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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召开佣金管理座谈会

发布时间:2024-02-06 22:50:18

① 北京证券业协会的会员自律公约

北京证券业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经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提升行业形象,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共同发展意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根据《北京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全体会员经协商达成共识,制定本公约,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二条北京是祖国的首都,作为首善之区,全体会员要以“维护首都稳定,自律规范经营”为基本经营准则,做好首都窗口行业的各项经营与服务工作。
第三条会员承诺并严格遵守:
(一) 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二)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监局发布的政策、制度、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等;
(三)本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通知和其他有关规定及行业规范等。
第四条 会员应当做到:
(一) 开展业务和日常经营方面:
1. 不断完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令行禁止;
2.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3. 佣金标准及各项服务收费报备、公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 加强对从业人员和营销人员的管理与培训,促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保护其合法权益;
5. 公平竞争,共同发展,自觉维护行业形象和同业利益;
6. 加强对证券市场研究,重点推动经纪业务的服务与制度创新工作;
7. 主动制止并及时举报有关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二)在创建首都精神文明,做好窗口服务工作方面:
1. 深入学习和落实“严格、规范、谨慎、诚信、创新”金融行业的十字行风;
2. 按照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道德纲要和首都市民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文明公约要求自己的每一名员工;
3. 积极参与和切实贯彻创建首都精神文明的各项服务活动。
落实首都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一个中心、五个并重、一项否决”的要求,即: 一个中心: 以群众满意为中心;五个并重: 规范化服务标准、计划和措施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并重。职业道德教育与岗位培训并重。树立行业新风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并重。问卷调查与社会舆论反映并重。 行业自查与上级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并重。一项否决: 发生重大问题和事故一票否决。
第五条会员须禁止的行为:
(一) 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尤其是《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等有关证券、基金、证券投资咨询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列举的禁止行为;
(二)违反或协助他人违反协会制定的行规;
(三)从事超越经营范围或非法的证券中介业务;
(四)破坏行业信誉,损害行业共同利益,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秩序的其他行为;
(五)采用低于成本佣金或其它价格战的方式,以及与其它金融机构串通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的市场竞争;
(六)采取贬损同行或指派员工及营销人员到其他营业部门前或所辖场区开发客户;
(七)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对违法、违规、违约的行为,所涉会员须配合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证券业协会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并接受处置。
第七条会员有义务配合和接受协会对违反本公约行为进行的调查取证及对此所作出的处分决定。协会可采取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对违约会员进行提醒或质询,并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据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的程序以及处分形式,做出相关的处分决定。
第八条 协会可根据会员违反本公约行为和接受处置的情况,决定是否报请监管机关追加处分。
第九条会员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条 对违约行为的举报、调查、处理和复议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对自觉遵守本公约的会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协会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的奖励或表彰:
(一) 有完善的公司内部制度以保证本公约之严格遵守者;
(二) 进行证券市场业务或管理创新,贡献突出者;
(三) 诚信守法,市场信誉卓著者;
(四) 对证券市场发展提出重大建议、意见并被主管机关或协会采纳者;
(五) 举报证券市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查明属实者;
(六) 维护证券市场正常运作,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妥善处理意外事故者;
(七) 模范遵守本公约、在证券市场的经营与客服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第十二条 协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将依据协会《章程》相关规定的形式执行。
第十三条会员受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分或奖励的,其结果记入协会诚信纪录档案。
第十四条本公约适用于所有本协会会员。
第十五条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制定、修改,经第四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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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证券 管理的规定 经纪业务

出台背景——规范发展证券市场
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和证券行业竞争的加剧,一些证券公司为改“坐商”为“行商”,扩大其证券经纪业务的市场覆盖面,积极探索发展证券经纪人队伍。证券经纪人队伍的发展对扩大投资者群体、增强证券公司服务能力、促进证券市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实践中部分证券公司管理不到位、证券经纪人总体素质有待提高等原因,也出现了少数证券经纪人为招揽客户而无序竞争、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诱导客户频繁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为兴利除弊,规范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08年4月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作了原则规定。为落实《条例》,证监会自2008年5月开始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国内银行和保险行业的营销管理模式以及部分发达证券市场营销监管制度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草拟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并于2008年9月1日至15日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此后,证监会又多次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和证券经纪人管理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并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反复研究斟酌的基础上,对《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暂行规定》。

意义
一/明确经纪人券商间法律关系
目前,证券公司依托经纪人招揽客户存在员工、代理、居间等多种关系,针对这一情况,新规对于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二/为更多业务开展预留空间
新规对于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范围和禁止性执业行为作出了详细列举。该负责人表示,我国证券经纪人制度刚刚起步,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和证券经纪人的整体素质还不高,暂不具备让证券经纪人代理更多业务活动的条件,否则容易产生大量纠纷,损害证券经纪人的形象。随着证券公司管理水平逐步提升,以及证券经纪人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将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证券经纪人的能力、素质,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允许能力和素质较高的证券经纪人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更多的业务活动,新规已为此预留了空间。
三/经纪人制度“过渡期”安排明确 为分类管理预留空间
今年4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将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中国证券业终将结束过渡期,叩开经纪人制度的大门。
四/规范证券经纪人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兴利除弊,规范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08年4月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作了原则规定。为落实《条例》,证监会自2008年5月开始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国内银行和保险行业的营销管理模式以及部分发达证券市场营销监管制度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草拟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并于2008年9月1日至15日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此后,证监会又多次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和证券经纪人管理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并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反复研究斟酌的基础上,对《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暂行规定》。
五/经纪人业务营销终有规可循
有如下几处改动:首先,《暂行规定》将此前经纪人代理证券公司“进行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正式定义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业内人士分析,这个小小的改动实际上影响深远——营销活动这个大范畴具体为招揽客户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有助于规定颁布初期平稳实施,这是对客户利益的最大保护。

④ 互联网背景下证券经纪业务的发展现状有哪些

证券经纪业务就是代理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它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市场方面,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市场情况与我国金融市场运营情况息息相关,经历了高峰和低谷;竞争方面,我国证券经纪行业竞争激烈,市场集中度较低。

证券行业相关公司:中信证券(600030)、海通证券(600837)、国泰君安(601211)、华泰证券(601688)、广发证券(000776)、招商证券(600999)、中金公司(601995)、中信建投(601066)等

本文核心数据:券商经纪业务佣金率、券商经纪业务净收入、券商经纪业务占比等

证券经纪行业发展历程

从我国证券经纪业务发展来看,自2002年浮动佣金制推出以来,伴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业务模式的不断丰富以及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我国券商经历了三次降佣潮:

(1)佣金自由化带来第一轮降佣潮:在我国证券市场起步阶段曾采用过3.5‰的固定佣金比例。2002年证监会宣布采取浮动佣金制度,佣金率由3.5‰降至1.5‰,2002-2004年多家券商因为市场交易低迷、佣金率下降和业务违规被证监会处罚甚至破产。

(2)网点和人力的竞争带来第二轮降佣潮:2007-2012年我国券商营业部数量由3051家升至5220家。但“网点扩张”模式在这一期间遭到了重大挫折,市场交易量持续低迷且佣金率快速下降形成“量价双杀”。

(3)“信用交易+互联网+一人多户”带来第三轮降佣潮:2012年证券业协会召开创新大会,券商增加了信用交易业务这一新的收入来源,提升了获客能力,且轻型营业部出现及开户效率提升降低了营业成本。而“一人多户”政策强化了券商对同行存量客户的争夺,经纪业务佣金率进一步降低。

2020年,中国证券行业佣金率约为0.0263%,佣金率稳步下降,促使券商加快财富管理转型及金融科技投入。

经纪市场伴随着金融市场行情变化

从证券经纪业务市场规模来看,券商经纪业务收入与市场行情高度相关,但交易量和佣金率下滑导致经纪业务收入大幅下降。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的牛市中,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含席位租赁)高达2690.96亿元,而伴随着交易量的萎缩和行业佣金率的下滑,2016年起,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含席位租赁)不断下滑。

2019年开始回升,同比增长26.34%,2020年,随着市场回暖,全国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含席位租赁)达到1161.10亿元,同比增长47.42%。

经纪业务营收比利较低

从证券经纪业务在证券行业总收入的占比情况来看,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比例已经不及2015年以前时间,2020年我国券商经纪业务在证券总营收中的占比约为25.89%,较2019年比例略有增长,增长了4.04个百分比。

中信证券稳坐证券经纪业龙头

从我国证券经纪行业竞争格局来看,在证券经纪业务营收排名方面,中信证券、中金公司、国信证券的经纪业务稳坐券商头部,而其余券商的证券经纪业务竞争则较为激烈。2020年,中信证券证券经纪业务营收19.65亿元,同比增长145%,位列券商首位;中金公司证券经纪业务营收7.76亿元、国信证券证券经纪业务营收7.08亿元分别位列二三位。

证券经纪行业集中度低,竞争激烈

从行业集中度来看,2020年中国证券经纪行业相较于2019年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总体来说,中国证券经纪行业的集中度较低,说明行业的竞争程度较高。2020年我国证券经纪行业CR5约为3.25%,CR10约为6.13%。

更多数据参考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证券行业深度调研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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