事务所有的为有限责任事务所,有的为合伙事务所,其出资人均为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没有法人出资。其特殊的出资人决定了董事会在规模、独立性以及质量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一)大多数事务所股权相对集中,未设置董事会
有些事务所在设立时,为了获取主管部门的批准设立文件,出资人为符合条件的5名注册会计师。但实际出资人只有一名或两名注册会计师,股权相对集中在一两名注册会计师手中,其余股东为持股比例很低的注册会计师,或者由不具备条件的人出资,以符合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挂名的出资人,此种情况的事务所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或重大事项决策由实际控制人来控制,体现的是“资合”特性,而不是根据事务所行业“人合”的特性来行使表决权。该类事务所没有设置董事会同时也不需要设置董事会。
(二)少数事务所股权相对分散,股东人数众多,业务骨干甚至一般员工均持有事务所股权
该类事务所虽然设置有董事会。在董事会表决时采取一人一票或其他体现“人合”特性的表决权方式。但在事务所日常经营中或事务所重大事项决策时,往往一两个人说了算。
(三)组织建设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事务所内部更多的是依据《公司法》通过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制度来实现内部治理的。但在实际运行中,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能真正发挥监督作用的只占三分之一左右,特别是在股权高度集中的事务所,承接重要业务的最终控制人主要是主任会计师或首席合伙人,其次是其他合伙人。事务所内部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管理层的行为可能会出现严重偏差而无法及时得到发现与纠正,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以及事务所的利益也都可能受到损署。同时,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成员均为出资人兼任,为股东董事会,没有独立董事、职工董事,所以,有必要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的组织建设问题。
(四)决策机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大多数事务所对重大问题的决定还是以股权进行表决的。如果股权集中于少数股东手里,董事会又受制于股权较多的少数股东,那么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将会更多地考虑少数股东的利益,忽略其他股东的利益和职工的利益。
由于事务所是执业人员流动频率高的行业,随着事务所规模的扩大,需要吸收引进新的执业人员,特别是优秀骨干人才。所以,事务所有必要根据行业“人合”的特点,不断地吸收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参与事务所重大问题地决策,采取一人一票或其他体现“人合”特性的表决方式,从而有利于事务所的发展壮大,并能留住优秀人才。同时,在会计师事务所大部分出资人都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股东、同时又处于被管理的地位。出资人的双重身份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上的难度,即主要管理人员既要对所有股东负责又要对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员工实施管理。所以,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相互制衡与不相容职权分设机制进行权力分配,从制度安排上为会计师事务所“人合”和管理层分工和谐治理奠定基础,避免因制度安排缺陷而引发的种种管理矛盾。
(五)独立性存在的问题
对一般公司而言,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其职责是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生严经营决策和任免公司经理等。但与一般公司不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治理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中统一,事务所的董事会成员为事务所的出资人,肩负着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双重身份,其目的主要在于强化出资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意识同时也便于出资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层进行风险管理和监督。但与此同时,也就存在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基本上融合在一起。董事长或执行董事就是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此种情况下,董事会的独立性就不存在。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以下情形: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与董事会运作,并且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主任会计师,负责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与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运作,并且负责日常经营管理。上述情形下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治理架构,弊端一方面在于权力过度集中,不利于充分发挥“人合”优势,阻碍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另一方面在于不符合权力合理制衡原理,遇到主任会计师不称职情况下,会导致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机制运作不畅,易伴生管理矛盾与纠纷。尽管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几乎与股东会重合,但并不排斥不相容管理职权分立与合理制衡管理规原则。所以,在实践中,可以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来弥补其独立性不足的问题。
二、对加强事务所董事会建设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的决策机制
在一些公司中,执行层与董事会高度重合,或者执行董事在董事会中占优势,因而内部人控制现象非常普遍。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层治理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集中统一,事务所的董事会成员为事务所的出资人,肩负着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双重身份的这种客观事实,针对以上的分析,我们提出相应的完善董事会决策机制的对策:合理确定董事会规模,而且尽量采用奇数;优化董事会中独立董事、职工董事和股东董事的构成;董事会和总经理应两权分离;改善董事激励机制(包括薪酬和持股数),将薪酬制度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搭配起来。
(二).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结构与运作
应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借鉴上市公司的运作经验,吸收独立董事参与事务所重大问题的决策,另一方面根据行业“人合”的特点,不断地吸收职工董事参与事务所重大问题的决策。在完善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运作上,一方面,在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关,又是事务所日常管理工作的决策机关,董事会不能越权代替股东大会。在完成权力的分配以后,有事讨论,严格按程序、按规定去办,特别是表决制度,一定要严格执行。另一方面可以考虑通过设立各种专门委员会来发挥制衡作用,可以有效弥补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制衡机制严重不足的缺陷。例如,通过独立薪酬考核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对每个合伙人和每个项目的质量实施独立控制,同时,在工作程序的设计中,专业问题也必须由有关部门审核,而不是由项目负责合伙人决定,可以防止个人独断出现失误或其他问题。
Ⅷ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吗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由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应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如无正当理由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则不应接受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应予协助并在必要时提供工作底稿。由上述规定可见,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更换是极其敏感的,但是每年都存在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因为各种原因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另外2006年版的《上市公司指引》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Ⅸ 股东大会职责具体有哪些
一、股东大会职责具体有哪些?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是相对于公司董事会而言的,并不能理解为其职权的无限性。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只能决定涉及股东权益的事项,主要是一种否定性的权力。在公司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股东大会主要反映控制股东的意志,公司中小股东意志难以在股东大会中得到反映和体现。股东大会制度作为 公司法 中的一个制度,是与其他制度紧密相联系的,确定股东大会职权事项,必须考虑与公司法中的其他制度协调。公司股权结构不同,股东大会所起的作用就不同。从应然的角度看,公司利润分配、人事任免和涉及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事项应该专属于股东大会,其他事项可由股东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由 公司章程 规定。 股东大会一共有13项职责: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 清算 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3)审议法律、 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股东大会有什么作用? 1,对公司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2,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本项为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议特有的职权)。 综上所述,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可以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但股东大会参加的股东受股权比例限制,有部分小股东对于决策其实并没有太重大的参与感,相对来说,股权比例大的股东比较有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