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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完成暨股份变动

发布时间:2023-01-23 05:25:51

⑴ 企业回购自己的部分股票,回购前和回购后的每股收益的计算会改变吗

回购的股票要冲减股本,股本变小了,每股收益及每股净资产都会上升. 因为在财务上股票回购的账务处理是,借:股本,借:资本公积,贷:银行存款,就是说减少股本,同时按照市价与股票面值的差额冲减或增加资本公积,因目前我国的股市发行的股票都是1元面值的,所以回购的市值肯定会大于股票面值,所以同时会冲减资本公积.公司回购股票,通常是公司经营业绩良好,流动资金十分充裕,而暂时又没有什么好的投资项目,为了增加现有股东的持股收益水平,回购股票并注销使公司的总股本缩小,平均每股的利润及每股净值当然会上升了,这对持有股票的所有股东都是件好事. 附:每股收益=税后利润/股本,每股净资产=所有者权益额/股本

⑵ 股票回购结束后会怎样

1、股票回购后能够直接改善公司资本的结构,所以对于股价的变动,这种改善是一个简便的途径。它可以利用企业多余闲置的资金来回购在外的一小部分股份,虽然这能够降低公司的实收资本,但是资金得到了充分利用,股价也会因为回购股票后有所提高。2、公司的股价过低,肯定会影响公司的市值。而且公司的股价过低,也会引起股民们的信息,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产生怀疑,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回购本该属于本公司在外的股票,不仅能够稳定公司股价同时还能提高公司的形象,所以说在股票回购后,股价自然会有一定的上涨,且在上升过程中,也更能够吸引投资者关注公司的状况,从而得到消费者的认可。有了消费者对公司产品的信任和认可,那业绩自然也会上升增加;而且还有一点就是,在股价过低时进行股票回购,也是保护公司形象的有力途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九十九条股东会的职权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⑶ 回购完成后股价怎么走

股票回购后能够直接改善公司资本的结构,所以对于股价的变动,这种改善是一个简便的途径。它可以利用企业多余闲置的资金来回购在外的一小部分股份,虽然这能够降低公司的实收资本,但是资金得到了充分利用,股价也会因为回购股票后有所提高。
拓展资料
股票回购对公司有以下六点影响:
(1)股票回购有着与股票发行相反的作用:股票发行被认为是公司股票被高估的信号,如果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的股价被低估,通过股票回购,向市场传递了积极信息。股票回购的市场反应通常是提升了股价,有利于稳定公司股票价格。如果回购以后股票仍被低估,剩余股东也可以从低价回购中获利。
(2)当公司可支配的现金流明显超过投资项目所需的现金流时,可以用自由现金流进行股票回购,有助于增加每股盈利水平。股票回购减少了公司自由现金流,起到了降低管理层代理成本的作用。管理层通过股票回购试图使投资者相信公司的股票是具有投资吸引力的,公司没有把股东的钱浪费在收益不好的投资中。
(3)避免股利波动带来的负面影响:当公司剩余现金是暂时的或者是不稳定的,没有把握能够长期维持高股利政策时,可以在维持一个相对稳定的股利支付率的基础上,通过股票回购发放股利。
(4)发挥财务杠杆的作用:如果公司认为资本结构中权益资本的比例较高,可以通过股票回购提高负债比率,改变公司的资本结构,并有助于降低加权平均资本成本。虽然发放现金股利也可以减少股东权益,增加财务杠杆,但两者在收益相同情形下的每股收益不同。
(5)通过股票回购,可以减少外部流通股的数量,提高了股票价格,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司被收购的风险。
(6)调节所有权结构:公司拥有回购的股票(库藏股),可以用来交换被收购或被兼并公司的股票,也可用来满足认股权证持有人认购公司股票或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转换公司普通股的需要,还可以在执行管理层与员工股票期权时使用,避免发行新股而稀释收益。

⑷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适用本细则: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除前两款规定以外情形回购股份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通知》、本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 上市公司有回购股份意愿的,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中与回购股份相关的内容,明确规定可以由董事会决定实施的回购情形,完善回购股份的持有、转让和注销等有关机制,健全回购股份的内幕信息管理等制度。

第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合理发出回购股份的申报指令,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条 上市公司全体董事在回购股份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全体董事应当承诺回购股份不损害上市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支持上市公司完善回购股份机制、依法实施回购股份,加强投资者回报;不得滥用权利,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本所鼓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依法提供资金支持。

第八条 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第九条 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提供服务、出具意见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二章 回购实施的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二)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三)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依法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回购股份:

(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上市公司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参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下列资金回购股份:

(一)自有资金;

(二)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

(三)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四)金融机构借款;

(五)其他合法资金。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并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拟用于多种用途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披露各用途具体对应的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拟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出售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回购股份方案中予以明确并披露。未在方案中明确披露用于出售的,已回购股份不得出售。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回购价格区间上限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的,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其合理性。

前款规定的交易均价按照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除以股票交易总量计算。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回购的具体实施期限。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自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合理安排每日回购股份的数量,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回购股份的,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该股票成交量之和的25%,但每5个交易日回购数量不超过100万股的除外。

上市公司回购B股原则上按前款规定执行,未按前款规定执行的,应当充分披露理由及其合理性。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其交易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本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申报;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但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优先股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回购专用账户仅限于存放所回购的股份。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后拟予以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

上市公司已发行公司债券的,还应当按照债券募集说明书履行相应的程序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相关股东、董监高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其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的同时,一并披露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其未来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等,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回复。

相关股东未回复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提示可能存在的减持风险。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与股份回购相关的申领股东名册、开立回购专用账户、查询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买卖股票情况、注销回购股份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回购股份情况复杂、涉及重大问题专业判断的,上市公司可以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就相关问题出具专业意见,并与回购股份方案一并披露。

第三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出现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了解是否存在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其他事项,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关于公司是否应实施股份回购等措施的意见和诉求。

第三十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享有董事会、股东大会提案权的提议人可以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提议人的提议应当明确具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并至少包括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内容。

提议人拟提议上市公司进行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股份回购的,应当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收到符合前条规定的回购股份提议后,应当立即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将回购股份提议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公告。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提议人的基本情况及提议时间;

(二)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原因和目的;

(三)提议人提议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方式、价格区间、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资金总额至少有一项明确上下限,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1倍;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五)提议人将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并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的承诺(如适用);

(六)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提议的意见及后续安排;

(七)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评估公司经营、财务、研发、现金流以及股价等情况,审慎论证、判断和决策回购股份事项。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就公司的财务和资金等情况是否适合回购、回购规模及回购会计处理等相关事项与公司会计师进行沟通,并在听取会计师意见后,审慎确定回购股份的数量、金额、价格区间和实施方式等关键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合理可行的回购股份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作出授权的,应当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授权议案及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回购股份的,应当在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或者收到该情形回购股份提议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应当及时对外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及时发布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三)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五)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六)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七)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八)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提议时间、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如适用);

(九)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十)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十一)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如适用);

(十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公司法》《意见》《通知》等相关规定;

(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价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

(三)结合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及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和来源等因素,说明回购股份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5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回购方案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披露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大股东和前10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份方案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

第四十条 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发布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

(一)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告前已回购股份数量、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已支付的总金额。

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回购行为。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披露后,非因充分正当事由不得变更或者终止。

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拟变更或者终止的原因、变更的事项内容,说明变更或者终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并应当按照公司制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决策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不得变更为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条 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与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最终回购股份方案相应内容进行对照,就回购股份执行情况与方案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股份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前一日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买卖情况及理由,由公司在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披露。

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拟注销所回购的股份的,应当向本所提交回购股份注销申请和公告,以及中国结算出具的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回购股份注销公告确定的注销日期,及时办理注销和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已回购股份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已回购的股份,应当根据披露的回购用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或者注销事宜。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因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所回购的股份,可以按照本章规定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但下列期间除外: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所称的减持是指上市公司根据前款规定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已回购股份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所得的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

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董事会通过,并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进行减持预披露。

前款规定的减持预披露应当至少公告以下内容:

(一)减持已回购股份的董事会决议;

(二)减持的原因、目的和方式;

(三)拟减持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四)减持的价格区间;

(五)减持的实施期限(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六)减持所得资金的用途及具体使用安排;

(七)预计减持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减持已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等情况的说明;

(九)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减持决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申报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跌幅限制的价格;

(二)不得在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减持申报;

(三)每日减持的数量不得超过减持预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减持数量不超过20万股的除外;

(四)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期间,应当在以下时间及时发布减持进展情况公告,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减持进展情况:

(一)首次减持已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减持已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减持进展情况。

前款规定的公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已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最高价和最低价、减持均价、减持所得资金总额。

公告期间无须停止减持行为。

第五十一条 上市公司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已回购股份,减持期限届满或者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减持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减持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上市公司应当在减持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中,将实际减持已回购股份数量、比例、减持所得资金总额与减持计划相应内容进行对照,就减持执行情况与减持计划的差异作出解释,并就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拟按有关规定在3年持有期限届满前注销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注销回购股份的决议后,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并按照本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股份回购的日常监管

第五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在回购股份等信息依法披露前,必须做好内幕信息管理,不得泄露,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的同时,向本所报送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知情人信息。

前款规定的相关知情人,包括下列人员: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含主要负责人);

(三)回购股份方案的提议人,及其控股股东或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含主要负责人)(如适用);

(四)为本次回购股份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回购股份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适用);

(五)前述(一)至(四)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六)其他在公司回购股份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本次回购信息的知情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五十四条 本所将对上市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进行回购股份的交易行为,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等交易行为进行监察。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未按照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披露回购股份信息的,本所可以要求其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

⑸ 完美资本市场回购股票pe怎么变更

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份回购比例达到总股本 1%暨回购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完美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完美世界”或“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公司决定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的股份种类为公司发行的A股社会公众股,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且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具体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⑹ 股票回购规定

法律分析:股票回购规定具体如下: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⑺ 三钢闽光(002110)机构调研与投资者问答精选(20210310)

1、简要介绍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

回复:2020年生产及经营情况。

(1)生产方面。2020年,公司产钢1137.15万吨、铁968.61万吨、钢材1143.03万吨、焦炭45.7万吨、入炉烧结矿1195.06万吨。

受新冠疫情及公司本部6#高炉大修影响,粗钢产量同比减少了103万吨。上半年,受疫情影响, 社会 库存高企,需求延迟,公司阶段性调整了生产节奏和生产工艺,粗钢产量同比减少41.4万吨,1至4月份同比减少了46.5万吨,5、6月份公司粗钢产量均创造了 历史 最好成绩,7月份生产记录又被刷新。8月18日,公司本部主力高炉6#高炉按计划进入大修,计划工期135天。12月23日,6#高炉复产出铁,比原计划提前11天完成大修,并顺利投产、快速达产,实现了大修项目安全、优质、高效的目标。6#高炉大修实际影响粗钢产量约80万吨,要远好于原预计的约90万吨。

(2)经营方面。3月1日,三钢闽光披露了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0年度业绩情况:营业收入486.36亿元,同比下降4.89%;营业利润37.19亿元,同比下降35.4%;利润总额34.24亿元,同比下降40.88%;净利润25.56亿元,同比下降40.9%。总资产432.99亿元,上升20.05%;负债总额228.24亿元,上升49.17%;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03.62亿元,下降1.64%;资产负债率52.71%。营业利润37.19亿元,较2019年减少了20.38亿,主要是原料成本上升、产量减少、售价下降等原因。2020年拥有自有铁矿石矿山的企业总体更为受益。

利润总额34.24亿元,较营业利润少2.95亿,主要是6#高炉大修固定资产减值损失等原因。

所有者权益203.62亿元,下降1.64%,主要是2020年6月完成重组罗源闽光,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对同一控制下的财务数据追溯调整的原因。

2021年前2个月,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各主要生产基地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前期下达的生产计划目标,2月份,本部烧结、球团、一炼钢、中板、圆棒、二棒日均产量及日发电量均创 历史 纪录,中板小月产量破大月产量纪录。

公司当前正在开展强化系统协同,着力提升运行质量的相关工作。一是各生产基地在保证生产顺行的前提下,结合原燃料采购成本情况,灵活调整配矿配料,确保生产成本最低。二是强化协同降本。重点抓好提高入炉铁水温度、热送温度、热送率、自发电比例攻关,提高系统降本能力。三是强化对标挖潜。各生产基地全面对标挖潜,直面缺点和不足,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完善考核制度,优化考核指标。

3月4日,泉州闽光已经开始了例行的年度检修工作,各系统各工序分阶段检修,计划工期1个月,预计影响粗钢产量10万吨。

(1)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自有资金充裕,资产负债率较低,能保障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

(2)公司股票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计划回购时的每股净资产为7.64元,市净率已经小于1。公司2020年各个季度都实现了盈利,年末的每股净资产预计为8.32元,市净率仍然小于1,所以公司按照披露的回购方案持续开展了回购业务。

(3)提振投资者信心。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在股票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实施股份回购也是对股东权益的维护。(4)所回购股份计划用于股权激励,在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的同时,有利于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将公司管理层和核心员工的个人利益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相统一;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层、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从而进一步促进公司 健康 发展,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如受行业周期性影响或政策规定限制,导致股权激励计划无法实施,公司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之后三年内将该等回购股份予以注销并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如何看待“碳达峰,碳中和”以及工信部提出的“坚决压缩粗钢产量,确保粗钢产量同比下降”?

回复:2020年12月18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确定为2021年要抓好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工信部部长肖亚庆在2021年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提出,2021年我国将坚决压缩粗钢产量,确保粗钢产量同比下降。“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是国家层面的政策要求,“30·60”目标是中国对世界的承诺,各行各业都很重视。钢铁企业是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主体,如何科学规划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路径?行业内已在提高工艺效率,调整冶炼长短流程占比,采用高炉非碳还原工艺,实施碳捕获、利用与封存技术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 探索 研究。

中国是世界最大的钢铁生产及消费国,钢铁产业是我国最具竞争力的产业之一,钢铁企业响应国家号召,按照“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总体目标,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实施低碳转型,将引导这些企业向更加绿色、更高质量、更强国际竞争力发展。如果不积极应对,及早谋划,就会落伍,会被淘汰出局。

压缩粗钢产量,也是国家层面的政策要求。“产能扩张、行业集中度低、原燃料资源缺乏保障”是钢铁行业的三大痛点,加快行业并购重组,有序压减产能,优化产业结构,降低资源消耗强度,是钢铁行业实现更高质量发展,更强国际竞争力的职责和使命。

4.公司未来远景如何规划?

回复:在“十四五”时期,公司仍将专注主业发展,持续做优做强。重点包括:完善产能布局,完成各基地工艺装备改造升级,实现专业化分工生产;围绕“一中心、三协同、十个系统”总体要求,结合应用5G工业网、大数据平台等技术及资源统筹推进智能制造。

5.请介绍一下重组罗源闽光及其转型升级项目建设情况?回复:2020年5月29日,福建省国资委批复通过了重组罗源闽光的评估项目备案表。2020年6月2日,公司七届五次董事会和七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以现金方式收购罗源闽光的议案,其100%股权重组对价约21.5亿元。2020年6月19日,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收购议案,三钢闽光收购罗源闽光100%股权的协议正式生效。2020年6月28日,完成了罗源闽光100%股权过户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罗源闽光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罗源闽光正在实施转型升级项目建设,H型钢生产线设备已安装完毕,原计划2020年底投产,因为部分主机及控制系统为国外进口,受疫情影响,项目工期有所延迟,公司正在积极协调,预计外国专家3月上旬可到达国内,月底可进场调试。H型钢生产线设计年产130万吨,规格范围为200-750mm。

附:活动信息表

(此稿由证券时报e公司写稿机器人“快手小e”完成。)

⑻ 公司回购股票,股份减少,意味着每股收益增加,引起股价上涨。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

注销股票之后,总股本变少,但净利润不变,因此每股收益增加了,股价理论上就可以上涨。

⑼ 回购本公司股份与所有者权益变动

回购股份并且注销股份才会使所有者权益减少。

股份是权益,衣服是资产,两者不能完全等同理解。

股份有限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库存股”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注销库存股时,应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冲减股票发行时原记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回购价格超过上述冲减“股本”及“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的部分,应依次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科目;如回购价格低于回购股份所对应的股本,所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与所冲减股本的差额作为
增加股本溢价处理,按回购股份所对应的股本面值,借记“股本”科目,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⑽ 员工股回购,股价将有如何变化

员工股回购,股价将有如何变化?
娜拉
2018-05-25
大家都知道一些企业执行股票制,就是让员工购买一些公司股票,这样利于公司和员工的收益,那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员工股的确是受益匪浅,今天小编就以员工股来给大家讲讲,如果员工股回购,股价将有如何变化呢,请看以下具体内容。
5月以来,探路者等7家上市公司发布回购预案,苏宁易购等25家公司实施了股份回购计划。多数公司溢价回购,并伴有股份增持计划。业内人士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通常释放出股价被低估的信号。回购股份注销后可以提高每股盈余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提升投资者信心。部分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溢价回购居多
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施完毕后,随即公告拟利用回购的股份推进员工持股计划。以苏宁易购为例,公司5月13日晚发布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已回购的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回购股票价格为6.84元/股,仅为目前股价的一半。
部分公司的拟回购价上限高于目前股价。如英威腾,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约1亿元,以不高于8.45元/股的价格,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回购公司股份,作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截至5月14日收盘,公司股价仅为7.09元/股。又如探路者,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不超过5000万元,不低于3000万元回购公司股份,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6元/股。截至5月14日收盘,公司股价为4.68元/股。
部分公司二级市场股价连续下挫后,打出“回购股份+增持”的组合拳。广博股份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复牌后股价跌幅超30%,公司实际控制人拟增持,公司同时发布了股份回购计划。公司表示,鉴于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出现较大波动,公司认为目前股价不能合理体现公司的实际经验情况。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拟进行股份回购计划。
提振投资者信心
某上市公司高管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通常会释放出股价被低估的信号,是维护二级市场股价的一种手段。回购股份注销后,公司股本减少,使得每股净资产收益率及盈余等指标上升,有利于提振投资者信心。此外,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易于控制成本。
有的公司现金分红水平较低,拟通过回购股份“弥补”投资者。以均胜电子为例,公司计划以自有资金不低于18亿元,不超过22亿元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公司表示,考虑到具有现金分红能力,但因客观原因2017年度现金分红水平较低。通过此次回购,有效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均胜电子负责人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上市公司真金白银回购股份,尽管存款会减少,但对公司长期发展有利。
多家公司发布股份回购预案后,对股价提振作用明显。以远兴能源为例,公司5月6日晚发布回购预案,回购资金总额不超过10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3.6元/股。公司股价次日上涨6.32%,创下2018年以来新高。
以上是给大家讲述的关于员工股回购,股价变化的一些相关内容,从上述内容我们应该能够了解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通常会释放出股价被低估的信号,是维护二级市场股价的一种手段。所以说股市有风险,大家一定要操作谨慎。关于更多的股票投资还请大家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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