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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险代理人佣金

发布时间:2021-09-22 11:49:20

『壹』 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是怎样扣税的

保险佣金因为是佣金所得,所以不能像工资所得那样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缴纳营业税(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等,综合税率在5.56%)。其中营业税的起征点是5000元,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佣金收入扣除40%的展业成本后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贰』 保险代理人年金的佣金

保险代理人在我国当代保险业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代理人制度是我国保险市场营销体制的核心,其地位难以撼动。据统计,1980年至1998年,我国8上的
保险业务是由保险代理人带来的。然而最近几年,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各种现代、先进的营销方式逐渐被各保险公司所采用,并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加上保险代理人制度的弊端突显,保险代理人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有人甚至惊呼:“保险代理人将被市场所淘汰!”对保险代理人的挑战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保险经纪人的出现。近来,北京江泰、上海东大、广州长城三家全国首批保险经纪公司相继挂牌营业,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出现一支生力军。与此同时,第一、第二次全国保险经纪资格考试在全国六大城市举行,目前已有近500人通过考试,获得证书,保险经纪人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保险经纪人作为投保人的保险专业顾问,将基于投保人的利益,
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由于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水平较高,且以维护投保人利益为职责,以完善保险活动为目的。可以想象,这种新型保险营销方式将受到广大投保人的欢迎。
二:是银行代理业务的深化。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在近年已形成一股热潮。在国际上,无论是美国、德国等保险发达国家,还是拉美等保险发展中国家,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空前活跃。在我国,中国人寿、人保、平安、太平洋等保险公司也纷纷与工行、中行、建行、农行等商业银行在保险代理业务上开展合作。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业务上具有营销网络大、代理手续简便、代理成本低等独特优势,因而这种现代营销方式越来越受保险公司的青睐。
三:是电子商务的兴起。先是多家保险知识网站的纷纷设立,接着便是网上保单的诞生,
近日,连保险代理人员也开办了自己的网站。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及外国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电子商务这种新型营销方式倍受看好。与其它保险营销方式相比,电子商务具有简便、迅捷、准确等优点,更重要的是,它可以使保险业与现代高科技紧密联系,在保险营销方式创新上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传统保险营销方式的保险代理人制度正面临着巨大挑战,那么保险代理人真的会被市场所淘汰吗?事实上,虽然保险代理面临着各种挑战,
但作为保险中介市场的一支大军,保险代理人仍能为保险业的发展发挥重要作用。首先,
保险代理人制度具有悠久历史,对保险业务特点及其发展规律的熟知程度是其它方式难以企及的;其次,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代表投保人利益相对应,代表着保险人的利益,对保险人而言,这是必要的。再次,与银行和电子商务相比,保险代理人在代理保险业务上具有很强的主动性,对险种的熟知程度高。
第四,人寿保险尤其是个人寿险精力方面,保险代理人与经纪人相比,佣金低,更易为投保人所接受。最后,从世界各国保险市场来看,保险代理人的作用仍很突出。像美、法、
意等国家,代理人的业务量仍占总业务量的40%以上,在日本更高达80%以上。可见,
保险代理人在保险市场上仍大有用武之地,保险代理人制度仍将是重要的保险营销方式之一。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保险营销方式日益现代化、专业化的今天,一部分不思进取、专业素质差、服务水平低的保险代理人必将被市场所淘汰。因此,保险代理人必须充分意识到威胁的存在,积极上进,不断充实、完善自己,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目前是保险业发展的最好时机,我们如何才能把保险业做大做强呢?人类面临各种的挑战
的同时,也有大把的机遇接踵而来:

.自然灾害的损失。我国是一个地质灾害多发的国家,农业直接损失达14亿。在美国,
因自然灾害引起的赔付与损失的比例是1:5,中国是1:100。

.人为的重大事故发生频繁。空难、煤矿事故、烟花爆竹、天然气等事件时有发生。

疾病、疫病的发生。

人口老龄化。2020年,我国60岁以上的占16%,65岁以上的占7%,养老需求是现在的
10倍。

.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现在,日本人均4—5份保单,而我国人均还不到1份。保险密度和深度有大的发展空间。

.企业年金的需求。目前市场存在的潜力需求1万亿,未来5年4.57万亿,未来10年8万亿。

消费结构发生变化。中国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之后,民众的通讯、旅游、保健、运
动等方面的意识增强,相应的也增强了保险意识。
尽管我国保险业还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现象,但保险代理人这一职业前途不容质疑。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保险业还处在起步阶段,国民的投保意识不强。在美国一个保险代
理人手上有四个客户;日本的保险业更发达,10个保险代理人为一个客户服务,竞争非常激烈。国内保险业发展了20年,就北京市而言,投保率还只有3%,能分到每个保险代理人的人口数是2700人,即使每天开发只一个客户,一年开发360个,也够开发八九年,发展的空间很大。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叁』 保险代理人佣金比例

1.长期寿险的首期保费佣金比例一般是2%到30%左右,10年的略低一些10%左右,20年和终版身基本一样,最高的可达到权40%,具体要根据险种来确定,地区间基本没有差别,这三种业务在业务量中大概占90%以上的比例,其中20年大概占50%以上。

2.续期保费的第一年佣金一般是5……10左右,第二年以后下降1左右,一般五年,最高可以可以领取20年

3.如果续期保费只能领3年或者5年,那3年或5年以后代理人还会对这张保单负责,当然这主要只能看代理人的素质,但是保险行业人员人缘留存率低,大部分保单最后必然会变成“孤儿保单”,但是各家都有相应的售后服务部门。

『肆』 保险代理人的佣金是如何计算的

你是说不想做保险代理人了吗?应该把你的全部客户资料与公司收展人员交接后,把在公司所领单证,资料等上交完毕,然后带着保证金收据去财务处领就可以了!

『伍』 保险代理人套取佣金

打电话给保监会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从事销售、理赔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代理人包括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围绕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等内容制定全面、科学的中介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保险公司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能够完整地记载中介业务、财务信息,实现代理保险费、佣金数额与相应保险代理人,经纪保险费、佣金数额与相应保险经纪人一一对应。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中介业务稽核审计,建立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向公安等机关举报涉嫌犯罪案件。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其保险代理人的保险代理行为的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保险代理人拒不纠正的,保险公司应当停止与其业务合作。
保险公司发现其保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采取纠正、停止业务合作等措施外,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一)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
(二)利用保险业务进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
(三)其他需要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编造虚假中介业务;
(二)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信息;
(三)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
第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第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个人保险代理人等向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机构内设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给予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第十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纵容、诱导、唆使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机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有第八条至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保险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未采取纠正、停止业务合作、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等措施;
(二)未对其保险代理人实行有效的管理,导致保险代理人发生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查处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行贿罪、逃避缴纳税款罪等,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违纪、犯罪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
第二十一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在依法查处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需要由其他单位管辖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移送或举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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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保险代理人佣金银何

保险公司收取的押金是单证押金。因为保险公司给你提供了有法律效应的单据,甚至有些卡单类业务本身就是有价单证,你拿到这个卡单,只要签发出去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所以收取一定量的押金是合理的。
另外就如楼上朋友说的,你和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
至于你说的差勤制度,这个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而采取的,如果你不出勤,怎么会有拜访,没有拜访就没有收入,那么公司在你身上就是白白耗费精力。所以这是一种惩罚性的措施。但是反过来讲,如果你当月没有收入,那么差勤扣款是扣不到你的钱的,切记,差勤扣款不能扣你的单证押金,这是两码事。
保险公司内勤对于单证只是管理而不是使用,这个概念你要清楚。使用的是业务员。如果丢失了要扣款并却登报声明作废。
差勤扣款在法律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但是没办法,各家公司都在这么操作。有时候还是想开点。出勤有奖,缺勤处罚。就是这个样子。
我不知道楼主究竟想说什么,你的分数我也不想要了。只是最后一次告诉你,保险本身就是代理关系,我所说的出勤奖指的是全勤奖,只要你每天出勤,就算没有业务,公司也都会给你一定的奖励,当人这个奖励是很小的一些东西,主要是起个表彰的作用,靠发出勤奖拉动出勤的(一个月全勤给500),这种做法不是没有,比如*华就是这么做的,但是没有什么效果。你说的团银销售,那是内勤待遇,外勤编制,不能和个险代理人混为一谈。
保险公司就是这个样子,如果您真的觉得受了天大的委屈,可以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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