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二级分销合法吗
二级分销是合法的,很多平台都在这样玩;
三级分销源于直销,但不是直销,直销是多层次计酬。三级分销只有三级。现在这种模式游离于法律边缘区。目前尚未将其界定为非法。
三级分销,指的是品牌商可以发展三级分销商,每一级分销商均可以往下再发展两级分销商。
一:谁卖出谁拿销售佣金,无论分销商等级产品销售佣金比例一致。分销商可以无限裂变,分销商销售佣金可设置每个级别获取不同。
二:每一个分销商的下级卖出商品,上级分销商可以拿到推广佣金。推广佣金最多三级。
三:分销等级是三级,由于销售产生关系的最多只有三级。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推广中的一级分销商,拿一级推广佣金。
国家法律规定,包括本人+A+B是正规的三级,超过三级即为违法。而市场对三级分销来说是本人+ A+B+C这样式的三级分销,这是4级了。你所问的三级分销其实是4级,二级分销是法规内的三级分销,一级之差。
首先不能超过三级,其次返佣比例不能超过50%,国家对于三级分销的监控还不是那么完善,以及每种三级分销后面都有暗卡去刺激分销商。这些才是需要注意的。
❷ 销售团队的佣金提成管理制度
为了完善公司销售管理机制,规范销售操作规程,提高销售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和提升业绩,发挥团队合作精神,现结合公司目前开发项目的预计销售情况和市场需要,引入销售激励机制,特制定适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销售佣金激励办法。
一、佣金计提激励办法
1、底薪提成制:公司营销人员采取“底薪(公司编制)+提成(销售提成)的薪酬结构。
2、佣金提成方式:采用个人业绩提成率计算,销售经理以团体业绩提成率计算.
3、考核以月度标准分值打分+附加值分数综合评价考核并决定销售人员留用或辞退。
4、提成佣金款来源:目标(实际)销售总额x佣金提成系数
5、销售任务:
销售目标指定以公司项目整体运营目标为总体销售目标,本项目开发一期11、12、13、14、号楼分别为2个营销周期即2次开盘,需完成60%的住宅销售率,周期时间为1年(2009年6月20日至2010年7月1日)共计12月,目标分解为:
11、14号楼为第1个营销周期,营销时间为6个月,时间为(2009年6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销售需完成营销一期11、14号楼住宅(330套)的60%,即:完成198套销售任务。并在此销售目标下分解为季度或月度计划。
季度或月度分解如下:
季度分解:第三极度(7\8\9月份)需要完成60%任务,即118套.
第四季度(10\11\12月份)需完成40%任务,即80套.
月度分解为:9月完成118套.(开盘时间和期间在此阶段确定)
10月完成 40套 11月完成20套 12月完成20套
12、13号楼为第2个营销周期,营销时间为6个月,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010年7月1日)。销售需完成营销二期12、13号楼住宅(330套)的60%,及完成198套销售任务。并在此销售目标下分解为 季度或月度计划。
季度或月度分解为:
季度分解:2010年第一极度(1\2\3月份)需要完成30%任务,即60套.
2010年第二极度(4\5\6月份)需完成70%任务,即138套.
1月20套(含尾房) 2月完成 20套(含尾房) 3月完成20套(含尾房)
4月完成20套(含尾房) 5月份完成100套 6月完成38套
合计:开发一期经历两次开盘,共完成660套房源的60%即:396套。
❸ 什么是证券交易佣金
随着证券市场的持续升温,参与证券交易的个人投资者不断增多,很多新入市的投资者对于证券交易的佣金法律制度、收取标准及如何降低佣金成本不甚了解,导致其权益受损,引发法律纠纷,近期笔者创办的中国证券律师网就接到几起有关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因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产生矛盾的法律咨询。
下面,本文特就有关证券交易佣金制度及法律适用事宜做简要介绍。
一、国际上通行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
1975年以前,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交易基本上都采用固定佣金制度。但随着1975年5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有价证券修正法案”,并率先在全球范围内废除了证券交易的固定佣金制度和实行佣金协商制,使得证券交易佣金自由化成为全球证券交易市场的基本发展方向,只不过目前的自由化的程度存在一定差别。
据统计,全球主要的27个证券交易所中,绝大部分对佣金的收取采用自由协商制,其中大部分实行完全的自由协商制(如纽约证券交易所、NASDAQ、东京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大阪证券交易所、巴黎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意大利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瑞士证券交易所、蒙特利尔证券交易所、马德里证券交易所、毕尔巴鄂证券交易所、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等),少数证券交易所实行规定最低费率、最高费率或在一定区间内协商议价的方式(如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雅加达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新西兰证券交易所、孟买证券交易所、台湾证券交易所、泰国证券交易所等)。
二、我国证券交易佣金制度的改革
金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而证券市场则是金融体系的一个核心基础,证券市场具有融资、投资、定价和资源配置四个方面的重要功能,其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的发展趋势,要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改善投融资环境、推动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促进本国(地区)证券市场发展、提高本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佣金是证券交易的主要成本之一,证券交易成本的降低,明显有助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信心、提高资本市场运行效率、提高资产配置的效率,营造证券市场的繁荣,提高一个国家证券市场的综合竞争力。因此,为降低证券交易成本,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繁荣,佣金制度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了较大的变革。
1975年5月1日,美国率先在全球取消证券交易的固定佣金制度,实行佣金协商制;
1984年开始,澳大利亚实行浮动佣金制,证券公司可以自主决定佣金费率(有最低佣金);
1985年,法国也对大额交易实行佣金协商制,1989年7月1日取消固定佣金,将佣金率交由会员公司与客户协商决定;
1986年10月27日,英国对证券业实施了一场空前的重大变革(BIG BANG),取消固定佣金制,客户可与证券经纪商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市场供求情况、交易额度等,决定按何种标准收取佣金或是否收取佣金;
1999年10月,日本实行了佣金自由化;
2000年10月,泰国实行了佣金自由化;
2000年7月1日,台湾证券交易所取消了按交易金额实行佣金分级累进制,实行在最高佣金基础上的自由协商制度;
2000年,香港联交所董事局通过了“自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取消证券及期货交易最低佣金制,引入佣金协商制”,同时宣布减低股票交易印花税,以提高香港联交所在国际证券市场的竞争力;
而作为我国,其最早的证券交易佣金采用的是3.5‰的固定佣金比例,其市场化程度较低、佣金水平也较高,且当时的佣金比例是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迅速成长,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固定佣金制的不少弊端已逐渐凸现出来。固定佣金制度不利于证券市场竞争机制的培育,较高的费率标准提高了证券交易成本从而妨碍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积极性。
到2000年,由于证券交易额急剧放大,证券公司佣金收入成倍增长,部分证券公司出于抢占市场份额的考虑开始“佣金打折”。由于佣金打折行为明显违反了沪、深交易所以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且引起了二级市场交易秩序的混乱,因此证监会当即采取了措施制止此类“佣金打折”行为,并开始着手研究佣金比例调整问题。
2000年底,中国证监会成立了由市场各方参与的佣金改革研究小组,研究小组经过广泛调查和深入研究,在多次征求市场主体对佣金改革的意见、反复权衡各种佣金改革方案优劣的基础上,提出了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的优选方案。最终证监会经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2年4月4日共同发布了《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对我国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进行改革调整,该通知于2002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
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是降低投资者证券交易成本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国际化、市场化取向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是促进我国证券公司优胜劣汰并进而全面提升我国证券业整体实力的一项重大政策,更是我国证券市场适应加入WTO的必然选择。
三、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和标准
目前世界各国证券交易所实行的佣金制度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单一的固定佣金制;
二是差别佣金制,对大宗交易和小额交易进行划分,然后规定不同的佣金费率;
三是按交易额的大小递减收费;
四是浮动佣金制,即设定最高、最低或者中间的佣金比例,允许在此基础以下、以上或上下区间浮动;
五是佣金完全自由化。
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所依据的是2002年5月1日起执行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该通知的第一条明确规定 “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证券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所手续费等。”依据该规定,我国目前所实行的是最高限额内向下浮动的佣金制度,而非完全的佣金自由化。
有关最新的佣金收取标准,投资者可以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查询最新公布的《证券交易及相关业务费用表》。
具体的链接地址为:沪市:http://sse.com.cn/ps/zhs/sczn/jyfy.shtml
深市:http://szse.cn/main/aboutus/service/sjssf/
四、证券公司确定其佣金收取标准的程序和条件。
我国《证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而《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明确:
“第六条、各证券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佣金收取标准,报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营业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营业地价格主管部门、营业地税务部门备案,并在营业场所公布。证券公司改变佣金收取标准,必须在完成上述备案、公布程序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证券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向投资者收取佣金,或不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税务部门报备佣金收取办法,或不及时在营业场所公布佣金收取办法,或未按公司公开的佣金收取办法收取佣金的,中国证监会和有关价格、税务管理部门将依法对其查处。”
按照前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制定本公司统一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也可以授权各证券营业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佣金收取标准。一般来说,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可以根据机构、个人等各类客户证券交易量大小、交易方式的不同以及对营业场地、硬件设备、通讯资源等方面需求程度的不同,分别设置不同的佣金费率。但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便于投资者“心中有数”,证券公司不能简单地设定一个佣金浮动区间(如2‰至3‰之间),而必须制定一个较为明确的佣金收取标准,以便于每一位投资者从事每一笔证券交易前事先能够测算出证券交易佣金成本。
另外,证券交易佣金属于政府定价目录的范围,且按照前述法规的规定,证券公司制订的佣金收取标准必须办理报备手续,一般来说只要该佣金收取标准未违反通知中规定的标准,且具有实际操作性,就可以通过备案,但如果没有履行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当地税务和价格管理部门的备案手续,就属于证券公司经纪业务违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该证券公司制订的佣金标准就不具有执行的法律效力,并且按照《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综上,各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取标准要想得以依法顺利实施,就必须向证监会派出机构、当地税务和价格管理三部门的办理备案并在其营业场所进行合理的公布,如未履行该程序,则该佣金收取标准就不能依法执行,其对投资者也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五、证券交易佣金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第五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不得采用现金返佣、赠送实物或礼券、提供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等不正当竞争方式吸引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禁止证券公司将机构投资者缴纳的证券交易佣金直接或间接返还给个人。”
❹ 二级分销与三级分销有什么区别
1、从本质上没啥区域,只是层级关系不同而已,运营一个二级分销平台,其实跟运营一个三级分销平台是大同小异的。在用户方面,可以说是没有差别的。
2、三级分销平台包含微信二级分销,差别就在利益关系方面和发展的级数。总体来说,二级分销的传播速度较慢一些,发展分销商的数量少些。
3、三级分销平台是以三级分销模式为基础,而二级分销模式是总店通过推广确定一级分销商A;一级分销商往下发展一级即为二级分销商B;二级分销商继续往下发展,只限任意两级有利益关系:也就是说分销中分销商C继续发展下一级。
(4)佣金制度二级关联扩展阅读:
三级分销模式是常用的分销模式称呼,市场上主要采用的一级,二级,和三级分销,统称为三级分销模式,因为分销模式基于微信社交软件朋友圈里营销,而腾讯的营销佣金发放只限在三级之内,超过三级就不合法,所以三级分销是合法而且已经被商家风靡使用。河南网中网公司专注于"互联网+分销"方面的微信公众平台产品开发。
二级分销和三级分销佣金根据商品的标价和利润来综合衡量,分配的比例并不是一成不变可以根据根据商家的发展规划,佣金结算要看分销系统的模式,传统的佣金比例根据上级分销商的级别来定,新型的分销模式根据下级分销商比例来算。
❺ 销售佣金政策如何制定销售佣金的有效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