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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清算银行杠杆率计算方法

发布时间:2021-09-23 06:08:21

㈠ 居民资金杠杆率到底是怎么算的

杠杆比率到底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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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银行配资业务重启 杠杆率1:1.5到1:2.5之间 2.融资融券的比例为1:1,和买房首付是20%,那么杠杆率为有

㈡ 什么是银行的资产它有几种类型\

看完之后就知道有几种类型
银行资本
网络名片
银行资本,指商业银行自身拥有的或能永久支配、使用的资金,是银行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注入的资金。从所有权看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银行资本家投资办银行的自有资本;另一部分是吸收存款的借入资本。借入资本是银行资本的主要部分。从经营借贷资本并以自身资本用作借贷资本看,银行资本属于借贷资本的范围;从经营一种资本主义企业并获得平均利润来看,银行资本又具有职能资本的特点。
简介
1、 银行资本
银行资本作为一种资金的来源。 首先,资本是一种资金来源。一家新银行需要有资金来支付在土地、房屋和设备资本投资等方面的初始成本。原有银行需要有资本金来支持发展,维持正常经营和使经营手段现代化。另外资本还用来支持重大的结构调整,如收购和兼并。 2、银行资本承担非预期损失。 其次,资本是用来覆盖非预期的经营损失。为了防范贷款和投资损失对正常经营产生影响,银行要根据贷款和投资的风险状况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但贷款损失准备金只覆盖预期的经营损失,超过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和投资损失要由资本来承担。如果非预期损失超过了资本额,则银行就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就会发生倒闭。 3、银行经营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 这是两个学术上常提到的概念。预期损失指可以合理估计或事先估算的损失;非预期损失则是指无法事先估算的损失。衡量非预期损失的方法很多,比较普通的衡量方法是计算偏离预期损失均值的波动水平。所以从统计学角度讲,预期损失是概率分布的均值,而非预期损失则是偏离预期损失均值的标准差。 其中是一种资产的预期损失,、和分别是平均风险敞口、平均违约概率和违约后平均损失。上面谈到的平均风险敞口、平均违约概率和违约后平均损失又是三个重要概念。平均风险敞口指银行某一种信用业务平均余额;平均违约概率指银行某一种信用业务的违约概率;违约后平均损失指某一种信用业务发生违约后的平均实际损失额。 各种非预期损失的合计就是一家银行所需的经济资本。具体计算时还要考虑到各种资产收益或损失之间的相关性。 尽管资本定义比较明确,也有一些计算方法,但由于银行经营中的风险种类很多,许多风险的量化还没有较好的方法,而且也由于观察问题的角度不同,所以在实际中银行家、监管机构和学术界对银行应持有多少资本的看法差异很大。银行家认为,使用较少的资本是放大(或杠杆撬动)资产收益和获得较高资本回报率的一种方式。监管机构则倾向于增加资本,以保证在发生亏损的情况下银行的安全和稳健。学者一般认为银行要持有合理的资本水平,但什么是合理的资本水平,则众说纷纭。
编辑本段理论观点
(一)资本监管与系统性风险
银行资本
从前面的介绍看,银行资本的功能与一般公司企业的资本功能并没有特殊的区别。但由于银行的特殊性,对银行资本的监管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银行与一般企业的特殊性首先在于银行是高杠杆率机构和银行在一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杠杆率指企业总资产与资本金的比率,一般企业的杠杆率不超过1倍,而银行的杠杆率则高得多,一般在10倍以上;银行,特别是大银行在一国经济中的地位要比一般企业重要的多。因此为防止银行倒闭,就要对银行的资本进行监管。所谓监管银行的资本就是使银行保持足够多的资本,不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如果银行体系中有许多家银行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况,就是出现的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会直接导致金融危机。 尽管大家都认为要对银行的资本进行监管,但对是否应当提高银行持有的资本数量却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银行存在委托代理问题,所以代理人会采取外界观察不到的行为来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较高的资本标准一般会使使银行的风险减少。 另一种观点认为,提高资本标准会增加银行破产的可能性,因为银行家会为了补偿由于杠杆率下降所造成的损失,会选择风险更大的资产。有学者分析了资本标准变化的一种跨周期的动态影响,即如果银行今天为了满足较高的资本规定而筹集股本的成本太高,则可选择的方法就是明天增加风险。为了消除这种负面影响,监管当局可以实行以风险为基础(risk-based)的资本规定,而不是简单的资本/总资产比例规定。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当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时,资本不足银行的行为会更偏好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规定也不足以限制银行的风险偏好,银行可以通过各种方法绕过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规定,所以应当实行另外的简明规定,如规定银行的最低资本水平(绝对值而不是比率)。 上述研究都是使用局部均衡的方法,没有考虑资本标准提高后对其他经济部门造成的成本影响。如果考虑这些成本,则提高资本标准的效果要低。银行贷款会促进经济增长;另外银行通过贷款可以掌握借款人的信息,如果银行不贷款,就不会有这些信息,这两者都会减少社会福利。
(二)存款保险和资本标准
监管银行资本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由于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存款保险降低了存款人的风险,但同时也降低了他们监测银行质量状况的动机和增加了保险人的风险。银行可以借助存款保险制度而忽视风险管理,这会引发道德风险。实行资本监管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替代存款人的监测和降低保险人的风险,这也间接地减少了纳税人的资金,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银行的道德风险。 为了防止存款保险可能引发的道德风险,一些人建议将存款保险费率与银行的资本水平挂钩,即资本水平高的银行可以缴纳较少的保险费,而资本水平低的银行要缴纳较多的保险费。这就是所谓的存款保险的公平定价。而且将资本水平与保险费率挂钩,也可以减少不同监管当局获取银行信息的成本。
(三)资本监管与存款代理人的理论
银行的大部分债权人是存款人,而且他们的存款金额少,信息不灵,所以需要有代理人。这个代理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监管当局,这取决于银行的状况,而偿付能力或资本水平是最重要的参考指示器之一。偿付力水平正常,控制权可以由股东行使;偿付力越低,则股东的风险偏好就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由监管当局来行使控制权,加强干预;当偿付能力很低也就是资本充足率很低时,就要由监管当局接管银行。
(四)资本监管与监管者的能力理论
有一种理论认为,监管当局的能力越强,资本标准可以更宽松和灵活一些。如果监管当局能力低,就要用明确的资本标准来区分稳健和不稳健的银行。如果公众对监管当局的能力预期有不确定性,则需要使用明确资本标准和监管当局的监管两种方式的结合。 以上简要地介绍了有关监管银行资本的一些理论,这些理论在各国和国际社会的银行资本监管实践中或多或少都有所体现。
编辑本段《资本协议》
(一)产生背景和主要内容
1、产生背景: 2 银行资本
0世纪60年代以后,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实行对银行资本的监管,但方法差异很大。随着银行业务的国际化、银行竞争的加剧和银行倒闭的增多,为了保持银行业的稳健和实行公平竞争,统一各国银行资本监管的标准的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协调下,12个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于1988年在瑞士巴塞尔签署了《统一国际资本标准的协议》,简称《巴塞尔协议》或《资本协议》,从1992年1月起在这12个国家中实行。以后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这个协议的基本内容,所以该协议变得越来越有名。 2、主要内容: 1988年的《资本协议》规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一级)和附属(二级)两部分,其中核心资本至少要占资本总额的50%。核心资本指权益资本和公开储备;附属资本主要包括一般损失准备金、混合债务工具和次级债券。混合债务工具(hybrid debt instrument)包括可转换债和累计性优先股,这些工具的特点是具有“权益”的部分特征,如可以不支付或延期支付利息;可以承担损失;不可赎回或没有监管当局同意不可赎回等。次级债券(subordinated debt)的特征是在银行被清算时,次级债券持有人的清偿顺序在高级债务持有人(存款人和普通债券持有人)之后。次级债券计入附属资本的条件是不超过核心资本的50%,原始发行期限5年以上。 银行资产按照风险大小进行调整。表内资产统一分为4个风险类别或风险权重(0%、20%、50%和100%);表外或有资产(contingent asset)如信用证、贷款承诺和衍生产品交易等,要转换成表内等同的风险资产。表内和表外风险资产相加后就是一家银行的风险资产总额。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总额之比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与风险资产总额之比不得低于4%。
(二)1988年《资本协议》的修改
很显然,1988年的《资本协议》中只包括了银行资产的信用风险,虽然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主要的风险,但其他如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也可以使银行变得资不抵债和倒闭。 1998年的《资本协议》公布后,巴塞尔委员会做了一些修改,其中最重要的是1996年的修改。这次修改将部分市场风险纳入风险资产总额和增加了三级资本。但这次修改并没有考虑银行贷款所面临的市场价格风险,所包括的仅仅是银行交易帐户(非贷款和投资帐户)中的利率风险和所有资产的汇率风险。没有考虑贷款帐户中的利率风险不是因为风险不存在,而是因为统一计算方法或原则太难。 三级资本指最初发行期限2年以上的次级债券,但三级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0%,而且只能用来承担或覆盖市场风险。 1996年对协议修改的最重要之处是允许银行使用内部模型来确定自身市场风险所需的资本数量,而不是要使用统一的标准法。 从1996年对协议的修改可以看出,协议在总体框架内仍然保持了相对统一的规定,但在具体方法上出现了允许银行自己确定所需资本的倾向。
(三)实施以来的效果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资本协议》的主要成就是提供一个统一的标准,根据这个标准可以对不同国家的银行进行风险程度的基本 银行资本
比较,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银行监管当局采用了《资本协议》框架,这说明了协议的成功,而且普及和提高了对银行资本监管工作的重视。发达国家的实际情况是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提高,这也部分地说明了《资本协议》的成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们认识的提高,对1988年的《资本协议》的批评也越来越多。 简单明了和标准统一是《资本协议》的特点,但也是产生问题之处。主要批评有:第一,风险权重的划分过于简单,没有考虑不同信用等级企业的差异。一些人甚至认为这种方法产生了相反的结果:由于没有准确区分各类交易的风险大小,所以这种方法实际上在鼓励银行从事高风险的业务,因为高风险业务的收益率高,但所需的资本数量相同;第二,协议没有考虑银行的其他风险,如贷款的利率风险、银行经营中的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所以这种方法实际上低估了银行的整体风险;第三,方法本身引发了所谓的监管资本套利(regulatory capital arbitrage)行为。资本监管套利指银行管理层使用某种方式降低所需监管资本数量,但同时并没有实际减少银行的风险,目的纯粹是为了减少监管资本数量。所以许多人都直接指责监管资本与银行的实际风险没有任何关系。因此,1988年的《资本协议》在实施10年后正面临一个如何改进的关键时刻。
编辑本段美国实践
美国有两种资本充足率指导原则,一个由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FED)和货币控制局(OCC)制定,另一个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制定。前者是适用于国民银行和银行持股公司,后者适用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险的银行。由于国民银行和银行持股公司基本上都是接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所以美国多数银行要遵守两种资本规定。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的规定与《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基本一致,而联邦保险公司的资本规定是对资本杠杆率的规定,即一级资本与资产总额的比率,与风险资产无关。所有银行的资本杠杆比率不得低于3%,这种最低杠杆率的规定实际上防止了银行的资本套利行为。美国银行监管当局规定的是最低资本比率,监管当局可以要求银行保持更高的资本比率。 当银行资本下降到某一特定警戒线时,监管当局可以要求银行管理层采取相关措施,如不得分红或支付管理层奖励费用;资本不足银行必须在45天内提交解决资本短缺问题的资本计划;可以对资本不足银行实行限制资产增长、收购、设立分行、开展新业务等措施。对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可以由监管机构接管。 由于认识到存款保险会造成道德风险, 1993年1月开始实行存款保险费率与资本充足率之间的一定程度挂钩。具体方法是将银行按照资本充足率水平和管理状况进行分组,资本充足率高和管理状况好的银行,缴纳的存款保险费率较低,反之则较高。
编辑本段中国的监管
银行资本 中国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与《巴塞尔协议》基本一致,但有几点不同。一是中国至今没有混合债务工具和次级债券,所以允许将符合条件的普通长期金融债作为附属资本;二是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增加市场风险后,中国并没有作相应的调整,即中国现行的资本规定仍然仅仅涉及银行的信用风险。三是中国监管当局没 银行资本
有根据不同银行的状况要求保持更高资本充足率的做法。 由于种种原因,中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比较低。对中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不实行资本监管,因为有中央政府的支持,所以债权人享有隐含的财政担保。强调资本监管实际上是宣告政府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支持是有限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是银行,应当遵循银行管理的规则,而且中国目前没有,将来也不可能有法律规定中央财政对国有独资商业的负债实行担保。 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如何提高资本充足率(实际是增加资本)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股份制改造,通过新增股份来增加资本金。股份制改造又分为上市和不上市两种。而上市又分为分拆上市和整体上市两种。可见通过股份制改造来增加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资本金涉及到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整体思路。二是中央政府进一步增加资本金,但在近期中央政府财政收支压力很大的情况下有相当的难度。这种方式涉及的理论问题是政府是否应当继续以独资的方式管理商业银行。三是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增加附属资本,这些银行目前的主要问题是总的资本充足率低,而不是核心资本充足率低。
编辑本段监管改革
(一)新《资本协议》的主要内容
1999年6月巴塞尔银行委员会提出了修改《资本协议》的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的《资本协议》作了框架性修改,提出了银行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标准、监管审查和市场约束),并向全球国际金融机构、各国银行监管当局、商业银行、评级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于2001年1月推出了《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第二稿),仍然包括三大支柱。人们先简要介绍新协议的要点,然后再与1988年的协议做一个比较。 1.最低资本标准 第一个支柱是最低资本标准。《新资本协议》保留了1988年协议有关资本的定义(核心和附属资本)和4%及8%的最低标准,但做了如下充实: (1)修改了信用风险的计算方法 《新资本协议》对信用风险的计算考虑了两种方法。对业务相对简单和尚未建立内部风险模型的银行可以使用经过改革的标准化方法。在标准化方法中,借款人的风险权重根据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确定,而不是按照借款人所在的国家或所有权的归属。对于业务复杂和管理水平高的银行,在符合严格的监管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采用内部评级法,也就是根据银行自己的模型来计算损失。内部评级法又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二者的差异是有关参数的选择上。 (2)扩大了市场风险的范围,包括了所有业务的市场风险 (3)增加了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银行由于内部管理不充分或不到位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新资本协议》规定银行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来覆盖操作风险,可以采用简单的比例,也可以采取更为复杂的公式计算。 2.监管审核 监管审核是《新资本协议》三大支柱中的第二个。监管审核不仅是为了保证银行有足够的资本来覆盖业务中的风险,也是为了鼓励银行建立和使用更好的风险管理技术。监管在当局要能够评估银行的风险与资本需要。增加资本不是应对风险增加的唯一选择,其他方法包括加强风险管理、改善内部控制等,资本充足率不能作为控制风险的替代品。《新资本协议》提出了监管审核的四个原则。一是银行应有评价其风险和资本充足状况的程序,并有保持资本水平的战略;二是监管当局应审核和评价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和是否符合监管资本标准,而且应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行动;三是监管当局应有能力要求银行持有超过最低标准的资本;四是监管当局应实行早期干预的政策。 3.市场约束 《 银行资本
新资本协议》的第三个支柱是市场约束。市场约束是希望市场投资者参与对银行的监管,通过对银行股票和各种上市债务工具的买卖来监管银行的管理。这一支柱的核心内容是要求银行尽可能多地披露信息,由现有债权人或潜在债权人来评价银行的风险和影响银行的股票价格或筹资成本。披露的信息应包括银行的资本构成、风险的种类、风险暴露数额、风险管理技术、资本充足率状况等。 《新资本协议》尚未最后定稿,《新资本协议》的连续推迟出台和实施反映了各有关方面对银行资本监管思路和具体方法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分歧。与1988年的《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在观念和原则上有了较大调整。首先是强调了三个支柱同样重要,最低资本标准不是唯一的选择;其次是部分地改变了统一的标准,允许和鼓励银行采取适合自身的风险计量方法,在某种程度上否定了简单规则法,趋向于使经济资本与监管资本的统一;第三是风险覆盖范围更大。最后是《新资本协议》向各国监管当局提出了挑战,监管不再是依据简单规则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而是首先要分析银行的内部风险模型和风险管理方法,监管当局必须具备合格的审核和判断能力。
(二)其他资本监管的改革建议
还有许多关于银行资本监管的建议,比较有影响的是美国影子政府金融监管委员会建议。该委员会建议应当用一种简单但标准更高的最低杠杆率规定取代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标准;取消现行的一级和二级资本划分,允许银行持有无比例限制的合格的次级债券作为资本;由市场来监督银行的债券与股权的结构;资本的衡量要使用市场价值法(mark to market method),即用银行资产和负债市场价值之间的差额,而不是现在通行的历史价值法。
编辑本段研究问题
(一)银行资本的定义
传统资本定义是所有者权益,但在银行资本监管实践中,资本的定义指可以覆盖银行损失的资金,实际上已经将资本的范围扩大到所有可以覆盖银行损失的其他金融工具。这种扩大的利弊如何,尚没有有力的分析。就权益资本来说,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计算方法也存在很大争议。现行的监管资本计算是帐面价值法,但越来越多的学者建议采取市场价值法,即用银行资产的市场价值减去负债的市场价值来确定银行的资本价值数量。市场价值法可以比较准确地计算银行的实际资本价值,但方法复杂,而且使资本价值的波动性增加,这会使监管当局对银行资本合理水平的判断难度增大。
(二)银行资本监管的方法
银行资本监管方法的核心问题是是否应制定和执行统一的标准。许多学者指出,尽管1988年的《资本协议》存在很多缺陷,但这种方法却有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即简单明了,这是法律和法规应具有的特点。法律规定必须是统一的、可以进行检验和可以比较的,所以必须根据简单的计算。内部模型法即使能够正确计算银行的风险和所需资本,但很难用法规形式确定下来,而且复杂的模型使公众也很难判断和比较银行的资本水平。
(三)银行监管资本的效果
银行资本监管的效果涉及到两个关键问题。一个是用什么样的方法来检验提高资本标准的效果,如银行实际资本水平与监管资本的相关性问题;另一个是用什么标准来检验这种效果,如是否对一国经济增长有利。
(四)银行资本监管的前景
实质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所以监管理念和方法也应适时调整。 在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银行内部风险资本模型和有效监管当局的审查将是银行资本监管的趋势,市场约束将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因为人们不能期望普通投资者了解复杂的模型,也不应取消监管当局的代理人的职能。最合理的应当是促进本国银行业稳健和经济增长的方法和标准。

㈢ 传统制造业是高杠杆企业吗

当前中国经济的高杠杆问题已经引起普遍的关注,大家讨论中国经济风险,几乎三句话不离高杠杆。中国经济是否进入了风险铁三角?
美国经济学家雷恩哈特和罗格夫在2009年出了一本畅销书:《这次不一样》。一个主要的结论,是钱借多了、杠杆太高,容易出问题。自2008年以来,中国的杠杆率一直在快速上升,这让人担心中国版金融危机是否正在不断逼近。最近国际清算银行做了一个研究报告,提出在很多国家出现了风险铁三角现象:第一,生产率下降;第二,杠杆率上升;第三,政策空间收窄。三个因素搅合在一起,很难走出来,所以叫风险铁三角。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当前中国经济中似乎也都存在。
今年政府提出五大经济政策任务“三去一降一补”,其中一个是去杠杆。目前看,去杠杆政策的成效不大,任重道远。实际上,无论是学界、业界还是政界,对高杠杆问题有普遍的担忧,但在很多具体问题上,认识并不深入,起码共识不清晰。
谈到杠杆率,国际比较中常用综合性指标是M2/GDP。中国的负债率做一个简单的跨国比较可以看到,M2占GDP比率已经达到200%,美国是80%。除了日本比我们高,再比我们高的已经不多。还有一个更常见的综合性指标是非金融负债与GDP之比,我国目前是240%左右,这个数字超过多数新兴市场经济的水平,但跟发达经济比的水平相似。
但如果我们简单地拿这类数字来下结论,还需要考虑一些结构性的因素。更重要的是,中国杠杆率太高其实还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如果细分一下,比如把非金融部门再分成政府、家庭和企业来研究,我们发现其实政府的负债率并不高,居民部门也不算太高,负债率最高的是企业,非金融企业负债与GDP之比达到160%,在全世界都算是很高的比率了。继续细分下去,我们再把政府分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发现地方比中央的高。
政府杠杆率太高有什么问题?研究发现,如果一个国家公共债务占GDP的比重在30%以下,GDP增长率平均为4.1%;这一比重在30%-90%时,GDP平均增长率大概在2.8%;这一比例超过90%,GDP平均增长率为2.2%。显然,政府举债对GDP增长的效应有负面影响。
中国企业的负债率太高似乎是共识,总体达到160%。但各行业的杠杆率差异很大,最高的是房地产与采矿业。如果进一步分解成国企与民营企业,它们的杠杆率也不相同。另外,研究也发现民营企业的杠杆率的提升对GDP增长贡献比较大,国企差一些。这样看来,如果加杠杆,加民营企业的杠杆更好,如果去杠杆,去国企的杠杆更好。但现实情况恰恰相反,在经济前景不确定的情况下,银行更愿意把钱借给国企,民企反而会变得更加保守,它们的杠杆率会下降。这意味着即使政府想刺激经济增长,但发出的钱更多地流入到了效率相对较低的国企。国企加杠杆、民企去杠杆,从效率的角度看,这可能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现象,换句话说,杠杆的质量在下降。这不但令生产率下降,政策空间也会大打折扣,因而出现了风险铁三角。这就是当前最令人头痛的困局。
为什么会走入这样一个境地?我的解释是三个双轨制。第一个双轨制是国企和非国企的双轨制;第二是要素市场的双轨制,政府对金融、土地等诸多生产要素的干预还很明显;第三是金融行业的双轨制,传统大银行与互联网金融等市场化金融并行。我们国企与民企杠杆率的分化问题,其实也与这三个双轨制有关,简单地看,国企和民企所受到的政府的支持是不一样的。国企面对软预算约束,受市场纪律约束相对较少,即便绩效一般,银行也会认为把钱借给国企更安全。从微观层面看,这完全没问题。从宏观层面看,资源不断流向效率相对较低的部门,这就是一个大问题。
当前中国经济要往前走,关键是新旧产业的更替。今后要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但新产业往往得不到好的金融服务。传统的制造业有很多国企,杠杆率已经很高,下不来,继续占用大量的金融资源。无论是东南沿海劳动力密集型的制造业,还是西北、东北的资源型企业,很多已经失去自生能力。但东南沿海的产业调整非常快,东北、西北的产业调整比较艰难,因此形成了很多僵尸企业。中国当前过剩产能问题严重的领域,僵尸企业也很多。
但是对于去杠杆,我们的预期也应该切合实际。去杠杆的重点应该放在改善杠杆的构成与质量,一句话就是增加好杠杆、减少坏杠杆。第一个建议是去僵尸。当然,去僵尸也不是说简单关门了事,中央政府还应该在就业安排和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提供支持,尽量让这个过程变得相对平稳。
第二个建议是终结双轨制。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尤其是金融体系的改革。让国

㈣ 巴塞尔协议要求商业银行的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的标准目标比例是多少

巴塞尔协议

  1. 定义:全球银行业监管的标杆,其出台必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和发展战略。在巴塞尔协议Ⅲ出台之际,中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中国银行业监管的新框架。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Ⅲ”。

  2. 起源:在雷曼兄弟破产两周年之际,《巴塞尔协议Ⅲ》在瑞士巴塞尔出炉。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20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将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巴塞尔协议Ⅲ》是国际清算银行(BIS)的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和监督委员会的常设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尔通过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的简称。该协议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地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巴塞尔协议III》[1]几经波折,终于2013年1月6日发布其最新规定。新规定放宽了对高流动性资产的定义和实施时间。

  3. 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不得低于4%。

㈤ 电脑开有的软件很慢(非大程序)

有些软件在安装时需要从网上下载文件,在启动的时候也要登录相应的服务或检查某些设置,因此软件不大,响应速度反而比大型软件还慢,不妨看下资源监视器的情况,如果cpu内存磁盘io这些占用并不高,就很可能是这样。

㈥ 专家如何看待标普下调中国主权信用评级

9月21日,国际信用评级机构标准普尔将中国主权信用评级由AA-下调为A+,展望由负面调整至稳定。

标普的杠杆率问题

实际上,标普所提到的杠杆率问题,正是我国一段时期以来着力研究处理并已取得一定成效的课题。根据国际清算银行(BIS)数据,2016年末,我国非金融企业杠杆率为166.3%,连续两个季度环比下降或持平,这是非金融企业杠杆率连续19个季度上升后首次改变;我国信贷/GDP缺口比2016年一季度末降低4.2个百分点,连续3个季度下降,表明潜在债务压力趋于减轻。

㈦ 巴塞尔协议是什么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在全球范围内主要的银行资本和风险监管标准。

巴塞尔委员会由来自13个国家的银行监管当局组成,是国际清算银行的四个常务委员会之一。

由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准则规定的资本要求被称为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

1988年7月,颁布第一个准则文件,称“1988资本一致方针”,又称“巴塞尔协议”。

主要目的是建立防止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

1996年,巴塞尔协议I作了修正,扩大了范围,包括了基于市场风险的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

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讨论了操作风险作为潜在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并在2001年公布了许多准则和报告来解决操作风险。

2004年6月,颁布新的资本要求准则,称“巴塞尔协议”。

目的是通过引入与银行所面临风险更加一致的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要求,来对巴塞尔协议I进行改进。

巴塞尔协议鼓励银行不仅要识别当前的风险,而且要识别将来的风险,并且改进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来管理这些风险,即巴塞尔协议力求建立一个更为前瞻性的资本监管方法。

巴塞尔协议的三个支柱包括:最低风险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监管和内部评估过程的市场监管。

(7)国际清算银行杠杆率计算方法扩展阅读:

签订背景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源于前联邦德国Herstatt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 National Bank)的倒闭。这是两家著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在惊愕之余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

20世纪70年代开始,经济学家将管制理论运用到银行领域,并逐步取得了共识。他们认为,在追逐论、社会利益论及管制新论三种最有影响的管制理论当中, “捕获论”(The Capture Theory)将管制者与被管制者视为博弈中的猫与鼠,最终是管制对被管制者有利,因而主张放弃管制。

㈧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的附件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计算方法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按照本附件列示的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衍生产品抵质押品不应从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扣除,但符合本附件规定的保证金除外。
一、现期风险暴露法
(一)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RC + Add-on
其中:
1.RC为按盯市价值计算的重置成本与0之间的较大者;
2.Add-on为剩余期限内的潜在风险暴露。
3.潜在风险暴露等于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乘以相应的附加系数,信用衍生产品以外的其他衍生产品的附加系数见表1。
表1 衍生产品的附加系数(信用衍生产品除外)(%) 剩余期限 利率 汇率和黄金 股权 黄金以外的贵金属 其它商品 不超过1年 0.0 1.0 6.0 7.0 10.0 1年以上,不超过5年 0.5 5.0 8.0 7.0 12.0 5年以上 1.5 7.5 10.0 8.0 15.0 (1)对于多次进行本金交割的合约,名义本金为合约的剩余支付金额。
(2)对于按照确定的支付日期清算且在清算日合约价值为0的衍生产品合约,剩余期限应当等于从报告日到下一个清算日的时间。对于满足上述条件且剩余期限超过1年的利率衍生产品合约,附加系数应当不低于0.5%。
(3)表格中列出的利率、汇率和黄金、股权以及贵金属衍生产品以外的其他衍生产品应视为“其他商品”。
(4)单一货币浮动/浮动利率互换不计算潜在风险暴露,其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为盯市价值。
4.信用衍生产品的附加系数见表2。
表2 信用衍生产品的附加系数(%) 类型 参照资产 信用保护买方 信用保护卖方 总收益互换 合格参照资产 5 5 不合格参照资产 10 10 信用违约互换 合格参照资产 5 5 不合格参照资产 10 10 (1)合格参照资产包括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0规定的投资级别的政府证券和合格证券。
(2)信用违约互换的信用保护卖方只有在参照资产的发行人尚能履约但信用保护买方破产的情况下才需计算潜在风险暴露,且以信用保护买方尚未支付的费用为上限。
(二)当衍生产品具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6规定的合格双边净额结算协议时,该类衍生产品组合的资产余额等于以下两项之和:
1.净重置成本,等于净盯市价值与0之间的较大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的净潜在风险暴露:
ANet=0.4×AGross+0.6×NGR×AGross
其中:
AGross为净额结算协议下对同一交易对手的所有合约的潜在风险暴露之和,等于每笔交易合约的有效名义本金乘以相应的附加系数的总和,附加系数见表1和表2;
NGR为双边净额结算协议重置成本净额与重置成本总额的比率。经银监会批准,NGR既可以基于单个交易对手计算,也可以基于净额结算协议覆盖的所有交易计算。未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计算方法。
二、抵质押品的处理
(一)衍生产品抵质押品不得从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扣除,但符合下列条件的现金保证金除外:
1.现金保证金为银行根据衍生产品市值变化收取的可变现金保证金;
2.收到的现金保证金可被银行视同自有现金使用;
3.现金保证金每日根据衍生产品合约逐日盯市的价值进行计算并交换;
4.现金保证金的币种与衍生产品合约的清算币种相同;
5.现金保证金根据衍生产品合约规定的门槛要求以及适用于交易对手的最低抵质押品提交金额进行全额交换,且可全额覆盖衍生产品的盯市敞口;
6.交易双方订立法律上有效的净额结算协议,在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的情形下均可履行。净额结算协议明确规定允许净额结算,且在净额结算时可扣减可变保证金。
(二)根据衍生产品合约收到上述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可以从重置成本中扣除保证金;根据衍生产品合约提交上述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可以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减由此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
(三)商业银行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可以将提供的抵质押品从资产负债表中扣除的,在计算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时,应当将该抵质押品加回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三、信用衍生产品
信用衍生产品的信用保护卖方除按照本附件上述规定计算衍生产品资产余额外,还应当将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计入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一)商业银行在计算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时,可以扣除符合下列条件的买入信用衍生产品有效名义本金:
1.买入信用衍生产品的参照资产与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参照资产相同;
2.买入信用衍生产品的剩余期限不短于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剩余期限。
(二)如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已计入衍生产品资产余额,其对应合约的潜在风险暴露可不计入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
(三)商业银行可以将从资本公积中扣除的卖出信用衍生产品公允价值的负向变动从信用衍生产品有效名义本金中扣除。
四、商业银行与中央交易对手开展的衍生产品交易
(一)商业银行作为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为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清算服务时,其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当商业银行提供清算服务时,若其同时与客户和中央交易对手订立衍生产品合约,相关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应当计入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但是,商业银行不对客户承担中央交易对手违约的保证义务的,其与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可以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除。
2.当商业银行提供清算服务时,若客户直接与中央交易对手订立衍生产品合约,且商业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承担客户违约的保证义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计算其保证部分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二)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确定。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计算方法
证券融资交易是指交易合约价值通过市场估值确定且通常要求提供现金或证券作为抵质押品的交易,包括买入返售、卖出回购、证券借贷及保证金贷款交易等。
一、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的计算方法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应当为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和按照本附件计算的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之和。
(一)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为商业银行因开展证券融资交易,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应当增加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金额。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融资交易,商业银行在计算对同一交易对手的证券融资交易会计资产时,可以将因开展证券融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进行轧差:
1.交易具有相同的明确的最终清算日期;
2.无论在正常经营,还是交易一方违约、资不抵债或破产情况下,轧差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可强制执行;
3.交易双方均有采用净额结算和同时结算的意图,或交易的清算机制采用与净额结算等价的方式。
(二)商业银行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1.当存在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合格净额结算协议时,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为合格净额结算协议下所有交易中借出的证券和现金的公允价值之和,与从交易对手收取的证券和现金的公允价值之和相减后的正值。
2.当不存在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合格净额结算协议时,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应当逐笔计算。
二、代理证券融资交易
商业银行代理从事证券融资交易,若其为交易一方就交易双方提供的抵质押品差额提供担保,应当将该担保部分的抵质押品差额纳入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若银行为交易提供进一步担保的,应当将承担担保责任的资产金额同时计入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三、证券融资交易的特殊情况处理
商业银行从事证券融资交易,如其根据财务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将证券出表,但交易实质和承担的风险与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相同的,应当将该出表的证券计入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中。 杠杆率披露模板
一、披露要求
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附件规定,披露杠杆率信息。
(一)按季披露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净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杠杆率相关季末时点数据。
(二)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本附件模板一和模板二披露杠杆率相关季末时点数据,或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信息的网址链接。
(三)对杠杆率的各期变化、影响杠杆率变化的主要因素、相关资产负债表项目与本办法规定的杠杆率相关项目之间的差异等做出说明。
二、模板一
模板一披露与杠杆率监管项目对应的相关会计项目以及监管项目与会计项目的差异。
模板一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 余额 1 并表总资产 2 并表调整项 3 客户资产调整项 4 衍生产品调整项 5 证券融资交易调整项 6 表外项目调整项 7 其他调整项 8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注:空白部分为填报区域,阴影部分为自动计算区域。
(二)模板一中各项目定义如下: 序号 填报说明 1 并表总资产是指按照财务会计准则计算的并表总资产。 2 并表调整项是指在监管并表范围外,但在会计并表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或企业的投资。 3 客户资产调整项是指客户委托商业银行代为管理的资产,如按照当地财务会计准则应当计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但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不计入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时,可将相关资产扣除。 4 衍生产品调整项是指按本办法计算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与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衍生金融资产余额的差额。 5 证券融资交易调整项是指按本办法计算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与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的差额。 6 表外项目调整项是指按本办法计算的信用转换后的表外项目余额。 7 其他调整项是指除上述调整项之外的其他调整项。 8 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是指按照本办法计算的,作为杠杆率分母的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三、模板二
模板二披露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净额、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及相关明细项目信息。
(一)模板二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 余额 1 表内资产(除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外) 2 减:一级资本扣减项 3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除外) 4 各类衍生产品的重置成本(扣除合格保证金) 5 各类衍生产品的潜在风险暴露 6 已从资产负债表中扣除的抵质押品总和 7 减:因提供合格保证金形成的应收资产 8 减:为客户提供清算服务时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9 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 10 减:可扣除的卖出信用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11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12 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 13 减:可以扣除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14 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15 代理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16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17 表外项目余额 18 减:因信用转换减少的表外项目余额 19 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 20 一级资本净额 21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22 杠杆率 注:空白部分为填报区域,阴影部分为自动计算区域。
(二)模板二中各项目定义如下: 序号 填报说明 1 根据本办法第11条计算的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2 根据本办法第9条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除的一级资本扣减项,以负数形式表示。 3 第1行和第2行之和。 4 根据本办法附件1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的所有衍生产品的重置成本,扣除符合附件1规定的可扣减合格保证金。 5 根据本办法附件1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的所有衍生产品的潜在风险暴露。 6 根据本办法附件1规定,已从资产负债表中扣除的、为衍生产品合约提供的抵质押品总和。 7 根据本办法附件1规定,因提供合格保证金形成的应收账款,以负数形式表示。 8 根据本办法附件1规定,可以从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扣除的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以负数形式表示。 9 根据本办法附件1计算的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 10 根据本办法附件1计算的可从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扣除的符合条件的信用衍生产品有效名义本金和潜在风险暴露,以负数形式表示。 11 第4行至第10行之和。 12 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未进行净额结算的证券融资交易会计资产总额,包括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可出表但按附件2规定应当加回的证券融资交易会计资产。 13 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可以根据净额结算规则扣除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以负数形式表示。 14 根据本办法附件2计算的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15 根据本办法附件2计算的代理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16 第12行至第15行之和。 17 所有表外项目的总金额。 18 根据本办法第14条规定,信用转换后导致表外项目余额减少的总额,以负数形式表示。 19 第17行和第18行之和。 20 根据本办法第8条定义的一级资本减去一级资本扣减项。 21 根据本办法第9条定义的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22 第20行除以第21行。

㈨ 杠杆比率

杠杠比率是一种负债融资方式,主要是在国外的外汇 期货中使用,有1:25 1:100 1:400等。比如说吧,如果你炒外汇,选择1:100杠杆的,相当于投入1块钱就可以用100块钱,如果你买对了方向,收益是十分可观的。关键是要设好止损,否则连本金都会亏没的。

早在古希腊与罗马时期,就有隐含选择权概念的使用权的运用。在17世纪荷兰的郁金香的交易中,选择权再度被广泛地使用,但随着郁金香市场的萎缩,选择权市场也宣告破灭。

十八、十九世纪时,欧美相继出现比较有组织的选择权交易,然而交易标的物仍然以农产品为主。在20世纪初期,选择权的交易被视为赌博性很高的交易行为。直到1934年,美国证管会(SEC)在证券法实施之后,才将选择权的交易纳入管理。同时,一些经纪商也组织一个协会(Put and Call Brokers and Dealers Association)。在此一协会的运作下,选择权交易具备店头市场(Over The Counter)的报价与交易网络。

自1973年以来,选择权市场以相当快的速度在成长;不但各期货交易所陆续推出各种交易标的物的选择权交易,而且各国也纷纷建立选择权的交易市场。

在上世纪70年代末期,有关外汇选择权的理论才逐渐发展成型。外汇选择权的理论发展之所以比较晚的原因在于,有关处理两种货币间的利率问题,到70年代末期才获得解决。就所有的金融商品选择权而言,外汇选择权的“参数”构成是最复杂的。大部分选择权的“参数”不包含利率及股利的部分,而股票选择权只包含股利的部分而已;然而外汇选择权的参数却包含两种货币的利率,其复杂的程度不难想象。

就外汇选择权的市场而言,选择权可分成两种:第一种是期货交易所的外汇期货选择权市场,其所交易的选择权是以期货交易所中交易的外汇期货(Currency Futures)为本体,而所衍生出的选择权。其契约规格、波动幅度、交易与交割方式、保证金的计算与清算均由交易所作规定。此外汇期货选择权的交易只限于在期货交易所中进行。第二种是现货外汇选择权,现货外汇选择权的交易就如同外汇现货交易一般,由买卖双方自行决定金额、期间、价格等契约内容,只要买卖双方同意交易的内容即可。一般而言,现货外汇选择权的交易是由交易双方自行议定,并未透过任何的中介机构,因此以店头市场(Over The Counter

㈩ 如何积极稳妥去杠杆

如何积极稳妥去杠杆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去杠杆。要在控制总杠杆率的前提下,把降低企业杠杆率作为重中之重。”去杆杠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必须认真面对并妥善解决的问题。

2008年金融危机后,我国杠杆率快速提高,其中企业部门杠杆率在全球范围内最高,是美英的两倍多

总体来看,对于目前我国的杠杆率问题,需要重点关注并明确三个特点。

一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我国非金融部门的杠杆率快速提高。以国际清算银行(BIS)统计公布的信贷与GDP的比例作为杠杆率的衡量指标,2016年三季度末,我国非金融部门杠杆率为255.6%,其中,政府部门杠杆率为46.1%,企业部门杠杆率为166.2%,家庭部门杠杆率为43.2%。2008年至2016年三季度末这段时间,四个杠杆率指标增幅都在70%以上,家庭部门的杠杆率增幅甚至超过140%。

二是从国际范围看,我国非金融部门杠杆率整体不算高,但企业部门杠杆率在全球范围内最高。2016年三季度末,我国非金融部门杠杆率低于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高于新兴市场国家;政府部门杠杆率在全球范围内处于最低水平,不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50%;家庭部门杠杆率在全球范围内也处于较低水平,仅高于新兴市场国家平均水平;受基数较高并且增长速度较快等因素影响,企业部门杠杆率在全球范围内最高,比BIS统计报告的国家和地区企业部门杠杆率平均水平高出75%,是美国、英国的两倍多。根据中国社科院所做的测算,国有企业债务在企业部门债务中的占比约为65%,国有企业负债率明显高于民营企业。

三是加杠杆的资金来源中,虽然仍然是以银行为主,但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规模和占比正在快速提高。根据BIS的统计,2016年三季度末,我国企业部门、家庭部门加杠杆的过程中,约有四分之一的资金来自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在2007年之前,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比例尚不足十分之一。近几年银行金融同业业务发展的情况也可佐证这一点。2008年-2016年,银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均值约为7万亿元,是2001-2007年的7倍多。由于银行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债权规模快速增加,导致其占银行业总资产的比例从2001-2007年的2.7%升至2008-2016年的4.7%。同业资产增速快于银行业总资产增速,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从银行融入资金再给企业贷款提供了充足的资金,也为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出于规避监管等目的,借道非银行金融机构为两高一剩、房地产行业贷款提供了充足的资金。

杠杆率的过快上升增加了经济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可能导致风险蔓延进而引发危机

我国的杠杆率快速增长并且企业部门杠杆率较高的促成因素较多。从宏观经济方面看,主要包括国际和国内两方面的因素。国际上,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为了应对危机,各国普遍采用宽松的货币政策以稳定经济增长,流动性较为充裕,我国的投资坏境较好吸引了大量国际资金流入,为加杆杠提供了充裕的资金。而国内也针对金融危机采取了四万亿经济刺激计划,货币政策也相对宽松,不仅降准降息而且货币超发问题相对突出。2008-2016年我国广义货币供应量M2年增长率比GDP增长率高7.5个百分点,而2001-2007年只有5.8个百分点,增长了1.7个百分点。与此同时,GDP年均增长率从2001-2007年的10.8%降至2008-2016年的8.4%,下降了2.4个百分点。货币超发的同时经济增速却在下降,推动了杠杆率提升。

从金融方面看,我国融资方式中以债务融资为主,也会导致杠杆率提升。长期以来,国内高储蓄率为投资导向的经济模式发展提供了充裕的资金,也推动了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为主业的银行业规模壮大,让其有足够的规模和实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大量的信贷资金。2016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达到232万亿元,是信托、保险、证券、期货、基金、融资租赁业总资产之和的5倍多,是当年GDP总量的3倍多。这些都为债务融资发展提供了充裕的资金供给。而从资金需求看,我国企业税负较重且税收征缴中债务利息具有税盾效应,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问题增大了其主动负债的动机,以及企业破产清算成本较高等,均导致企业部门也有较强的债务融资偏好。据中国金融论坛课题组的研究,国内预算软约束问题突出的国有企业,其杠杆率较同类企业明显更高。

杠杆率增长速度较快,企业部门杠杆率高,都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就国外的情况看,几乎历次经济金融危机之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杠杆率快速提高的情况,杠杆率的过快上升增加了经济金融系统的脆弱性,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导致风险蔓延进而引发危机。这方面,2016年我国居民部门房地产贷款飞速增长需要高度关注。据人民银行的统计数据,2016年居民中长期贷款全年新增5.7万亿元,约占当年新增人民币贷款的45%,比2015年居民中长期贷款增长86%。家庭的资产配置中,对于房产配置的比例过高,而金融资产占比较低,不仅微观层面存在较大的风险,也加剧了宏观层面的房地产资产泡沫。企业部门杠杆率高加剧了企业的债务负担,特别是在近几年企业盈利能力下降的情况下,企业偿债能力下降,过重的债务负担不仅企业难以承受,也易于导致再融资的成本更高。金融加速器理论表明,银行监督企业的交易成本与融资溢价正相关,而融资溢价与杠杆率正相关,即杠杆率越高,银行贷款所要求的利率越高,以抵消企业可能的违约损失。企业越来越高的融资成本与逐步下降的盈利能力同期出现,势必埋下更多的风险隐患。

去杆杠需要从源头上控制好货币供给量,同时采取盘活存量资产、加快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等措施,积极稳妥推进

对于杠杆率快速提高,以及企业部门杠杆率较高,我们必须高度警惕,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积极稳妥去杠杆。

具体而言,首先需要明确去杆杠的思路和重点。杠杆本身并不是坏事,而杠杆率快速提高,杠杆率较高易于引发风险,需要密切关注。也正是如此,去杠杆并不是不加区分的把杠杆都去掉,而是要重点控制杠杆率的过快上升,降低企业部门尤其是国有企业部门的高杠杆率。也就是说,去杠杆要同时兼顾杠杆率过快上涨和企业部门高杠杆率。对于政府部门,目前中央政府杠杆率低,而地方政府杠杆率高,要合理调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杠杆率。在地方政府债务置换规模有缩小的预期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杠杆率问题也要予以关注。家庭部门杠杆率高主要是用于配置房产,要重点关注其杠杆率快速提高的问题。尤其是要通过对房地产的调控,减少家庭部门加杠杆配置房产,让房子回归其居住属性。就国际经验看,去杆杠的成效并不是立竿见影的,也不是单一措施就可以全面解决的,对此需要有一定的心理预期。

其次要控制货币量,对金融业务进行规范。杠杆率快速提高,企业部门杠杆率高,也是因为货币超发流动性充足所致,在这种程度上可以看作是一种货币现象。从这个角度看,去杆杠需要从源头上控制好货币供给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控制货币发行规模,管好货币供应的总阀门。在此基础上,结合基础货币供给方式变化,适当提高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短期借贷便利等流动性管理工具的价格水平,降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央行融资并进行套利的积极性,以控制金融机构负债的总规模。对于近几年快速发展的金融同业业务,不排除其发展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但其中不规范、不透明的问题较多,需要通过加强监管减少同业套利空间。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非金融部门加杠杆也提供了较多的资金,因此我们不仅要管理好银行业特别是中小银行同业业务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管理也不容忽视。

最后要推动经济发展和融资方式转变。杠杆问题是经济发展中的问题,也需要用推动经济发展的办法,在发展中予以解决。在经济增长动力转换,结构性因素与周期性因素叠加的情况下,既要对经济增长速度有合理预期,也要积极通过创新、加快改革、完善体制机制,稳定经济增长。要通过国有企业的资本金补充机制、激发民营企业投资积极性、税收制度改革等,提高企业部门竞争力和盈利水平,以做大分母的方式降低杠杆率;要积极促进企业盘活存量资产,推进不良资产证券化,加快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压力。在这个过程中,也要完善企业破产制度规定,降低企业退出成本。要规范并完善企业上市管理制度,发展好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提供制度支持和市场保障,从而逐步降低对债权融资的依赖。

总之,对于我国杠杆率快速提高、企业部门杠杆率高的问题要高度重视,去杠杆也要积极稳妥,根据杠杆的实际情况与最新变化,平衡好经济增长和去杠杆之间的矛盾,统筹好各方面都因素,既要控制好资金的供给端,也要调节好资金的需求端,采用多种手段从多方发力,以保障去杠杆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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