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回扣与佣金的区别。
回扣、折扣、佣金有3点不同:
一、三者的种类不同:
1、回扣的种类:
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2、折扣的种类:
(1)数量折扣:制造商给经销商、零售商或大客户因购买数量大而给予的一种折扣。
(2)现金折扣:对于及时付清货款的购买者的一种价格折扣。
(3)功能折扣:是由制造商向购买者履行了某种功能,如推销、储存和帐务记载的贸易渠道成员所提供的一种折扣。
(4)季节折扣:卖主向那些非当令商品或服务的买者的提供的一种折扣。
(5)网上订购折扣:给予在网上下单客户的折扣。
3、佣金的种类:
根据佣金是否在价格条款中表明,可分为“明佣”或“暗佣”。“明佣”是指在合同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佣金率。“暗佣”是指暗中约定佣金率。若中间商从买卖双方都获得佣金,则被称为双头佣。
二、三者的法律特征不同:
1、回扣的法律特征:
(1)账外暗中:按照《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3款对账外暗中的规定,“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作假账等。”
(2)返还一定比例的价款:回扣是卖方返还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一属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项的来源性质,即回扣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方是从别处拿出物品以给予买方,虽然不构成回扣,但它同样构成商业贿赂,这也是回扣与商业贿赂的一点区别。
(3)收受人为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它决定了回扣的方向,是卖方退给买方,方向固定,不包括买方给卖方。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买方为购得某种紧俏商品,以给付实物、金钱为诱饵,在账外暗中给予卖方一部分款项,这也是种商业贿赂行为,但仍不是回扣,只是商业贿赂的典型形式。所以其方向性对于判断是否为回扣也非常重要。
2、折扣的法律特征:
(1)折扣是商品购销中的让利,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卖方给买方的价格优惠。
(2)给予或者接受折扣都必须明示并如实入帐,在入帐方式上,要求给予折扣的应冲减营业收入,收受折扣的应冲减成本。
(3)折扣的形式,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在买方已支付价款总额后卖方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部分价款。这两种形式实质都是价格优惠,并无本质区别。
3、佣金的法律特征: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三、三者的性质不同:
1、回扣的性质:回扣一般为贬义。表现于某获利人在获利利润中送给使其获利的人。如甲方因乙方为甲方带来好处,甲方将得好处部分送给乙方;某导游介绍客人到某店购买纪念品,而店方将给导游部分利润;某房屋开发公司为得到某工程,暗中将部分回扣送给某主管该工程的官员,从而达到其目的。
2、折扣的性质:折扣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正确运用折扣,有利于调动采购商的积极性和扩大销路,在国际贸易中,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一种手段。民间称打折。
3、佣金的性质:一种报酬,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
㈡ 回扣,折扣和佣金的区别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回扣行为只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能将商业贿赂行为和回扣行为混为一谈,商业贿赂行为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
折扣,指买卖货物时按原价的若干成计价,如按九成,叫九折或九扣。
佣金亦称“牙佣”、“中佣”、“行栈”,简称“佣”。牙商、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起源很早。在交易必须通过牙商的情况下,佣金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中间剥削。佣金多由卖方付给,也有由买卖双方付给的。佣金的数量依商品性质、货值多少而定。在一些地方则已约定俗成,形成一些惯例。买办代外商经营生意取得的收入。名目繁多,有媒介生意的佣金、保证华商信用佣金、销价差额佣金等,比额参差互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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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为什么发工资要扣佣金税,工资为什么会变成佣金 为什么发工资要扣佣金税,工资为什
详见下面的规定,其中关于佣金,有提到一点: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所以你们企业这样的做法应该是不对的,具体可以咨询劳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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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经济活动中佣金、工资、劳务报酬、折扣、回扣的经济法含义及在财务方面的涉税规定
一、什么是佣金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在法律上明确了合法的中间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服务获得合法的佣金。(暂行规定)第7条第1款更明确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佣金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
(二)经营者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帐,这里的明示和入帐与关于折扣明示和入帐的规定的含义相同。
二、佣金在税法、财务中的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税发[2001]84号文,纳税人发生的佣金收入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计入销售费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支出,无论属于何种名义,均不得扣除: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个人凭身份证、支付单位证明(项目、金额、单位公章)到地税局申请开具发票,并缴纳8%的税收。公司凭提供劳务个人的发票,支付款项并列入销售费用—劳务费。没有发票是不能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
三、佣金与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折扣、回扣的区别
1)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即使是企业的营销人员与销售业务量直接挂钩的提成,也是也属工资薪金性支出,或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奖金;
2)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的从事各种技艺,即个人与被服务单位发生直接劳务关系,并与被服务单位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也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其所得也不是以工资、薪金形式领取的。劳务报酬往往是一次性的,没有必然的周期性,提供个人劳务服务的通常是一些自由职业者或专业人士。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或录(聘)用与被录(聘)用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16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5%一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越大,税负越重。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2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税款,对一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实行加成征收。 3)销售折扣是指企业为了推销商品和及早收回销售货款,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价格减让。销售折扣包括两种形式: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指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将价目单中的报价打一个折扣后提供给客户,这个折扣就叫商业折扣。商业折扣通常明列出来,以百分数如5%、10%的形式表示,买方只需按照标明价格的优惠百分比付款即可。
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付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即从应支付的货款总额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金额。现金折扣通常以分数形式反映,如2/10(即10天内付款可得到2%的折扣)、1/20(即20天内付款只可得到1%的折扣)等。现金折扣是一种筹资理财形式。对于现金折扣,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是总价法,二是净价法。在我国会计实务中,通常采用总价法。
现行税法(国税发〔1993〕154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商业折扣的纳税规定是: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如:日常生活中取得的百货商场搞促销商品活动时折扣所开给的发票(促销商品原价与折扣率的减除额都填写在同一张发票上),其发票就是遵照税法的正确填写。
4)回扣是给予非法中介人介绍费。属于禁止的商业行为,无论何种名义、形式支出,均不予税款中扣除。
㈣ 关于经济法和回扣的问题
不用请律师
1什么样的证据可以举报当事人有吃回扣的嫌疑?
什麼叫做回扣,回扣是从发票里面来的吗?请仔细想想,就算买的东西贵,就算真的收了回扣,也不是发票能够证明的。
回扣是对方给的,如果对方说没有给,谁能乱定罪?
2此类事件是否是公安机关的介入范围?
是
<<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3当事者应该如何取证?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不需要取证,如果真被提起公诉,那时需要检查机关提供证据来证明该员工有以上行为。到时候才请律师也可。
相反,该离职员工突然接到单位老总的恐吓电话,如果与“钱”有关的,还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实施)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㈤ 经济法案例分析
1.合法。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设立条件。
2.到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3.以王某个人财产偿还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定义是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4.不能。根据清算顺序可知不能。
㈥ 关于经济法
一、什么是一般商业贿赂与回扣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二、一般商业贿赂与回扣有何区别
(一)并非所有的回扣都构成商业贿赂
如上所述,回扣包括两种:一种是账外暗中的回扣,即《暂行规定》的规定;另一种是“账内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记入正规财务账,并且有据可查,如发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表示。两种回扣方式中,账外暗中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账内明示是法律所允许的方式。其中,只有账外暗中的回扣才构成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回扣仅是商业贿赂的一种表现方式
由于很多人片面理解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时常能听到商业贿赂就等同于回扣的声音,这种观点需要加以更正。的确,商业贿赂较为典型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回扣”,但这不过只是商业贿赂的一种形式。商业贿赂还包括其他类型的贿赂方式,如直接送以财物、其他利益来购买或销售商品;如买方为购得紧俏商品而给予卖方的金钱、财物等等。如果在审计实践中,或其他行政执法、司法裁判中只针对回扣来查处商业贿赂的,这将遗漏很多的商业贿赂案件。
希望可以帮到你。
㈦ 经济法是如何调整经济关系的
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责权利效相结合原则:责即责任,义务,权即权力,权利,利是物质利益,效主要指经济效益.四者关系:责字当先,权由责定,利由责生,效是中心。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等,社会组织,都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尽责,享权,获利.原则是经济法中最基本的原则,是最能体现经济法本质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方的法: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永恒话题。在现代市场经济生活中更是一对突出的经常左右全局的矛盾。现代经济法是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产生的,也是在它们的对立统一中存在和发挥作用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解决旧体制,的过度,大力发扬社会主义经济民主。确立企业组织的独立的地位和利益,同时仍保持国家有效的宏观调控和必要的经济集中,这样才产生了经济法。在经济法出现形成之后,都在大力运用经济法这一法律手段,不断地调整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关系,为实现自己的经济目标服务。其基本目标是要管活经济,”管而不死,活而不乱”这是经济法功能发挥的最佳状态。我们必须从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中去认识经济法的产生,去把握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1.遵循和综合运用经济规律的原则2.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形式合法发展的原则3.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原则5.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经济权利的种类: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经济职权,经济债权,工业产权。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作过程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特点:1.它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2.它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3.它的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能地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4.它一般就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的程序。
经济法律关系的管理和保护的显著特点:可概括为全面、系统综合:1.经济法由里及外地全面地管理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2.它自始自终的系统地管理和保护经济法律关系3.它对经济法律关系采作多种手段予以综合地管理和保护。
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之间的关系:构成要素有主体、内容和客体。它们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三者紧密相连,缺一不可。主体是经济关系形成的启动者,是权利义务的随者,有此主体的特殊性还常常决定着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主体是构成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经济权利和义务是经济关系的实体内容,是确定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和量度的,是联系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客体是经济法主体通过经济关系所追求的经济目标和经济利益。经济权利和义务也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落实和体现。
㈧ 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
折扣是打折的意思 回扣是给购买人好处的意思 是违法的 佣金是二级市场购买证券时支付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