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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及回扣

发布时间:2021-03-15 20:30:37

1. 佣金和回扣有区别吗在会计上又是如何处理的

外贸上的一般直接和单位往来,对方开具的是折扣后的发票,计入销售费用,销售1000,佣金专100,分录为借:银行存属款 900 销售费用 100 贷:应收账款 1000内贸上的一般是和个人往来,对方直接开具全额的发票,销售方通过内部账务处理,给予购货方一定的回扣,在会计处理上一般是通过代开发票等,直接报出一定费用的现金,给予购货方,也叫“走账”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应收账款 1000然后内部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 100 贷:库存现金 100(至于100元给了谁,谁知道)笑望采纳,谢谢!

2. 回扣与佣金的区别。

回扣、折扣、佣金有3点不同:

一、三者的种类不同:

1、回扣的种类:

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2、折扣的种类:

(1)数量折扣:制造商给经销商、零售商或大客户因购买数量大而给予的一种折扣。

(2)现金折扣:对于及时付清货款的购买者的一种价格折扣。

(3)功能折扣:是由制造商向购买者履行了某种功能,如推销、储存和帐务记载的贸易渠道成员所提供的一种折扣。

(4)季节折扣:卖主向那些非当令商品或服务的买者的提供的一种折扣。

(5)网上订购折扣:给予在网上下单客户的折扣。

3、佣金的种类:

根据佣金是否在价格条款中表明,可分为“明佣”或“暗佣”。“明佣”是指在合同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佣金率。“暗佣”是指暗中约定佣金率。若中间商从买卖双方都获得佣金,则被称为双头佣。

二、三者的法律特征不同:

1、回扣的法律特征:

(1)账外暗中:按照《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3款对账外暗中的规定,“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作假账等。”

(2)返还一定比例的价款:回扣是卖方返还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一属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项的来源性质,即回扣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方是从别处拿出物品以给予买方,虽然不构成回扣,但它同样构成商业贿赂,这也是回扣与商业贿赂的一点区别。

(3)收受人为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它决定了回扣的方向,是卖方退给买方,方向固定,不包括买方给卖方。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买方为购得某种紧俏商品,以给付实物、金钱为诱饵,在账外暗中给予卖方一部分款项,这也是种商业贿赂行为,但仍不是回扣,只是商业贿赂的典型形式。所以其方向性对于判断是否为回扣也非常重要。

2、折扣的法律特征:

(1)折扣是商品购销中的让利,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卖方给买方的价格优惠。

(2)给予或者接受折扣都必须明示并如实入帐,在入帐方式上,要求给予折扣的应冲减营业收入,收受折扣的应冲减成本。

(3)折扣的形式,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在买方已支付价款总额后卖方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部分价款。这两种形式实质都是价格优惠,并无本质区别。

3、佣金的法律特征: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三、三者的性质不同:

1、回扣的性质:回扣一般为贬义。表现于某获利人在获利利润中送给使其获利的人。如甲方因乙方为甲方带来好处,甲方将得好处部分送给乙方;某导游介绍客人到某店购买纪念品,而店方将给导游部分利润;某房屋开发公司为得到某工程,暗中将部分回扣送给某主管该工程的官员,从而达到其目的。

2、折扣的性质:折扣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正确运用折扣,有利于调动采购商的积极性和扩大销路,在国际贸易中,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一种手段。民间称打折。

3、佣金的性质:一种报酬,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

3. 回扣,佣金,提成三者之间是什么关系

是的,佣金和提成都是可以商量的,回扣是私下行为,很不好。会导致很多问题。

4. 回扣,折扣和佣金的区别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回扣行为只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能将商业贿赂行为和回扣行为混为一谈,商业贿赂行为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
折扣,指买卖货物时按原价的若干成计价,如按九成,叫九折或九扣。
佣金亦称“牙佣”、“中佣”、“行栈”,简称“佣”。牙商、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起源很早。在交易必须通过牙商的情况下,佣金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中间剥削。佣金多由卖方付给,也有由买卖双方付给的。佣金的数量依商品性质、货值多少而定。在一些地方则已约定俗成,形成一些惯例。买办代外商经营生意取得的收入。名目繁多,有媒介生意的佣金、保证华商信用佣金、销价差额佣金等,比额参差互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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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佣金和回扣怎么界定

简单的说,回扣是价格减让,正常的价格减让是合法的。佣金是劳动报酬,是在交易版之外的另一种权交易。佣金是要纳税的。而回扣只是减低了价格,并不涉及另纳税。
回扣应当是给交易的对方,一般是买方。而佣金是给第三方也就是促成交易的一方。
我这里只是讲的正常交易。不知是不是你所指的回扣和佣金。

6. 佣金和回扣有什么区别【采购供应问题】

一、从定义来讲:

  1. 佣金:通常指的劳动所得,属于是合法的劳动报酬。

  2. 回扣包括两种:

    一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通常是指暗箱操作所得的非法收入。

    另一种是“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

二、佣金符合三个条件

  1. 有合法真实凭证;

  2. 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三、具体说来,佣金与回扣有着以下几点区别:

  1. 佣金是由经营者付给中介人或居间人的;而回扣则是付给交易相对人。

  2. 佣金是以明示的方式公开支付的,这种明示的方式可以双方以合同形式约定,也可以其他协议明示,给付佣金的一方要如实入账,接受佣金的一方也要如实入账;回扣是暗中给付的,不在合同、发票、会计账册中明确表示出来。

  3. 佣金是履行居间合同的形式,是支付给中间人的正当的劳务报酬;回扣是利用交易相对人的权力获取交易机会,并非他们付出了劳动。

  4. 佣金不仅要规定于合同中,而且要按正规程序出具票据,计入会计账目,缴纳税收;回扣既不入正轨的财务帐,也不纳税,属于黑色收入,全部落入个人腰包或单位小金库,逃避国家税收的监管。

7. 回扣与佣金的区别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
佣金是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8. 手续费及佣金,和回扣,业务提成有什么区呢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企业为取得收入支出的手续费佣金。

关于回扣,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属于商业贿赂性质的“回扣”支出,自然不得在税前扣除;即使在账内支付“回扣”,只要不属于合法、正当的商业行为,不能取得真实、合法凭证,也不可能得以税前扣除。所以,纳税人不得将实质上的回扣混同于手续费与佣金支出。
关于业务提成,只要获得业务提成的人员属于支付单位的员工,则其属于职工薪金性质。29号文强调,手续费及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区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与工资薪金支出。工资薪金是单位向其有任职或雇用关系的员工支付的劳动报酬,本单位的员工(例如业务员)根据达成的业务量获得的业务提成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国税函[2009]3号文的规定据实扣除。而手续费及佣金则是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费用,与工资薪金的支付主体身份不同。如果获得手续费或佣金收入的一方为自然人,则其应对该项收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笔者认为,29号文规定的手续费及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含交易双方代理人和代表人,这里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指向不够明确,他们应该是与单位有任职关系或雇用关系的人员,而不是那些无任职关系或雇用关系的人员。例如,保险公司支付给与本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无法定任职关系或雇用关系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报酬仍应属于佣金性质,而不属于工资薪金。

9. 回扣和佣金

回扣是非法行为,而佣金则是合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可了佣金的合法性。反不正当竞争内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容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佣金与回扣有着本质的区别:a、佣金是由经营者付给中介人或居间人的,而回扣则是付给交易相对人;b、佣金是以明示的方式公开支付的,回扣是秘密给付的;c、佣金是履行居间合同的形式,是支付给中间人的正当的劳务报酬,回扣是利用交易相对人权力来获取交易机会;d、佣金不仅要规定于合同中,而且要按正规程序出具票据、记入会计账目,缴纳税收;回扣既不入账,也不纳税,属“黑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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