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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持仓

发布时间:2021-03-03 18:31:15

『壹』 在目前的股市市值中,基金、险资、券商、QFII、游资、散户各占多少比例

基金<公募与私募>就占二成左右..
险资不理解?
券商只占零点五成左右..
QFLL更少了.国家禁运太多.可以很内少计量容..
游资<海外与国内>也能占二成多吧....
国内机构参与市场应有一成多...
散户现状况还是蛮多的.但比以前庄时代少多了.....应还有三成左右.但散户最终是市场的最尾端接货者.市场利益更多是狼与虎的博弈.....

『贰』 急求一篇对中国股市的分析 在线等

周三盘面仍旧低迷,虽然救市呼声一浪高于一浪,且救市动作在密集展开,但空头依然嚣张,除了昨日参与护盘的中字头被集体下砸外,中证500期货被砸至跌停!不过,物极必反,过度玩火终将引火烧身,盘面的微妙变化正发出先兆。
最新信息显示:央行声明支持股市维稳,守住金融安全底线;证监会表示证金公司将加大力度购买中小盘股,并喊话上市公司增持;保监会提高险资投资蓝筹比例,险资千亿进场;国资委要求央企不得减持;全体央企承诺不减持 增持;中金所大幅提高中证500期指保证金;上市公司纷纷停牌、或发布增持及员工持股,自救动作加大……
这表明,救市已不限于监管层,而是有更高层面协调,全方位立体式的救市大网正在张开。
虽然空头仍在步步紧逼,但投资者可注意到,红盘个股开始增多;且在超半数股票停牌卖压畸形集中的情况下,未停牌股跌停数并未增加;更重要的是,创业板指数收阳,在一片绝望恐慌中收涨0.51%,这绝非一般投资者所为,应是国家队级别资金介入护盘。
这些盘面中微妙的新变化,与我们昨日在《暴力哥第二波反击任务曝光》中所指出的吻合:暴力哥在第一步稳定大盘之后,第二步则维稳中小创、重新点燃赚钱效应,将宣告多头战略反攻正式开启。这也有证监会今天“加大购买中小盘股”的表态予以印证,那么多空大决战或已临近。
我们广州万隆认为,救市力量组织多头大反攻已刻不容缓,非理性的连续急剧过度杀跌,将带来潜在的金融、经济危机,将引起多方共输;A股需更大级别的重拳出击、积极的转变救市思路,才能走出囚徒困境。从盘面异动看,似乎已看到这样的迹象。
我们认为,从历史经验看,严重超跌后人心思涨,加上比价效应等,超跌反弹将是有力的人气主线。如果超跌因素,加上正大幅进行中的产业资本自救,再加上国家队护盘资金,朝此“超跌 产业资本自救 国家队护盘”要素共振的方向发动攻击,引爆具有震慑力的反弹尖刀,那么那么空头链条将被撕裂,真正的反弹将到来,因此投资者无需过度悲观。
大势猜想:市场人气有望回升
实现概率:85%
原因描述:今日股指呈低开低走态势,三大股指大幅低开而后弱势行走,沪指跌约6%险守3500点关口,创业板指则表现较强,尾盘逆市翻红。盘面上看,跌幅最小的是电子制造、生物制品、家用轻工等,跌幅最多的是证券、贸易和非汽车交运等。从即时多空比数据来看,沪市委买盘为5182万,委卖盘为18712万,多空比为0.27,从数据上看,委买盘与之前明显减少,卖盘则大幅增加,国家队资金不及空方,空方大举占据上风。央行今日盘中发话对证金公司提供无限流动性支持,国资委要求央企在股市异动期间不得减持,虽股指期货仍是全线跌停,但在国家队不断出台措施和资金入市护盘下,市场人气已稍有恢复,午后多数中小盘个股打开跌停板,更有不少冲击涨停板。分析认为,国家队意图在于先稳住大盘股让指数不跌,然后再拉小盘股提升市场人气,救市进入提升人气阶段,下一步关键看管理层能否出台政策配合。
后市策略:国家队意图在于先稳住大盘股让指数不跌,然后再拉小盘股提升市场人气,救市目前进入提升人气阶段,下一步关键看管理层能否出台政策配合,建议投资者近期暂且观望为主,待市场企稳后再行参与市场。
资金猜想:资金流出市场
实现概率:80%
原因描述:午后沪深股指维持低位震荡走势,沪指今日大幅下挫,跌6%险守3500点,深成指和创业板指表现相对较强,午后大量跌停个股开板。截止当前,沪深300指数成分股大单资金净流入455亿元,流入有逐步加大的趋势,国家队资金积极护盘。消息面上,中证500股指期货卖出持仓保证金大幅提高,央行今日盘中发话对证金公司提供无限流动性支持,而国资委也要求央企在股市异动期间不得减持,在多项利好举措下,今日中小盘个股有所起色,多只个股午后打开跌停,但市场信心并未恢复,随后多数个股再度封上跌停板。分析认为,目前市场还在寻求底部,在市场未明显企稳的情况下,预计资金将继续从市场流出。
后市策略:目前市场还在寻求底部,在市场未明显企稳的情况下,预计资金将继续从市场流出,建议近期投资者勿盲目抄底,暂且观望,耐心等待市场企稳。
热点猜想:网络安全迎布局良机
实现概率:75%
原因描述:从中国人大网获悉,网络安全法草案7月6日起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强调,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关于保障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草案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及时向用户告知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持续提供安全维护服务等。
后市策略:近期市场表现低迷,连续大跌后筹码都处于低位,在利好消息刺激下,资金有望关注网络安全概念,投资者关注相关个股,待市场有所企稳后再适当布局。(

『叁』 基金,券商,qfii,险资哪个持股涨幅

社保第一,即使投资股票上限只有20%,资金仍然雄厚,没有赎回压力;
券商第二,券内商是第一个能掌握主容流资金动向信息的机构,但券商资金实力有限,不像前些年,可动用客户资金;
第三,QFII,单个QFII实力一般,但QFII从来是抱团集中攻击一只或几只同板块股票,建仓快,清仓更快。
第四,私募,大多私募跟随公募基金同进但早出。
最慢的是公募基金,资金量太大,只能建仓超级大盘股,如果涨的快,赎回压力就大,所以从来公募基金持有的股票是大盘涨的时候涨幅最小,跌的时候却领跌,也不抗跌,让基民、股民双线挨套、割肉,但基金公司只赚不赔。

『肆』 4G概念股的股票一览

◆ 4G概念股一览
烽火通信(600498)、中创信测(600485)、大唐电信(600198)、紫光股份(000938)、中兴通讯(000063)、
高鸿股份(000851)、中天科技(600522)、深桑达(000032)、恒信移动(300081)、超声电子(000823)、
三维通信(002115)、国民技术(300077)、上海贝岭(600171)、亿阳信通(600289)、北纬通信(002148)、
恒宝股份(002104)、东方通信(600776)等。
据证券时报数据部统计,截至2013年三季度末,有18只相关概念股获基金、券商、社保、险资、QFII五大机构重仓持有,合计持股市值100.55亿元。
从五大机构持股市值来看,持股最高的为中兴通讯,2013年三季度末共有92家机构持有该股,合计持股4.58亿股,占该股流通股比例为16.37%,市值高达76.1亿元。三季度持股数量环比下降1.31亿股左右。中恒电气获机构持股市值紧随其后,三季度末共有8家机构持有该公司3108.7万股,较2013年二季度环比微增,持股市值为4.38亿元。此外,五大机构重仓大唐电信、大富科技、东方通信、世纪鼎利市值也在2亿元以上。 五大机构2013年三季度末重仓4G概念股一览 名称 持股机构家数 本期持股数量(万股) 环比变动(万股) 持股市值(万元) 占流通股比例(%) 综合评级 中兴通讯 92 45,848.45 -13,149.89 761,084.25 16.37 买入- 中恒电气 8 3,108.73 147.17 43,770.95 17.49 增持+ 大唐电信 3 1,904.34 1,474.75 29,326.77 4.35 增持 大富科技 5 2,098.62 -543.95 25,792.06 19.53 增持 东方通信 4 3,742.98 -276.59 23,431.03 3.92 增持+ 世纪鼎利 8 1,454.91 798.56 21,387.20 13.10 增持 日海通讯 4 940.23 -843.60 17,901.90 4.00 增持+ 梅泰诺 6 866.65 32.19 16,752.29 8.94 买入- 三维通信 4 1,981.28 862.78 15,454.01 6.00 买入 国民技术 1 680.00 -1,632.61 14,742.40 2.73 增持 新海宜 4 1,629.98 -944.68 13,757.00 5.30 增持 卓翼科技 5 467.24 -2,302.71 7,924.43 5.10 增持+ 华星创业 4 465.19 -310.43 5,531.14 5.00 买入 邦讯技术 1 199.99 -336.28 3,263.91 3.18 增持 富春通信 2 141.36 -49.32 2,452.63 2.96 增持 杰赛科技 1 150.00 141.78 1,672.53 0.73 增持 中创信测 1 85.79 -204.73 877.61 0.62 买入 武汉凡谷 1 41.38 -1,222.88 371.58 0.19 增持- (参考资料来源 )

『伍』 史上准确率最高的抄底技巧 股票抄底的要诀有哪些

“约基”牛市要炒股,熊市要撤退。

可能在06-07年大牛市时你还不懂炒股,在14-15年牛市中还没做好“原始资金”的储备,未赶上“财富的快车道”。但是只要你在熊市中休养生息,做好粮草储备,当牛市来临初期,跑步上车,就能大概率地分享到牛市的“饕餮盛宴”。

大家可能都听说过一个词:抄底。

“低买高卖”永远是投机或者投资的本质。每个人都想在市场的底部买入,等到大涨之后再卖出,但大部分人对“底部”这个概念了解得不够全面。

今天笔者想为大家分享“股市三底”:政策底、估值底、市场底,了解其中的区别对加深股市内部运行规律非常有启发性。

政策底:“国家队”的动向

“救市”是指在股市一路下跌过程中,政府为了维稳采取的一系列稳定股价的手段。比如,我们常听到的“国家队”,当大盘跌得不行时,常常出来拉涨,维持大盘稳定。

国家队:大盘趋势重要的风向标

市场上把券商、银行、保险三个板块的个股,称之为“国家队”。但实际上,最正宗的“国家队”是中央汇金公司、社保基金、保险基金,它们是大盘趋势的重要风向标。

中央汇金公司主要投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包括部分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等,汇金的持股通常不会有太大变动,除非是08年那种熊市,是政府为市场注入信心的信号。我们要注意分析汇金入市的真正目的,汇金一有动作,必定惹人注目。

社保基金是市场上最不能赔钱的基金,是长期价值投资的典范,而且社保基金对政策大方向把握得比较准确,社保基金大量入市,表明市场的政策性机会可能来临。

保险资金属于“准国家队”,具有信息优势,主要做长期价值投资,对A股的稳定有重要作用。(当然,‘“野蛮人”举牌违背了保险资金的要求)

“国家队”的动向,可以从上市公司的股东变化中了解,或者从东方财富等网站上“机构持仓”栏目了解最新社保、险资持仓变化。

估值底:价值投资者入场

根据“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的原理,当市场大幅下跌时,会产生一定的安全空间,这时价值投资者纷纷入场,比如社保基金,它们的举动对大盘趋势的转折有重要作用。

判断‘“估值底”,主要用市净率法。

市净率PB=股价/每股净资产,衡量每一块钱的净资产对应的市场价格。

在判断市场底部区域时,按这样的次序:

(一)先通过A股历史市净率走势图中的低位区域,来判定“估值底”的大致区域。

(二)然后根据政府和监管层的态度和动作,比如:护盘行为等,来判断“政策底”的区域。

“政策底”一般是显著利好的刺激下突然出现,这时价格快速反弹,时间短、参与难度大。

(三)最后,通过技术分析、心理分析等的手段来寻找市场真正的底部信号。

通常,“市场底”的特征是股指恐慌性加速下跌, 任何利好政策似乎都不起作用了。成交量极度低迷,地量不断出现。市场底构筑时间较长,从最低点拉上来之后,往往会在次低位置徘徊较长一段时间。

市场底的形成需要多个因素配合,主要有:1.流动性见底,特别是MI增速见底;2.市场恐慌情绪达到极点。资金和情绪差的不能再差了,就是市场底部了。

很多网站上都有解析,当然你也可以上、约基。

『陆』 险资“最新”持仓曝光,看聪明资金怎么玩

证金公司第三季度共持有296家上市公司的股份,比第二季度的持股公司数量减少140家。与之相对应,证金公司第三季度的持股市值约4559.64亿元,比今年二季度的持股市值减少2771.33亿元。(注:截至发稿前,仍有部分公司尚未发布三季报)
从证金公司的持股比例来看,雅戈尔仍是证金公司持股比例最高的公司。今年二季度,证金公司举牌雅戈尔,持股比例达到5.01%,至今年三季度末持股数量没有变动。
今年二季度,证金公司持股比例达到“准举牌线”(4.99%)以上的公司有17家。至今年三季度,其持有的公司中,最高持股比例达到4.99%的公司减少到3家,分别是南京银行、小商品城和中航资本。
这其中,证金公司今年二季度持有小商品城和中航资本就达4.99%,而南京银行在第三季度被证金公司加仓,上一季度证金公司持有南京银行3.56%的股份。
除此以外,证金公司重仓的公司还有歌华有线、天士力、东方证券、隧道股份、浙能电力、光大证券、东吴证券、海通证券等,上述个股在今年二季度也是证金公司的重仓股,今年三季度略有减持。
从上可以看出,证金公司延续今年二季度的持仓风格,对部分券商股仍然偏爱有加。今年二季度证金公司增持了19家上市券商,其中持股比例最高的是光大证券、东方证券、东吴证券、兴业证券、海通证券、西南证券等6家券商,持股比例均为4.99%。
至三季度末,证金公司小幅减持光大证券、东方证券、东吴证券、海通证券,持股比例约降至4.9%,而西南证券未被减持。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自今年二季度首次以自身名义现身创业板公司前十大流通股东之后,证金公司三季度持有的创业板公司数量仍与前一季度相当,但在具体个股上明显调仓。
比如,今年二季度首批公布证金公司现身股东榜的昆仑万维、苏交科今年三季度又“送走了”证金公司。同期证金公司退出十大流通股东行列的上市公司还包括新文化、聚光科技、汤臣倍健、亿纬锂能和安科生物,同时新进温氏股份和掌趣科技。
养老金账户:小试牛刀后积极调仓换股
自“国家队”的新成员养老金账户今年二季度完成A股首秀后,其三季度的持股动向也备受关注。

『柒』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10年7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9号发布;根据2014年4月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资金运用行为,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金。
第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符合偿付能力监管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性质实行资产负债管理和全面风险管理,实现集约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市场化。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节 资金运用范围
第六条 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
第七条 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
(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
(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
(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
第八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
第九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条 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
(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
(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
(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十二条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第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
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
(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
(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
(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第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
(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
(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
(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
(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相关比例要求,具体规定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调整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
第十七条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二节 资金运用模式
第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集中管理、统一配置、专业运作”的要求,实行保险资金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
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
第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托管的保险资产独立于托管机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托管机构托管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托管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二十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交割和资产估值;
(二)监督投资行为;
(三)向有关当事人披露信息;
(四)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中国保监会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从事保险资金托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托管资金;
(二)混合管理托管资金和自有资金或者混合管理不同托管账户资金;
(三)利用托管资金及其相关信息谋取非法利益;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相关标准。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根据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自行投资或者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进行投资。
第二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保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三方职责各自独立。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履行制定资产战略配置指引、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执行情况、评估受托人投资绩效等职责。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执行委托人资产配置指引,根据保险资金特性构建投资组合,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投资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干预受托机构正常履行职责;
(二)要求受托机构提供其他委托机构信息;
(三)要求受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保证;
(四)非法转移保险利润;
(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合同约定投资;
(二)不公平对待不同资金;
(三)混合管理自有、受托资金或者不同委托机构资金;
(四)挪用受托资金;
(五)向委托机构提供最低投资收益承诺;
(六)以保险资金及其投资形成的资产为他人设定担保;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相关规定,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投资或者购买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向有关当事人披露资金投向、投资管理、资金托管、风险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托资产规模、资产类别、产品风险特征、投资业绩等因素,按照市场化原则,以合同方式与委托或者投资机构,约定管理费收入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是指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投资人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第一节 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二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在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保险资金运用职责,实现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
第二十八条 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方式;
(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
(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及相关调整方案;
(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
(七)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
(八)其他相关职责。
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与财务、精算、产品和风控等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
(三)审议资产管理部门拟定的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并提交董事会审定;
(四)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五)执行经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六)提出调整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七)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三)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四)执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五)实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
(六)其他职责。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日常投资和交易管理;委托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委托人职责,监督投资行为和评估投资业绩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投资研究、资产清算、风险控制、业绩评估、相关保障等环节设置岗位,建立防火墙体系,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程序化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投资、交易等与资金运用业务直接相关的岗位。
第三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制度;
(二)审核和监控保险资金运用合法合规性;
(三)识别、评估、跟踪、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四)定期报告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状况;
(五)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履职范围应当包括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向董事会、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建议。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如需更换,应当于更换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理由和其履职情况。
第二节 资金运用流程
第三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做到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配置相关制度;
(二)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制度;
(三)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
(四)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
(五)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六)风险管理制度等。
第三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以独立法人为单位,统筹境内境外两个市场,综合偿付能力约束、外部环境、风险偏好和监管要求等因素,分析保险资金成本、现金流和期限等负债指标,选择配置具有相应风险收益特征、期限及流动性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专业化分析平台,并利用外部研究成果,研究制定涵盖交易对手管理和投资品种选择的模型和制度,构建投资池、备选池和禁投池体系,实时跟踪并分析市场变化,为保险资金运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和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方式、权限、标准、程序、时效和责任,并对授权情况进行检查和逐级问责。
第三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平交易机制,有效控制相关人员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防范交易系统的技术安全疏漏,确保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交易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严格隔离投资决策与交易执行;
(二)构建符合相关要求的集中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反馈系统;
(三)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
(四)在账户设置、研究支持、资源分配、人员管理等环节公平对待不同资金等。
第四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以资产负债管理为核心的绩效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定期开展保险资金运用绩效评估和归因分析,推进长期投资、价值投资和分散化投资,实现保险资金运用总体目标。
第四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信息管理系统,减少或者消除人为操纵因素,自动识别、预警报告和管理控制资产管理风险,确保实时掌握风险状况。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设定合规性和风险指标阀值,将风险监控的各项要素固化到相关信息技术系统之中,降低操作风险、防止道德风险。
信息管理系统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数据库,收集和整合市场基础资料,记录保险资金管理和投资交易的原始数据,保证信息平台共享。 第四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覆盖、全程监控、全员参与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改进风险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系统,通过管理系统和稽核审计等手段,分类、识别、量化和评估各类风险,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四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资产负债错配风险,以偿付能力约束和保险产品负债特性为基础,加强成本收益管理、期限管理和风险预算,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限额,采用缺口分析、敏感性和情景测试等方法,评估和管理资产错配风险。
第四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流动性风险,根据保险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试不同状况下可以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以及金融市场波动风险,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实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
第四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管理和控制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跟踪评估信用风险,跟踪分析持仓信用品种和交易对手,定期组织回测检验。
第四十七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和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使用杠杆,禁止投机或者用短期拆借资金投资高风险和流动性差的资产。保险资金参与衍生产品交易,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
第四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发挥内部稽核和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保险资金运用内部全面稽核审计。内控审计报告应当揭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的合规情况和风险状况。主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资金运用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离职前,应当进行离任审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资金运用内部稽核审计结果和有关人员离任审计结果。
第四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处置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隐患。投资资产发生大幅贬值或者出现债权不能清偿的,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五十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确保风险管控相关岗位和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知情权和查询权,有权查阅、询问所有与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相关的数据、资料和细节,并列席与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会议。 第五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公司治理结构、偿付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实行分类监管、持续监管和动态评估。
中国保监会应当强化对保险公司的资本约束,确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监管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五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分管投资的高级管理人员、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五十四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报中国保监会核准。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
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事项进行合规性、程序性审核。
重大股权投资,是指对拟投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或者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实施控制的投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提供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提交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投资决议,应当在决议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数据与中国保监会的监管信息系统动态连接。
第五十八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要求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限制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第五十九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资金运用形式和比例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限期改正。
第六十条 中国保监会有权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保险资金运用情况、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六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资金运用有关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六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严重违反保险资金运用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决定选派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第六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本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四条 保险资金运用的其他当事人在参与保险资金运用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通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3年内不得与其从事相关业务,并商有关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管理运用保险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七条 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等运用,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资金运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捌』 什么是险资

险资就是保险资金。《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终于公布,将内于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虽然这在保容监会年初的工作计划中就是明确任务,年内出台是毫无悬念的事,但在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氛围中,保监会主席也宣布了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三不”政策,使得投资渠道究竟能放到什么程度一直是个不定数,此次政策的出台,给出了一个明确结论:总体上,政策是宽松的。高华证券认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比例高于预期将会对市场带来正面影响。具体变化如下:新增两类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基建投资比例由寿险6%(产险4%)提升至10%。未上市企业股权: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不动产: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基建投资: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由原来不高于上季末总资产寿险6%(产险4%)提升至10%。

『玖』 股票操作软件上的机构持仓,二季度比一季度多出了好多保险资金持仓、券商持仓和其他机构持仓,是怎么回事

那就是机构进驻了在里面,跟大小非没有什么关联。如果涨幅不高你甚至可以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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