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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集团资金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3-02-17 00:55:36

㈠ 集团内部资金往来怎么操作

集团内部资金往来(如果是借入资金),账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其他应付款—某某单位。

集团内部资金往来(如果是借出资金),账务处理是,

借:其他应收款—某某单位,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㈡ 我是大大集团的受害者,什么时候能把钱退换给我

  1. 打电话给上海市第一中院询问相关的法官,申彤集团的案件进展状况

  2. 如果对进展不满意可以请律师来走法律途径

  3. 关注“启信宝”里的“申彤投资集团”相关进展

  4. 关注网络贴吧“大大集团”里的相关信息,保存相关资料证据,也可以自己网络搜索相关证据。

  5. 搜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发送到GJ金融办负责人,请他们关注此事


最后,希望这些能够帮助到你!

㈢ 大大集团最后的处理结果是什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上海申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马申科、单坤等12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申彤集团、申彤大大公司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亿元、1亿元;

对马申科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对单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陈尚坤等10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3)大大集团资金怎么办扩展阅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上海申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彤大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马申科、单坤等12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申彤集团、申彤大大公司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亿元、1亿元;

对马申科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对单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陈尚坤等10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申彤集团、申彤大大公司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间,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大大宝”线上理财软件,或通过发布自用项目、虚假项目、盈利能力无法保障的项目,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招揽投资合伙人,销售各类包装而成的理财产品,并将募集资金交由申彤集团统一支配使用。

144亿余元集资款中,大部分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经营费用支出及员工薪酬支出,或用于个人挥霍。截至案发,造成6万余名被害人损失64.6亿余元。

截至目前,本案已查封、扣押、冻结了相关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房产、汽车、手表以及股权等财产。现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最终按比例发还被害人。

上海市一中院认为,二被告单位及马申科、单坤、陈尚坤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或参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伊莉、徐英义、高博一等7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

二被告单位以及马申科、单坤、陈尚坤等12名被告人的非法集资行为,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依法应当予以严惩。上海市一中院根据二被告单位、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大大集团

㈣ 大大集团非法集资

上个月在大大集团混了几天,感觉问题很大,每天跟你洗脑逼你出业绩,转正之类的,客户年收益百分之九,理财师可以提成百分之二十,凭什么你提成可以抵上客户几年的收益?明白人都看的出来,就不多说了,果断脱坑了,在武汉的公司,疯狂的扩编,疯狂的洗脑,不说别的,就说理财师的提成大大集团敢不敢曝光?十万理财一年,客户收益9000,,,理财师收益20000,,,,,,你拿客户的钱买印钞机了吗?别的我也不多说了,我只能说这些事实,看过的人请给个赞,谢谢!

㈤ 申彤大大集团最新消息

大大集团因为e租宝事件之后,遇到资金兑付方面的困难,甚至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甚至于希望通过逼迫全体员工购买公司内部产品来度过危机,引来内部强烈不满。

㈥ 大大集团最后的处理结果

2015年12月 23日,互联网金融公司大大集团被媒体报道因涉嫌非法集资四名高管被羁押,警方冻结了大大集团账户,发现其账面上仅剩1亿多元资金,但如果要实现投资人资金完全兑付,可能需要40亿元左右。2015年12月25日,大大集团的官方网站声明,正在接受上海经侦调查取证,案件还未定性。

㈦ 谈谈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

谈谈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

资金集中管理作为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只有适应集团的发展目标、适应不同的发展阶段和经营环境,才能更好地发挥集团整体财务协同效应,实现集团整体财务目标最大化。集团应根据整体战略目标和对基层单位控股情况,对基层单位采取不同的资金集中管理策略区别对待。

在目前经济全球化、技术日新月异、竞争激烈的经济形势下,成立集团公司,形成规模效应和竞争优势,是企业谋求生存和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集团公司作为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生力军,其兴衰成败的关键取决于管理,而企业管理的核心是财务管理,财务管理又主要围绕资金管理展开。资金就像企业的血液,资金链正常运转的重要性已被所有企业意识到。本文就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作一些探讨。

一、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定义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其基本含义是将集团所属公司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单位”)的资金全部集中到集团总部,由集团总部进行统一管理、运用和调配。

二、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作用

1.有利于协调集团内部各级财务目标之间的关系,防止基层单位以自身财务目标最大化取代集团整体财务目标最大化。通过对基层单位资金流动的监控,可以让其保持与集团整体的财务协同,实现集团整体财务目标的最大化。

2.有利于发挥财务资源的聚合作用和规模效应,拓宽投融资渠道,降低投融资成本,提升公司业绩。资金集中管理的目标是在保证集团内部资金流动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集团整体资金的规模优势,减少资金闲置,提高剩余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最终实现资金运用和留存的最优化,集团业绩的最大化。

3.有利于提高集团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更好地防范财务风险。资金集中管理,不仅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也可以实现对整个集团公司经营活动和资金运转的动态控制,对基层单位的运营形成有效监督,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三、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主要模式及优缺点分析

1.统收统支模式。该模式是指集团现金收支的审批和办理集中在集团总部,总部财务部门负责集团一切现金收付活动,基层单位不设立单独的财务部门。

该模式的优点:(1)基层单位的资金流被总部全面控制,不合理使用资金的现象可以基本杜绝;(2)基层单位经营状况的好坏总部能及时掌握,从而即时作出准确的决策;(3)总部拥有全部资金的控制权,通过统筹运作,可以实现投融资的规模效益,大大提高资金运作效率。

该模式的缺点:(1 )增加了与资金收付相关的流程环节,降低了运营效率;(2)基层单位没有了资金控制权,在开展业务时就会缺乏对现金流进行控制的意识和责任心,忽视资金的时间价值。

该模式具有简单明了和易于操作的特点,但权力过于集中,只适合业务范围集中、规模不大的集团公司。

2.拨付备用金模式。该模式是指资金收支仍全部集中在集团,集团根据基层单位一定期限的资金需求预算,拨付固定金额的备用金给基层单位管理使用,基层单位定期持支出凭证到集团报账补足备用金。

该模式的优点:(1 )总部能控制所有资金收入,对资金支出也有主动权;(2)基层单位拥有一定的资金自由支配权,能更积极地开展经营活动;(3)集团能集中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该模式的缺点:(1 )资金需求预算的管理工作可能不到位,不能有效监督资金的使用;(2)部分资金沉淀在基层单位,造成资金闲置;(3)资金的实际需求有时可能超过预算较大,影响业务的及时开展。

该模式也具有简单明了和易于操作的特点,但权力还是比较集中,适用于业务范围较集中、规模不大、基层单位不多的集团公司。

3.资金结算中心模式。该模式是指由集团总部设立办理内部基层单位现金收付和往来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能是集中管理基层单位的基本银行帐户;核定基层单位的留用资金定额;集中管理基层单位的现金收入;统一拨付基层单位所需资金,并监控资金的使用方向;办理基层单位间的往来、资金成本和利息收入的结算;统一对外投融资等。

该模式的优点:(1 )基层单位拥有更多的资金自由支配权,经营积极性、主动性更高;(2)集团能及时掌握基层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资金状况,有效监控资金流向,及时调剂资金余缺,防范财务风险;(3)集团能集中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

该模式的缺点:(1)基层单位仍会有部分资金沉淀,还是不能充分发挥资金集中的效益;(2)银行帐户多,划款工作量大,交易成本高;(3)缺乏有关风险控制机制,集团内资金调剂仍采用划拨的形式。

该模式能较好地满足资金集中管理和经营灵活的双重需要,但工作量大,交易成本高,仍不能充分发挥资金集中效益,适用于业务范围较集中、业务规模较大、多元化经营的企业集团。

4.内部银行模式。该模式是在集团内部设立资金管理机构,将社会银行的基本职能与管理方式引入该机构,由该机构负责进行集团内部日常的往来结算和资金调配、运用和管理。

该模式的优点:(1 )模拟银行职能,真正实现了资金集中管理,不需频繁使用银行结算系统;(2)引入了银行的风险控制机制,对资金流动的监控力度进一步加大,有利于财务风险的控制; (3)资金集中运作效果更好,能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降低融资成本。

该模式的缺点:(1)内部银行只是面向集团内公司模拟银行职能,不是真正的市场化运作,不能真正发挥银行的职能;(2)内部银行不是独立的机构,集团内公司通过其与集团外公司进行结算不是很方便;(3)内部银行主要关注资金结算、资金流动监控和融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职能还不突出。

该模式能很好地履行资金结算、资金流动监控和融资职能,但在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仍有所欠缺,适用于企业规模较大、扩张较快、融资需求比较突出的.企业集团。

5.财务公司模式。该模式是指集团设立一个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集团的子公司独立运行,可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全方位的金融中介服务。

该模式的优点:(1 )能将金融机构的职能与集团优势进行结合,运用多种投融资手段,拓宽投融资渠道,降低投融资成本,实现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结合;(2)能独立进行市场化运作,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更强;(3)能为基层单位的投融资活动提供全方位的金融中介服务。

该模式的缺点:(1)设立门槛高,且需要经过人民银行的批准;(2)对基层单位的资金流动监控职能较弱,需要基层单位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能力;(3)对从业人员要求高,需要大量高素质的人才。

该模式既能为集团成员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又能实现集团资金利用效益的最大化,但设立门槛过高,适用于资产规模大、业务规模大、管理经验丰富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模式选择应注意的问题

1.既要从总体上加强资金集中管理,又要区别对待。集团应根据整体战略目标和对基层单位控股情况,对基层单位采取不同的资金集中管理策略区别对待。对于与集团主业发展和整体战略目标实现紧密相关的基层单位采用严格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对处于次要地位的基层单位可采用较松散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给予基层单位更多的自主权;对于参股单位,可让其自主决定是否参与资金集中管理。

2.资金集中管理模式应根据集团发展目标、发展阶段和经营环境的变化,不断做出优化调整,既可以仅选用一种最适合的资金管理模式;也可以同时选用不同的资金管理模式,体现优势互补;还可以对不同资金管理模式进行融合,取长补短,进行资金管理模式创新。

五、结语

不同的集团公司有着不同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资金集中管理作为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只有适应集团的发展目标、适应不同的发展阶段和经营环境,才能更好地发挥集团整体财务协同效应,实现集团整体财务目标最大化。集团公司应结合自身经营发展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资金集中管理模式,进行资金集中管理模式的创新,以适应集团发展和资金管理的不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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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本人2015年11月在重庆万州购买了大大集团5万元的理财产品,后来上海大大集团出事了,本息无音讯,

一、投资者维权基本方向
(一)需要初次判断:是谁导致问题,责任主体是P2P平台,还是融资者?
(二)需要明确:除非P2P平台本身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卷款潜逃,否则从出现提现困难、跑路到被刑事处罚会有一定的时间间隔,投资者在不同时期均有挽回损失的可能,但追偿方式并不相同。
(三)需要了解:解决方式应该多元,主要包括非诉协商、民事诉讼、刑事报案、刑事自诉、行政监管举报、媒体介入等,整体策略是:看准时机、把握方向、主动出击。
二、投资者维权第一步
无论是何种情形,投资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一步要做的是收集和固定证据!
(一)证据的清单(初步)
1.借贷协议、担保协议、注册P2P平台时的用户协议、P2P平台操作指南等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
2. P2P平台的广告、声明等以明示或默示作出的承诺性文件;
3. P2P平台上公示及向投资者单方发出的融资者信息、借款标信息;
4. P2P平台审核时保管的融资者信息、借款信息;
5. P2P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注册平台的企业名称及工商注册所在地;
6.银行汇款流水、第三方支付流水及其汇入账号、P2P平台记载的交易信息。
(二)证据的收集方法
除少部分纸质文件外,P2P网贷交易的证据多为电子合同或平台数据,当前司法审判也承认电子合同的效力。虽然电子合同并无要求办理CA或时间戳认证,但如果平台在交易时既已提供,应做好存档;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截图、公证等方式保存、固定以上信息,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法院采信互联网截图证据的案例。涉及借款人或借款标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可要求P2P平台提供。
至于银行支付划拨证据,投资者可以前往用银行卡的开户行调出账户流水单,并加盖银行章。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流水单是否载明汇入方名称及详细账号,如果未能显示,投资者可要求银行提供关于账号所属主体的证明。
(三)从证据中分析问题
投资者可委托律师分析证据中的相关信息,从而确定责任主体,选择管辖法院,制定非诉、诉讼、报案或自诉策略。
1.根据借贷合同、交易流水、平台交易信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生效;
2.根据平台记载的借款人信息、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等,正确理解合同履行地后,选择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平台声明、担保合同等,确定是否可以主张由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4.根据汇入账户的名称,可以判断资金交易方式、平台是否涉嫌违规操作甚至犯罪。账户名称可能是第三方支付公司、P2P网贷平台的注册公司、P2P网贷平台的关联公司或个别员工、不相关公司或个人。如果是第一种情形,应向第三方公司请求提供交易记录证明,当前P2P平台在使用第三方支付时分为托管模式和通道模式,托管模式是合法的存管及支付方式,而通道模式则涉嫌私设资金池,平台有被刑事处理的风险。第二、三种情况也涉嫌私设资金池问题。第四种情形,则是投资者有可能掉到钓鱼网站陷阱,即被骗子以混淆的网页诈取钱财,投资者应及时与P2P平台取得联系,确认是否向平台或融资者汇入相应的款项。
三、投资者受侵害的不同情形、阶段与救济
(一)融资者逾期还款
投资者逾期还款的情形,比平台跑路等问题更为多发,但维权方式相对简单。投资者到期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有权依照约定向融资者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需要注意债权请求权有2年的诉讼时效限制。投资者可委托律师发函催告融资者偿还债务。决定以民事诉讼维权的,投资者可委托律师起诉融资者。
1.如果P2P平台就借贷行为有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承诺,符合认定P2P平台提供担保情形的,投资者可将P2P平台列为共同被告,主张由P2P平台与融资者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该笔借贷交易发生时签订了担保合同,可将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
3.如果P2P平台相关协议或公告中有载明可将债权转让予平台,并由平台追偿债务的,投资者可以衡量个人成本后,作出是否转让债权的选择。
4.如果融资者借款数额巨大、涉案投资者人数众多,而P2P平台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为该借贷标提供了担保、或P2P平台通过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融资者是P2P平台的关联方(未确定是否为虚设借款标吸存),借款未能偿还将可能直接影响平台的正常运营,那么,投资者可以考虑以非诉协商的方式解决,委托律师参与谈判,就融资者还款、平台资金周转和还款计划等问题上达成协议,这可能比融资者失联、平台倒闭后追收债权更为明智,但在谈判时,宜尽可能要求相关责任人为还款提供额外的抵押或第三方担保。
(二)P2P平台违规操作导致还款困难
当前P2P平台违规操作,主要表现为违反《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P2P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不得私设资金池的规定。违规操作往往表现为发布虚标、拆标错配、以新填旧、欺诈目的等。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操作,还可能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P2P平台出现还款困难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提现困难、跑路、停业、经侦介入,投资者应区别以上不同情形,制定维权方案。
1.非诉协商方式解决纠纷
P2P网贷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是多元化的,有时通过协商谈判也可以达到维权效果,而且成本更低。非诉协商的方式,主要是双方或多方谈判,协商结果最后将以双方签订的还款计划固定下来,而为保障该计划的落实,一般会对还款标的新设抵押或担保。
适用非诉协商方式解决的情形是:投资者获悉P2P平台出现提现困难,但尚未跑路、停业或经侦介入;另外还包括虽被经侦介入但之后不被刑事立案处理的情形。为增加谈判的筹码,投资者可通过律师函件邀请平台协商,以提起对方的重视程度,平衡投资者的弱势地位。
2.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司法救济是在P2P网贷纠纷发生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利的重要方式,司法的权威性、强制性决定了它是最终的救济手段。债权受到侵害时,投资者可以选择通过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论案件的处理是否涉及先刑后民的问题,均建议投资者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如果平台虚设借贷标,实际借款人是平台本身,投资者可以主张P2P平台以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使其意思表示不真实,行使合同撤销权,但约定的利息因合同无效而无法主张;投资者也可以不行使合同撤销权,径直主张融资者赔偿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P2P平台有可能在投资者与融资者交易的过程中截留借款或还款的资金,投资者可以对平台行使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资金占用费或追究违约责任。因为管辖法院选择、电子合同举证、赔偿费用计算与主张等方面具有一定难度,投资者可委托律师协助民事诉讼,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
3.向行政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2015年1月20日,银监会宣布机构调整,新设普惠金融工作部,将P2P网络借贷纳入监管范围,由此结束了P2P领域无监管部门的尴尬局面。2015年11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包括建立重大突发事件协作机制、建立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等。当合法权益受到P2P平台侵害时,投资者可以向银监会等金融管理部门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4.向公安机关报案
受害的投资者在发现P2P平台存在涉嫌犯罪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取回涉案财物。为了提高成功立案的可能性,投资者可委托律师整理已有证据及撰写报案文件材料。进入刑事程序后,在证据收集和控制P2P平台相关责任人方面,刑事司法方式具有其他任何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公安机关会尽可能逐一收集集资参与人的言词证据、查证属实的书面合同、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资金收付凭证、审计报告、互联网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非法集资对象人数和吸收资金数额等。由于P2P借贷的受害者遍布各地,涉及跨区域的案件处理问题,公安机关等亦具有不同地区协助办案的优势。尽管进入刑事流程,投资者将变得相对被动,但投资者仍需时刻关注刑事处理结果,因为并不是所有经侦介入的P2P平台最后都被认定为犯罪,一旦P2P平台被认定为无罪,投资者应及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免超过行使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限制;若P2P平台最终被认定为刑事犯罪,投资者亦须及时联系公安机关申请退还涉案集资额中属于其个人的部分。
另外,地方经侦大队也会对辖区内的P2P平台进行突击检查,以应对当前P2P平台违法犯罪多发、监管乏力的现状,投资者在经侦大队介入后因配合其侦察工作。
四、提请投资者注意,慎防维权时再掉新陷阱
P2P平台突然倒闭、被经侦调查,投资者难免不知所措、陷入恐慌状态,在遇到维权组织时,就感觉抓住了最后一根稻草。但是,许多骗子就是抓住这一渴求搭便车或抱团取暖的心理诉求,驻扎各维权群中,并施展诈骗手段,如以维权需要捐款为名,行诈骗之实;骗子中有的还声称掌握跑路平台高层信息,甚至伪装成为司法系统人员等。因此,投资者在维权时应警惕诈骗分子,避免二次被侵权。

㈨ 大大集团今天有兑付的吗

听说大大集团被查了,而此前,大大集团也曾因高薪挖角同行而遭到质疑。据了解,大大集团仅上海地区的普通员工入职当月工资为1万,第一个月没有业绩指标,第二个月则需要完成1万的业绩。据传该公司就是利用这样诱人的高薪吸引员工,等进去之后若无法完成指标则需自己花钱买业绩。有不少员工因不买公司产品而被离职。 有人断言,e租宝就是一条导火索,日后还会有更多的“XX宝”倒下我是一月份在第一中院网站上登记的,法院那边说登记晚了。我想说的是,我们早在大大集团暴雷的时候在经侦提交了所有资料。为何还要做样子在第一中院线上再次登记。第一中院的借口有点过分。
退款应该是对每个投资人都公平的,以前报案时已经填过资料。现在又在法院后台登记,但是法院并没有把短信发给每一个人,所以导致有些人没有收到就没有及时登记。所以说现在根据这个登记时间来返款对其他没有及时登记的投资人来说是公平的吗?因为很多投资人根本就没有收到短信。

㈩ 大大集团退赔过款吗

能退赔过款。
其实定投需要长期坚持才能够有效果的,根据划帐当天的净值帮你审购你指定的基金。如果希望退出的话可以申请赎回,净值为申请当日的净值定期定额买基金是指投资者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包括银行和券商)在每月约定日从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投资时间越长风险越小,如果选择红利再投资复利效果也就更明显。每个月是固定的额度,直接银行划帐过去。
大大集团创立于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区。集团自成立以来以互联网金融为基础,采用线上、线下销售相结合的经营模式,以资本运作、项目投资为主营业务,致力于为高净值客户提供财富管理、资产配置等全方位的综合金融服务,帮助客户财富实现稳健增长。2015年12月17日,大大集团董事长马申科被经侦带走后,大大集团晚间已宣布由集团操盘手胡斌全面主持工作;12月22日,大大集团涉嫌非法集资已经被立案侦查,账面仅剩1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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