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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杠杆撬动信用中国

发布时间:2021-09-27 06:45:44

A. 急求各地政府支持担保机构的政策及文件

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担保事业,是在国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日益重视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背景下诞生的。据国家发改委的统计,国内的信用担保机构(包括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从2000年的203家,增加到2005年底的2914家,累计担保总额也由2000年的60亿元达到2005年的4673亿元。新疆截止2005年底各类担保机构41户,注册资本金近10亿元。“十五”期间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近50亿元。

国家把政策性担保机构作为新形式下的一种新型有效工具或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信用担保机构通过其放大和杠杆功能的发挥直接有效地促进了中小企业融资、增强了银行贷款安全性、引导了企业诚实守信和促进了社会就业与稳定。

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可以从其本身职能的、财务的、管理的不同角度和意义上分析,也可以从其内部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可持续竞争能力和其所处外部的政府支持意愿与能力、宏观环境优化等方面予以分析和判断。

从政府支持意愿与能力角度来认识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产生金融市场的“缺陷与失灵”,需要公共财政对其“缺陷与失灵”予以弥补和调节。从最优化原则出发,公共财政设立准公共信用资源、依托准公共信用保证人——政策性担保机构采取“政策性资金、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面向中小企业群体自主配置信用资源。因此,政策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首先取决于同级政府的可持续支持意愿与能力,即政策性担保机构所依存的准公共信用资源,能否在设立之后稳定地、有效地、持续地得到涵养、发展与建设。

政策性担保机构肩负着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责任,其具体的切入点在于搭建银企关系改善的桥梁和纽带。它一方面解决中小企业在债务融资中的担保品不足的问题,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另一方面又承担了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因信用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风险,增强了银行的贷款意愿。因此,信用担保机构事实上扮演了风险承担者的角色。

“信用担保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发生代偿与损失也是必然的”,这是信用担保的铁定规律。既然信用担保是高风险行业,那么准公共信用资源的运用就可能有两种不同的发展趋势——即“蜡烛型”(或称为“油灯型”)与“常青树型”。所谓“蜡烛型”也即消耗型,是指政府只注重使用准公共信用资源,而不注重涵养和培育其资源;所谓“常青树型”,也即持续型,是指政府站在信用担保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既使用又涵养,持续性的建立建设准公共信用资源。两种认识的不同和运用方式的不同,必须带来不同的社会效果。

消耗型的认识在信用担保特别是政策性信用担保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第一,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规模和实收资本的质量不够重视,投入财力过少或掺杂过多的“水份”,使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源禀赋天然就带有“病灶”,影响着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长远健康发展,加速着政策性担保资源的消耗;第二,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没有建立扩充机制,缺乏准公共信用资源满足最广大社会消费者需求、追求社会效应最大化的思想认识,制约了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最大潜能发挥;第三,没有建立或没有规范建立起风险补偿渠道,使政策性担保机构不可避免的风险代偿及损失缺乏应有的信用资源补充,导致原有规模的信用资源处于被各方“蚕食”状态。

持续型的认识则是站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政策性担保事业。影响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相关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有效性与持续性。准公共信用资源的利用和配置,对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科学技术推广、中小企业发展、财政税源培育、就业渠道和拓展以及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公有与非公有、城镇与乡村等方面的和谐构建有着综合而现实的作用。同时,政策性担保业务的持续开展,有利于维护规范、正常的经济秩序、整体降低中小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信用交易成本、减少社会交易环节,加速社会经济发展。因此,政府应该保证准公共信用资源的完整性,并进一步找出出资人的恰当定位,保证谁公共信用保证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准公共资源的持续有效性,也即必须建立准公共信用资源的长远维持发展机制,真正起到公共财政的应有作用。

B.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的附件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计算方法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按照本附件列示的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衍生产品抵质押品不应从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扣除,但符合本附件规定的保证金除外。
一、现期风险暴露法
(一)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RC + Add-on
其中:
1.RC为按盯市价值计算的重置成本与0之间的较大者;
2.Add-on为剩余期限内的潜在风险暴露。
3.潜在风险暴露等于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乘以相应的附加系数,信用衍生产品以外的其他衍生产品的附加系数见表1。
表1 衍生产品的附加系数(信用衍生产品除外)(%) 剩余期限 利率 汇率和黄金 股权 黄金以外的贵金属 其它商品 不超过1年 0.0 1.0 6.0 7.0 10.0 1年以上,不超过5年 0.5 5.0 8.0 7.0 12.0 5年以上 1.5 7.5 10.0 8.0 15.0 (1)对于多次进行本金交割的合约,名义本金为合约的剩余支付金额。
(2)对于按照确定的支付日期清算且在清算日合约价值为0的衍生产品合约,剩余期限应当等于从报告日到下一个清算日的时间。对于满足上述条件且剩余期限超过1年的利率衍生产品合约,附加系数应当不低于0.5%。
(3)表格中列出的利率、汇率和黄金、股权以及贵金属衍生产品以外的其他衍生产品应视为“其他商品”。
(4)单一货币浮动/浮动利率互换不计算潜在风险暴露,其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为盯市价值。
4.信用衍生产品的附加系数见表2。
表2 信用衍生产品的附加系数(%) 类型 参照资产 信用保护买方 信用保护卖方 总收益互换 合格参照资产 5 5 不合格参照资产 10 10 信用违约互换 合格参照资产 5 5 不合格参照资产 10 10 (1)合格参照资产包括我国中央政府、中国人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0规定的投资级别的政府证券和合格证券。
(2)信用违约互换的信用保护卖方只有在参照资产的发行人尚能履约但信用保护买方破产的情况下才需计算潜在风险暴露,且以信用保护买方尚未支付的费用为上限。
(二)当衍生产品具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6规定的合格双边净额结算协议时,该类衍生产品组合的资产余额等于以下两项之和:
1.净重置成本,等于净盯市价值与0之间的较大值。
2.按下列公式计算的净潜在风险暴露:
ANet=0.4×AGross+0.6×NGR×AGross
其中:
AGross为净额结算协议下对同一交易对手的所有合约的潜在风险暴露之和,等于每笔交易合约的有效名义本金乘以相应的附加系数的总和,附加系数见表1和表2;
NGR为双边净额结算协议重置成本净额与重置成本总额的比率。经银监会批准,NGR既可以基于单个交易对手计算,也可以基于净额结算协议覆盖的所有交易计算。未经银监会批准,商业银行不得变更计算方法。
二、抵质押品的处理
(一)衍生产品抵质押品不得从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扣除,但符合下列条件的现金保证金除外:
1.现金保证金为银行根据衍生产品市值变化收取的可变现金保证金;
2.收到的现金保证金可被银行视同自有现金使用;
3.现金保证金每日根据衍生产品合约逐日盯市的价值进行计算并交换;
4.现金保证金的币种与衍生产品合约的清算币种相同;
5.现金保证金根据衍生产品合约规定的门槛要求以及适用于交易对手的最低抵质押品提交金额进行全额交换,且可全额覆盖衍生产品的盯市敞口;
6.交易双方订立法律上有效的净额结算协议,在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的情形下均可履行。净额结算协议明确规定允许净额结算,且在净额结算时可扣减可变保证金。
(二)根据衍生产品合约收到上述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可以从重置成本中扣除保证金;根据衍生产品合约提交上述保证金的商业银行,可以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减由此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应收账款。
(三)商业银行根据财务会计准则可以将提供的抵质押品从资产负债表中扣除的,在计算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时,应当将该抵质押品加回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三、信用衍生产品
信用衍生产品的信用保护卖方除按照本附件上述规定计算衍生产品资产余额外,还应当将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计入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一)商业银行在计算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时,可以扣除符合下列条件的买入信用衍生产品有效名义本金:
1.买入信用衍生产品的参照资产与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参照资产相同;
2.买入信用衍生产品的剩余期限不短于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剩余期限。
(二)如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已计入衍生产品资产余额,其对应合约的潜在风险暴露可不计入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
(三)商业银行可以将从资本公积中扣除的卖出信用衍生产品公允价值的负向变动从信用衍生产品有效名义本金中扣除。
四、商业银行与中央交易对手开展的衍生产品交易
(一)商业银行作为中央交易对手的清算会员为客户提供衍生产品交易清算服务时,其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当商业银行提供清算服务时,若其同时与客户和中央交易对手订立衍生产品合约,相关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应当计入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但是,商业银行不对客户承担中央交易对手违约的保证义务的,其与合格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可以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除。
2.当商业银行提供清算服务时,若客户直接与中央交易对手订立衍生产品合约,且商业银行对中央交易对手承担客户违约的保证义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的规定计算其保证部分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二)合格中央交易对手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央交易对手风险暴露资本计量规则》确定。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计算方法
证券融资交易是指交易合约价值通过市场估值确定且通常要求提供现金或证券作为抵质押品的交易,包括买入返售、卖出回购、证券借贷及保证金贷款交易等。
一、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的计算方法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应当为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和按照本附件计算的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之和。
(一)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为商业银行因开展证券融资交易,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应当增加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金额。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融资交易,商业银行在计算对同一交易对手的证券融资交易会计资产时,可以将因开展证券融资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进行轧差:
1.交易具有相同的明确的最终清算日期;
2.无论在正常经营,还是交易一方违约、资不抵债或破产情况下,轧差均符合法律规定且可强制执行;
3.交易双方均有采用净额结算和同时结算的意图,或交易的清算机制采用与净额结算等价的方式。
(二)商业银行按照下列方式计算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1.当存在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合格净额结算协议时,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为合格净额结算协议下所有交易中借出的证券和现金的公允价值之和,与从交易对手收取的证券和现金的公允价值之和相减后的正值。
2.当不存在符合《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合格净额结算协议时,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应当逐笔计算。
二、代理证券融资交易
商业银行代理从事证券融资交易,若其为交易一方就交易双方提供的抵质押品差额提供担保,应当将该担保部分的抵质押品差额纳入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若银行为交易提供进一步担保的,应当将承担担保责任的资产金额同时计入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三、证券融资交易的特殊情况处理
商业银行从事证券融资交易,如其根据财务会计准则规定可以将证券出表,但交易实质和承担的风险与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相同的,应当将该出表的证券计入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中。 杠杆率披露模板
一、披露要求
境内外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并表总资产超过1万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附件规定,披露杠杆率信息。
(一)按季披露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净额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等杠杆率相关季末时点数据。
(二)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本附件模板一和模板二披露杠杆率相关季末时点数据,或在半年度和年度财务报告中提供查阅上述信息的网址链接。
(三)对杠杆率的各期变化、影响杠杆率变化的主要因素、相关资产负债表项目与本办法规定的杠杆率相关项目之间的差异等做出说明。
二、模板一
模板一披露与杠杆率监管项目对应的相关会计项目以及监管项目与会计项目的差异。
模板一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 余额 1 并表总资产 2 并表调整项 3 客户资产调整项 4 衍生产品调整项 5 证券融资交易调整项 6 表外项目调整项 7 其他调整项 8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注:空白部分为填报区域,阴影部分为自动计算区域。
(二)模板一中各项目定义如下: 序号 填报说明 1 并表总资产是指按照财务会计准则计算的并表总资产。 2 并表调整项是指在监管并表范围外,但在会计并表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对金融机构或企业的投资。 3 客户资产调整项是指客户委托商业银行代为管理的资产,如按照当地财务会计准则应当计入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但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不计入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在计算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时,可将相关资产扣除。 4 衍生产品调整项是指按本办法计算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与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衍生金融资产余额的差额。 5 证券融资交易调整项是指按本办法计算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与计入资产负债表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的差额。 6 表外项目调整项是指按本办法计算的信用转换后的表外项目余额。 7 其他调整项是指除上述调整项之外的其他调整项。 8 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是指按照本办法计算的,作为杠杆率分母的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三、模板二
模板二披露杠杆率水平、一级资本净额、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及相关明细项目信息。
(一)模板二如下表所示: 序号 项目 余额 1 表内资产(除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外) 2 减:一级资本扣减项 3 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除外) 4 各类衍生产品的重置成本(扣除合格保证金) 5 各类衍生产品的潜在风险暴露 6 已从资产负债表中扣除的抵质押品总和 7 减:因提供合格保证金形成的应收资产 8 减:为客户提供清算服务时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9 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名义本金 10 减:可扣除的卖出信用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11 衍生产品资产余额 12 证券融资交易的会计资产余额 13 减:可以扣除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14 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15 代理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16 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17 表外项目余额 18 减:因信用转换减少的表外项目余额 19 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 20 一级资本净额 21 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22 杠杆率 注:空白部分为填报区域,阴影部分为自动计算区域。
(二)模板二中各项目定义如下: 序号 填报说明 1 根据本办法第11条计算的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 2 根据本办法第9条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中扣除的一级资本扣减项,以负数形式表示。 3 第1行和第2行之和。 4 根据本办法附件1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的所有衍生产品的重置成本,扣除符合附件1规定的可扣减合格保证金。 5 根据本办法附件1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的所有衍生产品的潜在风险暴露。 6 根据本办法附件1规定,已从资产负债表中扣除的、为衍生产品合约提供的抵质押品总和。 7 根据本办法附件1规定,因提供合格保证金形成的应收账款,以负数形式表示。 8 根据本办法附件1规定,可以从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扣除的与中央交易对手交易形成的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以负数形式表示。 9 根据本办法附件1计算的卖出信用衍生产品的有效名义本金。 10 根据本办法附件1计算的可从衍生产品资产余额中扣除的符合条件的信用衍生产品有效名义本金和潜在风险暴露,以负数形式表示。 11 第4行至第10行之和。 12 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未进行净额结算的证券融资交易会计资产总额,包括按照财务会计准则可出表但按附件2规定应当加回的证券融资交易会计资产。 13 根据本办法附件2规定,可以根据净额结算规则扣除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以负数形式表示。 14 根据本办法附件2计算的证券融资交易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 15 根据本办法附件2计算的代理证券融资交易形成的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 16 第12行至第15行之和。 17 所有表外项目的总金额。 18 根据本办法第14条规定,信用转换后导致表外项目余额减少的总额,以负数形式表示。 19 第17行和第18行之和。 20 根据本办法第8条定义的一级资本减去一级资本扣减项。 21 根据本办法第9条定义的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22 第20行除以第21行。

C. 投顾执业资格符合新规私募基金高管资格吗

一、《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简析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内部控制指引》”)分为五章三十三条,主要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自律管理,构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自律监管框架。

(一)目标与原则

《内部控制指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总体目标是:(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四)确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目前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不设行政审批,整个私募投资的业态也尚处于监管未成体系的阶段,有鉴于此,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以自律的形式形成符合目标的内控制度并运行,核心还是信息披露和募集行为,后续发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助于内控制度的进一步落地。

(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

《内部控制指引》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一)内部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政策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部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三)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四)信息与沟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五)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进行周期性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或因业务变化导致内控需求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加以改进、更新。

第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培养从业人员的合规与风险意识,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保证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

该等条款从企业文化、合规理念、风控优先、信息沟通等角度对内控的健全和有效提出了要求,总体说来较为原则,但也有以下较为实质性的的条款:

如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这是否意味着管理人目前流行的跟投基金投资的项目将受到限制?毕竟如果将管理人的主营业务界定为管理基金,那么直投便不是其主营业务,这有待于后续实践中基金业协会的进一步态度。

第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第第十二条的规定,这2名高管人员当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将风控提到一个较高的高度。

到底什么才属于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呢?后续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规定做了区分,即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均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从事非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从事投资业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符合相关考试成绩认可规定情形的,可视为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二)最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此类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且管理资产年均规模1000万元以上。(三)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期货从业资格考试、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或者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等金融相关资格考试并符合相关资格认定条件。(四)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拟通过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认定方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还应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方可认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其基金从业资格。

(三)控制活动的具体要求

《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四条从业务流程控制、授权控制、募集控制、财产分离、防范利益冲突、投资控制、托管控制、外包控制、信息系统控制和会计系统控制等具体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规范。其中较为实质的条款包括:

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这意味着如果人委托募集的,受托人必须具有相应的销售资格,进一步规范募集行为,这在后续发布的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中应该会有进一步的体现。

第十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同一个基金管理人管理数支基金的现象较为常见,《内部控制指引》进一步明确要求管理人的公平对待原则,防止利益输送。

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今后,私募基金由银行等托管人托管将成为常态,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资金的使用。

(四)制度制定和上传

《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及上传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指引》发布后,预测将会有大量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律师起草、修订、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满足监管要求。

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析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分为七章三十一条,主要从信息披露的主体和对象、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各种期间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等方面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披露方式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具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时,应在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也就是说,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还是基金管理人,但如存在托管人的,托管人也是义务人,且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约定免除其法定的披露义务。

关于披露的方式,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投资者可以登录相关平台查询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过往业绩以及私募基金运行情况将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的数据为准。

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官方网站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登录查询等非公开披露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并应通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但一定要保持其信息披露的“非公开性”,即不得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就披露的具体要求应有基金合同约定,即十五条规定: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频度、披露方式、披露责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项。

但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本办法规定投资者可以登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登录平台后只能够查询到其购买的基金产品的相关信息,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会负责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并保护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商业秘密。由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目前正在建设之中,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具体实施安排,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另行通知。

(二)信息披露内容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基金的投资情况;(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三)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六)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七)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与公募毕竟不同,不仅披露频次、内容有差别,同时,私募也不得公开披露。另外,对业绩进行预测以及使用极限词语宣传是私募宣传中比较常见的现象,目前,新《广告法》对此也进行了禁止性规定。

(四)不同期间的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即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中向投资者披露如下信息:(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三)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等;(四)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如有);(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七)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九)其他事项。

2、基金运行期间的信息披露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分为季度披露和年度披露,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二)基金的财务情况;(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3、临时性信息披露

除季度披露(规模大的还包括月度披露)、年度披露外,《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规定了临时性披露制度,即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其他

此外,《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还对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自律性要求、罚则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不是一刀切,其规定并不是完全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私募基金。即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由于证券类私募基金与股权或其他类私募基金在流动性、估值、认购赎回等方面存在差异,办法对二者披露的内容和频度也有一定区分。办法中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有些可能对于股权或其他类型私募基金来说确不适用的,此种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中国基金业协会也会根据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披露内容和格式指引,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参照使用。

三、登记事项公告简析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登记事项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信息报送、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高管人员资质要求(见本文第一部分)等四个方面加强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根据《登记事项公告》的规定,为了防止“招摇撞骗”,基金业协会此前发放的纸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电子证明不再作为办理相关业务的证明文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以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新情况,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汇”手机APP客户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实时基本情况为准。社会公众和投资者可通过上述两个官方渠道查询相关信息。

(二)“光杆司令”将被禁止

根据《登记事项公告》的规定,对于没有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分类处理,具体如下: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实业务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以在官方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该申请机构再次办结登记手续。

(三)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要求

《登记事项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1、自《登记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应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
(http://gs.amac.org.cn)对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异常机构公示,即使整改完毕,至少6个月后才能恢复正常机构公示状态。

2、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成立满一年但未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

(四)提交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这是本次最重磅的要求,看来律所的生意来了,即《登记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体适用如下:

1、自《登记事项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对于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2、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即“光杆司令”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次申报基金产品时必须补交法律意见书。

3、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双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一定需要补交法律意见书。

4、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

关于法律意见书的具体要求和格式,协会发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根据该指引,该法律意见书也属于《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规定的范围,必须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本指引规定的内容发表明确的法律意见,制作工作底稿并留存,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需要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包括:(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上海契石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此外,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需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的相关事项逐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从前述需要律师发表法律意见的事项来看,相当繁杂,从管理人的主体资格、人员、内控、风险等各个层面都提出了要求律师出具意见的要求。

《内部控制指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登记事项公告》这三大招出台后,可以预见的是,基金业协会将会全面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并颁布私募基金募集、基金合同内容与必备条款、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托管、外包等系列行业行为管理办法和指引,不断完善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则体制,营造规范、诚信、创新的私募行业发展环境。

D. 中国信合是干什么的呀

中国信合简介
中国信合的性质
一、信用社是农民根据自愿互利原则入股组织起来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股金属于入股者所有,公积金和其它财产属于社员集体所有。
二、信用社实行民主管理。其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会按照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经营业务,并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保证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能顺利实现。
三、信用社经营业务的宗旨是为社员的生产生活服务,通过组织与调剂资金,帮助社员解决多种多样的资金需要,发挥民间借贷作用,促进商品生产与流通的发展。
四、信用社年终盈余,除按规定缴纳税金和上缴发展基金外,其余部分由信用社分配。分配的原则是:公积金占主要部分,用于增加信用社的自有资金,其余是奖励基金、公益金等,并实行股金分红制度。
中国信合的地位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合作金融机构,是我国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信合的任务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信用社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组织调剂农村资金,发挥民间借贷作用,帮助农民和合作经济组织解决资金困难,支持发展农村商品经济,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服务。具体地讲,信用社的任务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力组织农村闲散资金,为促进发展商品生产集聚资金力量。
二、在国家法令、政策、计划指导下,积极发放贷款,发挥民间借贷作用,帮助农民和合作经济单位解决生产、流通、服务、生活等各方面的资金需要。
三、认真办好结算,为多渠道的商品流通服务,为专业户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办理购销结算提供方便,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
四、通过信贷和利率等经济杠杆,发挥信用社在农村借贷市场上融通资金的作用,引导农村自由借贷向着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方向发展。
中国信合的作用
由于信用社处于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地位,担负着大量的农村信贷和结算业务,信用社的作用是其他金融组织所不能代替的。农村信用社主要以服务“三农”为经营方向,以“合作制”为原则,以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具体有以下方面:
(1)促进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作用;
(2)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的作用;
(3)促进农村技术改革,提高生产力水平的作用;
(4)促进农村企业改善经营的作用;
(5)促进农村货币流通稳定,保障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的作用;
(6)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作用;
(7)促进农村工业化步伐,加快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作用。
中国信合的业务范围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农村信用社可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四)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五)买卖政府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提供保险箱业务;
(八)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九)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E. 金融行业都有什么就业职位

生活中有太多的约定俗成了。

比如,成绩好的,就是好学生;毕了业,就一定要找到工作。

甚至在很多人眼中,如果毕业你没找到工作,不是啃老,就是废材。

特别对于从北方小县城靠读书走出来的小宇来说,这种外界的压力更大。

当年能考上了北京的大学,虽说不是什么名校,但在街坊邻居口中,别人家的孩子。

但这两年,街坊邻居话锋一转“学习可别学傻了”。因为她大学毕业后,在家待业1年了。

小宇说:”没人能理解毕业未就业的尴尬处境,当年一心想圆名校梦,谁能想要两年时间,梦醒时分,没经验,没实习,没学历。
没工作没经验,自降“身份”去实习,用人单位招未毕业的都不招我...“毕业未就业,不仅要忍受巨大的心里负担,还要接受外界的舆论的压力,更重要的是不受用人单位待见...



01

”拿到毕业证,就不能再做实习生了“小宇从小受父母的影响,认知里是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而老师也一直教导,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所以,小宇几乎在没踏入大学校门的时候,就已经决定之后一定要读研,读研就是唯一的一条路。
无论同学是在玩社团,还是在实习,小宇都在为图书馆里啃书,学习成绩一直也是班级的前几名。在小宇的规划里,从没有没考上研之后其他的第二条路,第一年面试被刷,虽然有些失落,但一丁点也没动摇她再考的信念。可,考研(考试)这件事,有时候真的要考虑运气的因素,今年二战成绩一出,小宇就知道凉了,而且凉的很彻底。
小宇想到家里的经济条件,也不考虑服从调剂(转在职),就开始着手找工作,而今年的春招情况,不仅延迟了,也少了很多机会。而像小宇这样的情况,没有实习经验,毕业一年,还没就业,又没有工作经验。投了很多简历,都没回复,面试的机会都没有。小宇甚至投了实习的岗位,没想到用人单位也直截了当的给拒绝了。为什么毕了业,就不能做实习了?是这样的,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除了与学生和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外,对其他人员都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所以,用人单位不是不想招,是不敢招,涉及违反劳动法,可是要担法律责任的。



02

”毕业后,才知道应届生身份只能用一次“

前两天#应届生的身份有多重要#上了热搜,让很多同学认识到了应届生的重要性,政策性倾向、特定的岗位、各地的福利、对企业的帮助...

▲图片来源:网络

但,悠悠明白这个道理,却付出了很大的代价。

悠悠是19届毕业生,在毕业前她的室友都签了工作,最后就只有她一个人工作还没着落,一直佛系的她也急了。

因为之前也没重视找工作这件事,临近毕业才开始着急,正好当时有家北京(之前学姐入职的)外企来学校补招。

担心找不到,就赶紧签了,连工作内容都多问,具体干什么都没太搞明白。

因为是制造型企业,所以厂子是在北京郊区,但不得不说工资待遇还挺好试用期5000多,公司有食堂还给租的两居做员工宿舍,总之,各种福利待遇都算不错。

但悠悠干了3个月还是主动辞职了,开始了真的意义上的“北漂”。

搬进了城里,但也住进了不到10㎡的合租房。为了求职,快跑遍了全北京,虽然刚毕业,但企业已经不认她的应届生身份了。

到底怎么判断自己还是不是应届生身份?

小编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找到了应届生身份的官方说法:在一般情况下,由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2年,部分地区延长为3年)未落实其工作单位、档案及党团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这么一大段,是不是有点晕。

简单来说,应届生分为两种:1.常规意义上的应届生:即将毕业,但还没拿到毕业证的同学;2.择业期没就业的同学:已经拿到毕业证,在择业期内,没就业的同学。那啥叫“择业期,没就业”?就是在择业期。没正式工作(没交社保),人才档案放在学校或者当地就业服务中心,如果参加工作被提档,社保有过记录,也就失去了应届毕业生身份。

所以,已经使用过应届生身份的悠悠,只能参加社招和有经验的“社会人”同台竞争了。

社招都很看重经验,所以,第一份工作还是要慎重一些。像悠悠只做3个月就离职,没攒下多少经验不说,又赔了应届生身份。

03

非”延迟就业“不可,怎么办?“如果能就业谁不想就业?”今年马上毕业的刘放说出了多少人的心声。
今年的就业环境多差,考研落榜的大多数,还有大批量留学回来的海归,都把求职压在今年的春招。
可是今年春招的情况,疫情的影响,有4成的企业都表示会缩招和停招,即便想就业也没合适的机会啊。

摆脱焦虑的最好办法,不是忽略它,而是正视它。

焦虑的原因是我们知道自己不知道,从这点来说,其实是个好事情,至少我们知道自己的能力不行。

其次,我们焦虑也是因为我们想改变现状,只是缺少一些方法和耐心。

虽然大环境下机会变少了,但用人单位的要求没有变,而我们能做的就是趁这段时间好好提升求职技能。

个人能力提升了,工作就不会没着落。

那么,问题来了,怎么改变?

第一,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很多同学很悲观,看不到有哪些机会。其实,转化一下角度,疫情的影响,也利好了一些企业,比如:线上教育、电商行业、医疗等等。

而且,今明两年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对应届生的招聘是有倾向的,很多岗位明确要求只招收应届生,也是再帮应届生降低求职难度。

机遇还是挑战,有时就是一墙之隔。第二,提升自身的求职技能:很多同学一直再说找不到工作啊,简历投了没有回应。那为什么不看看自己的简历是不是可以好好修改一下,语言精炼一点,格式统一一点,岗位明确一点。笔试、面试也是这个道理,每一个细节都可以提升。所以,即便就业很难,只要你好好准备,不松懈对自己的管理,你就跑赢了80% 的人了。

F. 黄金保证金杠杆式交易是什么交易品种跟上海交易所推出的黄金产品和黄金期货有什么区别

是本地伦敦金。伦敦黄金交易所是支持黄金保证金的主流交易所。其头寸交割都集中在伦敦五大金商。各地的交易机构可以通过先进的电讯设备直接和伦敦交易所完成买卖和交割。因此国际通行的叫法干脆不叫黄金保证金,而是叫做“本地伦敦金”交易。 由于该项交易完全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并且是做多和做空的双向操作机制,采用类似期货的保证金杠杆式操作,近年来获得很大的发展,并且逐渐成为黄金投资和投机中的主流方式。我国境内只有香港地区可以合法进行该项交易,大陆地区暂时还没有建立相关的交易管道。
而上海金交所推出的黄金产品是现货金,期货公司推出的是黄金期货,这两项交易品种都需涉及到现货交割,当然他们现在也通过一些办法进行延迟交割(T+D),但仍然需要进行现货交易。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国内部分民众认为本地伦敦金业务就是黄金期货交易,这是错误的观点。这是两项完全独立的交易品种!最大的区别在于本地伦敦金操作的是黄金现价,并且不存在实物的交割。以香港本地伦敦金市场为例,由于香港的交易时间正好填充了国际金市交易时间的一环,伦敦五大金商、瑞士三大银行等纷纷来港设立分公司,他们将在伦敦交收的黄金买卖活动带到香港,逐渐形成了一个无形的当地“伦敦金市场”,促使香港成为世界主要的黄金市场之一。

G. 股票中加杠杆是什么意思

你好,加杠杆是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以一定的杠杆倍率借贷资金用于投资,以小博大内的经济行为。
【案例】容
以融资方式买入股票,假设小王有10万元本金用于投资,2017年小王投资的股票盈利30%,那么小王盈利3万元;
假设小王通过某种借贷方式,借了20万元,2017年小王以30万元资金投资股票盈利30%,那么小王盈利9万元,去掉借贷利息2万元,小王盈利7万元,小王在杠杆的帮助下,将盈利从30%扩大到70%;
假设小王通过A,以10万元借贷了20万元,又通过B,以30万元借贷了60万元,2017年小王以90万元资金投资股票盈利30%,那么小王盈利27万元,去掉利息8万元,小王盈利19万元,在杠杆的帮助下,小王将盈利从30%扩大到190%。
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H. 收购万家文化 小燕子真的要用“50倍杠杆”吗

投资易提示您:
该股多头,且上涨趋势有所加快,建议强烈关注。过去十个交易日,该股走势与大盘弱相关,走势接近行业万家文化的筹码成本为22.85,近日该股快速猛烈吸筹,短线操作建议强烈关注。短期阻力位34.23,支撑位14.77,处于震荡区间内。
希望可以帮到你

I. 为什么信用利差可以衡量风险偏好

自2008年开启中期票据发行以来,我国信用债券市场经历了6年的高速成长期,信用债托管余额从当时的8000多亿元迅速上升至目前的10万亿元,占全部债券托管余额的比例也从6.4% 大幅提升至32.6%。信用债券的品种也越来越丰富,定向融资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票据等品种不断推出。同时,我国信用债发行人的信用资质也伴随市场的扩容有所下沉,中低评级债券占比不断放大,宏观经济下行周期所带来的信用事件爆发概率有所上升。如何实现信用债的精准定价、发现“信用利差”的内在变动规律也成为市场越来越关注的命题。
研究企业债券信用利差的决定因素不仅有利于信用风险的管理和信用产品的一级发行定价,也可以帮助二级投资者判断企业债券相对于国债、金融债等利率品种的相对投资价值,进而为其把握投资时机、选择投资品种提供研究支撑和决策依据。
虽然我国信用债市场起步较晚,但近年来投资者也经历了比较完整的经济和货币周期,我们希望借此文总结出一些适合我国市场特色的信用利差运行特点及运行规律,发掘并提炼我国信用利差的主要影响因素,从而给投资者在二级市场把握信用利差变化、进行投资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
信用利差理论概述
信用利差是指信用债收益率与市场无风险收益率之间的利差,可以理解为对投资者承担的违约风险的补偿。国外通常的计算方法是用信用债收益率减去相同期限的国债收益率。信用利差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Fisher(1959)对信用风险升水决定因素的开创性研究成果。之后Beaver对信用风险进行了定量研究,于1966 年首次验证了公司财务数据中包含着丰富的违约信息。此后,Black&Scholes提出了期权定价的经典公式,Merton又将这个期权定价公式引入了债券信用风险定价中,被称为“结构模型”。在综合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2000 年以后发展的“分解模型”逐渐成为美国债券市场信用利差研究领域的前沿,代表人物有Edwin J. Elton(2001)、Driessen(2003)、Amato(2003)、Phihpov(2004)等。该模型认为影响企业信用利差的主要因素来自违约风险因素、税收因素、流动性风险因素,以及其他系统性因素等。但是由于信用利差影响因素的复杂性,国外的研究也尚未找到一个通用的模型来解释信用利差变化。
尽管国外信用利差理论模型仍无法非常精确地分解信用利差并解释其成因,但并不妨碍我们把信用利差简单分为风险溢价、预期损失、流动性溢价和税收利差等几个部分,以便分别研究可能影响这些部分的主要因素(见图1)。

特别重要的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影响信用利差的因素,必须先理解预期违约损失、实际违约损失和风险溢价的区别和联系。预期违约损失主要是由历史平均违约率决定的,与评级相对应,是一个相对稳定的数列。但违约并不是每年都按照历史平均违约率发生,而是具有“密集性”“爆发性”的特点,即每年的实际违约率在很多年份低于平均违约率,在违约密集爆发的时段却会显著超过平均违约率。因此信用债投资者为了避免绝对的信用损失,除了参考评级外,还必须考虑整个宏观趋势和信用周期。
信用利差中的预期违约损失部分更多地反映的是评级的差别和变化,即对历史平均违约率的覆盖,而对宏观信用周期及大规模违约的预期所要求的溢价则主要反映在风险溢价中。此外,投资者对信用风险要求额外的风险补偿,还与信用风险的系统性传染性特征,以及信用债投资回报的偏态性特征有关。这些特征导致信用风险难以分散化,因此投资者会倾向于要求超出预期损失的补偿。
由于以上问题的存在,投资者在进行信用债投资时,并不是按照“历史平均预期损失”进行定价,而是按其预期的损失率进行定价,导致风险溢价的波动幅度可能远大于实际违约率的波幅。总结来看,预期损失类似股票内涵价值,而信用利差类似股票真实交易价格,两者的差异主要就是风险溢价(见图2)。

中国信用利差历史走势回顾
探究信用利差的运行规律,最直接也最必要的方法就是“以史为鉴”,观察过去不同的历史时段、不同的供需关系因素影响下,信用利差是如何表现的。由于我国信用债市场创立时间还相对比较短,信用利差的历史表现可能严重受制于市场发展初期的各种特点,历史数据对未来的指导意义比较有限。但我们认为将影响历史利差的因素梳理清楚,并判断这些因素未来可能的变化,仍然可以对预期未来长期的信用利差走势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在本部分的回顾中,我们按照基准利率的走势将历史样本大致分成了9个区段,每个区段中基准利率的变动方向基本是一致的,出现方向扭转后就划分到下一个区段。这样可以更好地观察信用利差变化与基准利率走势的关系,而且也更容易在类似的宏观环境中发现信用利差变化驱动因素的异同。
(一)2008年下半年
在这一段波澜壮阔的债券牛市行情中,信用利差先收窄再走扩。高等级信用债的收益率在利率债下行的带动下明显下降,信用利差在年末和年中相差不大。低等级信用债表现不一,受负面事件打击严重的江铜债等,年末收益率相比年中是提高的,其他个券虽然年末收益率低于年中,但信用利差相比年中是明显走扩的,评级间利差显著拉大,体现出典型的受违约风险影响的特征。
(二)2009年全年
2009年年底与年初相比,银行间AAA级和AA级信用利差都是小幅走扩,呈现出被基准利率逐步推升的特征。利率债收益率上行速度快时信用利差被被动压缩了一段时间,但利率债相对企稳后信用债收益率又继续上行,信用利差主动扩大。除了基准利率上行的原因外,供给显著增加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为2009年是信用债市场大扩容的第一年,中票在2008年问世后,2009年放量发行,全年非金融类信用债发行量接近9900亿元,净增量达到7000亿元,是2008年的2.7倍。供给释放进一步加大了推升信用利差的压力。
(三)2010年前8个月
市场处于通货膨胀抬头和经济二次探底担忧的夹缝中,利率债缺乏一个明显的牛市方向。而在利率债收益率震荡缓慢下行的情况下,良好的息差收益则成为投资者追逐的对象,信用债受到青睐。加上由于2009年的信用债大扩容和收益率大幅上升,2010年信用债供给回落,整体供需关系改善带动信用债收益率降幅大于利率债品种,信用利差和评级间利差都出现明显收窄。
(四)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
这一阶段几乎汇集了所有对信用利差不利的因素,一方面基准利率大幅上行,另一方面信用债供给在2010年的低位基础上反弹。此外资金利率中枢抬升和波动性增加导致息差保护空间收窄,后期又叠加了严重的违约风险担忧情绪。收益率期初期末比较,信用债收益率大幅上行,信用利差走势也基本呈现一路走高的态势,高低评级信用利差均攀升至历史最高水平,评级间利差也显著扩大。
(五)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
信用债在违约风险担忧缓解以及资金面重归宽松的带动下收益率大幅下行,而信用利差的走势体现出很典型的基准利率下行过程中,信用利差和评级间利差同时收窄的特征。除了基准利率下行和资金利率下行的配合外,2012年金融脱媒化尤其是银行理财等产品规模的扩张,是推动票息较高的信用债需求显著改善,信用利差从高位收窄的重要原因。
(六)2012年下半年
2012年下半年的信用利差小幅走扩主要集中在三季度。当时也是利率债上行幅度相对较大,三季度货币资金利率中枢相比二季度趋紧,而且信用债整体供给压力较大,导致在由牛转熊时期,信用利差主动走扩。进入四季度以后,市场情绪较为平稳,利率债收益率出现震荡仅小幅上行,资金面也相比三季度出现缓解,息差价值恢复,信用利差变动不大。
(七)2013年前5个月
信用利差延续着牛市中收窄的特征,同时资金利率中枢的平稳也功不可没。此外,2013年3月份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要求银行理财控制投资非标资产的比例,使得理财对标准信用债券的替代性配置需求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对信用利差收窄起到了推动作用。
(八)2013年后6个月
此次熊市中的信用利差走扩,有机构止损导致信用债需求萎缩、资金利率中枢上移且波动性加大、非标投资旺盛挤压债券投资资金等综合因素,而经济下行周期所带来的违约风险担忧也使得投资者对信用债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如果以国债为基准利率计算,高低评级信用债的信用利差均已超过2008年四季度的高点并接近2011年三季度违约风险担忧最为严重的时点。交易所低评级公司债信用利差也攀升至历史最高水平,涌现出一批收益率超过10%的高收益债券。
(九)2014年上半年
信用利差走势也比较明显地体现了牛市收窄的特征。推动此阶段信用利差收窄的重要因素是债券配置资金经过2013年非标的“吸金大法”后重回脱媒化轨道。银行存款被加速分流,银行理财、券商和基金专户等各类理财力量异军突起。由于这部分机构的资金成本很高,非标配置资源又有限,只能转向配置信用债,尤其是票息较高的低等级信用债以争取盈利空间。因此此轮债券牛市在风险偏好提升和投资者结构变化的推动下,经历了从利率债到高等级再到低等级的完美轮动。当然与往年类似周期不同的是,实质违约开始爆发,导致低评级信用利差的压缩并非一帆风顺,期间的波动也蔚为壮观。
影响我国信用利差的主要因素
(一)违约风险及投资者对违约风险的预期
与违约风险相关的因素既影响预期违约损失,也影响风险溢价。其中前者主要是通过评级差异体现,后者主要是由投资者对违约风险预期的变化所决定。其一,不同评级的债券具有不同的信用利差,低评级利差在同一时点上总是高于高评级,而且利差波动幅度也更大。其二,评级调整会导致信用利差变化,而且评级下调带来的负面影响通常要大于评级上调带来的正面影响。特别是在国内,可投资券种和交易所债回购资格均与主体评级挂钩,负面评级行动对于信用利差的影响更大。其三,由于违约具有集中性爆发性的特征,再加上信用风险难以得到有效分散,当违约风险集中到来时,会大幅推升风险溢价、评级间利差显著扩大。在国内,由于实质违约极其稀少,违约风险显著影响信用利差的时期并不多。不过一旦发生,对信用利差的冲击幅度要远远超过其他负面因素,典型的如2008年下半年、2011年三季度、2013年下半年、2014年一季度等几个阶段。其中2011年三季度由于叠加了基准利率大幅上行、供给压力提升和资金利率中枢抬升等多项负面因素,再加上违约风险担忧情绪与机构资金撤出引发流动性危机互相负反馈,信用利差调整的幅度很大而且持续时间较长。
(二)流动性补偿
在信用利差理论中,流动性风险溢价是指信用债券的流动性相对弱于国债而产生的溢价。对于单只债券来说,其发行规模、持有人结构、换手率、债券的年龄(新券还是老券)等因素共同决定了其在二级市场上的流动性溢价大小。就不同债券品种而言,由于信用债流动性明显弱于利率债,投资者需要对此弱势要求一定的溢价补偿。与预期违约损失并不能覆盖特定时期的违约风险类似,投资者要求的流动性溢价也无法覆盖特定时间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流动性风险,因此交易员在市场流动性紧张时会倾向于要求相对更高的流动性溢价。比较典型的时期有2011年三季度的交易所城投债板块,其收益率最初的大幅攀升来自于对信用风险的担忧,但随后机构纷纷集中抛售,大量的卖盘导致二级市场的深度捉襟见肘,并最终演变为流动性压力集中爆发所产生的崩盘效应,带动交易所城投债收益率以及信用利差大幅攀升至历史最高的水平。
(三)杠杆操作便利性和息差空间
在我国,对信用债进行杠杆操作相对比较容易也很常见,当信用债收益率与资金利率之间的息差空间较大、资金面比较稳定、质押回购较为便利时,投资者加大杠杆配置信用债的力度就会加强,反之如果去杠杆,需求也会以很快的速度降低。杠杆投资模式是把双刃剑,实际上放大了市场需求以及信用债收益率和利差的波动。当机构加杠杆时,信用债收益率会加速下行,推动信用利差收窄,而当机构去杠杆时,信用债收益率则容易飙升,使得信用利差大幅走扩。例如,在资金利率的中枢回落以及波动性下降的2009年上半年、2012年上半年以及2014年上半年,息差空间均处于高位水平,信用利差从高位出现一路收窄。而在信用利差大幅攀升至历史高位水平的2011年三季度和2013年下半年,我们均能观察到资金成本的高企以及资金利率波动性的明显加大(见图3)。

(四)投资者结构变化
国内信用债需求主体主要是银行、保险和广义基金三类,其中银行和保险风险偏好偏低,广义基金风险偏好较高,对票息的要求也更为刚性。2012年以来的金融脱媒化背景使得银行理财、基金、专户等投资者在信用债持有者结构中占比大幅提升(见图4),推动了投资者群体整体的风险偏好上升,信用利差尤其是评级间利差的趋势性降低。2014年以来信用利差一直低于历史均值水平,而且呈现持续压缩状态,这与金融脱媒化背景下各类理财资金成为信用债投资群体的绝对主力有着密切关系。由于理财资金成本居高不下,能够覆盖该成本的债券越来越少,而风险暴露非常有限,理财类投资者只能通过被动的信用下沉获得相对较高的利差,从而推动评级间利差不断压缩。

(五)信用债供给压力
信用债供给量主要是由企业融资意愿以及债券与其他融资工具的比较决定的。其中融资意愿来自企业的投资需求和再融资需求两个方面。与其他融资工具的比较主要是看企业有哪些可以选择的融资渠道,以及债券与其他渠道相比是否具有明显的优势。在国内,由于信用债市场处于发展初期,债券审批政策和发行品种创新也是影响供给的重要因素。需要注意的是,潜在供给量才是影响供需关系和信用利差的本质因素,实际发行量已经是经过需求检验过后的结果。销售困难导致的实际发行量降低本身就已经体现了恶化的供需关系,而不是意味着供给压力的减轻。历史经验看,供给对信用利差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主要是在新产品创新且大幅扩容时出现,其他阶段则体现为较长时间内相对缓和的影响。历史上比较典型的供给提升导致信用利差扩大的主要阶段是2009年下半年和2012年下半年,而且这两个阶段都有新产品放量导致供给量大幅跳升,其他年份来看,供给的负面影响相对缓和,而且发生作用会较为缓慢。另外信用债供给量的波动也有一定的顺周期性,容易加强债市的熊市或牛市走向。
中国信用利差与基准利率走势的历史关系
从我国2008年以来的信用债历史情况来看,信用利差与基准利率的关系可以总结为如下几个特点:
(一)一般情况下,信用利差和基准利率的走势是同向的
也就是说,基准利率下行的牛市过程中,信用利差一般会收缩,而基准利率上行的熊市中,信用利差一般会扩大。
(二)当基准利率快速转向时,信用利差可能会有滞后反应
其表现为信用利差短时间内与基准利率的走势相反,经过一段时间后再转为与基准利率走势同向,也就是信用利差与基准利率走势会出现短期背离。
(三)在不存在信用风险冲击的情况下,无论熊市还是牛市,低评级债券的表现通常比高评级要好
也就是说,熊市中低评级债券收益率上行幅度通常比高等级小,而牛市中低评级债券收益率下行的幅度通常比高等级大。这体现出高票息较强的防御性。熊市的例子有2009年、2012年下半年,牛市的例子有2010年前8月、2012年上半年、2013年前5月。我们认为形成这种规律与市场缺乏违约和金融脱媒化过程中投资者结构的变化有关。
(四)一旦出现违约担忧情绪或实质信用风险,无论基准利率走势如何,低评级信用利差和评级间利差都会扩大
如果违约预期的增强叠加利率债调整和资金面紧张,其对收益率产生的负面冲击会更大。历史上受到违约因素冲击的阶段主要是2008年四季度、2011年(尤其三季度)、2013年下半年和2014年上半年(尤其是超日债违约的3月)。其中2008年和2014年基准利率处于牛市环境,2011年处于熊市环境。违约导致的利差扩大历史上持续时间不长,但杀伤力大。如果不能安全度过这些高危时期(避免大量违约并扛住流动性冲击),就无从实现低等级相对高的票息回报。
未来中国信用利差可能出现的长期变化
正如前文提及,尽管我们从各个角度分析了中国历史上信用利差波动的成因和规律,但如果从更长的历史周期看,现有规律的成因很多可能是与中国信用债市场的初级发展阶段有关的。未来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影响信用利差的主导因素也可能发生变化。站在当前时点,我们认为如下因素在未来更长的历史周期内,可能推动信用利差出现与以往不同的变化:
(一)“刚性兑付”逐步打破,违约相关因素对信用利差的影响将明显增强
在2013年以前,中国低等级信用债的信用利差与国际市场相比整体看是相对偏低的。主要的原因是中国在今年超日债违约前没有出现实质违约事件,市场对信用风险缺乏足够的溢价保护意识。这种刚性兑付的局面伴随市场的发展和成熟是难以长期维持的,而且也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优质企业融资成本的降低。虽然大规模和集中的违约仍然要看宏观经济周期的波动,但局部和个体违约的发生可能会成为常态,因此预期损失对于信用利差的影响必然越来越重要,会推高评级间利差的中枢,也会加剧低资质个券的收益率波动。
(二)内部评级法实施,有利于银行降低对高等级债券的利差要求
目前只有6家银行获批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风险权重,大部分银行对各类债权资产采用比较机械的权重分类法,即基本上所有的信用债都适用100%的风险权重,不同评级没有区分。这就导致银行购买资质最好的企业发行的债券也要占用很多的资本金,因此必须要求较高的利差回报来覆盖资本消耗。未来伴随更多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投资高评级债券在节约资本金方面会更有优势,银行对于高低等级信用利差的差异化要求也会更加明显。
(三)低评级信用债杠杆操作难度增加,可能导致评级间利差拉大
前文提到,杠杆操作是中国信用债市场一个比较常见的操作策略。未来长期看,由于监管机构对债券市场杠杆操作的限定越来越严格,银行从控制资本消耗和违约风险的角度出发,会越来越不愿接受中低评级信用债作为抵押物融出资金。这都会导致利用低评级债券质押提高杠杆的难度越来越大,对高低评级之间利差可能产生推升作用,不过会杠杆操作带来的收益率和利差波动幅度可能会相应减缓。
(四)投资者群体更加多样化,CDS等对冲违约风险的衍生工具进一步发展,将使得信用风险定价更加敏感和精确
整体而言中国的信用债投资主体风险偏好相对较低,一方面是与中国债券市场风险零容忍的氛围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中国在违约破产处置方面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客观环境有关。未来随着有稳定资金实力和深入信用研究能力的机构越来越多,配合违约处置机制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风险定价也将更加真实和灵敏。另外伴随实质违约的陆续出现,长期看信用违约互换等风险衍生工具可能会逐步发展成熟起来。由于信用违约互换类衍生产品将信用利差单独分离出来并对其赋予流动性,对违约风险信息可以更加纯粹和及时地在市场上加以反映,未来伴随参与主体的多样化,信用利差的定价也将会变得更加精确细致,波动性和流动性也会逐步增强,促进市场的价格发现,也能为市场提供更多的交易性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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