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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分销佣金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4 08:45:36

『壹』 急!!!经济伦理案例分析

经济伦理:就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伦理道德的基本准则,是直接调节和规范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一系列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伦理思想不是一般的经济伦理道德,而是其根本原则、核心和精髓;它是法的哲学内涵,是法形成的伦理道德的原理和依据,是人们认同和内化法律法规的道德基础。

案例:

我国某些电信企业为了占领市场份额,竟然用起了最卑劣的手段----砍断竞争对手的通信电缆。这起电缆遭砍事件,源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四川省遂宁市的白热化竞争,双方因为通讯市场占有量发生的短兵相接已不是第一回。遂宁联通开拓市话业务的咄咄逼人之势,最终导致了中国电信遂宁分公司有关人员付诸“割缆行动”。

据联通方面反映,虽然电缆抢修好了,但是又出现一个新问题:在遂宁电信所属的公用电话上,拨打联通的市话,计价器显示高于正常收费几十倍。“电信的做法,其实就是让人不敢打联通的市话,间接挤垮我们。”遂宁联通负责人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创年代,出现一些超出社会正常价值观念和道德容许程度的现象是难免的。这就是所谓“现代化的代价”理论。 这个理论倒是可以解释不少现实问题。从屡见不鲜的外资、私营企业主对员工搜身事件,到行业老大为攫取巨额垄断利润,不惜囤积居奇和联手限价以挤垮竞争对手,再到此次中国电信遂宁分公司冒着触犯刑律的风险,砍断其他公司的通信电缆,如此道德沦丧、诚信尽失的商业行为若要蔓延开来,现代化的代价也未免太大了。

相反,美国“微软拆分案”,美国司法部启动了强大的法律攻势,连环诉讼搞得盖茨焦头烂额。面对政府的“百般刁难”,微软公司还是不紧不慢地应诉、答辩、聘请律师配合调查、积极地与司法部达成庭外和解,甚至涉讼期间还推出了风靡全球的 Windows XP操作系统,让人们看到了巨型跨国企业的风范与涵养。

案例分析:

如果“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话,微软公司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技术力量,使美国政府的所有电脑陷入瘫痪,因为它的产品已渗透到了政府最尖端的情报、国防系统。 政治经济学理论还告诉我们,像微软这样规模的寡头企业,已经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实际操控政治,这是资本主义的金钱本质。但是,微软公司既没有采取技术手段,也没有采取政治手段,而是冷静地选择了法律抗争。

价值尺度: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如果取之有道而至富贵,那才是真正的“贵”,即实现了不只是“经济人”同时也是“道德人”、“社会人”的价值。现代市场经济当然是以利益为驱动机制,但同样要求“见利思义”,“义然后取”。那种不管义不义,先赚了再说,赚钱才是硬道理的行为是要不得的;那种有钱能使鬼推磨,“鬼附势慕利”的“钱神论”是要不得的;那种只有黑心才发财、专取不义之财的行为更是要不得的。

“得民心者得天下”

从商家来说,赢得顾客就一定能够赢得市场,企业就一定能够蒸蒸日上。

办企业的宗旨:“服务社会,富强国家”。这一宗旨充分体现了儒家“以民为本”的观点,具有普遍性。 “经营的目的是为社会服务,利润乃是服务的报酬”。尊重消费者,理解顾客,最突出的表现就在于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上。

然而,至今有的商家仍不知“以民为本”的道理。有的坑害顾客,最终顾客越来越少。这就是“失民心”所带来的经济恶果。

我国建立市场经济制度的时间还不长,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尚在建设、完善之中,但这并不能成为中国企业可以背弃商业道德、莫谈经济伦理的理由。

同业经营者不再野蛮地割砍对方电线,而变成了中国电信分拆后的若干电信企业相互之间诉讼缠身,应感到万分欣慰。

经济伦理,距离我们并不遥远。

『贰』 可以赚钱的旅游平台有哪些

如果你想借钱,你需要先买一个会员。这不是变相的砍头利益吗?

早在2019年,同程旅行就被曝出“钻石会员”涉嫌砍头的问题。时隔三年,同程旅游因为同样的问题,再次站在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

01

变相收取砍头利息和高利贷

在黑猫投诉平台上,截至8月12日,关于“同程金夫”的投诉多达17323条。同程在发放贷款过程中,被众多消费者投诉规避监管、高利贷、高额砍头利息、套路贷、暴力催收等问题。

其中,“砍头”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

8月2日,有投诉者称在同程上借了1000元,会员费每次219元,连续11期。中间只享受了一次会员权益,其他10期都没有享受。

这期间不买会员就不借钱,相当于变相砍头利息。

许多人也被以这种方式收取斩首利息。另一位投诉人表示,在借了“取钱游、取钱购”后,知道每次借钱都需要开会员,借款与实际收到的金额不符。

后来贷款被暴力催收,被各种威胁骚扰,协商还款和延期还款也被拒绝,导致负债累累。

同样“花钱买”的旅行,也被投诉涉嫌套路贷和高利贷。有用户表示,用预购额度花2400元买了黑马的“提货卡”。

有了发货卡套,发现里面的“JD。COM卡”1000元套现,实际到账940元;“万商礼品卡”500元套现,实到470元;400元套现1万元的购物卡,实际金额282元。

也就是说,借了2400元,实际收到了1692元,要一次性还清。买的时候显示可以分12期还。

不仅在取钱游中强制捆绑消费,还通过钻石卡等方式收取砍头利息。各种卡让人眼花缭乱。

砍头利息是现金贷行业常见的提前收取贷款利息的方式。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强,很多砍头的利益都变成了这些所谓的“购物卡”。

通程金融通过购物卡变相放贷,一定程度上规避了监管,钱生钱通过买卖赚了不少钱。这也是为什么,虽然砍头已经被禁止了,但是依然无法杜绝。

02

通程的贷款业务

公开资料显示,同程旅游成立于2004年,总部位于苏州。2018年11月,同程旅游在港交所上市,可以说是国内领先的一站式在线旅游服务平台。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开始流行。截至2018年底,全国p2p平台超过6000家,其中不乏迅雷。面对暴利,同程旅行开始依托平台的巨大流量发展借贷业务。

同程金夫成立于2015年底。为优化桐城金融生态,构建了供应链金融、小额贷款、消费金融、财富金融、跨境金融等体系。

同程金夫的开发商为广州萤火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工商资料显示,萤火虫小额贷款法定代表人为叶南星,唯一股东为广州绿金科技有限公司(同程数码分公司的运营主体),2016年核准成立。

其中,成成白条为旅游分期,提现和购买为3C等商品分期,大额借贷和智信借贷主要为第三方运营平台提供导流服务。

可以看出,同程旅游已经布局了消费金融、分期商城、贷款超市等金融服务

03

第三方贷款机构的分流

最近有新用户注册尝试申请“提现游”额度,但是申请额度失败,向他们推荐了第三方贷款产品链接。

点击相关链接后,通程数码分公司引流出“好社贷、快花贷、卡达纳、融E钱包、银豹钱包、白永、融360”等贷款平台或贷款超市。

在黑猫投诉平台上,有用户cla

这样,在同程旅游App引导的其他一些贷款平台上,也出现了高利贷或暴力催收等常见问题。其实这些问题早在2019年就暴露出来了,但是三年过去了,问题依然存在。

根据同程旅行发布的2023年第一季度业绩报告,同程旅行平均月活用户达到2.4亿。

背靠2.4亿月活用户,同程忽略了用户体验。在互联网金融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仍然存在砍头、暴力催收等问题。扼杀用户的信任。

曾经最值得信赖的旅行平台,即将成为“最赚钱的旅行平台”。作为文化旅游产业的服务平台,更应该关注消费者。

此外,今年1月,同程旅游宣布,来自mainland China的女演员张子枫成为新一代的品牌代言人。

由此,不禁想到前段时间,被曝光的胡军代言了一款理财产品的展期。该产品涉及诈骗34万起,金额390亿元。

近年来,发生了多起艺人“翻车”代言产品的事件。张子枫这次会翻身吗?

相关问答:还呗借款平台是正规的吗?

还呗借款平台是正规的。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任何金融机构想要合法放贷,都需要持有银保监会批准的消费金融牌照,才具有民间放贷资格。还呗是数禾科技旗下的一款小额借款服务平台,而数禾科技是持有银保监会颁发的消费金融牌照,也就是说,数禾科技旗下的还呗是具有民间放贷资格的,确实是合法贷款平台。还呗的最低年利率为9.13%,最高为24%。而央行的贷款基准为:一年期3.85%,五年期4.65%。还呗的最长借款期限不超过五年,因此我们就按照一年期的基准利率来计算,因此还呗的利息是在合法范围内的。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做任何贷款建议,网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之前我自己也是生意周转需求,用过几个小额贷款产品,我第一个申请的是度小满有钱花(原网络金融),刚好10W整的额度(平台最高支持20W),利息也很低(年化最低7.2%),还是比较低的。全部提出来分了12期。网络金融是正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申请过程及到帐全程不需要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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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海南省招商政策 鼓励方向

琼府[2007]2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海南省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推进我省文化体制改革,支持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发〔2006〕19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若干政策。

一、关于财政税收

(一)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各项规定,不断加大财政对宣传文化事业投入,确保地方财政对文化的投入增幅不低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二)根据公共财政的要求,按照文化单位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投入方式。对公益性宣传文化事业单位,以政府为主导,增加投入;对实行事业体制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由政府重点扶持;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原有的财政拨款保持3年不变,作为追加的国家资本金。

(三)各级财政保证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快建设和完善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到“十一五”期末基本形成覆盖全省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四)继续完善和加强对“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财政和审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保证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省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根据中发〔2005〕14号和国办发〔2006〕43号文件精神,修订我省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办法。

(五)改进政府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的投资机制,省政府设立专门的文化投资实体。各级政府根据财力状况,可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投资、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六)按文化单位的不同性质实行多渠道筹措改革费用的办法。对现由财政定额或定项补助的文化事业单位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给予适当安排(含从财政专户安排资金或从财政核准留用的收入中解决);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文化事业单位及省属国有文化企业改革所需经费,可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6〕10号)和《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企〔2006〕636号)执行。

(七)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原财政供养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单位负担部分,3年内继续由原渠道解决,3年后由所在单位负责缴纳。原由财政拨款解决工资福利的职工符合住房补贴领取条件的,转制后继续享受按现行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对拖欠的职工工资、福利、基本生活费和各项社会保险,参照琼府办〔2006〕1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八)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自转制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取消原来享受的与所得税有关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待遇。原来享受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九)对省委、省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新办文化企业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对原有文化单位及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减免经营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承担国家法定任务而造成亏损的文化单位,经批准,免征经营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十一)对报业、广电、出版、发行等领域组建的产业化经济实体,其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实行100%投资控股的,经批准,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二)鼓励兴办高新技术文化产业。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动漫制作等研发、生产、传播的单位,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软件产品(包括电子出版物)、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税负超过3%部分,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及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自获利年度起实行所得税二免三减半政策,即第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三)对下列出版物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1.党和民主党派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政府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人大、政协等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军事部门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5.大中小学课本和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刊物;

6.县(含县级市、区)及其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

7.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

财税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返还文化单位增值税。

(十四)对电影发行企业向电影放映单位收取的电影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等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五)文化产品出口可按照国家现行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全国或海外获得大奖的文化产品政府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六)社会力量通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非营利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法律有更优惠规定的,从其规定。公益性捐赠的范围按国办发〔2006〕4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投资融资

(十七)鼓励按照文化产业发展规划要求建立文化产业园区,对进入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符合条件的,实行海南高新技术产业园同等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文化产业。

(十八)建立文化产业项目库。对申报备案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行跟踪服务,从引导资金投入、提供政策环境、加强招商引资、支持引进人才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

(十九)重要新闻媒体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的,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企业、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

(二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和《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关于印发〈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办发〔2005〕19号)规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资本进入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旅游文化服务、会展、动漫和网络游戏、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电影院和电影院线、农村电影放映、书报刊分销等领域,或从事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出口业务。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公司制改建的非公有资本可以控股。

(二十一)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按照《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通过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份制改造、经营权有期限转让、政府特许经营权的拍卖等多种形式参与文化市场竞争,切实落实企业(个人)投资自主权,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资质认定、融资等方面,与国有文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十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文化项目投入。有条件的文化企业,经批准,可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股权置换等渠道筹措发展资金。

(二十三)对通过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文化企业,要努力支持、帮助,创造条件推动进入资本市场。

(二十四)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增加文化企业的信贷投放;制定适合文化企业特点的贷款评级和授信指标体系,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金融信贷服务。

(二十五)用国有文化资产作抵押担保的,按《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资产处置

(二十六)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及时办理企业国有产权登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二十七)对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经清产核资确属资不抵债、经营无望的,准予破产。破产企业固定资产处置要依法优先用于企业下岗人员安置。对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净损失,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并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经批准,转制企业可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

(二十八)文化企业在组建文化产业集团时,集团使用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其处置方式按《海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琼府〔2006〕70号)的有关规定管理。对土地房屋的评估增值、无法支付的债务,经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税费。对办理土地、房产权证变更,免征契税和规费,只缴交工本费。依法免交的税费及返还的出让金,用于分流人员安置。对手续不全、证明材料不齐的土地、房产,参照处置积压房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发证。

(二十九)对全省现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电影院、新华书店等宣传文化事业单位用地,不得随意改变使用性质或挪作他用。因城市建设确需改变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拆迁公益性文化设施的,拆迁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

四、关于收入分配

(三十)对不同类型的文化事业单位,以国家基本工资制度为基础,在政府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实行不同的内部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强化业绩考核,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允许财政拨款文化单位根据内部绩效考核等标准实行二次分配。

(三十一)转制为企业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文化单位,执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原则上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高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高于人均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与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相结合,员工薪酬水平的确定应参照劳动力市场价格,合理拉开差距。企业收入分配制度,须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三十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与经营目标责任制挂钩,按照国务院有关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不允许经营者自己决定自己的收入分配。

(三十三)对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文化企业现有的工资外补贴、津贴、福利等项目,在改革时一并进行清理,其中合理的部分纳入工资分配。对经营者在交通、通讯等方面的职务消费,应结合相关制度改革,纳入其个人薪金收入范畴。

五、关于社会保障

(三十四)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凡工作年限已满30年或工作年限满20年且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在编人员,改革时界定为“老人”。除此以外的其他在岗人员,都界定为“新人”。以上人员年龄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构改革期间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2003〕138号)确定的办法执行,即上半年批准改革方案的,截至上年12月31日;下半年批准改革方案的,截至当年6月30日。

(三十五)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必须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转制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继续按原办法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衔接工作。转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按我省社会保险政策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十六)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老人”的退休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事业单位办法执行。“新人”和转制后进入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原按国家和我省规定标准核定的退休待遇不变。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保持不变,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七)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经退休的人员和“老人”的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如下办法执行。原单位属财政拨款的,退休待遇的调整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原单位属非财政拨款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所需经费从基本养老统筹基金中支付。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政策时,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自筹资金解决,所需资金税前列支。

(三十八)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继续执行现行办法。转制前单位属财政拨款的,离休人员医药费统筹金,按所在地统筹标准列入年度预算,由财政部门安排。转制前单位属非财政拨款的,离休人员的医药费统筹金,由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缴费确有困难的转制单位,由统筹地区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共同核定后,可适当减免。核定办法按《海南省省直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办法》(琼府办〔2005〕1号)规定执行。

(三十九)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随转制单位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依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转制单位确无能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纳入社会医疗补助。

(四十)鼓励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水平的衔接问题。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具体办法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执行。

(四十一)文化事业单位应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六、关于人员分流安置

(四十二)对文化事业单位的“老人”,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事业单位办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第37条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十三)对文化事业单位“老人”,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按照琼人劳保〔2003〕13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前,按照事业单位办法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事业身份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事业单位办法执行,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第37条规定的办法执行。

(四十四)对文化事业单位经批准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按规定应正常晋升的职务工资可一次性晋升完毕,并作为计发提前退休费的基数,其提前退休费按原渠道支付,不参加退休人员退休费调整,但可按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参照在职人员的办法调整工资标准,所增加的工资按规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打折后计入其提前退休费。

(四十五)事业单位转制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同原事业编制内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转制后,根据经营方向确需分流人员的,参照琼府办〔2006〕10号文件规定的国有企业改革分流富余人员的办法妥善安置。

七、关于工商管理和价格

(四十六)投资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可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认缴注册资本的20%。转制单位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少不低于3万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申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不设定最低出资限额。

(四十七)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下岗分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十八)允许投资人以专利、商标、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其作价出资金额最高可达注册资本总额的40%。

(四十九)基础性公共广播电视服务(含有线)的基本收视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提供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商业性演出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十)各类媒体发布宣传文化经营单位的广告、各类文化艺术性展演活动的广告,实际收费不高于公布价格的30%;各类公益性展演场馆对各类文化艺术性展演活动的场租费,不高于公布价格的50%。鼓励非公益性展演场馆对各类文化艺术展演活动的场租费在所公布价格基础上给予更多的优惠。

八、关于文化人才

(五十一)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的优惠政策,安排必要的专项资金,加大引进优秀文化人才的力度。完善在职人员培训机制,制定文化产业人才教育培训计划。鼓励高等院校开设文化产业相关专业课程,培养高素质文化生产经营管理人才。对有突出贡献的文化人才,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予以重奖。运用市场机制配置人才资源,优化调整现有人才资源配置。建立文化人才供求信息网和高级文化人才数据库,为文化人才有序流动创造良好环境。培育文化人才市场,促进文化人才合理流动和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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