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市公司 限售股怎么做股权质押信托(股权质押)客户急
在生活中,可能大家有听过甚至因为需资金应急有做过汽车、房屋质押等手续。其实,股市当中也拥有“质押”这一东西,那么在今天先让大家对“股权质押”的具体内容做一番分析吧。让知识面得到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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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股权质押”?
1.股权质押的意思
其实股权质押是种担保的方式,就是给债务的履行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公司)亦或是第三人依法将其股权暂扣给债权人(银行等),假如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这样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在这里所显示的“股权”不仅是包括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而且包括了这些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或者是没有上市的股票。
2.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原因
如果某个公司决定要做股权质押,这种情况也就说明了,这个公司极有可能出现了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正常的经营生活,财务状况无法维系了,需要大量资金来补充现金流。
出现这样的情况之后,就需要进行股权质押了:
若某企业由于近段时间需要资金2000万,进行融资,采用股票质押的方式,假如银行借给他钱,折扣率是5折,那拿到手的资金是1000万。防止他无法偿还银行本金,这也是银行设置预警线和平仓线的原因。保证不会损失自己的利益,一般两者多为140-160%或130-150%。
其实,公司在做股权质押时是有上限的,通常情况下为股票质押的质押率的5成到6成,通常5折,期限通常为半年至2年,最后来决定质押率水平怎么样,还是得根据公司的资质俩确定。这方面真的值得我们注意一下,如果股权被冻结了再进行质押的话是不可能的。
3.哪里可以查看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
到上市公司的官网,还有就是某些金融终端等查询。要是在股市里还是要多多注意公司股权质押信息,还需留意其他重要信息。这里有个链接,大家去点击即可获取一份投资日历,里面包括了很多的信息比如:公司除权除息、新股申购和停牌复牌等具体信息: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
二、股权质押是好事还是坏事?对股票有影响吗?
股权质押作为一种融资工具,可以用来弥补现金流,要是营业出现了什么状况也可以用它来改善。
不过,我认为它还是会有着平仓或爆仓以及为保持股权从而丧失控制权的风险。
对股票有什么影响,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利好股票的情况
倘若公司要进行股权质押来获得流动资金也是为了想经营主业或开展新项目,即可以视为利好,因为它是利于开疆扩土的。还有,质押的是流通的股票的情况的话,这意思也就是市面上该股的股票数量变少了,需求量大体上没有大的变化,那拉升该股所要的资金量都减少了,那处在市场风口的话就比较容易开启行情。
2、利空股票的情况
倘若上市公司的目的只是想偿还短期债务以及无关公司发展大计的支出,公司财务的窘况也就被暴露了,投资者对该公司的预期和好感度会减弱。再有,万一股权进行高质押,倘若真的发生了股票下跌的情况,并且跌破到预警线,证券公司万一出售质押股票,容易导致负面反馈发生,影响市场对该股的做多情绪,最后可能使股价的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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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上国投是一家什么企业
上国投?说的是”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吸引外资建设祖国的,参与建设过:南浦大桥、杨浦大桥、东方明珠等,还有参与设立过很多非金融机构,比如上海汽车,外高桥,上海金桥,陆家嘴等。亚洲金融危机后,在原上国投基础上,2000年成立了上海国际集团。上海国际集团控股信托、证券、海外、资产管理和进出口公司等。2001 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首批获得重新登记,公司又更名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增至 13 家,公司重新梳理业务线,积极开拓金融业务,先后发起成立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和上海国利货币经纪有限公司两家子公司,取得了一系列金融业务资格。2007 年 7 月,按照信托新规要求,公司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并换发了新的金融许可证。
⑶ 豁免要约收购是什么意思
豁免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在实施可触发法定要约收购的增持行为时,依法免除发出收购要约义务。
在中国,受理和批准豁免根据中国《证券法》,有规定任何人士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如由低于百分之三十增持到超过百分之三十,或由低于百分之五十增持到超过百分之五十,就有需要向其他股东提出全面收购的要约,收购的条件为该股在过去五十二周的最高收市价,但该股东可以向证监会申请豁免。
所以市场上常有大股东提出有条件增持公司股票超逾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五十两临界面,其中之一的条件为获得证监批准豁免要约全面收购公司的已发行股票。收购要约请求的机构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证券法》,投资者在符合下列情形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1)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持有或者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增持的。
(2)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持有或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
(3)投资者或一致行动人拟向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东连续公开求购其所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导致其在收购完成后持有、控制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十的。
从目前实践来看,第1种和第2种情况比较常见,也更有实际意义。
(3)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收购信托公司扩展阅读:
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应当提交以下备查文件:
(一)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
(二)基于收购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收购人拟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改变或者调整公司主营业务的,还应当补充其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三)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应提供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
(四)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 年未变更的说明。
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⑷ 请问上市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融资问题,质押股票在谁的名下在信托公司还是信托计划上
楼主你好!上市公司大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为大股东的财产版,如果大股东向信托公司权融资,则大股东为债务人,信托公司为债权人。作为该项债权的担保,大股东可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质押给信托公司,此时,大股东为出质人,信托公司为质权人。
另外,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只需要办理质押登记,不需要过户,质权人是信托公司不是信托产品。
⑸ 部分上市公司为什么要把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
股权质押是一种担保措施……
⑹ 可以通过上市公司购买信托产品么
可惜没分,否则比得:)
银行推荐信托有2类情况,一类是代销,即银行只是起到资金代理收付职责,用自身网点平台销售信托公司的产品,一般此类信托计划起点完全参照信托合同约定,300万以下个人投资者最多不超过50人,300万以上不受限制,一般情况100万起。需要注意的是,银行对信托计划的风险并不起承担和保证作用,不明白的投资者往往意味银行推荐的,就能有保证,除了问题可以找银行,这是不行的:)
第二类属于银信理财产品,目前政策监管趋紧,此类项目规模正逐渐递减,你说的情况属于第一种。
至于可不可以购买,该如何选择信托,建议如下:
一看信托公司品牌及实力如何,国有控股的肯定比民营的更让人放心;
二看行业风险,这个属于萝卜青菜,各有所爱;
三看融资主体的实力,
四看风险控制措施(担保措施、监管手段、信息披露方式等)
最后再考虑收益率:)
累了,今天回答不少问题了,就这么多吧:)
⑺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信托公司是变相套现吗
是。
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信托公司存在变相套现的可能。
⑻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的正文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有利于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应当有利于提高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和承销商、为本次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专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以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勤勉尽责,不得利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本次发行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信息,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保荐人、上市公司选择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和确定发行价格,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体现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第六条 发行方案涉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其配套融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发行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上市公司应按不低于该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第八条 《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
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第九条 发行对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具体发行对象及其认购价格或者定价原则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十条 发行对象属于本细则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取得发行核准批文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 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决议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并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前款所述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限售期,同时约定本次发行一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该合同即应生效。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作出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选择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二)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确定具体的发行对象名称及其认购价格或定价原则、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限售期;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三)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和资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数量区间(含上限和下限)。董事会决议还应当明确,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发行数量和发行底价是否相应调整。
(五)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本次募集资金数量的上限、拟投入项目的资金需要总数量、本次募集资金投入数量、其余资金的筹措渠道。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说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数额;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的,应当明确交易对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等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经表决通过后,上市公司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作为董事会决议的附件,与董事会决议同时刊登。
第十五条 本次发行涉及资产审计、评估或者上市公司盈利预测的,资产审计结果、评估结果和经审核的盈利预测报告至迟应随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公告。
第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出现以下情况需要重新召开董事会的,应当由董事会重新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已过;
(二)本次发行方案发生变化;
(三)其他对本次发行定价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的事项。
《管理办法》所称应当回避表决的“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是指董事会决议已确定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核准与发行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当按照本细则附件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的有关规定编制。
第十九条 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各司其职,勤勉尽责,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合规性审慎地履行尽职调查职责。
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对照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逐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第二十条 中国证监会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获得通过或者未获通过的结果后,应当在次一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后,将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在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决定后作出的公告中,应当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并公开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上市公司、保荐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推介或者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不得采用任何公开方式,且不得早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核准批文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和认购合同的约定发行股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未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在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文后,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在批文的有效期内选择发行时间;在发行期起始的前1日,保荐人应当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提供认购邀请书。
第二十四条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由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共同确定。
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名单除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20名股东外,还应当包含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询价对象:
(一)不少于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不少于10家证券公司。
(三)不少于5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认购邀请书应当按照公正、透明的原则,事先约定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认购数量等事项的操作规则。
认购邀请书及其申购报价表参照本细则附件2的范本制作,发送时由上市公司加盖公章,由保荐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 认购邀请书发出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在认购邀请书约定的时间内收集特定投资者签署的申购报价表。
在申购报价期间,上市公司、保荐人应当确保任何工作人员不泄露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申购报价过程应当由发行人律师现场见证。
第二十七条 申购报价结束后,上市公司及保荐人应当对有效申购按照报价高低进行累计统计,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第二十八条 发行结果确定后,上市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正式认购合同,发行对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款。
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应先划入保荐人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第二十九条 验资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备案材料。
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要求编制。
第三十条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记载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列示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并对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报价在发行价格之上的特定对象未获得配售或者被调减配售数量的,保荐人应当向该特定对象说明理由,并在报告书中说明情况。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应当详细认证本次发行的全部过程,并对发行过程的合规性、发行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律师应当对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表、正式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进行见证,并在报告书中确认有关法律文书合法有效。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附件包括《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目录》、《〈认购邀请书〉和〈申购报价单〉范本》。
⑼ 上市公司协议收购
法律分析:收购是指一个公司通过产权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5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超过6个月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四十八条 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 30% ,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 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 (二)项、第(十)项的规定免于 发出要约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 3 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 报告书,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 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后 5 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 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情形的,应当予以公 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依据前条规定所作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须披露本办法第二十 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九)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内容及收购协议 的生效条件和付款安排。 ? 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 6 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 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超过 6 个月的, 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十条 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应当提交以下备查文件: (一)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证 明文件; ? (二)基于收购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 收购人拟修改公司章程、改选公司董事会、改变或者调整公司主营业务的,还应当 补充其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说明; ? (三)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应提供避 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 ? (四)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2 年未变 更的说明; ? (五)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 主营业务的说明;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持股 5% 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 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 ? (六)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 3 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 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 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 3 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 近 3 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 ? 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组织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除应当提交第一款第(二) 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 (一)财务顾问出具的收购人符合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条件、具有收购 上市公司的能力的核查意见; ? (二)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
⑽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给信托利三年空还是利好
你说的行为是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持有人将股票质押给信托公司进行融资,但是总体来说都是缺少流动资金造成的。
这个行为具体要看才能判断是利空还是利好,主要是根据质押的目的。
如果目的是为了纯粹缓解资金压力,可以理解成利空。
如果目的是为了上一些新项目,那可以理解成是利好。
但是一般股票质押方都是上市公司的小股东,这些股东和上市公司本身经营不会太紧密,一般不太会有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