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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止银行加杠杆投放资金

发布时间:2023-10-16 14:23:09

Ⅰ 六部门发文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 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管理

观点地产网讯:8月18日,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债券发行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匹配实体经济需求。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禁止结构化发债行为。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业内人士认为,《意见》的发布有助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促进建成制度健全、竞争有序、透明开放的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在促进资本形成、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推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从完善法制、推动发行交易管理分类趋同、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健全定价机制、加强监管和统一执法、统筹宏观管理、推进多层次市场建设、拓展高水平开放等十个方面,对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出具体意见。

在推动发行交易管理分类趋同方面,《意见》明确,以分类趋同为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发行管理。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相关标准应统一。非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机构应加强自律,行政部门依法监管和指导,相关标准也应统一。债券发行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匹配实体经济需求。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禁止结构化发债行为。

对于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意见》提出,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认定标准。按照承担风险能力,采取统一标准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评价。统一非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投资者标准,严禁通过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等方式变相公开发行。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能力,自主准确定价,自行承担风险。

在健全定价机制上,《意见》表示,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定价机制,确保价格形成公开、公平、公正,严禁政府部门、发行人对发行定价的不当干预,严禁承销机构通过自承自买、募集资金返存等方式变相压低发行利率、扭曲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

《意见》提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区分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不同主体的信用界限。加快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改革,防范相关隐性债务风险转移,政府不得通过企业举债融资或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各种担保,企业债务不得由政府偿还或由财政兜底,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意见》还表示,统筹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健全产品工具谱系,壮大合格投资者队伍,丰富发展多层次交易服务体系。依法建设全国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体系,坚持一级托管为主、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支持并鼓励银行办理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统筹同步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统一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和资金跨境管理,共同树立统一开放的良好形象。

央行称,下一步,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将继续协同发力,推动意见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在统筹宏观管理、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改革创新,稳步扩大双向开放,不断提升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Ⅱ 中国中央银行,证监会出台了哪些去杠杆的政策

去杠杆方式有以下几种:
1)控制基础货币,目前来看央行以稳定资金为主;版2)准备金权率调节货币乘数,加准可能性不大,但非银和银行同业存款暂不缴准,后续需关注;3)收窄利差,抬高负债成本。措施包括上调逆回购、SLF、MLF等流动性工具利率,拉长投放久期等,这是央行自16年3季度至今一直在做的操作,从负债端倒逼市场去杠杆。4)风险准备金制度与规范杠杆率,16年一行三会也出台了相应政策。5)MPA直接控制规模扩张,使得表内和表外资产负债扩张可控。

股票杠杆合法吗

什么是“股票杠杆”

“股票杠杆”是指以借款方式取得资金来购买股票。在投资中,所谓的杠杆作用,就是指在资本结构中,利用一部分固定利率的资金,如公司债,优先股等,来提高普通股的投资报酬率。购买者本人投资额较少,但由此可能获得高额利润或者较大的亏损,其杠杆作用较大。术语这样多,很多人可能看得云里雾里的。

给大家举个例子:使用10倍的杠杆,投入1万的保证金可以获得10万的炒股资金,这样你赚钱是原来的10倍,但是亏钱的话,同样是放大了10倍,且配资公司都设有平仓线,到达平仓线如果没有及时补充保证金就会被强制平仓,损失不会少。因此确定使用配资最好选择一个可以自动追加保证金的平台,像我用的就不错。

其次,股票配资是否合法,法律上并没有对股票配资这一行为做明确的法律规范。有过股票配资经历的朋友都应该知道,配资时签署的合同是自然人跟自然人或者法人签署的,在整个的配资合同上不会出现任何的股票配资公司的字眼。而国家规定自然人与自然人、自然人与法人之间都是可以产生借贷关系的,他们之间签署的合同也同样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所以从这一点上来看,股票配资是具有一定的合法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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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验平台是不是实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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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果你嫌这个麻烦,也可以自己找个比较冷门的股票,挂单试试,看看右边的五档盘口数据有没有发生变化,活跃的股票你是很难看出来的,只有那种冷门的票,才好判断,这点想必大家都懂得怎么去验证。有时候找那种涨跌停的票也可以,你挂在2档或者三挡位置,挂个比较明显的数字,这样也能看出来是否实盘了。

2,查看平台客服的专业程度以及服务态度。一般实盘的客服才会花费大量的精力来进行客服培训。

3,看平台的功能是否完善,一般虚拟盘的功能都特别简单,界面特别粗糙。就拿我现在用的这个平台举例吧,我这个平台功能还是挺全的,可以在集合竞价的时候挂单,可以分笔交易,做T ,提现还没有手续费。功能挺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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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银行千万级罚单8成涉房 金融强监管态势延续

经济参考报5月25日消息,近期,央行、银保监会等部门多次“喊话”,对房地产金融保持监管高压。地方层面,广东、合肥、深圳等多地金融监管部门针对涉房信贷政策持续“打补丁”,进一步围堵资金漏洞。在“房住不炒”基调下,银保监系统对信贷资金违规输血房地产毫不手软。据同花顺iFind统计,今年以来,银保监系统披露银行业机构罚单546张,罚金8.37亿元,近半数罚单为涉房、涉地信贷违规。业内人士预计,在房地产金融受到监管当局高度关注的背景下,加强贷款全流程管控、防止资金违规流向房地产等领域仍是未来监管重点。

房地产金融监管政策密集落地

近期中央和地方层面密集发声,加大房地产调控力度,深圳、合肥等多个热门城市多次给政策“打补丁”,围堵资金漏洞、规范市场秩序已成为多地楼市调控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

近一个月内,金融监管部门针对房地产金融多次发声。央行副行长李波5月22日在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表示,要充分发挥宏观审慎政策结构性靶向调控的作用,针对房地产金融等特定领域的潜在风险,及时采取宏观审慎措施,防范系统性风险。银保监会5月20日发文表示,对顶风而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干扰货币信贷政策传导的投机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央行5月11日发布的一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重申“房住不炒”,明确表示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

此外,银保监会农村银行部日前就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监管向各地征求意见,其中强调社团贷款不得投向房地产业。基金业协会近期也已叫停基金子公司备案房地产供应链类产品。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例如,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广东省)第一次例会表示,广东协调机制各成员单位将强化风险监测与防控,持续督促金融机构加强信贷合规管理。浙江银保监局近日表示,将与地方有关部门加强协作,联合成立工作专班,共同查处打击各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文要求,加强个人住房贷款首付资金来源、最低首付比、偿债收入比、贷款资质的审查,严肃查处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行为。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在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下,对银行进行了自查,个别城市还在一定范围组织了监管检查。

在“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的政策导向下,监管机构针对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楼市、商业银行违规向房企放贷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多家银行高管都重申,今年将持续加强房地产贷款的管控力度。

交行行长刘珺透露,个人经营贷违规流入房市的排查情况是今年重点工作之一。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个人经营贷用途管理。加强贸易背景审核和用途监控,严防信贷资金流入违规领域。建行副行长吕家进表示,将对房地产开发贷继续实施从严的名单制管理,积极开展项目合规性审查,严格把关项目投向和资金用途。

多银行违规操作领高额罚单

随着政策持续收紧,对于房地产金融的监管力度也保持高压。据同花顺iFind统计,今年以来,银保监会针对银行业机构披露罚单546张,千万级以上罚单10张,其中8张罚单涉及房地产贷款,涉房贷款相关罚金总额超过3亿元。

其中,华夏银行被罚9830万元,罚金最高,违规案由涉及“违规向土地储备项目提供融资”“部分理财资金违规投向土地储备项目”。渤海银行罚金9720万元紧随其后,案由包括“违规向资本金不足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违规发放土地储备贷款”“违规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等。中国银行因“理财资金违规用于支付土地款或置换股东购地借款”“理财资金违规用于土地储备项目”等被罚8761万元。

“近期银保监会密集披露罚单,表明国内金融强监管常态化、对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态度。”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表示。

监管部门一再重申银行贷款严禁违规挪用,为何总有银行明知故犯?周茂华表示,这要从供求两端找原因,一方面,国内房地产贷款额度大、信用锁定期限长、利率较高、银行收入稳定,房价稳步增长令抵押品相对安全,房地产不良率低,银行房贷风控管理成本低;另一方面,部分购房者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加杠杆”投机炒房,资金具体使用流向存在监控难度大、成本高等问题。

一位银行信贷部人士告诉记者,监管机构始终严格监管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但贷后进行资金用途干预并不容易,“试图将贷款资金流向房地产的企业往往存在多头开户,资金在多个账户间转移,这就导致原放款银行难以监督资金流向。”

涉房信贷监管仍是“重头戏”

业内人士表示,下半年银行领域监管重点将继续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预计在信贷投放等领域的督查力度会进一步提升,处罚警示力度将加大。

周茂华认为,下半年银行监管重点还是信贷业务领域,“商业银行盈利贡献的重头业务仍是信贷业务,此外,国内部分银行违规开展业务问题治理难,需要一个过程。”

厦门国际银行投行分析员任涛称,下一步,监管层除了继续防范各种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还可能严格控制房地产贷款增速,同时提高房地产贷款风险权重。此外,在严格约束房地产企业信贷融资、供应链融资的基础上,对地产企业股权融资以及普通债券融资(含美元债)进行一定限制。

对于严监管背景下商业银行的发展,周茂华表示,稳健经营、提升风控能力、不断增强金融创新能力和服务质量是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银行应健全管理制度,培育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同时进一步优化现代结构。

任涛建议,银行应积极顺应监管导向,将信贷资源投向普惠小微、制造业、科创类、绿色信贷企业,保持在监管导向较为明确领域的信贷投放权重平稳上升。

Ⅳ 央行解读资管新规:监管协调有哪些举措

2018年4月27日,经国务院同意,《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公开征求意见及吸收情况如何?

经国务院批准,《意见》于2017年11月17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各方给予了广泛关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对反馈意见进行反复研究和审慎决策,充分吸收了其中科学合理的意见,结合市场影响评估结果,对相关条款进行了以下修改完善。

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方面,《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核心要素,提出期限匹配、限额管理等监管措施,引导商业银行有序压缩非标存量规模。

在产品净值化管理方面,《意见》要求资产管理(以下简称资管)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 收益 ,明确刚性兑付的认定及处罚标准,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金融资产,同时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兼顾市场诉求,允许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

在消除多层嵌套方面,《意见》统一同类资管产品的监管标准,要求监管部门对资管业务实行平等准入,促进资管产品获得平等主体地位,从根源上消除多层嵌套的动机。同时,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在统一杠杆水平方面,《意见》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和承受力,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等级设置了不同的负债杠杆,参照行业监管标准,对允许分级的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分级比例。

在合理设置过渡期方面,经过深入的测算评估,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将过渡期延长至2020年底,给予金融机构充足的调整和转型时间。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二、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攀升,截至2017年末,不考虑交叉持有因素,总规模已达百万亿元。其中,银行表外 理财 产品资金余额为22.2万亿元,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信托余额为21.9万亿元,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保险资管计划余额分别为11.6万亿元、11.1万亿元、16.8万亿元、13.9万亿元、2.5万亿元。同时,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

资管业务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增强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支持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同类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不一致,导致监管套利活动频繁,一些产品多层嵌套,风险底数不清,资金池模式蕴含流动性风险,部分产品成为信贷出表的渠道,刚性兑付普遍,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形成监管不足的影子银行,一定程度上干扰了宏观调控,提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影响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效,加剧了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传递。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坚持问题导向,从弥补监管短板、提高监管有效性入手,在充分立足各行业金融机构资管业务开展情况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意见》。

三、《意见》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意见》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意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管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三是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四是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管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五是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四、《意见》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包括哪些机构的哪些产品?

《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但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管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管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乱象,《意见》也按照“未经批准不得从事金融业务,金融业务必须接受金融监管”的理念,明确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其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意见》对资管产品分类的依据和目的是什么?对不同类型产品监管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是《意见》的基础。《意见》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来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产品严格,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监管要求相对宽松,更加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二是从资金运用端,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不同。

对产品从以上两个维度进行分类的目的在于:一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化功能监管。实践中,不同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按照机构类型适用不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为监管套利创造了空间,因而需要按照业务功能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对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监管标准。二是贯彻“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一方面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分别对应社会公众和合格投资者两类不同的投资群体,体现不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另一方面,根据投资性质将资管产品分为不同类型,以此可区分产品的风险等级,同时要求资管产品发行时明示产品类型,可避免“挂羊头卖狗肉”,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六、《意见》在哪些方面强化了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的资质要求和管理职责?

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意见》要求金融机构符合一定的资质要求,并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一是金融机构应当建立与资管业务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问责机制健全。二是金融机构应当健全资管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三是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意见》规定的金融机构资管业务从业人员,依法采取处罚措施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认定标准是什么?《意见》如何对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规范?

《意见》明确,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具备以下特征:等分化、可交易、信息披露充分、集中登记、独立托管、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在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上交易等。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

非标具有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透明度较低,流动性较弱,规避了宏观调控政策和资本约束等监管要求,部分投向限制性领域,影子银行特征明显。为此,《意见》规定,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并且严格期限匹配。作出上述规范的目的是,避免资管业务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防控影子银行风险,缩短融资链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在规范非标投资的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还需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八、《意见》如何防范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如何规范金融机构的资金池运作?

部分金融机构在开展资管业务过程中,通过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方式,对募集资金进行资金池运作。在这种运作模式下,多只资管产品对应多项资产,每只产品的收益来自哪些资产无法辨识,风险也难以衡量。同时,将募集的短期资金投放到长期的债权或股权项目,加大了资管产品的流动性风险,一旦难以募集到后续资金,容易发生流动性紧张。

《意见》在禁止资金池业务、强调资管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以此纠正资管产品短期化倾向,切实减少和消除资金来源端和运用端的期限错配和流动性风险。此外,对于部分机构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资管产品变相突破投资人数限制的行为,《意见》明确予以禁止。为防止同一资产发生风险波及多只产品,《意见》要求同一金融机构发行多只资管产品投资同一资产的资金总规模不得超过300亿元,如果超出该规模,需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九、《意见》关于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要求与现有各类机构的相关标准是何种关系?二者如何衔接?

资管业务属于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但为了应对操作风险或其他非预期风险,仍需建立一定的风险补偿机制,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或在资本计量时考虑相关风险因素。目前,各行业资管产品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要求不同:银行实行资本监管,按照理财业务收入计量一定比例的操作风险资本;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特定客户资管计划、部分保险资管计划按照管理费收入计提风险准备金,但比例不一;信托公司则按照税后利润的5%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

综合考虑现行要求,《意见》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管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违反资管产品协议、操作错误或技术故障等给资管产品财产或者投资者造成的损失。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情况报告金融管理部门。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目前不适用风险准备金计提或资本计量的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意见》并非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双重计提,而是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意见》的标准,在具体细则中进行规范。

十、为什么要打破资管产品的刚性兑付?如何实行产品净值化管理?

刚性兑付偏离了资管产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抬高无风险收益率水平,干扰资金价格,不仅影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还弱化了市场纪律,导致一些投资者冒险投机,金融机构不尽职尽责,道德风险较为严重。打破刚性兑付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为此《意见》作出了一系列细化安排。首先,在定义资管业务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第二,引导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明确核算原则。第三,明示刚性兑付的认定情形,包括违反净值确定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偿等。第四,分类进行惩处。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此外,强化了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和报告要求。

实践中,部分资管产品采取预期收益率模式,过度使用摊余成本法计量所投资金融资产,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能及时反映到产品的价值变化中,投资者不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进而缺少风险自担意识;而金融机构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者,也难以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为了推动预期收益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型,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意见》强调金融机构的业绩报酬需计入管理费并与产品一一对应,要求金融机构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由托管机构核算、外部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同时明确了具体的核算原则。首先,要求资管产品投资的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同时,允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部分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一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十一、如何规范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

为维护债券、股票等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抑制资产价格泡沫,应当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杠杆,即产品募集后,金融机构通过拆借、质押回购等负债行为,增加投资杠杆;一类是分级杠杆,即金融机构对产品进行优先、劣后的份额分级,优先级投资者向劣后级投资者提供融资杠杆。在负债杠杆方面,《意见》对开放式公募、封闭式公募、分级私募和其他私募资管产品,分别设定了140%、200%、140%和200%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并禁止金融机构以受托管理的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在分级产品方面,《意见》禁止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进行份额分级。在可以分级的封闭式私募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均不得超过2:1。

十二、如何消除多层嵌套并限制通道业务?

资管产品多层嵌套,不仅增加了产品的复杂程度,导致底层资产不清,也拉长了资金链条,抬高了社会融资成本。大量分级产品的嵌入,还导致杠杆成倍聚集,加剧市场波动。为从根本上抑制多层嵌套的动机,《意见》明确资管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要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平等准入。同时,规范嵌套层级,允许资管产品再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所投资的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产品,禁止开展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业务。考虑到现实情况,投资能力不足的金融机构仍然可以委托其他机构投资,但不得因此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公募资管产品的受托机构必须为金融机构,受托机构不得再进行转委托。

十三、《意见》对智能投顾业务作出了哪些规范?主要考虑是什么?

金融科技的发展正在深刻改变金融业的服务方式,在资管领域就突出体现在智能投资顾问。近年来,智能投资顾问在美国市场快速崛起,在国内也发展迅速,目前已有数十家机构推出该项业务。但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资管等业务,由于服务对象多为长尾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较低,如果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提示不到位,容易引发不稳定事件。而且,算法同质化可能引发顺周期高频交易,加剧市场波动,算法的“黑箱属性”还可能使其成为规避监管的工具,技术局限、网络安全等风险也不容忽视。为此,《意见》从前瞻性角度,区分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和资管业务两种情形,分别进行了规范。一方面,取得投资顾问资质的机构在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变相开展资管业务。另一方面,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管业务,不得夸大宣传或误导投资者,应当报备模型主要参数及资产配置主要逻辑,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避免算法同质化,因算法模型缺陷或信息系统异常引发羊群效应时,应当强制人工介入。

十四、对资管业务的监管理念是什么?监管协调包括哪些举措?

针对分业监管下标准差异催生套利空间的弊端,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是规范资管业务的必要举措。《意见》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资管业务的市场准入和日常监管中,要强化功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和信息系统,对产品的发售、投资、兑付等各个环节进行实时、全面、动态监测,为穿透监管奠定坚实基础。继续加强监管协调,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意见》框架内,研究制定配套细则,配套细则之间要相互衔接,避免产生新的监管套利和不公平竞争。

十五、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需要符合哪些规定?

当前,除金融机构外,互联网企业、各类投资顾问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也十分活跃,由于缺乏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产品分拆、误导宣传、资金侵占等问题较为突出,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扰乱金融秩序,威胁社会稳定。为规范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意见》明确提出,资管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投资基金的发行和销售,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意见》。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不得代销资管产品。针对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情况,尤其是利用互联网平台等分拆销售具有投资门槛的投资标的、通过增信措施掩盖产品风险、设立产品二级交易市场等行为,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规范清理。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

十六、《意见》的过渡期如何设置?“新老划断”具体如何实施?

为确保平稳过渡,《意见》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产品期限、市场规模及其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和规模,兼顾增量资管产品的合理发行,提出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设置为“自《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相比征求意见稿而言,延长了一年半的时间,给予金融机构更为充足的整改和转型时间。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还需制定过渡期内的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按照《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意见》规定的资管产品。

Ⅵ 国家规定金融理财产品合法的杠杆是多少

依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3款的规定:“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200%。”

Ⅶ 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

4月27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我部将陆续推出一系列政策研究文章,本文为第一篇,从十方面快速解读资管新规核心内容。

监管部门在吸收反馈意见之后,对正式出台的资管新规相比征求意见做了一定的修改,主要是考虑金融稳定和可实施性,如延长过渡期一年半到2020年底,但是打破刚兑、净值化转型等总的原则并没有变化,且对标准化产品的界定更清晰。

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资管新规的监管理念: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资管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按照产品类型而非机构类型统一标准规制,同类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消除套利空间。

资管新规的监管原则:

(一)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按照产品类型而不是机构类型实施功能监管,同一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适用同一监管标准,减少监管真空和套利。

(二)实行穿透式监管,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业务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完善政策工具,从宏观、逆周期、跨市场的角度加强监测、评估和调节。

(四)实现实时监管,对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销售、投资、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全面动态监管,建立综合统计制度。

资管新规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

一、打破刚兑,禁止资金池业务

资管新规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

并且对刚性兑付做了明确定义,存在以下行为的视为刚性兑付: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区分以下两类机构进行惩处:

(一)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存款业务予以规范,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并予以行政处罚。

(二)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认定为违规经营,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

二、资管产品净值化转型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资管新规对摊余成本法的使用限制比较严格,按此定义开放式产品都不能采用摊余成本法,对于货币基金能否采用摊余成本法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我们会持续关注。且对于采用摊余成本法计量的产品,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达到5%的进行限制,防范流动性风险。

三、产品分类管理,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提升

新规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来源端,按照募集方式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公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偏弱的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等方面监管要求较私募产品严格,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产品面向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对合格投资者要求较高。

二是从资金运用端,根据投资性质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按照投资风险越高、分级杠杆约束越严的原则,设定不同的分级比例限制,各类产品的信息披露重点也不同。

四、严格区分标准化资产和非标资产

新规规定公募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对于能否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需要监管部门将要出台的细则予以明确。新规规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之外的债权类资产均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而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

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

从上述条件看,对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认定比较严格,但是具具体认定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此外,新规明确规定金融机构不得将资产管理产品资金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五、限制杠杆水平

资管新规参照公募基金的监管标准,对杠杆做了明确限制。“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且另外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防止放大杠杆。

资管新规对资管产品分级做了规定,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只有封闭式私募产品可以进行份额分级,且对分级比例做了限制: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六、防范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合理确定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期限,加强对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强化资产管理产品久期管理,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资产管理产品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资产管理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控制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集中度,单只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产品净资产的10%等。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七、鼓励成立银行资管子公司,要求独立托管

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本意见发布后,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应当由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过渡期内,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可以托管本行理财产品,但应当为每只产品单独开立托管账户,确保资产隔离。过渡期后,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该商业银行可以托管子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应当实现实质性的独立托管。

八、统一监管标准,消除监管套利

资管新规的总体思路是: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对同类资管业务作出一致性规定,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为资管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在账户开立、产权登记、法律诉讼等方面享有平等的地位。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基于风险防控考虑,确实需要对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采取限制措施的,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达成一致。新规将嵌套层级限制为一层,禁止开展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

九、提高资管行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非金融机构

资管新规规定,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开展资管业务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承诺或进行刚性兑付的,依法从重处罚。且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十、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较征求意见稿延迟一年半时间。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

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对过渡期结束后仍未到期的非标等存量资产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导金融机构转回资产负债表内,确保市场稳定。

Ⅷ 商业银行为何加杠杆,现如何去杠杆

商业银行为何加杠杆,现如何去杠杆

商业银行加杠杆的大背景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的大规模信贷投放结束后,2009年开始信贷收紧,不少项目后续资金紧缺,银行为规避监管指标考核,通过银信合作变相拓展信贷业务。
从2010年至2013年期间,一些商业银行为规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通过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借助银信、银保、买入返售等通道,通过受益权转让方式实现资产出表。
2013年,中国银监会出台8号文限制非标资产投向,同业和理财业务出现三新变化:一是资金开始由非标类资产转向债券等标准化资产,通过拉久期、降信用、加杠杆实现套利。二是理财资金通过配资进入二级市场,这一业务在2015年上半年达到顶峰。
2015年下半年股灾后规模略有下降,但至今仍是银行理财资金的重要投向。三是随着地方 *** 融资模式改变,大量 *** 引导基金、 *** 平台基金和PPP项目出现。银行理财产品进入 *** 引导基金、 *** 平台和PPP项目等。银行业从单纯的债权融资逐步股权融资或者类股权融资。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已突破原有商业银行业务范围,进入更广阔市场。客观上,造成金融体系的复杂性、多样性明显提高,风险管理和监管的难度也随之升高。

海通宏观:为何去杠杆 如何去杠杆

杠杆资金需要缴纳融资费用,所以不会长期持有,而且,杠杆资金额度很大,股市的疯长疯跌多是杠杆资金的原因,所以只会扰乱证券市场。所以,必须去杠杆。
去杠杆不难,待杠杆资金入场后,大幅度砸盘,使杠杆资金爆仓。

2016去杠杆怎么去?地方 *** 和企业如何去杠杆

在经济领域,“杠杆”就是通过借债,以较小的投入撬动大量资金、扩大经营规模。例如个人融资融券、企业向银行借贷、 *** 发行国债、地方债等,都是“加杠杆”的行为。通俗地说,杠杆率就是债务负债率。适度的杠杆对经济有益,但如果杠杆率过高,债务增速过快,反而会拖累发展,产生巨大的债务风险。
“完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实需要对过去放大了的过高的杠杆进行整治和调控,这也是通常所说的去杠杆。但去杠杆并不一定完全是做减法。在不同的产业领域要尽可能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以应对经济增长乏力和 *** 债务上升时期的发展局面。因此去杠杆本质就是去负债、去投资风险。”
供给侧改革的“去杠杆”,从大处看,指的是去除“僵尸企业”,进而降低公共部门整体的杠杆率;从小处看,去的是产能低效企业的杠杆,这主要指的是产能过剩的部分国企。对于市场化程度高、效益良好的民营企业或是已经基本完成市场化改制的国企,国家一直是支持在合理的范围内提升杠杆率的。
首先,地方移中央,这本质上是一个信用增级过程。中央 *** 的财权比较大,但是地方 *** 的事权又比较大,很多本来应该由中央 *** 承担的事权都交给地方 *** 。由于中央 *** 的资产负债表总体来看非常健康,它能够发行或者代理发行项目债或者特别国债,把一部分符合标准的地方债务承接过来,而且中央 *** 的信用等级最高,所以融资成本最低。因此,2016年3%的赤字率对于 *** 来说,加杠杆的空间就要大很多了。当然,也需要适时安排给地方更多自主可支配的财力,目的是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情况。
其次,平台移开行。其实地方 *** 之所以杠杆特别大,预算内的“吃饭财政”不是一个大问题,主要是它的城市化建设功能。融资平台就是以土地为资本金的杠杆操作,一旦抵押品价格下降,那么一端是长期才能有微薄回报的基础设施资产,一端则是短期的银行借贷和性价比更差的影子融资。因此,地方融资平台可以把债务转给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代表的政策性银行(最大的中央融资平台)。

中国的金融杠杆不足吗?应该如何实现杠杆化?有没有商业银行杠杆化这个说法。

中国金融市场的金融杠杆利用不足,主要从银行系统的存贷比,投资银行的杠杆率,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与 *** 的国债与gdp比率与西方国家的金融体系的比较来说明。具体的,我想知道要实现一个金融体系的杠杆化或着说是更好的利用金融杠杆主要应从哪些方面入手?特别地,我想知道商业银行的杠杆化又该怎样实现?因为商业银行本身受巴塞尔协议的资本充足率约束,杠杆理论上不应高于12.5倍;同时我国在银行监管这块是比较严格的。要实现杠杆化,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有怎样的要求?具体起来又该是怎样操作呢?若说在中国,商业银行的杠杆化是个瓶颈。那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或者投资银行的杠杆化该如何进行呢?

中国股灾如何去杠杆

A股牛市因杠杆而生,最高上涨幅度超过150%,其间推动股市上涨的资金不少是杠杆资金。杠杆起初得到默许甚至鼓励,官方媒体亦鼓吹“国家牛市”,当更多散户以及资金涌入市场之际,监管层却在6月突然强力驱逐杠杆资金,预期骤然变化之下,指数急速下挫。这是一个负向正反馈过程,担心杠杆检查从而卖出,而卖出压力越大导致更多融资盘被迫平仓,平仓资金的卖出进一步导致股指下挫,于是股灾酝酿而成。
至于救市成败,也在于杠杆。如果要成功,很可能不得不维持加杠杆,若任由股市继续下挫,其实是在降杠杆。7月初那个周末人心惶惶,我周日午夜写下一则专栏《强力救市?还是末日清算?》,夜班伦敦同事看了说能否明确一下是否应该救市——问题确实很复杂,我的心态也很矛盾,其实救市与否并非一个道德选择,而是一个现实两难,不救融资盘层层杀出必然血流成河,救市的话则意味着吹大泡泡,权衡之下,忍痛不救或许最终更为正确,但我预计最终 *** 会在压力之下出手。
时到今日,国人已经无需朴素的市场常识启蒙。事后来看,虽然预测到压力之下必然救市,但未曾意识到国家队入场开头几天居然不支败落。只有当股市指数成为稳定首义之时,清算恶意做空以及民间自发停牌复牌甚至公安部出面等招数之后,股指开始稳定。令人感慨的是,几天上涨之后,又有改变人生观的散户蠢蠢欲动,关于短线交易盈利50%等帖子再度席卷社交媒体。
还是那句老话,最终人们还是会走上自己擅长的道路,哪怕这条道路暂时看不到尽头。至于中国经济,其实也是一样道理。
三周之内,中国股市跌去18万亿元有余,市值损失超过十个希腊。有资深财经媒体人私下问询,股市跌去的究竟是不是真财富?提出这个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问题需要勇气,身边比比皆是一口斩钉截铁表示有或者没有的人,难免有理性的自负。谈股市是否蒸发财富,要点在于财富的定义为何。我认为财富本身是对资产的估值,上涨时刻的数字并非全是纸上富贵,下跌时刻的损失也不全都是真金白银,即下跌的损失与上涨的收益对应,资产或许依旧,但损失是确实是财富。人们通过价格代表集体判断,而价格在非常时刻往往由小部分边际买家决定——如同一座小区,哪怕一年只成交一套房屋,这套房屋的成交价很大程度就决定了其他房屋的价格,哪怕这些房屋的价值本身并没有任何变化,这就是财富的变化。
也正因此,说股市涨跌只是虚拟经济变化,未免太过武断。股市繁茂湮灭之间,不仅使得国家杠杆转移到居民端的想法落空,反而迫使居民甚至企业更多考虑人民币之外的资产配置,这方面如果成为趋势,将会对于人民币形成空前压力,这是未来需要警惕的方向。至于此前热炒的资本账户以及人民币国际化,可以预计在在这次股灾之后,步伐将会放慢。目前如果还期待通过股市上涨为人民币国际化开路,甚至在泡沫中去杠杆,那么显然是镜花水月。
当下核心问题在于,股灾对于对于实际经济影响几何?既然财富损失切实存在,股灾当然会影响实体经济,那么影响多大。目前不少经济学家觉得影响不大,估算逻辑主要有三条,分别是针对金融机构、消费以及居民财富而言。首先对金融机构影响不大,目前市场大致估计场内外融资约在4到5万亿人民币,对比之下金融机构潜在损失有限,有分析师估算极端情况亏损4千亿,但对比商业银行总资产131万亿元,可谓“九牛一毛”。其次是股市财富效应对于消费的影响,考虑到中国消费驱动主要在于收入,从消费数据来说没有明显影响,股市的财富效应对于经济影响不大。第三则是觉得炒股人数而言,股民介入股市的比例有限,那么不会进一步影响房地产等重大因素,因此影响不大。根据中国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报告》,2015年一季度仅6%的中国家庭持有股票。
这三条理由代表了目前市场的主流逻辑,当然也不乏迷信唱空中国做空中国等惯性看法,价值不大,在此不做分析。上面三条理由,第二条成立,股市财富效应对于消费确实有限,虽然强调总需求的经济学家总是看重消费,其实从股市到消费的链条很长,亦如从消费到经济增长的链条很长一样。关于第一条与第三条,则需要仔细斟酌。
仅仅从数据层面看,银行资金直接入市确实不多,家庭层面持股看似不多(姑且不去质疑这一数据的准确性),这也使得多数人相信股灾不会蔓延到银行、房地产等领域,那么对于实体经济也影响不大。问题在于,经济是一个系统而不是各项简单加总等式,家庭和银行在实际经济之中并非分隔个体,家庭与银行资金间接进入股市的不可估算,经济体之间各个单元密切咬合,甲之支出即乙之收入,A之存款即B之负债;民间投资明显受到动物精神的驱动,而后者则与物质资产的财富估值密切相关。股灾消灭的财富不仅挫伤民间投资冲动,降低信贷抵押物价值,连带也压低未来投资回报预期,影响整体人民币资产的可能估值。更进一步,再加之金融体系风险厌恶程度上升、可预见性降低等等潜在影响,如此情况之下,单纯以直接进入股市数据考察股灾带来的损失,显得过于线性思维。
当极端情况爆发之际,惯常分析的逻辑就会出现漏洞。回看美国金融危机之前的2007年岁末,当时美国房地产市场已经出现危机迹象,但是多数经济学家在费城美联储一项调查中还是预计2008美国会实现2.4%增长,事实上当年美国经济是负的3.3%。直到今天,多数人都知道美国金融危机起源于高杠杆,对于各类高杠杆“毒资产”印象深刻,但是如果从非 *** 负债而言,目前中国经济的杠杆率整体水平并不低于美国。
不仅股市如此,经济也是如此,杠杆仍旧是核心问题。世界最大的对冲基金桥水公司(Bridge water)创始人雷?戴利奥(Ray Dalio)对于去杠杆颇有心得,桥水以宏观对冲见长,而且也挺过了美国金融危机以及其后的衰退。他认为去杠杆有四个方式:财富转移、减少支出,债务重组、债务货币化。去杠杆一般是四种方式并存,往往意味着痛苦的过程,但是也有“美丽的去杠杆”,四种方式达到平衡,使得经济重新回归接近潜在生产率的过程,至于“丑陋的去杠杆”则也不罕见,要么过分紧缩引发大萧条,那么是恣意印钞引发大通胀,哪一种后果都可能会引发社会动荡。
无论丑陋还是美丽,长痛还是短痛,减少杠杆其实就三个门路,要么转移杠杆,那么清算债务,那么通过通货膨胀来减少杠杆比例。数据很重要,但是数据背后经济逻辑更为更重要。随着经济走软,越来越多人关心宏观数据,但多数人并不明确宏观数据往往具有滞后性。刚刚公布中国二季度GDP同比增速为7.0%,高于市场平均预测为6.8%,这看起来类似复苏的迹象,但与实际情况感受已经是冰火两重天,当前工业增加值目前仅仅为6.8%,与以往两位数增速不可同日而语。
中国未来的去杠杆之路如何诞生?或许存在两种可能,要么类似80年代日本式的缓慢去杠杆,以漫长的低增长来熨平杠杆的伤害,要么类似90年代韩国式的通过金融危机方式,通过一次性清洗换得日后的重生。
无论哪一种道路,或许都不得不留意,日本韩国爆发危机之际的人均GDP以及人口结构都好于中国,具体分析可以看我两年前专栏《中国,下一站韩国》。
已经发生必然再发生,当股灾如预期爆发,当救市也如意料发生,当杠杆还没有完成清算之际,已经暴露的风险已经足以令人生畏,投资者应该更加小心没有完全暴露的风险。如同黑暗的剧院人头攒动,一旦突然有警报拉响,此刻应该如何做?逃走是一回事,搞清楚警报的原因也很重要,但没有明白状况就大呼别慌多少有点不负责任,至于抱怨拉响警报的人更是自欺欺人。在充分的信息没有暴露之前,不能抱怨人们做最坏的打算,此刻贸然断言乐观也可能带来误导。

中国银行业今年是如何去杠杆的

你可以带上本人身份证,在上班时间到中国银行柜台办理或查询,中国银行服务热线 95566

金融过度宽松结束 2017年银行业如何去杠杆

2016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三去一降一补”的五个主要任务中,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和补短板都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去杠杆方面的情况则稍显复杂。如何在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前提下,有序推进去杠杆的工作,将成为2017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心。

如果M2仍旧处于放大的态势,银行业去杠杆的意义能有多大?MPA考核,首先要搞定自家的事情。再去管别家的事情。

企业融资如何去杠杆降成本

融资能够降低成本吗?
能够分担公司的风险。
加入第三方监督,或许可以加强别人对企业成本运营的监管。
但不一定能够降低成本。

地方 *** 和企业如何去杠杆

“给我一个支点,我就能撬动地球。”古希腊著名科学家阿基米德在发现杠杆原理后曾兴奋地写道。在经济领域,“杠杆”就是通过借债,以较小的投入撬动大量资金、扩大经营规模。例如个人融资融券、企业向银行借贷、 *** 发行国债、地方债等,都是“加杠杆”的行为。通俗地说,杠杆率就是债务负债率。适度的杠杆对经济有益,但如果杠杆率过高,债务增速过快,反而会拖累发展,产生巨大的债务风险。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巨大的背景下,地方 *** 和企业去杠杆势必会进一步加大经济下行压力,因此有必要适当提高中央和居民杠杆来平缓地方和企业去杠杆带来的经济波动。
“完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确实需要对过去放大了的过高的杠杆进行整治和调控,这也是通常所说的去杠杆。但去杠杆并不一定完全是做减法。在不同的产业领域要尽可能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以应对经济增长乏力和 *** 债务上升时期的发展局面。因此去杠杆本质就是去负债、去投资风险。”
供给侧改革的“去杠杆”,从大处看,指的是去除“僵尸企业”,进而降低公共部门整体的杠杆率;从小处看,去的是产能低效企业的杠杆,这主要指的是产能过剩的部分国企。对于市场化程度高、效益良好的民营企业或是已经基本完成市场化改制的国企,国家一直是支持在合理的范围内提升杠杆率的。

Ⅸ 金融去杠杆进程及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论文

随着金融去杠杆监管措施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发生了一些变化:

一是银行业扩张增速放缓。截至2017年4月末,银行业资产同比增速由2016年末的16%降至13%。2017年上半年,约4家全国性大中型商业银行总资产出现下降,多数银行二季度总资产增幅低于一季度。从不同类型的银行来看,今年以来中小银行扩张速度快于大银行的局面已经扭转,中小银行去杠杆逐步落实。今年一季度季报显示,五大行总资产较去年末增长3.67%,而8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仅增长0.81%,4家上市城商行资产增长3.64%。

二是去杠杆推高同业负债价格,增加商业银行负债成本。受去杠杆政策影响,市场流动性相对紧张。虽然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和MLF维持适度流动性,但同业负债成本持续高位运行,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负债成本。

三是去杠杆,压缩同业资产。去杠杆导致商业银行利差空间收窄,同时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同业资产操作。因此,商业银行的同业资产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如果用银行对金融机构债权规模来近似同业规模,同比增速将从去年四季度的20%以上下降到2017年6月末的11%。

第四,去杠杆挤压“影子银行”,商业银行表外理财逐渐萎缩。商业银行去杠杆集中压缩了部分表外业务,导致表外融资进一步压缩,部分表外业务转回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

去杠杆化的影响如下:

三是流动性管理压力加大。目前流动性覆盖率仍处于达标过渡期,达标要求将逐年提高。但同业负债主要受外部因素影响,波动性较大,不利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因此,去杠杆会进一步加大流动性管理的压力。

(二)同业业务去杠杆化及其影响分析。

金融去杠杆以来,同业业务受到抑制,增速下滑。3、4月份,同业存单净融资额也明显下降。股份制银行净融资额收缩最为显著,连续两个月下降超过80%。近期银行昌纯冲发行同业存单主要以滚动发行维持资产为主,新增发行增速得到控制。

从去杠杆对同业业务的影响来看

第一,直接造成部分业务暂停。出于审慎考虑,银行经与监管机构和同业沟通,考虑到目前监管政策中存在尚未明确或自身把握不透的相关政策耐歼要求,已经暂停了部分同业业务的开展,具体包括:停止开展投资理财业务;暂停同业资金对接银行授信审批资产业务;暂不投资新的直贴票据的资管业务等。

第二,导致同业业务规模压缩。在资产方面,由于投资理财、同业资金对接等业务的暂停,存量业务到期难以续接,资产规模不得不压缩。在负债方面,随着各机构同业业务规模的压缩,同业资金融出量将有所下降,从而影响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令银行被动下降规模。

第三,业务创新基本停滞。目前同业机构对于监管尚未明确的业务都比较谨慎,市场缺乏创新环境,交易对手之间创新合作阻碍较大,创新业务模式难以形成。

(裤稿三)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去杠杆情况及影响分析

自2014年开始,由于实体部门融资需求持续下滑,此前蓬勃发展的“非标”业务大幅萎缩。为维持必要的收益和规模扩张,影子银行体系转而通过委外加杠杆方式,将资金大量配置到债券、股票、私募股权等资产市场,本质上是利用了从央行获得资金成本较低、市场上存在相对高收益投资标的之间的套利机会。

委外业务基本来自银行资金,委外管理人大多为券商、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此轮连发多道指令要求降低杠杆,引发了银行委外资金的赎回抛售风,对债市形成了压力。特别是一些小城商行被强制去杠杆,相应的资管公司或基金公司就必须以亏损为代价卖债,资产加速贬值。今年前三个月委外基金的规模缩量显著。统计显示,截至一季度末,有916只基金的资产净值在2亿元以下,其中有222只小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占基金总数的27.2%。

对资管行业而言,本轮去杠杆除了带来各类资管产品自身杠杆水平的下降之外,一个重要影响就是对委外管理人的洗牌。简单通道业务失去存在的基础,机构间的合作由此升级为优势互补;委外投资出现分化,在委外管理人的选择上,更加注重投资能力;市场将完善委外投资的管理机制,建立白名单机制,加强定期汇报和沟通,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规定委外管理人跟投比例等。这些都将对资管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引导行业回归资产管理的本质。

(四)银行金融市场业务去杠杆情况及影响分析

银行金融市场业务自营投资以债券投资为主,其中又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重。债券市场加杠杆的通常方式是通过债券回购来进行融资,通过进行多次质押回购循环操作,让投资者购入数倍于自有本金的债券量,提高杠杆率。

2014年至2016年10月我国债市出现持续近三年的牛市行情,中债银行间债券总指数累计上涨23.5%。银行债券投资的比重整体上升,2014年至2016年债券投资占金融机构资金运用的比重由13.1%提高到22.8%。2014年至2016年金融机构债券投资余额增速分别为15.6%、36.3%和25.3%。银行通过发行同业存单和理财产品主动负债所筹措的资金大量投资债市。截至2016年底,银行理财产品资金配置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43.76%。

在2016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提出要实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金融市场去杠杆的一系列措施主要依赖货币政策调控以及产品层面监管政策的落地。主要措施如下:一是央行频繁使用创新货币政策工具调控货币市场,逐步抬升资金成本,迫使金融机构去杠杆并鼓励资本脱虚向实。二是调整场内质押式回购规则。2016年12月《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出台,2017年4月《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出台,从杠杆率限制、入库债券标准从严等方面修订了回购交易的业务规则。三是监管协同升级,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指引限制产品层面的杠杆率。自2016年起,“一行三会”陆续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于产品杠杆明确提出监管要求。

一系列去杠杆政策对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有:

第一,银行间债市出现较为剧烈的调整。2016年11月份以来,随着货币政策由前期的稳健偏宽松逐渐转向稳健中性,监管推动金融去杠杆,银行间债市出现较为剧烈的调整,中债综合指数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初累计下跌3.44%,10年期国债收益率从2.73%上行至3.70%。

第二,债券市场成交量明显缩减。今年一季度银行间债市现券日均成交量同比下降19%;4月份同比下降25%,环比下降22%,5月份同比下降21%,整个二季度同比下降19%。

第四,市场利率走升并逐步向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传导。在货币政策中性叠加金融去杠杆政策影响下,去年四季度以来货币市场利率中枢有所抬升。今年5月份,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为2.88%,分别比去年12月份和去年同期高0.44和0.78个百分点;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为2.8%,分别比去年12月份和去年同期高0.36和0.85个百分点。

一般来看,货币市场利率向债券市场走势的传导总体较为顺畅,两者走势较为一致。去年四季度以来,债券收益率跟随货币市场利率上升而上升。1年和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由2016年10月末的2.17%和2.74%升至今年5月末的3.45%和3.61%。

同理,货币市场利率走高也对银行贷款利率形成一定传导。今年3 月份,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53%,比去年12 月和去年同期分别上升0.26 和0.23 个百分点。在一般贷款中,执行上浮利率的贷款占比为58.57%,比去年12 月上升5.84 个百分点。

第五,银行流动性管理难度相应加大。近年来,随着货币供应方式变化,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要采用逆回购和 MLF,目的是“削峰填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基本稳定。调控方式的转变意味着央行的货币投放要紧盯市场需求,在缓慢抬升资金成本的同时,还要确保不出现流动性危机。如此一来,央行货币政策工具操作频率加大,流动性投放的波动性增加导致银行流动性管理难度相应加大。

金融去杠杆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难度加大

近年来,监管明确商业银行同业负债不超过全部负债的三分之一,而去杠杆加大了同业负债价格的波动率;同时,市场资金价格长期高位运行降低了部分企业的融资需求,宏观经济中M2增速出现明显下降,从而导致全社会存款增长难度加大,导致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

(二)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有待拓宽

结合国际监管经验,2015年银监会正式印发《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从2016年开始,央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也将宏观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纳入管理范畴,重点对商业银行的资本数量和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加上近期出台的一系列监管措施,表外业务可能存在回流表内的趋势,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及杠杆率也存在管理压力。若商业银行未来要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杠杆水平,就需要拓宽外部资本补充渠道,紧跟监管形势变化,积极通过各类资本工具的创新研究,增强资本外部补充能力。

(三)监管政策细节亟待明确

目前对于部分问题,监管部门与市场机构之间还存在分歧,沟通协调需要时间,同时考虑部分政策还需进一步明确标准,预计监管层从完成全部检查到监管政策执行细则出台仍需相当一段时间,这将对下半年受监管影响较大的同业业务开展产生影响。

(四)业务判定标准有待明确

从目前检查反馈来看,各地监管机构在具体业务问题上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需要银监会进行标准统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各地银监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也有所差别。多数分支机构仅对可以明确判断存在违反现行监管规定的业务提出整改要求,主要还是监管指标套利或者违规放贷等方面问题。对于一些涉及“同业空转”的判定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也有少数分支机构并未直接提出整改要求。

政策建议

(一)加强监管政策协调配合、稳妥有序推进去杠杆

一方面要加强“一行三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政策协调,统筹货币政策措施和金融监管措施的出台,避免政策叠加共振触发无序去杠杆风险。另一方面,要合理把握去杠杆的政策节奏和力度,避免引发银行过快压缩信贷和表外融资损害短期经济增长。

金融监管方面,特别注意绝不为处置风险而引发新的风险。一是监管政策实行新老划断,新增部分按照新的监管标准进行,对存量业务允许存续到期后进行自然消化。二是合理安排过渡。自查督查和规范整改工作之间安排4至6个月的缓冲期,为银行实现合规达标预留时间。

(二)加强风险提示和舆论引导

银监会表示,立法工作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要针对突出风险,及时弥补监管短板,排查监管制度漏洞,完善监管规制。银监会公布了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称今年将加快对银行股东代持、资管业务、理财业务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

金融去杠杆更多着眼于通过化解金融风险以实现经济长久、平稳、持续增长。在此过程中,需把握好节奏,防止急于求成引发市场激烈动荡,因此应加强舆论引导,帮助市场形成稳定、有效的金融监管预期,实现制度协调、金融稳步去杠杆。同时,监管层应将监管重心前移,由注重事后控制转换为注重事前、事中控制。

(三)加强监管合作、完善穿透式监管

在现有分业情况下,需统筹金融信息统计工作,对风险摸底防控,重点排查,加强监管合作,实现穿透式监管,进一步提高风险信息披露标准和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水平,切实防止监管套利。长期来看,需要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针对资产管理业务构建和设计统一的整体监管框架,实现金融风险监管的全覆盖。

(四)建议明确政策细则、统一政策执行标准

对于风险资本计提、同业资金投资的嵌套穿透等相关问题,建议在充分调研和考虑业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尽快明确相关政策,以免由于政策不明确而导致业务暂停。另一方面,建议统一各地监管分支机构的执行尺度。

(五)协调推进经济领域和金融领域的各项改革

金融去杠杆旨在为实体经济的长效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的金融环境,但是经济持续、平稳增长的关键仍依赖于实体经济领域的改革。“脱实向虚”问题的症结在于实体经济的效率低下,其中快速攀升的企业债务杠杆、房地产泡沫、大量“僵尸”国企对金融资源的长期占用都是影响经济改革和提升效率的重要障碍,这些问题不解决,“脱实向虚”问题仍会卷土重来。

显然,金融加杠杆是在实体经济复苏乏力的背景下产生的。长期来看,唯有协调推进经济领域和金融领域的各项改革,才能使金融回到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而实体经济效率的提高也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进而实现经济和金融的良性循环,让商业银行积极回归本源,有效服务客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六)积极创新外部资本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

在维护金融稳定,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下,商业银行不论是从监管还是从自身经营的角度,都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资本的质量和数量,目前商业银行外部资本补充主要包括股权融资、优先股和二级资本工具债几种方式,后续应进一步在监管机构的引领下,加强资本工具创新,为商业银行稳健发展提供支持。

本文源自《债券》杂志

相关问答:金融高杠杆有什么影响

答:金融高杠杆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会同时增大风险。最鲜明的例子就是08年金融危机,危机前美国投行赚得盆满钵满,危机后雷曼兄弟倒闭,世界经济大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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