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请教关于佣金发票、佣金税的问题
我介绍一国外企业向国内某公司购买东西,佣金在金额的5%以内,现此公司需要我开具佣金发专票(香属港上市),请问这样的情况我需要开佣金发票吗?——是的,要开的。
如果我是以国外的身份要的佣金,需要开此佣金发票吗?——也是要的。
这个佣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于每一次取得劳务报
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减除800元费用后乘以20%的税率为应纳税额。
每次取得报酬4000元以上的,应减去20%费用后乘以20%的税率为应
纳税额。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办法,即
一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50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超过
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
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建议按照个体工商户开发票,这样税率还低一点,营业税税率5%,加上附加税和所得税,也就8%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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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土地竞拍支付佣金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解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佣金是支付给中介机构而不是支付给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的,因此不应当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但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计算比例扣除。
第二款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因此,工程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❸ 的佣金等费用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佣金是支付给中介机构而不是支付给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的,因此不应当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但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计算比例扣除。
第二款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工程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❹ 销售佣金是否能在税前抵扣
问:我司在销售机器时,会给中介公司或中介人支付的一定的佣金费用,请问此部分佣金费用是否可在税前抵扣?因为中介公司或中介人不会开具佣金服务费的发票给我司,那我司在入账时凭何入账?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综上,可以按规定扣除,但是必须有合法的凭证,没有发票,不得扣除。您单位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发票。 补充作答: 问:上述合法真实的凭证是否指服务费发票?若个人可否去税局代开佣金服务费的发票,代开发票缴纳的税金为哪些? 答:对于提供服务的单位来说,这是应税收入,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该开具发票。 对于购买劳务的单位来说,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和报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个人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构申请代开发票。代开发票,针对个人,各个地方规定不同,一般均是按综合征收率来征收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❺ 的佣金等费用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销售佣金属于销售费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❻ 土地增值税核算时,是否对广告费和销售佣金进行扣除
广告费和销售佣金都属于销售费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扣除。
❼ 购买土地支付给拍卖行的佣金可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
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该将土地拍卖佣金记入。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所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该记入扣除项目。
❽ 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可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详细
有部分地方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作为扣除项目,应以上述附表中列举的项目为准。那么,在参加土地竞拍时支付的佣金以及工程工程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又是否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呢? 【解答】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佣金是支付给中介机构而不是支付给土地出让方或转让方的,因此不应当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但可以计入管理费用计算比例扣除。 第二款规定:“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因此工程部门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