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股东会股东缺席怎么表决
法律分析:股东不到会是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的,即使有股东会决议,决议也是无效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内容、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股东会决议可能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贰』 股东会决议书
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佢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股东会决议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会议时间: 年 月 日
会议地点:
出席会议股东: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东会第 次会议于 年 月 日在 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 人,代表本公司 %的表决权,出席股东做出的各项决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对本公司具有法律效力,决议内容具体如下:
(联保体综合授信适用)
□ 同意本公司作为 (身份证号: )的指定授信提用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办理联保体综合授信业务,与 共同使用其在联保体综合授信业务项下的成员额度,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对联保体其他成员及其指定企业在该联保项下的授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联保体综合授信业务的各项内容,本公司使用授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及连带保证责任的具体约定以本公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签订的《联保体授信合同》为准。
(综合授信下共同受信模式适用)
□ 同意本公司作为 (身份证号: )的共同受信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办理综合授信业务,并与 共同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合授信业务的各项内容,本公司使用授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具体内容以本公司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为准。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决议事项及程序等均为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出,该决议真实、合法、有效。
股东(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本次会议已于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珠海市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时间:
地点:
原股东成员: ......
出席会议股东: ...... 共代表 %表决权,缺席会议股东:
新股东成员: ......
出席会议股东: ...... 共代表 %表决权,缺席会议股东:
会议议题:股权转让有关事宜
经公司股东会议商定,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公司原股东 愿意出让其持有本公司 万元的资本额,即占本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的` %股权出让给新股东 ,获股东会接纳。转让的具体内容由 、 双方当事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执行。
二、其他股东 、 同意放弃优先购买原股东 在本公司的股权。
三、股权转让后,公司新股东会由 ...... 组成。确认新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 出资数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1、XXX …… …… …… ……
2、XXX …… …… …… ……
3、XXX
…… ……
四、股东会决定免去 在本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免去 经理职务,免去 在公司的监事职务。任命 为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任命 为经理,任命 为公司监事;经审查以上人员均不属《公司法》第147条所指人员。
五、免去 在本公司的秘书职务,任命 为公司秘书。以上人员不属《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第59条所指人员。(上述人员任免情况按章程规定,比如章程规定秘书由董事会产生,则删除本条,企业另外出具董事会决议)
六、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未分配利润已安排专人清查核算清楚,转让前后的债权债务依《公司法》的规定,均由公司以全部资产承担。转让后,原股东 在公司中的权利、义务终止,新股东 继承原股东在公司中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决议中增加其他需变更事项,如变更名称、住所等)
七、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全体旧股东签字(或盖章): 全体新股东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叁』 首次股东决议多人缺席决议是否有效
1、首次股东决议多人缺席决议一般是无效的,但主要看持有股份的数量,一般通过一项决议要2/3以上股东同意才可以。(具体会议列席股东最低数量及表决通过最低数量一般在公司章程中写明)如果是小股东,缺席会议不会有任何问题,表决权被视为放弃,股东会议通过的决议必须接受。2、一般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多数决或者绝大多数决,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程序全部到位的,决议才有效。
『肆』 股东会股东缺席应该怎么办
股东会股东缺席,若是导致无法作出有效的决议,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可以想人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