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佣金制度的变革是什么
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提高竞争优势是事关一国或一个地区资本市场未来发展的核心问题。事实上,这一问题已引起了有关各方,尤其是监管当局及证券交易所的高度关注。回顾最近几年世界主要证券市场所发生的一系列事件,甚至目前香港证券市场正在进行的关于延长交易时间的讨论,目的均在于提高证券市场的竞争力。明显地,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是一个自然的选择。
从固定制到自由制的佣金制度改革之路
一种最简单的方式,就是降低交易税率和佣金费率。可以说,这方面正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进行交易成本改革的一个主要考虑。当然,税率与费率方面的降低对于吸引中小投资者,从而促进市场交投活跃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对于一些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体的新兴市场,或者说以散户为投资主体的市场而言,交易税费方面改革的意义显得非常重要。这是因为中小投资群体对由交易税费导致的成本变化较为敏感,或者说有弹性。但是,如果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包括投资者结构在内的结构性变化,同时把我国证券市场置于世界证券市场这个大的格局中,很明显,税费降低的效应将显著减小。这是因为税费仅仅构成了证券总交易成本的较小部分。由于这些成本是可见的,因此比较容易受到投资者的关注,而其他很多涉及税费改革以外的效率增进措施经常受到忽视。这些效率增进措施包括增加交易系统以供不同的投资者选择、提高交易信息的可获得性、提高交易信息的持续性与真实性等方面。
佣金制度改革是我国证券市场进行交易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环。事实上,始于000年下半年,随着国内部分券商明确表示下调交易手续费,标志着“返佣现象”的公开化。尽管当时因缺乏相关法规的认同与支持,佣金费率下调风波暂时得以平息。但是,“返佣”风波充分表明,必须对原有的佣金制度进行改革。
、佣金制度改革的国际经验
综观国际证券市场佣金制度变迁的轨迹,可以清晰地发现,从管制到放松,佣金制度经历了一个从固定佣金制到自由佣金制的制度变迁过程。尽管因各国证券市场佣金制度变迁存在初始条件的差异,从而导致变迁路径的不同,但是,佣金制度变迁的国际比较显然可以为我国证券市场进行佣金制度改革提供有益的借鉴与启示。
随着经济一体化与金融自由化的发展,国际证券市场佣金制度基本经历了从固定制到自由制的结构变迁。作为一种制度创新,佣金制度改革首先始于美国证券市场。975年5月,美国对传统的佣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取消了固定佣金制度,实行协商佣金制度。在美国的示范效应下,同时伴随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冲击,世界范围内传统的佣金制度经历了一次重大的制度转换。0世纪80年代以来,法、英、澳、意等发达国家逐步启动了佣金制度自由化的进程。0世纪90年代以来,佣金制度自由化的趋势进一步在世界范围内扩散,尤其是新兴证券市场上,诸如新加坡、韩国、香港等。技术的进步以及网上交易的兴起,在更大程度上推进了佣金自由化的进程。
比较世界主要证券市场的佣金制度,尽管存在程度上的差异,但是佣金自由化已经成为佣金制度发展的主要趋势。在世界主要的7个证券交易所中,主要实行两种佣金制度:一种是实行完全的佣金自由协商,另一种实行规定费率或区间范围内自由协商。在实行佣金自由化的证券市场上,一般而言,大宗交易的佣金标准相对较低,而在实行固定佣金制的证券市场上,也存在采取按照交易额的大小递减收费的方式。同时,佣金的收取与交易品种有关,并随交易品种实行一定比例的折扣。综观0世纪70年代以来的佣金制度改革,佣金制度变迁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佣金自由化趋势,二是佣金费率与交易数量呈现负相关,三是佣金平均费率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
、影响佣金制度改革的因素
考察佣金制度改革,必须结合历史时期的金融环境,将其置于金融自由化的大趋势中进行研究。佣金自由化是一个由多种因素相互推进的制度变迁过程。从制度变迁的具体过程分析,影响佣金制度变迁的主要因素有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制度、技术、市场结构等因素。
金融创新是影响佣金制度变迁的首要因素。事实上,佣金制度的这种变迁,仅仅是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涌现的金融创新浪潮的继续,是金融创新在证券交易制度方面的具体体现。从博奕的角度而言,佣金费率是投资者与投资银行相互博奕而引致的均衡交易成本。从社会的角度看,佣金存在的理由在于,证券经纪机构在提供经纪业务上存在的规模经济节约了单个交易的成本。影响均衡成本的因素包括技术、投资者的偏好和理性程度等方面。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持续扩张,技术出现了显著的进步,投资者的视野和理性得以明显增进,而且更加倾向于获得个性化的所谓“柔性服务”。这些方面的变化导致均衡成本曲线向下移动。这提供了作为主要创新主体的投资银行与投资者进行重新博奕确定新的均衡价格的可能。证券监管机构的作用则主要体现为对新的游戏规则的确认。
金融监管的变化为佣金制度变迁提供了制度环境。0世纪70年代,随着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金融市场的汇率、利率波动加大,导致金融风险增加。同时,实体经济增长减缓,金融资本出现相对过剩,导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为了规避风险,拓展利润空间,金融机构对通过金融创新逃避既有的监管框架存在强烈的偏好。金融创新呼唤金融监管从管制走向放松。80年代以来,放松金融管制更是呈现全球化的趋势。可以说,佣金制度从管制到放松,正是因应金融监管制度这种变化大趋势的。
技术进步加速了佣金制度变迁。技术进步对于降低成本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技术进步日益对传统的证券交易方式提出了挑战,并深刻地影响了交易制度。重大的变化来自电子、通讯、网络等方面的技术变革,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则是其直接产物。
市场结构与佣金制度变迁的关系。由于佣金自由化导致证券经纪收益降低,因此从券商的角度而言,推动佣金制度变迁的激励在于追求市场份额的提高及由此增进的收益。所以,垄断市场结构是佣金自由化的一个结果。透视佣金制度变迁轨迹,垄断竞争更有利于推动这个过程。在一个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中,存在推进佣金制度变迁的有效激励,对垄断收益的稳定预期及对“搭便车”行为的一定约束。由于对金融制度创新较难实施专利制度,因此在创新主体对创新收益不享有独占性,及模仿成本较低的条件下将导致“搭便车”行为的大量发生。垄断竞争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模仿的门槛,即提高了进入壁垒。这种市场结构提供了一种推进佣金制度变迁的较为有效的激励设计。
3、必须规范我国佣金制度改革
日前,中国证监会、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在降低证券交易成本的改革中走出了重要的一步。从我国目前的金融环境看,基本具备了逐步推进佣金制度改革的基本条件,可行的选择是渐进式的改革模式。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存在两种主要的过渡方式:一是佣金分级制度,在目前交易费率3。5‰的基础上,根据投资者开户资金与交易额的数量,制定若干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基本原则是交易量与佣金成反比。二是浮动制,即规定最高或最低佣金收取费率,在此基础上具体收费标准由投资者与券商协商决定。比较而言,二种方式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从长远看,佣金的完全自由化是我国佣金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在稳定现有实际佣金水平的基础上,逐步放开对大宗交易的佣金限制,是我国佣金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值得指出的是,在我国实行渐进式佣金市场化的进程中,在注重借鉴国际经验的同时,应予以关注的问题包括:
首先,加强金融监管。实施佣金市场化改革后,券商的经营风险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加,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强化证券监管,确保券商稳健经营。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必须完善和健全证券公司内控机制,着力提高其风险分析、预测和规避能力。
其次,避免恶性竞争。佣金自由化必将导致佣金费率的下调,从而导致券商经纪收入下降。根据统计,996年、997年、998年我国券商佣金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38。4%、36%。这表明我国券商的收入来源较为单一,对佣金收入的依赖度较高。因此,我国券商的抗风险能力较为有限。从已发生的“返佣”现象看,佣金改革有发生恶性竞争的可能。因此,在积极稳妥推进佣金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我国券商整体的运营成本,考虑券商的承受能力,避免重蹈彩电行业价格战的覆辙。
最后,放松金融管制,推进金融改革,为佣金制度的完全自由化创造宽松的配套条件。佣金自由化的程度不仅依赖于整个金融市场的市场化程度,而且取决于我国证券市场自身的成熟程度,取决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佣金自由化是金融自由化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佣金自由化仅在整体金融自由化的诸多环节相互协调的条件下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从构成上看降低证券交易成本的空间
如果说用佣金、税收等税费方面的成本降低措施是一种普惠式改革的话,因此受到全体投资者的青睐,那么税费以外其他方面的成本降低措施主要受到机构投资者的重视。这是因为这些改革措施主要是针对隐性交易成本而言的,而隐性成本构成了总交易成本的主要部分。在美国等发达证券市场上,存在多种主要针对各种机构投资者需要的交易系统。之所以这样做,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相对散户投资者而言,无论是从持有的股票占全部股票的比重,还是从交易量上看,机构投资者均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一般而言,从构成上来说可以把交易成本分为两个主要部分: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所谓显性成本,是指证券交易导致的直接成本,包括佣金与税金。所谓隐性成本,是指证券交易导致的间接成本,包括交易价格影响与机会成本等。由于研究角度的不同及测度方法的差异,因此在对总交易成本的测度上存在明显的差别,尤其是在隐性成本的测度上。从国外的研究进展来看,随着交易数据,尤其是关于机构投资的交易数据在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的明显提高,测度交易成本的准确性日趋改进。
显性成本主要由佣金和税金构成。由于税收、佣金涉及法定费率,因此在任何一个证券市场上税金都是缺乏弹性的。随着税费总体水平的显著降低,证券市场主体讨价还价的空间愈发变小。
从构成上分析,隐性成本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买卖报价价差、价格影响和机会成本。
从性质上看,买卖报价价差与佣金较为类似,二者均是作为一种收益补偿机制。为了平抑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增强证券的流动性,同时保证证券交易的连续性,国外证券市场一般均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如果说佣金是对经纪商的一种补偿,那么买卖报价价差就是对做市商的一种补偿。一般而言,买卖报价价差通常用股票价格或证券市场资本总额的一定百分比表示。作为隐性交易成本的买卖报价价差,主要和两个因素有关,一方面是和流动性有关,另一方面是和价格形成方式有关。由于股票流动性不同,因此买卖报价价差变化比较显著。一般而言,股票流动性越高,报价价差这种交易成本越低,而股票流动性越低,则卖出价与买入价之间的价差越高。同时,由于买卖报价价差与价格形成方式有关,因此在不同的交易系统下买卖报价价差也显著不同。从比较来看,指令驱动系统透明度较高,管理成本和交易费用较低,但在维持市场稳定和流动性方面较差,对大宗交易的承受力差,或者成交达成费时较长,或者引起市场剧烈波动。报价驱动系统的透明度不如指令驱动系统,且管理成本和交易费用较高,但其在维持市场稳定和流动性方面具有特别的功能,并对大宗交易有较强的承受力。
从世界主要证券市场交易定价的形成机制看,一般都是倾向协商定价。对于大宗交易而言,交易定价更是富于弹性,就是交易价格随着交易数量的增加而下降。为了消除价格变动对交易成本测度的影响,提高测度的准确性,可以应用“价格影响”这种测度方式。
所谓价格影响,是指实际交易价格对基准价格的背离,这个假定基准价格是指在假定交易没有发生条件下的主导价格,是一个参照价格。从这里看出,价格影响其实涉及到了事前价格和事后价格的一种比较。通过这种比较,可以发现大宗交易本身所带来的影响。
由于价格影响成本主要是针对大额交易而言的,因此研究机构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对于分析究竟哪些因素对这种测度成本测度方式有实质性影响就显得至关重要了。统计数据显示,在美国,965年大宗交易仅占纽约交易所总交易量的3%,但是到了0世纪90年代这个数字已经超过了50%。通过对具有不同交易机制的证券市场的比较研究,发现在小额限价买单的市场中,价格影响成本较高,而在大额限价买单的市场中,价格影响成本显著降低。
如果说测度报价价差、价格影响这两种隐性成本时存在一定难度的话,那么测度另外一种隐性成本,也就是机会成本,就更加困难了。从机会成本的定义中,我们也能看出机会成本是与交易的时间价值密切有关的。正是从这个角度,有两种情况值得我们注意。一种情况,是订单仅仅部分得以执行或根本没有得到执行。另外一种情况,是订单延迟执行,也就是说订单等待时间延长了,在等待的过程中价格的变化对投资者不利。
在隐性成本的构成中,对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来说,最重要的成本是机会成本。可以说,关于机会成本的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入。从国外这方面的研究中,我们感到应该对这样一些因素,包括交易制度、订单限额等因素给予足够的重视。
很明显,我们对交易成本的研究是从总交易成本构成的角度来进行的,无论是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的区分,还是对其内部各个组成部分的考察都是遵循这样的分析思路。但是,作为一个投资者,最关心的成本不是各个组成部分,而是如何降低总交易成本。
从影响因素看如何有效降低证券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是和交易难易程度联系在一起的。有关的研究也表明交易成本与交易难易程度之间是正相关的。这和我们的市场经验是一致的。影响交易难易程度的因素复杂多样,几乎任何交易过程中涉及到的因素均与之有关。在所有这些因素中,交易规模和市场限额是最为重要的因素。
交易规模是影响交易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说,执行大额订单的成本较高,小额订单的交易成本较低。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就在于交易规模与流动性是一种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大额订单本身要求更高的流动性。在交易成本和交易规模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关于这一点,已经得到了国内外很多研究的证实。表显示了个机构投资者从99年月到993年3月交易成本和交易规模之间的关系。
可以看出交易成本随交易规模的变化而显著变化。以纳斯达克市场为例,用大额交易比小额交易,总交易成本分别是4。43%和。05%,前者是后者的4倍,差别是非常大的。表中还反映出一点也值得我们关注。无论是从卖出交易还是买入交易来说,纳斯达克股票的交易成本均比纽约交易所与美国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成本高。
市场流动性也是影响交易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早期研究表明,通过对965年纽约交易所9种股票为样本的统计分析,结果表明股票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之间存在着很强的负相关关系,而股票的流动性与日成交量及股东人数之间则存在正相关关系。因此,股本规模越大、股东人数越多的股票,其流动性也就越大,交易成本也就越小。
但是,早期的这种研究与后来的研究似乎存在一定的矛盾之处。比如,因为纳斯达克市场的交易成本一般较纽约交易所市场高,所以可以推测出前者的流动性应显著低于后者。这和近年来的研究是不一致的。根据统计数据,996年纳斯达克的周转率为8。4%,而纽约交易所市场仅为59。4%。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纳斯达克和纽约交易所股票在股本规模与交易规模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尽管从总体平均交易成本的角度而言,我们可以说纽约交易所股票的交易成本较低,但是毫无疑问的是,这种分析方法似乎过于简单了。近来的研究进一步丰富了流动性与交易成本之间关系的研究。比如,对于规模较小的上市公司而言,在纳斯达克市场中的交易成本较低。有关的研究表明,对于不同股本规模的股票来说,在流动性、交易成本和所在交易市场的交易制度之间存在严格的相关性。一般而言,股本规模大、股东多的股票,在指令驱动的市汤中,比如说在纽约交易所市场,其流动性较高,因此交易成本较低。而股本较小、股东人数少的股票,在报价驱动的市场中,比如说在纳斯达克市场,其流动性较高,从而交易成本相对较低。
为了研究流动性,与交易成本之间的关系,一般是通过间接方式处理的。因为市场限额和流动性之间是正相关的,也就是说市场限额越大,流动性就高,而限额越小,就意味着流动性越低。因此,限额愈大的交易,也就是流动性愈大的交易,其成本愈低。
交易成本随着流动性的增强而降低
投资策略对交易成本有影响。投资策略不同,交易成本也不同。根据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可以把投资策略分成价值型投资策略、技术型投资策略和指数型投资策略。一般而言,价值型投资策略的交易成本较小,而技术型和指数型投资策略的交易成本较高。这是因为价值型投资策略依据基本分析,投资期限较长,一般是耐心持有股票,属于比较被动的一种投资类型。而对于技术型和指数型投资策略来说,因为立足投资股票的成长性,一般是基于短期的技术分析,因此交易频率较高,反映在周转率方面比价值型投资策略的股票周转率高,因此这两种投资策略的交易成本也较高。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激进型投资策略也容易导致较高的交易成本。统计分析表明,价值型投资策略的交易成本是0。45%,指数型是。09%,技术型是。04%。
B. 佣金的收取多少法律上有规定吗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法律上明确了合法的中间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服务获得合法收入的规定。为区别佣金和折扣、回扣的界限,第2款对佣金的概念作了规定,即“本规定所称的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保险法》第125条“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险人,保险公司应依法支付代理人(保险营销员)手续费(佣金)。佣金是保险公司给营销员的报酬,与投保的保户不发生直接关系。
佣金通常仅指首期佣金和续期佣金,还包括附加佣金(即业内通常所说的OR),附加佣金通常是以增员奖金、管理津贴的形式出现。根据不同险种,保险公司给付营销员的佣金有所区别,但支付的佣金率要经国家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特别在寿险方面,大部分是长期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有的要从儿童开始一直到终身,长达几十年。一般来说,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只是在首年多些,然后逐年大幅度降低,最多支付5年。如果将营销员的佣金平均到几十年,实际上保险公司支付的佣金是很有限的。
C. 求“酒店业发放给会议业务员佣金的管理办法”
我可以说个思路(参考我们英冠酒店管理系统以前实施的经验),比如说可以按客房间专/夜来提,属也可以客人住一个房间一晚上提XX元,然后比如说总间夜数达到100,又按XX元来提,达到200,又按XX元来提,依次类推。
D. 国家发改委项目的佣金计算方法
股票佣金+过户费+印花税=交易手续费
佣金是可以调整的,过户费是固定的(一千股0.6元,只有沪市交易所才会收取的),印花税是固定的,是卖出时按成交金额的千份之一收取
佣金=成交金额 X 佣金费率
佣金收入要具体区分取得所得的形式,形式不一样征税规定不一样,比如: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兼职人员的佣金不能作为工资计算个税,应计入劳务费用,需要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
劳务费一次(一个月内)4000元以下的,允许扣除800元费用,其余计税,税率20%;4000元以上的,允许扣除20%费用,其余计税,税率2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5号)的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展业成本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实际情况,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每次收入额的40%。
三、证券经纪人以一个月内取得的佣金收入为一次收入,其每次收入先减去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再减去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展业成本,余额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证券公司是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规定,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报告工作
E. 销售团队的佣金提成管理制度
为了完善公司销售管理机制,规范销售操作规程,提高销售队伍的工作积极性和提升业绩,发挥团队合作精神,现结合公司目前开发项目的预计销售情况和市场需要,引入销售激励机制,特制定适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销售佣金激励办法。
一、佣金计提激励办法
1、底薪提成制:公司营销人员采取“底薪(公司编制)+提成(销售提成)的薪酬结构。
2、佣金提成方式:采用个人业绩提成率计算,销售经理以团体业绩提成率计算.
3、考核以月度标准分值打分+附加值分数综合评价考核并决定销售人员留用或辞退。
4、提成佣金款来源:目标(实际)销售总额x佣金提成系数
5、销售任务:
销售目标指定以公司项目整体运营目标为总体销售目标,本项目开发一期11、12、13、14、号楼分别为2个营销周期即2次开盘,需完成60%的住宅销售率,周期时间为1年(2009年6月20日至2010年7月1日)共计12月,目标分解为:
11、14号楼为第1个营销周期,营销时间为6个月,时间为(2009年6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销售需完成营销一期11、14号楼住宅(330套)的60%,即:完成198套销售任务。并在此销售目标下分解为季度或月度计划。
季度或月度分解如下:
季度分解:第三极度(7\8\9月份)需要完成60%任务,即118套.
第四季度(10\11\12月份)需完成40%任务,即80套.
月度分解为:9月完成118套.(开盘时间和期间在此阶段确定)
10月完成 40套 11月完成20套 12月完成20套
12、13号楼为第2个营销周期,营销时间为6个月,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010年7月1日)。销售需完成营销二期12、13号楼住宅(330套)的60%,及完成198套销售任务。并在此销售目标下分解为 季度或月度计划。
季度或月度分解为:
季度分解:2010年第一极度(1\2\3月份)需要完成30%任务,即60套.
2010年第二极度(4\5\6月份)需完成70%任务,即138套.
1月20套(含尾房) 2月完成 20套(含尾房) 3月完成20套(含尾房)
4月完成20套(含尾房) 5月份完成100套 6月完成38套
合计:开发一期经历两次开盘,共完成660套房源的60%即:396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