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如何缴税
对于限售股各种转让情形下,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财税[2010]70号文件给予了非常详细的规定。
限售股转让所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对于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除了费用外,核心的就在于收入和成本的确定。因为财产转让的费用一般是比较明确的。比如财税[2010]70号文件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在扣缴税款时,佣金支出统一按照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费率计算。
财税[2010]70号文件明确了个人限售股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本原则,即个人转让第一条规定的限售股,限售股所对应的公司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基本原则确定后,对于限售股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就在于转让收入和转让成本的确定。
收入如何确认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由于是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转让的,价格一般都是公开、透明的。因此,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这种情形的转让收入直接按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计算。
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进行限售股转让,对于通过认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通过申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申购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ETF基金募集期内,个人通过限售股换购基金份额为认购。ETF基金成立后,个人通过限售股换购基金份额为申购)
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以要约收购的价格计算作为限售股转让收入。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转让收入直接以实际行权价格计算。
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与以上形式相比,限售股的协议转让的公开、透明度较小,容易发生因关联交易而避税的情况。因此,财税[2010]70号文件规定,协议转让一般是按实际转让价格作为转让收入,但是,如果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
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
7、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8、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转让收入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限售股成本的确定方法
个人转让因协议受让、司法扣划等情形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成本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协议受让价格、司法扣划价格核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个人转让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的,按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成本按照该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该股时实际成本及税费计算。
这里要注意,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按照财税[2010]7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确定的限售股转让的收入将被会被植入证券系统作为受让方持有限售的成本。
转、送、缩股方式下的成本确认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首先,限售股现金分红不影响限售股的成本。同时,应持有限售股或获得的配股,配股取得股票的成本直接按配股价格计算限售股成本的计算。这里,我们需要明确每种情况下,如果进行限售股成本的调整。
1、送股
上市公司只有有了利润了,才能送股。因此,上市公司可以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送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这就是说,个人因限售股取得的上市公司送股,应按红股的票面金额为收入额50%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一般为1元1股,但也有特殊的,比如上市公司紫金矿业股票的每股面值就是0.1元。这样,因限售股在解禁日前孳生的送股,每股成本按股票票面金额确定。
案例
某个人初始投入100万元,拥有了10万股限售股,每股成本10元。在解禁日前,公司用未分配利润10送10 ,个人拥有了20万股。此时,这10万股的成本为10万元(假设股票票面金额为1元)。这样,这20万股属于征税范围的限售股的每股成本为5.5元/股(100+10)/20。
2、转股
除了用未分配利润送股外,上市公司也可以用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转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个人取得的这部分转股的成本就按0计算。
案例
某个人初始投入100万元,拥有了10万股限售股,每股成本10元。在解禁日前,公司用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0转10 ,个人拥有了20万股。此时,这10万股的成本为0.这样,这20万股属于征税范围的限售股的每股成本为5元/股(100/20)。
虽然《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但是,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只能用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部分转增股本。其他资本公积一般是不能用于转增股本的。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第二条第二款中给予了明确,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我们确实发现了有部分上市公司用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这里要注意,个人取得上市公司用其他资本公积转让股本取得的股份,应比照红股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
某个人初始投入100万元,拥有了10万股限售股,每股成本10元。在解禁日前,公司用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主要是资本评估增值形成的资本公积)10转10 ,个人拥有了20万股。此时,这10万股转股的成本为10万元(假设股票票面金额为1元)。这样,这20万股属于征税范围的限售股的每股成本为5.5元/股(100+10)/20.
3、缩股
比如上市公司吉林敖东股改方案中,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以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按照1:0.6074的缩股比例进行缩股,从而获得所持股份的流通权。
案例
假设某个人初始投入100万元,拥有了吉林敖东10万股限售股,每股成本10元。在缩股后,作为非流通股股东实际拥有的股份为60740股,则每股成本为16.46元/每股。(1000000/60740)
最后,财税[2010]70号文件对于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的,规定了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合理税费。
B. 网络众筹成功的关键点是什么呢
法律人士称,上述募资行为在国外已有先例,实属“众筹模式”之股权制表现形式。但具体到中国市场,如果按照政策解读,“众筹模式”都有“非法集资”之嫌。不过美微传媒创始人朱江心态倒也平和,“愿意在不触犯法律法规底线的情况下,为国内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做新的尝试和探索。”
网络私募还是非法集资?
据美微传媒第二次招募说明书内容显示,此次招股价格为1.2元/股,认购总股份为80万股,股份出让人为美微传媒天使投资人孙红粉,股本资金总数为96万元。交易完成后,孙红粉持股比例由8%降至2%。
所有在淘宝网上购买美微登记凭证式会员卡网友所购买的原始股都属于公众股,“只有大额认购的股东才是可以成为注册股东”。公众股和注册股东在公司盈利后的分红和上市之前的转让权益方面完全相同,只是公众股每次转让要经过公司会员中心协助办理,由法人代持股份。
美微传媒的上述网络募资行为,在淘宝网“落地”操作中颇受质疑。众多业内人士及法律界人士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美微传媒网络募资的行为并不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定。
依据中国公司法及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
互联网律师赵占领认为,美微传媒通过淘宝网直接面向不特定的公众发售公司股份,而且人数超过了证券法规定的200人上限,“已经构成公开发行证券,并不属于‘网络私募’范畴。”
“初创公司的投资,风险巨大,淘宝投资者缺乏经验,而且股东众多,难以形成畅通的沟通渠道。”创新工场CEO李开复表示。
“现在,这家企业的上述行为难以保证股东的合法身份,后续也很难维护和行使自身的权益。”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在接受采访时称,“这几年陕西、西北有很多售卖原始股的,打算到海外上市,这都是违法的,参与的百姓通常血本无归”。
更有证券界人士表示,以会员卡的形式来兑换股票,是否合法值得推敲。如果未来公司能够上市,那么投资者用淘宝买来的股票收益是否得到保证,现在持有的原始股票未来是否具有流通性和法律效力,这也很难确定。
对于越来越多的质疑声,淘宝网回应称已对上述会员卡产品进行下架处理。其销售信息、个人转手信息都被清空。事实上,淘宝此前打算对之前认购的款项做退回处理,但由于中间操作难度较大,目前尚未有进一步的结果。
众筹旋风来袭
事实上,类似美微传媒的网络募资行为在国外已有先例。创业法律咨询顾问娄鹤向《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目前国际上流行一种公众筹资模式即“众筹模式”。上述公司在网站上直接售卖公司的原始股,这种情况是众筹的“股权制”的表现形式,其他的表现形式还有募捐制、借贷制和奖励制。
众筹模式起源于美国,广义而言,教会捐赠、竞选的募资都是众筹的雏形。而众筹真正成为一种模式是在一家名为Kickstarter的网站出现之后。
Kickstarter是一家通过网友募捐来达成创意项目的网站,任何人都可以向某个项目捐赠指定数目的资金,网站收取很低的佣金。
网站一经推出便受到网友追捧。目前,参与投资支持KickStarter上项目的人已经超过了300万,提交的项目已经有7.8万个,成功融到的资金为3.62亿美元。
此后,效仿者层出不穷,诸如Indiegogo、When you wish、CircleUp等都是与众筹相关的网站。据市场调查公司Massolution所发布的首份关于众筹领域的报告显示,2011年以众筹模式筹集的款项大约有15亿美元,其中有8.37亿美元来自美国的个体投资人。
当然,中国的某些网站诸如点名时间、亿觅创意、觉、淘梦网、追梦网等也在众筹模式的道路上摸索前行。不过上述相关网站并未成规模,从项目本身看,众筹模式下催生的主要是创意类、公益类的轻资产项目,集资金额的平均值不超过十几万元,人均资助金额为几百元。
需规避法律风险
“更多的参与者与更大的项目集资金额往往伴随着更高的法律风险,”娄鹤表示,“极有可能使项目的性质及判断发生转化”。
目前,民间融资渠道不畅,非法集资以各种形态频繁发生,引发了一些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众筹模式在形式上似乎已经同时满足了四个要素,即:未经审批、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C. 代持协议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男,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基于与丙方的婚姻关系,就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号)的代持事宜达成如下约定:
一、标的物详细信息如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证号:_________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用途:__________住宅;各方确认:丙方未支付任何价款或承担费用,对上述房产无实质物权或债权权益。甲乙双方一直持有该房产100%实质产权。
二、产权代持定义:丙方接受甲乙双方的委托,以丙方名义代为持有上述房产产权,甲乙双方享有100%实质产权。丙方不得行使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利,除非获得甲乙双方书面授权。甲乙双方行使权利时,丙方需无条件配合。
三、代持无报酬:丙方自愿代持,无权要求任何形式的报酬、佣金、回报或利益。
四、代持期限:在未接到甲乙双方终止通知前,丙方持续代持甲乙双方的房产产权。
五、代持义务:
(一)在未获授权下,丙方不得行使房产权利。
(二)甲乙双方行使权利时,丙方需及时、充分配合,包括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协助递交文件、与第三方协商等。
(三)丙方配合行动不得超过三天,不得故意延误。
(四)丙方不得向甲乙双方主张任何报酬。
六、违约后果:甲乙双方有权通过诉讼确认恢复其房产所有权,由此产生的费用(如律师费)由丙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所有争议应在协商解决无果后,诉至甲方住所地法院。
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
D. 国内期权哪六家券商
股票期权证券商名单
回答于2022-08-27
A. 国内十大证券公司都有哪些
1.中信证券
2.招商证券
3.海通证券
4.广发证券
5.银河证券
6.国泰君安
7.华泰证券
8.国信证券
10.申万宏源
拓展资料: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
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
证券经纪商
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如东吴证券苏州营业部,江海证券经纪公司。
证券自营商
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
证券承销商
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3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另外,一些经过认证的创新型证券公司,还具有创设权证的权限,如中信证券。
证券登记公司是证券集中登记过户的服务机构。它是证券交易不可缺少的部分,并兼有行政管理性质。它须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特点
1、大多为国有控股企业,资产的赠与必须满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2、大多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流通受限制,没有市场价格,但又有上市的规划,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
因此,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的方式更适合我国证券公司。
B. 上证50etf股指期权有哪些股票
上证50etf股指期权:主要是金融股,占63%,银行占38%。
2014年1月9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展股票期权交易试点,试点范围为上证50E
E. 什么叫做暗股
暗股是通过私下协议成为实际持股人,暗股股东的权利只能靠双方协议约束,不对抗第三人,暗股常见于不宜参股的国家工作人员控股。
股份与股权的区别是:
1、定义不同,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2、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多用股权,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多用股份。股权通常指因出资而享有的股东权利,也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而股份则仅存在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可以计量的股票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明股实债是什么意思:
明股实债从字面意思上理解,即为表面上是股权投资,实质上是债权投资。
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投资方式,明股实债虽然形式上以股权的方式投资于被投资企业,但本质上却有债权投资的特征,被投资公司实际承担偿还责任,比如具有回购义务等。
那么为什么要采用明股实债呢?
明股实债的优势如下:
1、通过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投资方可在较低风险前提下获得相应收益。具有债的特点。
2、通过明股实债的投资模式,融资方可在账目上扩大自身的股本金,不占用授信额度,也可以有效降低资产负债比。具有股的特点。
当然,明股实债也会有风险,风险如下:
1.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来自于融资方是否如约履行回购义务,是否具有支付回购款的能力和意愿。
一旦出现经营困难,融资企业可能会做出逃避债务的选择。
2. 法律风险
明股实债法律地位不明确,是介于股权和债权投资之间的模糊状态。
在司法实践中,若明股实债被认定为股权投资,则投资人不能主张还本付息,不能得到定期收益。即使被认定为借贷,投资人的预期收益无法实现,其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部分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3. 收益风险
在标的公司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时,股权投资是要劣后于债权进行受偿,投资人需要承受股权本身所带来的风险。
4. 管理风险
在明股实债的交易模式下,投资方往往享有收益,但并不参与实际经营管理。这就会导致股东权的落空,投资方对标的公司缺乏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