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e租宝的调查进程
2015年12月3日时,就有消息称e租宝深圳宝安分公司被经侦突查,40余人被带走。其官方随后回应称,系深圳某代销公司员工协助当地经侦部门例行了解情况,而且在当日晚间“相关配合检查人员就已全部返回”。
12月8日,e租宝位于北京数码大厦的信息化研发中心及位于安联大厦的办公场所被警方调查。当日晚间,新华社消息通报了正在接受调查的事实,后得到e租宝方面的证实。
2015年12月8日晚间开始,e租宝的官方网站与APP就已无法打开。
2015年12月9日午间,e租宝又通过官方微博发布《e租宝告客户书》,称“截止到2015年12月8日19:00之前,e租宝平台依然可以进行正常的注册、充值、投资、赎回、提现交易。19:00之后,e租宝平台配合接受相关部门检查,为防止不实传言引发恐慌和无序赎回、提现,本着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平台交易安全的原则,e租宝平台向社会各界宣布暂停平台交易。”公告同时表示,将在相关部门检查结束后,及时公布结果。
2015年12月10日晚7点左右,e租宝在官方微博发布一则声明,证实正在接受调查,原因是“经营合规问题”。由其董事长张敏签发的文件显示,e租宝网站及线下机构停止推广、发布新品,亦暂停其他日常业务。
2015年12月16日,广东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发布通报,称各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立案侦查。警方已对涉案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对涉案资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
2016年1月11日晚间,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深圳公安机关已经对e租宝网络金融平台及其关联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立案侦查。
同时,深圳经侦表示,请投资者及时到居住地派出所报案,反映投资情况,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公安机关正在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和追赃挽损工作。
事件影响
2015年12月23日,P2P平台三农资本在官网发布公告称,因“某宝”事件的持续发酵,引发了P2P行业的市场恐慌,大量投资人都在申请赎回自己的投资款项,打乱公司原有的发展规划,因此决定暂停业务。
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2016年1月14日,备受关注的“e租宝”平台的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这个曾风靡全国的网络平台真相究竟如何?钰诚集团一众高管头顶种种“光环”之下隐藏着怎样的黑幕?“新华视点”记者日前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办案民警、主要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企业进行了深入采访,还原了钰诚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钰诚系”)利用“e租宝”非法集资的犯罪轨迹。
打着“网络金融”旗号非法集资500多亿
“e租宝”是“钰诚系”下属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2014年2月,钰诚集团收购了这家公司,并对其运营的网络平台进行改造。2014年7月,钰诚集团将改造后的平台命名为“e租宝”,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
办案民警介绍,2015年底,多地公安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发现“e租宝”经营存在异常,随即展开调查。
公安机关发现,至2015年12月5日,“钰诚系”可支配流动资金持续紧张,资金链随时面临断裂危险;同时,钰诚集团已开始转移资金、销毁证据,数名高管有潜逃迹象。为了避免投资人蒙受更大损失,2015年12月8日,公安部指挥各地公安机关统一行动,对丁宁等“钰诚系”主要高管实施抓捕。
办案民警表示,此案案情复杂,侦查难度极大。“钰诚系”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涉及投资人众多,且公司财务管理混乱,经营交易数据量庞大,仅需要清查的存储公司相关数据的服务器就有200余台。为了毁灭证据,犯罪嫌疑人将1200余册证据材料装入80余个编织袋,埋藏在安徽省合肥市郊外某处6米深的地下,专案组动用两台挖掘机,历时20余个小时才将其挖出。
警方初步查明,“钰诚系”的顶端是在境外注册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有北京、上海、蚌埠等八大运营中心,并下设融资项目、“e租宝”线上销售、“e租宝”线下销售等八大业务板块,其中大部分板块都围绕着“e租宝”的运行而设置。
办案民警表示,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警方初步查明,“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
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三步障眼法制造骗局
“‘e租宝’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在看守所,昔日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总裁张敏说,对于“e租宝”占用投资人的资金的事,公司高管都很清楚,她现在对此非常忏悔。
“e租宝”对外宣称,其经营模式是由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则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
办案民警介绍,在正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赚取项目利差,而平台赚取中介费;然而,“e租宝”从一开始就是一场“空手套白狼”的骗局,其所谓的融资租赁项目根本名不副实。
“我们虚构融资项目,把钱转给承租人,并给承租人好处费,再把资金转入我们公司的关联公司,以达到事实挪用的目的。”丁宁说,他们前后为此花了8亿多元向项目公司和中间人买资料。
采访中,“钰诚系”多位高管都向记者证实了自己公司用收买企业或者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在“e租宝”平台上虚构项目的事实。
“据我所知,‘e租宝’上95%的项目都是假的。”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监雍磊称,丁宁指使专人,用融资金额的1.5%-2%向企业买来信息,他所在的部门就负责把这些企业信息填入准备好的合同里,制成虚假的项目在“e租宝”平台上线。为了让投资人增强投资信心,他们还采用了更改企业注册金等方式包装项目。
办案民警介绍,在目前警方已查证的207家承租公司中,只有1家与钰诚租赁发生了真实的业务。
有部分涉案企业甚至直到案发都被蒙在鼓里。安徽省蚌埠市某企业负责人王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公司曾通过钰诚集团旗下的担保公司向银行贷过款,对方因此掌握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但直到2015年底他的企业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他才从公安机关处得知自己的公司被“e租宝”冒名挂到网上融资。“他们的做法太恶劣了,我希望公安机关严惩这种行为,还我们一个清白。”王先生气愤地说。
根据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平台只进行信息中介服务,不能自设资金池,不提供信用担保。据警方调查,“e租宝”将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相当于把资金从“左口袋”放到了“右口袋”。
不仅如此,钰诚集团还直接控制了3家担保公司和一家保理公司,为“e租宝”的项目担保。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李爱君表示,如果平台引入有关联关系的担保机构,将给债权人带来极大风险。
“高收益低风险”的承诺陷阱
“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这是“e租宝”广为宣传的口号。许多投资人表示,他们就是听信了“e租宝”保本保息、灵活支取的承诺才上当受骗的。记者了解到,“e租宝”共推出过6款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在9%至14.6%之间,远高于一般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
投资人张先生表示,“e租宝”的推销人员鼓动他说,“e租宝”产品保本保息,哪怕投资的公司失败了,钱还是照样有。
投资人徐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我拿10万块钱比较的话,在银行放一年才赚2000多块钱;放在‘e租宝’那边的话,它承诺的利率是14.6%,放一年就能赚14000多块钱。”
投资人席女士则称,自己是被“e租宝”可以灵活支取的特点吸引了:“一般的理财产品不能提前支取,但‘e租宝’提前10天也可以拿出来。”
对此,李爱君表示,最高法在2010年出台的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司法解释里明确,不能用承诺回报引诱投资者。实际上,由于金融行业天然的风险性,承诺保本保息本身就违背客观规律。银监会更是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必须进行风险提示。
但是,“e租宝”抓住了部分老百姓对金融知识了解不多的弱点,用虚假的承诺编织了一个“陷阱”。为了加快扩张速度,钰诚集团还在各地设立了大量分公司和代销公司,直接面对老百姓“贴身推销”。其地推人员除了推荐“e租宝”的产品外,甚至还会“热心”地为他们提供开通网银、注册平台等服务。正是在这种强大攻势下,“e租宝”仅用一年半时间,就吸引来90多万实际投资人,客户遍布全国。
非法吸取的巨额资金被钰诚集团自用
据警方调查,“钰诚系”除了将一部分吸取的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外,相当一部分被用于个人挥霍、维持公司的巨额运行成本、投资不良债权以及广告炒作。
据多个犯罪嫌疑人供述,丁宁与数名集团女高管关系密切,其私生活极其奢侈,大肆挥霍吸来的资金。警方初步查明,丁宁赠与他人的现金、房产、车辆、奢侈品的价值达10余亿元。仅对张敏一人,丁宁除了向其赠送价值1.3亿的新加坡别墅、价值1200万的粉钻戒指、豪华轿车、名表等礼物,还先后“奖励”她5.5亿元人民币。
“钰诚系”的一大开支还来自高昂的员工薪金。以丁宁的弟弟丁甸为例,他原本月薪1.8万元,但调任北京后,月薪就飞涨到100万元。据张敏交代,整个集团拿着百万级年薪的高管多达80人左右,仅2015年11月,钰诚集团需发给员工的工资就有8亿元。
多位公司高管称,为了给公众留下“财大气粗”的印象,丁宁要求办公室几十个秘书全身穿戴奢侈品牌的制服和首饰“展示公司形象”,甚至一次就把一个奢侈品店全部买空。
不仅如此,2014年以来,“钰诚系”先后花费上亿元大量投放广告进行“病毒式营销”,还将张敏包装成“互联网金融第一美女总裁”,作为企业形象代言人公开出席各种活动。
公司的花销在水涨船高,资金回笼的压力也越来越大。雍磊说,“e租宝”只要一天没有新项目上线,丁宁就会立刻催问。
实际上,“钰诚系”的高管们对公司的实际状况都心知肚明。“‘e租宝’的窟窿只会越滚越大,然后在某个点集中爆发,账上没钱还给老客户,也不能还给新客户。”张敏说,自己曾在2015年9月让公司的数据中心进行测算,结果显示,“e租宝”的赎回量将在2016年1月达到9亿,此后赎回量逐月递增。
这个预测,与公安机关此前的分析结果非常吻合。
丁宁坦言,钰诚集团旗下仅有钰诚租赁、钰诚五金和钰诚新材料三家公司能产生实际的经营利润,但三家企业的总收入不足8亿,利润尚不足一亿。因此,除了靠疯狂占用“e租宝”吸收来的资金,“钰诚系”的正常收入根本不足以覆盖其庞大的开支。
“e租宝”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根据“e租宝”案件中已经查明的种种犯罪事实,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这些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4个构成要件:第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假借合法的经营形式来吸存,第二是以媒介、短信、推荐会等形式公开吸存,第三是通过私募、股权等其他的手段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回报,第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人吸存。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平台公开向全国吸存,还对外承诺还本付息,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如果还存在挥霍性投资或者消耗性支出导致财产不能偿还的情形,就构成了集资诈骗罪。”他认为,“e租宝”案的犯罪嫌疑人投资高档车辆和住宅、向员工支付高工资等挥霍行为,体现了他们主观上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目的,这是导致吸收来的资金不能偿还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他们涉嫌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李爱君则指出,金融是一种以高风险为特征的行业,因此老百姓在投资前更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知道任何投资行为都要风险自担;而如果投资者参与的金融活动涉嫌违法犯罪,就将承担更大的风险。
最新进展: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取证追赃挽损
办案民警介绍,由于“钰诚系”的资金交易庞杂,财务管理混乱,其资金流向还在调查之中。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与银监会、人民银行等部门通力配合,加快工作进度,全力以赴进行调查取证、追赃、甄别涉案资产等工作,最大限度地挽回投资人的损失。为了便于投资人报案、完善案件处置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已经搭建起投资人信息登记平台,并将于近期挂接在公安部官方网站上启用。
有关部门表示,投资人应及时、主动报案、登记信息、提供证明材料,避免因不及时、不如实报案、登记而损害自身合法利益;同时,请投资人依法维权,不信谣、不传谣、不受蛊惑,不组织、参与各类非法活动。涉嫌犯罪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争取从宽处理。
2016年1月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查机关批准逮捕,时隔半个月中国各大报刊都刊登了新华社发布的“e租宝”非法集资真想调查。
真相终于来了!新华社发文定性e租宝非法集资事件
备受关注的“e租宝”平台的21名涉案人员已于1月14日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在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人民币,受害投资人遍布中国31个省市区。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新华社刊发的“e租宝”非法集资案真相调查称,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e租宝”是钰诚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下属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钰诚系”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据警方调查,“e租宝”将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资金运用上,除了一部分吸取的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外,相当一部分被用于“钰城系”高管的挥霍、维持公司的巨额运行成本、投资不良债权以及广告炒作。
“e租宝”涉嫌非法集资犯罪
根据“e租宝”案件中已经查明的种种犯罪事实,司法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这些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华介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4个构成要件:第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假借合法的经营形式来吸存,第二是以媒介、短信、推荐会等形式公开吸存,第三是通过私募、股权等其他的手段来承诺还本付息或者回报,第四是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的人吸存。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络平台公开向全国吸存,还对外承诺还本付息,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于已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如果还存在挥霍性投资或者消耗性支出导致财产不能偿还的情形,就构成了集资诈骗罪。”他认为,“e租宝”案的犯罪嫌疑人投资高档车辆和住宅、向员工支付高工资等挥霍行为,体现了他们主观上非法占有投资者资金的目的,这是导致吸收来的资金不能偿还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他们涉嫌集资诈骗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李爱君则指出,金融是一种以高风险为特征的行业,因此老百姓在投资前更需要掌握一定的金融知识,知道任何投资行为都要风险自担;而如果投资者参与的金融活动涉嫌违法犯罪,就将承担更大的风险。
⑵ E租宝被骗案如何申报
直接去当地派出所报案登记。
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受害投资人遍布全国31个省市区……1月14日,备受关注的“e租宝”平台的21名涉案人员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这个曾风靡全国的网络平台真相究竟如何?钰诚集团一众高管头顶种种“光环”之下隐藏着怎样的黑幕?“新华视点”记者日前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办案民警、主要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企业进行了深入采访,还原了钰诚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钰诚系”)利用 “e租宝”非法集资的犯罪轨迹。
打着“网络金融”旗号非法集资500多亿
“e租宝”是“钰诚系”下属的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2014年2月,钰诚集团收购了这家公司,并对其运营的网络平台进行改造。2014年7月,钰诚集团将改造后的平台命名为“e租宝”,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
办案民警介绍,2015年底,多地公安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发现“e租宝”经营存在异常,随即展开调查。
公安机关发现,至2015年12月5日,“钰诚系”可支配流动资金持续紧张,资金链随时面临断裂危险;同时,钰诚集团已开始转移资金、销毁证据,数名高管有潜逃迹象。为了避免投资人蒙受更大损失,2015年12月8日,公安部指挥各地公安机关统一行动,对丁宁等“钰诚系”主要高管实施抓捕。
办案民警表示,此案案情复杂,侦查难度极大。“钰诚系”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涉及投资人众多,且公司财务管理混乱,经营交易数据量庞大,仅需要清查的存储公司相关数据的服务器就有200余台。为了毁灭证据,犯罪嫌疑人将1200余册证据材料装入80余个编织袋,埋藏在安徽省合肥市郊外某处6米深的地下,专案组动用两台挖掘机,历时20余个小时才将其挖出。
警方初步查明,“钰诚系”的顶端是在境外注册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旗下有北京、上海、蚌埠等八大运营中心,并下设融资项目、“e租宝”线上销售、“e租宝”线下销售等八大业务板块,其中大部分板块都围绕着“e租宝”的运行而设置。
办案民警表示,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警方初步查明,“e租宝”实际吸收资金500余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
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三步障眼法制造骗局
“‘e租宝’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在看守所,昔日的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总裁张敏说,对于“e租宝”占用投资人的资金的事,公司高管都很清楚,她现在对此非常忏悔。
“e租宝”对外宣称,其经营模式是由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公司则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
办案民警介绍,在正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赚取项目利差,而平台赚取中介费;然而,“e租宝”从一开始就是一场“空手套白狼”的骗局,其所谓的融资租赁项目根本名不副实。
“我们虚构融资项目,把钱转给承租人,并给承租人好处费,再把资金转入我们公司的关联公司,以达到事实挪用的目的。”丁宁说,他们前后为此花了8亿多元向项目公司和中间人买资料。
采访中,“钰诚系”多位高管都向记者证实了自己公司用收买企业或者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在“e租宝”平台上虚构项目的事实。
“据我所知,‘e租宝’上95%的项目都是假的。”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监雍磊称,丁宁指使专人,用融资金额的1.5%-2%向企业买来信息,他所在的部门就负责把这些企业信息填入准备好的合同里,制成虚假的项目在“e租宝”平台上线。为了让投资人增强投资信心,他们还采用了更改企业注册金等方式包装项目。
办案民警介绍,在目前警方已查证的207家承租公司中,只有1家与钰诚租赁发生了真实的业务。
有部分涉案企业甚至直到案发都被蒙在鼓里。安徽省蚌埠市某企业负责人王先生告诉记者,他的公司曾通过钰诚集团旗下的担保公司向银行贷过款,对方因此掌握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但直到2015年底他的企业银行账户被冻结后,他才从公安机关处得知自己的公司被“e租宝”冒名挂到网上融资。“他们的做法太恶劣了,我希望公安机关严惩这种行为,还我们一个清白。”王先生气愤地说。
根据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平台只进行信息中介服务,不能自设资金池,不提供信用担保。据警方调查,“e租宝”将吸收来的资金以“借道”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形式进入自设的资金池,相当于把资金从“左口袋”放到了“右口袋”。
⑶ 蚌埠钰诚集团人员名单
复 彭力:安徽钰诚控股集制团董事会执行局委员、首席执行官,e租宝联合创始人
张敏:安徽钰诚控股集团董事、总裁,e租宝联合创始人
刘建胜:安徽钰诚控股集团CTO、科研中心负责人,电商运营部联席总经理
温元凯:钰诚集团、钰诚云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
王马:钰诚云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郭宁:钰诚集团融资租赁项目总监
谭俊和:君咨询合伙人、e租宝联合创始人
张玉生:钰诚云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蒲君民:钰诚云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
潘淑娟:钰诚集团独立董事、钰诚融资租赁研究中心主任
⑷ 丁宁的个人简介
丁宁,女,汉族,1990年6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国女子乒乓球队主力队员。
1996年开始练习乒乓球,2003年进入国家青年队,2005年进入国家一队。2009年,丁宁获得职业生涯首个世界冠军,跻身主力层。2011年5月,丁宁获得鹿特丹世乒赛女单冠军,国乒历史上第13位吉·盖斯特杯得主。2012年伦敦奥运会上与李晓霞、郭跃携手在乒乓球女子团体赛中夺得冠军。2016年8月11日夺得里约奥运会女子乒乓球单打冠军。2017年6月29日,当选北京市出席党的十九大代表;同年9月6日,夺得第十三届全运会乒乓球女单冠军。自此,丁宁成为中国乒坛第六位包揽奥运会、世乒赛、世界杯、全运会的“全满贯”选手。2017年12月当选中国十佳劳伦斯冠军奖最佳女运动员奖。
⑸ e租宝是怎么骗人的
关于e租宝,最近看了很多资料,觉得还是有必要做个整理,分享出来。毕竟,这算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了,总结的到位的话,可以很好地帮助我们提高投资能力。
麦浪不是金融人士,无法从专业角度来谈,但因为这本质是个骗局,我就从投资者的角度来做些分析吧。
一、17岁的聪明少年
丁宁,e租宝的实际控制人,82年出生,到今年也不过33岁,不可否认,这是个聪明的人物。
我们来看看他的成长历程吧。
17岁,高中没毕业,就出来打工。进了一家锁厂,做销售。2000年那会,电子商务刚兴起,他敏锐地抓住了电子商务的商机,网上来做生意,赚了上百万。
20岁多点,就成为一个铁路企业生产锁具的小厂的厂长了。
之后又开始做开瓶器和螺丝,也都做的不做,一年几百万甚至千万的收入,不成问题。据说开瓶器,他占据了中国细分市场90%的份额。
有钱了之后,他还和某安徽某学院,搞联合实验室,并在该学校老师发表的论文上署名,至少也是个第二作者吧。靠这样,我们看到他后来给自己的包装是这样的:
丁宁, 1982年7月生,汉族,民革党员,企业家,应用化学专家,高级化学工程师,计算机工程师。
所谓化学家、化学工程师,就是在几篇论文上署名了。
但不可否认,这个人确实聪明、肯钻研,螺丝、开瓶器的技术难点,都是他自己搞定的。
二、e租宝的诞生
丁宁是个有野心的人,搞个五金作坊,不是他的梦想,得捕捉更大的机会。只要是合适的机会,那就要赌一把!
他最后找上了融资租赁,找上了互联网金融。这个符合潮流,符合国家政策。
接着,就要开始包装了。
1、背景包装
先成立一家融资租赁的公司,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号称“安徽省第一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其实是他和出国的表弟一起成立的。
然后就是个人履历,丁宁弄了个”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化学家”;
然后是过去的企业的美化,生产螺丝相关的技术,则被称作“应用化学材料生产”。
再之后是广告,e租宝在央视投放广告费是3102万,北京卫视2454万,江苏卫视1440万、东方卫视1479万,天津卫视1440万,总计就是9915万,如果再加上湖南卫视、浙江卫视、安徽卫视,预估至少每家1500万,河北卫视也有300-500万。
请来了张敏做董事长,看下公布的简历:
2001-2002年 在南京三江学院文化产业与旅游管理学院任教。
2006年起在美国 China Agritech Inc公司先后担任CEO高级助理、常务副总裁、投资者关系总裁、董事会秘书等要职,负责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运营及融资项目。
2011年起任蚌埠嘉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组建嘉富投资基金团队(GP),与蚌埠市农委合作,筹划组建蚌埠农业产业化基金。
2012年任北京南洋林德顾问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主导企业赴境外上市的财务顾问工作。
2013年任安徽汇仕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工作,主管企业境外上市及融资项目,为多家企业举行境外上市及融资的做相关培训课程。
2014年加入安徽钰诚控股集团,历任集团北京分公司总经理、集团副总裁及总裁职务。
2014年与合伙人联合创建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e租宝。
我随便挑了几个公司,查了下,都是不入流的公司。
这个China Agritech Inc公司,这是一家中国的公司,之前是在美国OTCBB挂牌,这个不属于上市,而后2009年才转板到了纳斯达克,中文名为:艾瑞泰克,代码CAGC。戏剧性的是,到了2011年,这家公司因为在美国遭遇集体诉讼而退市。他实际上是安徽的公司啊。因为这家公司的老板,也是张敏后面任职的蚌埠嘉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比如南洋林德,连个网站也没有,微博在2013年就停止更新了,人数做多不超过20.
再比如安徽汇仕达,看了下官网,新闻动态最新的一条是2013年12年3日;利润是负数。打官网留的电话过去,是钰诚集团的彩铃。
这样的人,其实金融背景非常单薄,更多的是一个前台的演员罢了。
2、各种奖项
再之后,还有配套的各种奖项:
2014年10月,e租宝通过由国家工信部、整规办、国资委联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共同组建的专家委员会的百万企业诚信网站认证,荣获“中国互联网诚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
2015年8月,e租宝折桂“金贝奖” 荣获“2015最具增长潜力互联网金融机构”称号,颁奖机构:21世纪经济报道
2015年3月,e租宝当选“新常态 新消费 新服务——互联网大潮下的新增长极”全国性调查“年度诚信互联网金融品牌”。
2015年4月,钰诚集团总裁、e租宝联合创始人张敏荣膺“互联网金融风云人物”称号。
2015年6月7日,《福布斯》中文版联合互联网金融千人会发布了“中国互联网金融50”榜单。e租宝以A2P领先优势入围榜单。
2015年6月26日,由《国际金融报》主办的2015年度陆家嘴互联网金融高峰论坛上,e租宝荣获“最具创新品牌奖”。
2015年6月30日,第二届新金融联盟峰会在北京召开,e租宝以创新型A2P模式获得“年度金融极客平台”奖。
2015年9月16日下午,由中国新闻社和《中国新闻周刊》主办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与责任——2015金融中国峰会”在北京钓鱼台国宾馆隆重举行。e租宝获颁“2015最具责任感互联网金融企业”
3、知名人物站台
a.经济学家温元凯
温元凯也是中国改革风云人物之一,同时更是钰诚集团、钰诚云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监事,他利用经济学家的名声不断为e租宝做信用和知名度背书。
b.北京网贷协会秘书长郭大刚
郭大刚,现任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秘书长,之前,2002-2009年供职于神州数码,2009-2012年供职于佳杰科技,后任职于秉鸿资本和国泰创投、金顶集团、厚德融金等机构,号称是专注于TMT行业的独立天使投资人 。在其当上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秘书长后, 利用身份为e租宝站台。
即使是在12.3日,深圳公安突袭时,他还在微信群里如是说:
”这么多无知的家伙被媒体利用,当做套利的工具,就不能不悲哀于民智了。机构(指e租宝)算免费的广告又拿到了,还能怪那些茫然的投资人吗?媒体都这等无良,还妄谈什么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啊。公器无德!“
事实上呢,这个郭大刚,才是真正的无德之人。e租宝被查后,他删除了所有自己的言论。麦浪奇怪,这种人是怎么当上秘书长的。
c.地方政府
e租宝能够迅速博得投资者的信用,某些政府领导人的站台功不可没。e租宝的安徽蚌埠,豪华气派的大楼就是租的当地检察院的大楼。e租宝一出事,政府马上就拆除了所有标记。
d.娱乐明星
影帝吴镇宇、音乐小王子陈楚生、琼女郎陈德容、龙女郎姚星彤、暖叔保剑锋、小鲜肉姜潮、王铮亮都悉数去过e租宝体验职场生活。
e.教授杨晨
除了这些明星,还包括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客座教授杨晨担任e租宝母公司高级副总裁。
4、理财产品包装
丁宁高出了一个"A2P"的概念,意思是资产对个人。就是把批量的债权转让给个人。
关键的宣传点有几个:
(1)融资租赁:融资租赁公司为企业采购设备,并且租给企业;企业按时支付租金,期满后,就获得了该设备的产权;
融资租赁公司将这个对租赁设备的债权,在e租宝平台上转让,让投资者获得这个租金收益;
(2)低风险:这些债权,有设备作为抵押,即使企业无法还款,还有设备呢;有三家号称国资背景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3)高收益:13%-15%的收益,而且可以随时赎回,这个真是太逆天了。
但实际上呢,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这个设备,事实上大部分不存在。我在e租宝网站上看这些标,在设备信息那里,大多是空白,连个设备照片都没有。
借款企业呢,后来也都不披露了,我们甚至连是谁借钱都不知道。
4、东南亚开银行
这个更有意思,去缅甸的佤邦,一个常年战火的地方,号称开了一家银行。有好事者去缅甸的政府查询了政府批准的银行或者外国银行的分支、办事处,压根没有。
三、传销与庞氏骗局的混合体,畸形疯长
包装已完成,下一步,就是要开疆拓土了。这个套路,在中国真的是一再上演。
e租宝建立了一支10万人地推队伍。一个月的人工成本,即使按5000一人算,也要5个亿。这10万人,都是什么人呢?
有个开饭馆的老板分享了他的见闻:
每天,e租宝的的人都来吃饭,西装革履,一定要吃30元以上的套餐,如果带客户来,那必须是50元以上。下来班后,有的骑电瓶车,有的坐公交回家,很少有自己开车的。
这10万人中,应该有相当大一部分,就是这样从房产中介或者其他中介转过来的,也有是从其他理财公司整批挖过来的。摇身一变,就变成了理财顾问。
据说e租宝培训员工,基本不讲产品上的事,主要教授的就是宣传产品的高收益、安全,但具体金融产品的逻辑,这些统统略过了。
而且业务员入职后,大部分要求要有业绩才能入职,或者入职后,要背上严格的指标。很多让自己家里人或者自己投上一笔。
这不就是传销的做法吗?
一个号称做金融的公司,全是销售、拉人头的,非常年轻,整体素质一般,大部分无金融从业背景,在利益的驱动下,想来狼性是十足的。
自然,配合着央视、各大卫视、高铁等广告攻势,线下的大妈、大爷就被这样的团队相继攻克了。
麦浪估计,至少有50%以上的成交量,是来自于线下的推广。这与通常的P2P的做法,是完全不同的。
四、一个反常的现象
e租宝的问题,不是最近才有人发现的,至少在今年的年中,就已经有大量的质疑出现。
但很奇怪的是,一遍是网上一边倒的质疑和扒皮,一遍是e租宝的高歌猛进!
从10亿到50亿,短短几个月,再到747亿,火箭速度!
但很早就有人指出,e租宝的那些借款企业,90%的在借款前变更了注册资本,变更了法人;也有内部员工爆料,指出这是中国最大的传销集团;也有人指出资金没有托管,资金去向不明;也有人指出,融资租赁行业,本身就只有8%-9%的收益率,如何覆盖给投资人13%以上的利息,如何有钱来做央视的广告?
充耳不闻或者无知者,还是大有人在。
昨天看到有人在央视楼下打横幅,说:央视帮助e租宝混淆视听,要央视赔偿。
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表现,就是大部分投资e租宝的人,是相信央视的背书,普遍认为:不相信央视,还能相信谁?
如果你查查曾经上过央视的骗局,就知道,这样的想法,是多么不成熟啊。
蚁力神,赵本山做的广告,央视里做的多火啊,号称可以提高性功能;承诺养户交纳10000元保证金租养蚂蚁,14个月后连本带利息返还13250元。据养殖户反映,该公司上门收购蚂蚁时,根本不分品质、也不过秤,就是鼓动养殖户继续投资养殖。该公司去年销售蚁力神系列产品仅6000万元,但委托养殖蚂蚁收取养户保证金却达几十亿。卖药只是幌子,真正的目的就是做加盟,收别人的保证金。最后呢,坑了120万人养蚂蚁,所谓疗效,是个笑话。
e租宝现象,反映出的中国投资群体的不成熟。尤其是中老年群体,过于依赖媒体的宣传,而缺乏自己的判断能力,而信息收集的渠道也过于狭窄。
五、主动出击,骗局破灭
骗局终究都有破灭的一天。虽然在意料之中,但没想到来得那么快!
先是2015年12月3日,有报道说e租宝深圳公司被经侦突袭,带走40人。
之后是e租宝与媒体的撕逼大战,连黑社会都用上了。
再到2015年12月9日,新华社发布消息,e租宝被调查。
之后,丁宁、张敏相继被警方逮捕。
消息一出,有人欢喜有人愁。
有乐观者觉得,e租宝还能活过来,这么大盘子,政府不敢大动;
有悲观者希望,彻夜未眠,希望本金能够拿回来;
有执迷不悟儿者,觉得这是e租宝和政府联合演戏,要清除不合格投资人呢。
但现实是,这是骗局,政府重拳治理,定会严查、严办,对其他违法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
麦浪推测,这也是政府在呼应P2P行业的请求,及早处理此暗雷,避免对这个行业产生更大的不良影响。
六、这个事件带给我们的启示
关于这点,我看社区里,很多朋友都谈了看法,不少总结的很到位,很有启发。
我在这里,也谈下自己的一些想法。
1、e租宝事件,是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行业的一个分水岭。
它表明了政府的一种态度,就是好的、规范的要鼓励,敢于违法的,坚决查办。
一些存有投机心理、赌博心理的从业者,或者意图进入行不法之事者,将会受到震慑。
作为投资者,经过这次教育,也会变得更加成熟和慎重,缺乏实力、不专业的平台,将会逐渐被淘汰。
相信到2016年底,我们会看到一个相对规范的格局形成。
2、掌握由表及里的两段式评判方法,降低投资风险。
经过这次事件,我们看到,投资真的需要做好研究,做好功课,而不能偷懒。
那么怎么来做功课,怎么来选择到靠谱的理财平台?
我把以前提出的一些观点,做了归纳,总的来说,就是:
先看表面,再看内里;表面的东西都不达标,那就不能通过;表面的达标了,再看实质的内容,是否符合标准。
表面,指的是外在的一些特征,这是最简易的评价指标,包括:
(1)是否做第三方资金托管?
(2)是否有论坛、是否允许质疑?
(3)是否定期进行信息披露?
(4)收益率是否超过15%?
(5)是否有风险备用金?
(6)创始人、股东学历如何?是否有金融从业背景?
(7)项目的资料披露是否详实,可以相互印证?
(8)客服是否专业,响应是否及时?
内里,就是指最关键的金融产品,其收入的逻辑是否清晰、合理?
(1)资金具体投向什么企业?是否是自融?
可以查借款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看看是否存在异常。例如这次e租宝,这些借款企业,原来都是很小的,只有几个人,利润也是负数,突然就变更了2000多万的注册资本了。
如果资金投向的企业不清楚,那不能投;如果披露出来了,那要看看这家企业是做什么的,赚钱吗?如果是个连年亏损的企业,那肯定也有问题。
(2)抵押物是否真实,是否存在重复抵押,是否容易变现。
比如,如果是融资租赁,那么租赁的设备,至少得有具体的照片、合同吧。
如果是房子,那么这个房子的相关产权证,抵押文件,也得让我们看到,并且可以自行去查证。
(3)合同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就比如在网上我们投资后,形成的借款协议,那得能够防止篡改的方法,不能说出现问题了,这个合同平台方还可以修改,那就说不清楚了。
如果投资的平台,连个电子签名这类的都没有,那还是果断放弃吧。
3、投资靠自己,不能靠别人
获得多少奖、被某某电视台报道、被某某领导人考察、被某某排行榜评级、被某某亲友推荐等等,所有的这些,都只是个微不足道的参考,在投资决策中占的成分,我觉得最多1%。
99%的决策,不是靠这些,而是去按照上面提到的由表及里的方法,做透彻的考察。
因为本质上,这些奖、这些报道,都是可以被利益所驱动的,是可以运作的。
但谈到产品的本质,为什么能够盈利,赚的钱从那里出,这种问题,我想不是一般的骗子能够回答的了的。对这种问题,他们常见的做法就是回避,往其他地方扯,比如某某领导人都来考察过了,还会有问题吗?
4、爱护好自己的钱,远离那些线下财富公司
不是说线下的那些财富公司就一定有问题,但不规范的占大多数。我看了有关的调查,线下的所谓理财公司,是个中介性质,工商登记下就能开,没有人专门监管。一间门面,几把椅子,一张桌子,两个人就可以开一个网点。
投资项目、资金的去向,相比互联网企业,更加不透明。
e租宝虽然弄了一个网站,但是大量的销售,还是靠线下庞大的销售队伍来完成的。
线下财富公司与互联网理财平台,如果要做个不恰当类比,就像 电脑城与京东商城。电脑城是商家,去过的都知道,各种坑,服务差,出了问题还耍赖,吃了亏你还没办法。所以我买电器,宁可去京东。
现在那么多出问题的所谓理财公司,大家仔细去看看,不要听媒体老扯到P2P,要么是原来放高利贷的,要么是原来就劣迹斑斑的、连正经的金融企业也没做过的人搞的,这种往往占了主体。
真正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我没看到过一家跑路。
5、e租宝,与P2P无关
这个观点,不是麦浪提的,是我看到一些资深的从业人士提的。不过我也比较认同。
在我看来,e租宝和蚁力神,就是一回事,骗局可以披上各种外衣,只不过这次披上了互联网金融的外衣,更加时尚罢了。
但它确实不能代表P2P,不能因为它规模大、上过央视,然后出了问题,就认为其他的都有问题。
10万人都是搞销售的,正经搞金融,做风控的没几个,这就不是个金融企业。
所以我们需要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只要投资决策是下过了苦功夫,是符合投资标准的,那么就没什么可担心。
该理财继续理财,该消费继续消费,莫被那些铺天盖地的媒体文章搞得疑神疑鬼。
虽然说了那么多,很多人也都在网上进行总结、分享,但可以确定,未来类似的骗局还会变换着包装一再上演,而且继续有人前赴后继地往火坑中欢快地跳,因为贪念、因为无知。
我们能做的是,尽量提醒身边的亲人、朋友,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也尽到到责任了。
⑹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存在哪些风险
一、基础资产真实性风险
对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投资者来说,投资资金安全的最根本保障就是融资租赁公司能够准时且足额的收回租金。影响融资租赁公司回收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因素有很多,比如融资租赁公司的信用、经营状况或者管理能力等。但是,能够保证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准时且足额收回租金的最大前提,则是融资租赁项目的真实性。
2015年末,e租宝事件的发酵,对整个行业造成了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影响了整个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从2014年7月“e租宝”上线至2015年12月被查封,“钰诚系”相关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e租宝”采用假项目、假三方、假担保的三部障眼法制造了一个庞大的庞氏骗局。其对外宣称的经营模式是先由钰诚集团下属的融资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协议,然后在“e租宝”平台上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发标融资;融到资金后,项目公司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融资租赁公司收到租金后再向投资人支付收益和本金。在正常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赚取项目利差,而平台赚取中介费。
然而,“e租宝”通过收购企业或是注册空壳公司等方式在“e租宝”平台上虚构项目。在当时警方已查证的207家承租公司中,只有1家与钰诚租赁有真实的业务联系。不仅如此,钰诚集团还直接控制了3家担保公司和一家保理公司,为“e租宝”的项目担保。融资租赁公司引入有关联关系的担保机构,使得担保起到的实际效力大大降低,当项目出现实际风险时,债权人的资金回收面临较大风险。
因此,只有当融资租赁项目是真实存在时,承租人与融资租赁公司签署了合同后,承租人才有法律义务支付租金,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本息安全才能有真正的保障。
二、基础资产可能面临重复抵押融资的风险
运营不规范的融资租赁公司运用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融资时,还有可能给投资者带来另一种危害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行为,即用同一笔融资租赁资产进行重复融资。例如,一些已经转让给银行或是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的应收租金,在未解除抵质押的情况下,转让给SPV作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时,即会出现上述问题。这种风险一般相对较小,因为在承办此类业务时,律师会对入池基础资产是否处于抵质押状态进行核查。但是如果涉及到循环结构的产品,此类风险将会加大,因为律师可能不会逐笔进行核实,而是基于报备时的资产入池标准进行一些形式审查。这种情况下,此类的风险控制将主要依赖于计划管理人是否能够依据谨慎性原则筛选新的合规基础资产。另一种风险在于,已经作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底层基础资产的融资租赁款被重复抵押做其他的融资。
重复融资的最大危害在于,资产本身的价值无法覆盖融资金额,甚至大大低于融资金额。如果出现风险,处置资产获得的收入无法覆盖融资金额,投资人的本息就会受到危害。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下设了专门的动产融资登记服务机构“中登网”,正规的金融机构在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的时候,都会在中登网进行登记。登记的目的有两个,第一是证明资产的真实性,第二是防止同一份应收账款被重复融资。
谨慎的计划管理人在承做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时,会上中登网查询应收租金是否已经转让给了其他金融机构或互联网金融平台。如果不存在此状况,计划管理人与融资租赁公司决定承做资产证券化业务后,也会主动在中登网进行资产转让登记,避免融资租赁公司后续再使用同一笔融资租赁资产进行重复融资。但是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目前大部分承做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租赁基础资产较为分散,笔数较多,无法实现逐笔进行登记,只有在权利完善事件中约定,在出现某些风险事件时才会去补充登记,这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漏洞。
三、将融资租赁不动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的风险
虽然在实践中融资租赁的租赁物范围很广,但是我国法律文件中还没有对租赁物范围的规定,只有《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列举了租赁资产范围,均为动产(含动产所附带的无形资产),没有列及不动产。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是否能以不动产作为租赁物进行融资租赁交易存在争议,一种认为《管理办法》不是法律,不应该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另一种认为外商投资企业是特殊企业,需要依法批准才可以设立,因此其经营需要在批准范围之内。
如果法院认定不动产不适合作为租赁物,那往往会认定已经成立的交易为借贷关系,就要适用借贷的法律关系,为融资租赁而做的安排在借贷关系中可能就不被保护,这是融资租赁公司承做不动产业务所面临的风险之一。
与此同时,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及内资融资租赁公司运用“不动产收益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也存在法律瑕疵。在实践中,譬如以高速公路、大桥、大坝等不动产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该类融资租赁物只能采取售后回租的方式进行。某单以发电站大坝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上报后并未通过交易所的审核,可见监管机构对该类基础资产也并不是很认可。不动产融资租赁并不适宜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主要原因如下。
1、“不动产收益权”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其不能纳入民法现有权利体系,并不构成一种权利,也无法清晰界定其范围和边界,所以不具备基础资产应具备特定化特性。
2、“不动产收益权”作为资产证券化的专项计划资产(基础资产)无法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的固有资产(不动产),脱离了对该项不动产本身权利的享有(或所有权,或用益物权、或租赁权)。该“不动产收益权”本身并不能产生收益或现金流,比如把一个水电发电站分割成大坝、发电机组等不同的租赁物,如果分别以大坝、发电机组等作为租赁物承做不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那么这些单独的租赁物是无法变卖,无法处置,无法对融资租赁应收账款提供任何担保,所以就不符合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通过处置抵质押物回收资金的要求。
3、“不动产收益权”不属于动产,无法以物权法上的转移占有来实现向专项计划的权利转移;“不动产收益权”也不属于不动产,从而也无法以物权法上的登记(即将该权利变更登记于专项计划名下)来实现向专项计划的转移。比如高速公路、水坝等作为租赁物,对于此类型的基础资产真正有价值的是相应的土地,但是相应的土地无法随不动产收益权转让给SPV。
4、“不动产收益权”也难以作为买卖合同标的及信托财产,因为从法律上讲,买卖合同的订立及履行、信托合同的订立及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都是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之一是标的须可能、确定、妥当。由于“不动产收益权”难以特定化,也难以实现转移及交付,因此其本身难以作为买卖合同标的及信托财产,所以即使“不动产收益权”套用信托模式也不适合作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目前,承做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想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融资的动力很足,但是“不动产收益权”并不适合作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融资租赁,更像是信贷业务,主要面临的风险是信用风险,所以需要考虑运用其他的增信措施来规避相关风险。如果融资租赁公司只是为了融资,应该考虑其他的融资渠道,并不一定非要应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
四、通道类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
以融资租赁公司为通道,以银行为委托方为例,一般采用的方式即无追索权保理的方式,即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推荐融资客户,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合同,随即将应收账款向银行进行保理,银行提供资金以促成整个交易。在这样的通道业务中,银行负责资金来源和资产安全。
然而唯一的不同就是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项目不具有独立性,虽然融资租赁公司的应收账款已经卖断给银行,但租赁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融资租赁公司,一旦融资租赁公司自身经营不善,那么这部分租赁物也将被当成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遭受查封,导致承租人(银行的客户)无法正常经营,银行只能被迫卷入融资租赁公司的纠纷当中,债权安全收回面临很大的由于融资租赁公司本身引起的风险。此外,作为通道类业务,由于融资租赁行业竞争较为激烈,通道费用较低,虽然租赁公司对通道类业务形成的资产不承担风险,但一旦发生违约情况,一般情况下,会由资金委托方主导后续催收等工作,同时不良资产将会计入租赁公司的统计数据,因此,租赁公司在风险管控上并没有主导权。
五、股东背景较弱的风险
根据《管理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原始权益人及资产服务机构一般都为融资租赁公司本身,而且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都承担着对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提供差额补足的承诺,或是提供不合格资产的替换或是回购承诺。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及风控能力对于其业务经营的稳健性及持续性至关重要,融资租赁公司不但承担着融资租赁基础资产存续期间的贷后服务职责,而且承担着融资租赁基础资产的损失回收服务职责,提供这些专业化的质量是否能够满足专项计划的要求关系着预期现金流产生的额度及稳定性。
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还不长,众多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成立时间也较短,融资租赁行业经营数据严重缺乏,这都给预测基础资产的损失率和回收率带来一定的困难,尤其是成立时间不长的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其经营的稳定性及持续性对于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的可靠性影响性非常大,较强股东背景的中小型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稳定性更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还本付息更有保障。
较为成熟的大型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占领了传统的优势行业。新成立的,尤其是小型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比较困难,只能去寻找新的有特色的业务去开拓市场,这时候股东的产业链客户就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丰富的客户资源,推进其发展。较强的股东背景可以为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提供业务支持、资金支持、合理的战略定位、较为严谨的风控措施,这些支持都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还本付息提供了重要保障。
六、承租人退租风险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承租人退租将增加当期的基础资产现金流,但会减少基础资产未来的现金流入,有可能会导致专项计划在未来特定租金回收期间取得的现金流入低于预期现金流,对于固定摊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以后各期本金和利息的偿付都有可能受到影响;对于过手摊还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当期的利息可能有影响。
七、设置循环购买结构可能会面临基础资产不足或质量恶化风险
部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设计了循环购买的交易结构,因后续被用于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规模于专项计划设立日还未最终形成,基础资产规模、期限匹配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存在各循环购买日时点专项计划账户可用于循环购买资产余额大于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可被用于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规模及期限未能完全匹配的可能,或是各循环购买日时点专项计划账户可用于循环购买资产质量次于初始入池资产质量,从而导致循环购买期内专项计划资产未能被充分利用于进行循环购买的风险,或是循环购买的基础资产质量恶化的风险。
八、基础资产行业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以真实租赁为主开展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一般会深耕一个或几个产业,并对产业链的上、下游客户进行开发从而提供产业链融资。相较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对自身开展业务的某一或某几个产业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但相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融资租赁公司形成的租赁资产行业集中度较高,行业分散性较差。尤其对于那些和经济周期密切相关的行业,一旦宏观经济进入下行周期,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逾期率将会明显增加,由逾期转为不良的概率也会明显增长。因此,入池基础资产租赁租金的行业集中度相对较高使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面临较高的行业集中度风险。
九、单笔基础资产占比较高导致的集中度风险
虽然计划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在筛选基础资产时会尽可能地考虑到控制单笔租赁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占比及不同行业租赁资产的比重等,但是部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产池中,基础资产笔数可能在10笔左右,每笔基础资产对应一个承租人,单笔基础资产占总资产比重可能会很高,该等租赁租金的回收情况将对资产池整体租金回收情况产生较大影响。一般该风险通过以下两种措施进行缓释:第一,由原始权益人或是原始权益人的母公司提供差额支付承诺;第二,通过大额压力测试等测算手段增加次级的比例。一般原始权益人会持有全部次级资产支持证券,最先承受资产池损失带来的风险,因此原始权益人有较强的尽职意愿全面管理资产池的风险。
十、债权人与债务人关联性较高可能导致集中性违约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为自己的股东或是股东的相关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该类业务属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额度是受到限制的,一般来讲取决于监管机构和融资租赁公司自己的限制。融资租赁公司自己的限制一般以公司章程规定,关联交易不超过多少规模;商务部对管理的融资租赁公司有关联交易制度,但是没有限制具体规模。
部分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项目的基础资产池中,承租人大部分为关联企业,为同一实际控制人,具有较高的相关性风险。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的承租人也为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关联性较高,具有集中违约风险。
综上,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评级中的风险关注点较多,以上仅对主要的风险关注点进行了梳理,并结合一定的案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随着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不断创新,未来将通过更加丰富的案例对该类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特殊性进行归纳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