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流程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流程是:
1、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3、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签订转让协议;
4、办理交割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第三十八条
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㈡ 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可以撤销吗
法律分析:公司股东股权转让一般不可以撤销。但基于重大误解或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㈢ 终止转让股权是利好还是利空
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对于现持有人来说是利好消息,对场外散户是利空消息。股权登记后就要分红、配股,多数公司配股、分红后股票一般都会下跌,调整好长一段时间。看到不少朋友对股份转让还存在模糊的认识,我来简单谈一下个人的看法,我为什么认为新的非流通股股权转让规则对流通股市场是利空。 我国的非流通股市场过去的流通受到国家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限制,导致股权转让十分困难。按照规定,超过总股本5%的非流通股股权转让清算中心才给过户,不足5%的原则上无法过户(交易所公关之后的地下通道不计),除此之外,要想过户只有走司法途径,需要至少两个月的时间和5%的费用。虽然也有一些私下的协议转让但不过户的办法,也有所谓二级半市场的存在,但总体上风险很高,信用存在问题。这就使得非流通股股东除了第一大股东之外,基本都是处于极其弱势的地位,无法流通,没有话语权。这也变相增加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的容易程度。可以说,除了控制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其余非流通股东基本处于套牢地位,除了少数公司的分红,基本没有任何回报,还要为大股东变相掏空上市公司而提心吊胆。 现在呢,新规定明确了非流通股东转让的合理合法和正确渠道。首先,对第一大股东而言,他控制上市公司将不再轻松,因为其它非流通股股东可以随时转让,也潜在恶意收购争夺控制权的可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㈣ 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是利好还是利空
需要看情况, 上市公司 实控人发生变更后,或引入新的优质资产,对公司未来发展有利,大概率提高盈利能力。因此,上市公司实控人变更大多数属于利好消息。 司法第35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向公司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按照这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事先将与转让事项有关的信息包括受让方主体情况、拟转让股权比例、转让价格等向公司通报,由公司股东会对是否同意该 股权转让 作出决议。
㈤ 新赛股份终止控股权转让,湖北首富在A股首度遇挫
A股上市公司近年频繁出现控股权转让的交易,新赛股份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42.10%的新疆艾比湖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新疆艾比湖总公司)也在曾努力筹划这一幕,其拟公开征集受让方,协议转让所持公司股份1.37亿股(占总股本的29%),并初步确定湖北首富阎志旗下的卓尔控股为拟受让方。
不过,新赛股份的最新公告却显示,鉴于双方就本次交易的具体受让条件、权利义务等条款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新疆艾比湖总公司经与卓尔公司友好协商,共同决定终止本次交易,至此,本次公开征集未能产生符合条件的受让方。
同时也意味新赛股份控股权易主失败,湖北首富阎志旗下的卓尔控股入主公司未能成行。在最近两三年的时间里面,湖北首富阎志对A股市场发起了强力的进攻,疯狂买买买,并且攻无不克,相当强势:先是经过6次举牌后启动要约收购,最终击败不愿退让的汉商集团原控股股东武汉市汉阳区国资办,成功拿下A股上市公司汉商集团的控股权,接着在今年完成4度举牌创业板企业华中数控,击败华中数控原大股东武汉华中 科技 大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拿下了华中数控第一大股东之位。
新赛股份此番却让在A股市场掀起巨浪的湖北首富阎志首度遇挫。新赛股份是一家主营棉花及相关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的新疆企业,公司背景雄厚,控股股东是新疆艾比湖农工商联合企业总公司,实际控制人农五师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不过新赛股份这些年经营状况并不好,虽然2017年和2018年公司均实现了盈利,但是分别只有1110.02万元和2036.40万元的级别,此前2015年和2016年则分别巨亏1.10亿元和4.74亿元,公司还因此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戴帽成为了*ST新赛。如果从反映主营业务经营状况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的净利润来看,新赛股份甚至从2011年一直亏损到了2018年,已经连续8年没有盈利,企业市值也偏低,逐步沦为市场眼中的壳资源股。
时值国企改革的推进,本次新赛股份的控股股东新疆艾比湖总公司筹划控股权转让多少也有“让贤”,为新赛股份引入实力强劲的新控股股东,帮助新赛股份走向经营正轨的打算,只是最终和湖北首富阎志旗下的卓尔控股的“条件”未谈拢。
接下来不排除新赛股份的控股股东新疆艾比湖总公司会继续寻觅适合的“接盘方”,不过参考其本次股权转让的那些条件,诸如拟受让方近两年应为中国500强企业,还需承诺不将新赛股份注册地址迁离第五师双河市、确保上市公司三年内年均实现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不主动裁减员工、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向新型产业化转型升级等,要满足和愿意接受这些条件并不容易,也难怪湖北首富阎志旗下的卓尔控股最终选择放弃。
㈥ 公司法股东退出怎么退股,应该注意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 的执行决策由公司董事会在征求股东们的意见在投票决定的。股东们的作用是非常之大的,很多时候股东们为了公司的盈利都会有一定的贡献,但是有时候公司面临破产或者因为某些原因股东是可以提出退出的要求的,那么 公司法 股东退出是如何规定的,应该注意什么? 一、股东要如何退股? 股东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后,因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要求 股东退股 ,原因很多: (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 (2)股东死亡。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列入遗产。若 继承人 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就得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 (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作为非股东一方配偶很难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非股东的配偶常要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 (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而欲退股。 (5)公司陷入僵局。 (6)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 强制执行 。 (7)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 《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与05年修改前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只是把原来的“抽回出资”变更成为“抽逃出资”,一字之差,却建立起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与新《公司法》第75条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规定配合适用,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找到了一条退出公司的门路。 但总体上讲,我国目前对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退出问题的立法尚不完备,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和人合的性质,公司的设立运行建立在股东相互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之上。实践中若股东之间的关系极度恶化,股东要实现退出是相当困难的。其一,由于股东之间不合作,以致难以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甚至连股东会议都无法召开。其二,对外转让股权时面临不能取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或原股东对新股东表示出不接纳或不团结的意向,而致没有人愿意受让股权。对公司内部股东转让股权时,原股东可能利用把持公司的优势使退出股东在财务、资产等方面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境地,从而使其权益受损。 公司消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情形: (1) 公司章程 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应当终止经营的情形出现。公司在此种情况下应予解散, 清算 后公司注销; (2)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 (3) 公司破产 。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被依法责令关闭。法律、法规对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两种方式: 其一,直接规定停业或关闭。例如,《 环境保护法 》第39条规定; 其二,规定吊销 营业执照 。例如,《 产品质量法 》第37条规定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规定公司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经限期仍逾期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192条的规定,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存续情况下的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选择适用转让出资或者强制公司收购股份(又称公司股权回购)的方式。转让出资(即 股权转让 )分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 1、对内转让指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进行转让,只要股东之间就价格、价款交付、股东登记变更等达成协议即可; 2、对外转让,指对公司原股东之外的购买者转让。这种转让其一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二为保障转让人的转让权,法律规定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部分股份。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对外转让。其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除此之外,按照转让数额多少,还可以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 强制公司收购退出股东的股份还涉及到收购价格这一重要问题,价格偏低会损害退出股东的利益,价格偏高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如何确定收购价格成为双方关注的核心问题。收购价格的确定,通常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式: (1)协商价格。 (2)章程事先约定的价格或者计算方式。公司章程可以事先约定公司收购股份的价格,作为以后可能发生股份收购时的价格。例如可以约定以股东提出退股时的公司账面价值来计算收购价格,也可以将股东的原始出资予以退回,还可以约定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3)司法评估价格。当提出退股的股东选择 诉讼 进入退股,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评估的申请,由法院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股东退股的分类从股东退股所依据的意思表示来划分其一为协商退出。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公司成立伊始订立的合同或者章程中事先规定好股东退股的情形。另一种情形是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一方股东提出退股,其余股东表示同意的退出。其二为单方退股,指股东不能、不愿或者不适合继续参加公司的经营,而退出公司的方式,例如强制公司回购股权。 那么,如何实现股东的退出权,让股东退出公司呢? 1、我们建议股东建立事先的防范机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章程中规定退出的条件和程序。考虑到将来可能出现的矛盾状态,预先规定应尽可能详尽。比如: (1)规定当控股股东把持公司,限制其他股东参与管理的情形发生时,受侵害的股东可退出公司,其他股东必须清算其权益; (2)规定当某股东和其他股东发生矛盾,不愿与其他股东合作继续经营公司时,该股东可以退出,并视为已得到转让股权的许可,其他股东应收购其股权,并就收购款项及相关所有者权益等 承担连带责任 ; (3)规定当公司连续两个财务年度不能使利润达到净资产的5%时,只要任何股东提出公司解散,视为已形成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议,公司得依法进行清算等等。根据公司的行业,股东等具体情况不同,可预设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股东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技巧,保障自己退出的机会和权益。股东在 合作协议 中规定股东退出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是不可取的。我们建议应由公司章程设定股东退出公司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为宜。中国政法大学的赵旭东教授认为 公司设立 后,原合作协议即告失效,股东不得依据协议对设立后公司的相关事项提起诉讼。 2、为有效保护了持有不同意见的小 股东权利 ,对大股东滥用权利进行了有效制约, 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退出机制,新《公司法》第75条规定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对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退股是法律赋予股东的一项权利,为保证股东真正享有退股的权利,新《公司法》第75条第2款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退股的限制与第三人利益保护。股东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 债权人 的清偿。新《公司法》没有对股东退股做出必要的限制规定。笔者认为对股东退股应当做出限制: (1)公司负债大于资产的情况下,退股股东应当提供担保。 (2)公司收购价格不能超出公司的净资产,否则,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受到损失。 (3)股东退股应当履行公示程序,按照公司减资的程序,通知或者公告公司的债权人,债权人不同意股东退股的,公司应当清偿其 债务 ,然后继续进行退股工作。 公司的股东退股注意事项 小型公司的大多数是几个朋友或亲友们作为股东而成立,共同出资、出人力,出经营管理、出业务资源等,但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可能因为经营意见不合或经营策略改变导致各股东无法继续,故而部分股东退出公司经营,俗称“退股”,但从其操作手法并非公司意义上的退股减少注册资本,其实质上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 1、退股为什么是股权转让而不是减少资本金。 大多数小型公司在成立之初,多是找中介 代理 公司垫资注册,名义注册资本金50万元或100万元,但实际投入仅仅10万元或20万元等。如果严格按照减资程序处理,必须首先要缴清注册资本,小型公司股东是无法做到的。所以,股东退出公司经营比较简易办法就是原股东将手中股份全部转让其他股东,即实施股权转让。 2、股东退股型股权转让的要点 (一)退出股东的注意要点: (1)避免追缴不实资金的责任。多数公司成立时属垫资型,其 公司注册资金 是不实的,股权受让方也清楚出资情况,有必要明确约定 注册资金 充实责任由受让方负责。如果不约定清楚,可能出现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拒不付款,公司则要求你补缴注册资金。 (2)明确划清权利义务。大多数退出公司之前,向公司投入资金、劳动力、技术、业务资源等,除资本可以数字定量确定外,劳动力、技术、业务资源等无形资产均无法实施核定,所以股东在退出时必须明确划定劳动力、技术、业务资源等无形资产如何处置。 (3)约定股权转让款的付款时间、金额和 违约责任 。实践中,大多数退股纠纷争议都是受让方不支付股权转让款,有必要将股权转让款支付金额、实践和违约责任具体约定明确,如 管辖 法院、 律师 费承担、 违约金 额等需要一一列明。 (4)公司承担付款方不合法,可以作为付款担保方。过去多数退股案例中,约定公司承担退股付款责任,与事实上 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是不符,如果诉至法院,法院将是按 无效合同 处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受让方基本是控制公司,公司财产是其个人的主要财产,一般优选做法是:受让股东承担付款责任,公司承担担保付款责任,从而保障连带付款。 (二)受让股东的注意要点: (1)务必划清退出股东的技术、业务资源、商业秘密利用的情况,必要情况下可以约定限制竞业条款。 (2)约定商业信誉维护。很多退股案例中,退股原因是 合伙人 不和,那么退股后就可能存在故意中伤、甚至诽谤原来合伙人或公司的情况,而小型公司来说任何一点点信誉损伤都是致命的,故有必要严格约定商业信誉维护,不得有任何中伤和诽谤行为。 (3)约定部分退股款作为 保证金 。约定保证金的目的就是保证公司能够平安过度,避免因为股东退股后不当行为造成公司的不当伤害,督促退出股东遵守退出约定,不得竞业,不得侵害商业秘密。不得诽谤等等。 股东的退股是不受限制的,是完全自由的,但是必须要在一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之下。如果股东恶意退股,不仅得不偿失,还要对自己恶意退股的行为负责,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公司法股东退出有着严格的界定,在股东选择退股的同时一定要注意。
㈦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是怎么的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流程:
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
二、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三、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评估、验资;
五、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
六、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㈧ 股东不愿意退股、转让怎么办
股东不同意退股那么就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是行判定,如果是其它股东不同意股东以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退股,那么对于不同意者那么就需要优先的购买此股权,这都是有法律规定的。㈨ 股权转让终止影响有哪些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终止一般是对股价有一定影响,也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存在一定的影响。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准备协议履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㈩ 终止股权转让是利空还是利好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股权转让对于现持有人来说是利好消息,对场外散户是利空消息。股权登记后就要分红、配股,多数公司配股、分红后股票一般都会下跌,调整好长一段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 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 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十二条 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 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