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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佣金怎么处理比较好

发布时间:2021-10-09 04:59:35

㈠ 我想问一下给代理店的销售佣金怎么处理账务比较好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销售佣金符合三个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

一方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按照《财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回扣(佣金),可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在税前扣除。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

㈡ 销售佣金怎么入账

【问】:我司在销售复机制器时,会给中介公司或中介人支付的一定的佣金费用,请问此部分佣金费用是否可在税前抵扣?因为中介公司或中介人不会开具佣金服务费的发票给我司,那我司在入账时凭何入账?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综上,可以按规定扣除,但是必须有合法的凭证,没有发票,不得扣除的。您单位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发票。

㈢ 计提企业销售佣金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答::1、《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销售费用”第一条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支付给本公司雇员以外的销售佣金,作为“销售费用”核算。
销售佣金支付对象通常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如果销售佣金支付对象为本公司雇员,属于工资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核算。

㈣ 销售佣金是什么意思

销售佣金:

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举例:

某房屋中介机构为某房产开发公司介绍房屋销售业务,共销售房屋16套计86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房产开发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机构3%的销售佣金计25.8万元。这里,房屋中介机构需按照规定开具中介服务业务发票向房产开发公司收取佣金,房屋中介机构的此项收入应全额入账并按章纳税,房产开发公司则应将佣金作为营业费用处理。

拓展知识: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销售业务中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可以说,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通常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对此明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㈤ 销售佣金的税务处理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很多企业为扩大销售,常采用支付佣金的方式。然而不少企业对佣金的税务处理,理解得不够准确、全面,给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那么,企业支付的佣金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通知》还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可以看出,准予税前扣除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包括本企业雇员,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应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用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得到的报酬,属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企业支付给个人(非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佣金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纳税款由取得佣金的个人缴纳,企业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可以看出,企业应对支付给个人的佣金,认真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04年某市国税局稽查部门在对某油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03年度列明的佣金共计37500元,其中包括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销售提成28100元,企业将佣金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作出了对该企业支付给职工的销售提成补缴企业所得税9273元并处以应纳税款1倍罚款的处理决定。因该企业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销售提成,不能以佣金列支,而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但这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已超出了该企业计税工资标准。该企业正是由于违反了《通知》中关于佣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决定,才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可见,企业在利用佣金拓展业务的同时,一定要全面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才能经得起税务机关的检查,才能健康发展。

㈥ 业务提成该如何提才算好啊

晋江市鑫城线带织造有限公司

(在职)业务员佣金提成办法

一,目的:加强营销的管理力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加速资金回收,同时体现营销人员的责、权、利;提升销售业绩,保证公司持续经营稳定发展。

二,适用对象:公司营销部业务人员。

三,参与提成的基本条件:业务人员当月销售额必须达到下列对应要求,方有资格参与该月佣金提成,提成以回款到位为准。

A、业务人员(试用期内) 3万元/月

B、业务人员(转正后) 5万元/月

C、业务人员(转正后一年以上)10万元/月

四,佣金提成标准:

(1) 不挂帐的

佣金=[含税销售价×(1-1%)-含税进价]×(1-17%)×(1-40%费用)×40%

(2)有挂帐

佣金=[含税销售价×(1-1%)-含税进价]×(1-17%)×(1-40%费用)×30%

例:业务人员当月完成销售指标,其中一笔业务系含税进介为10万元,含税销售价为12万元,款到发货,该为业务应计佣金为:

12万元×(1-1%)-10万元]×(1-17%)×(1-40%)×40%=0.3745万元

(3)挂帐管理

客户挂帐,由业务员与客户协商后代客户申请,业务经理审核信用风险后转总经理核准,经业务人员与客户签定合作协议或合同交公司存档,客户挂帐期限以最长平均1个半月(平均45天)为限,对于超期的原则上不再受理订单,对于特殊个别的客户可由总经理核准后个案处理。

(4)滞呆帐管理

对于在经营过程中由于业务终止达三个月的即纳入滞呆帐管理,其金额全额由经办业务人员负担,并于当月直接扣减其佣金部分,待回收时给予退还。

(5)业务人员费用管理

1、业务人员在外一切费用(包括电话费、餐饮费、食宿费、应酬费等)自己承担。

2、快递费用按个人登记,月底统计交财务,从应提佣金中抽出。

3、扣除应扣费用后的应提佣金于下月15日由财务统一造册批准后直接下发给个人。

4、试用业务人员费用不在此限,由总经理另行批准,若达到相应业绩,也可按上述标准执行。

五,业务人员佣金当月兑现70%,另30%留作业务风险金,采用定额延续制,每个业务人员以总额5万元为限,储备5万元不再留存,因呆帐坏帐冲销缺额时重新提留,合同满时退还留存部分金额。

六,本办法从2004年月日起执行。

晋江市鑫城线带织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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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业务员佣金提成办法

一,目的:为迅速扩大市场份额,提升销售业绩,达到互惠互利的效益。

二,适用对象:非本公司营销部业务人员。

三,参与提成的基本条件: 兼职业务人员佣金提成,以回款到位为准。

四,佣金提成标准:

(2) 不挂帐的

佣金=[含税销售价×(1-1%)-含税进价]×(1-17%)×(1-40%费用)×50%

(2)有挂帐

佣金=[含税销售价×(1-1%)-含税进价]×(1-17%)×(1-40%费用)×40%

例:兼职业务人员当月完成销售指标,其中一笔业务系含税进介为10万元,含税销售价为12万元,款到发货,该为业务应计佣金为:

12万元×(1-1%)-10万元]×(1-17%)×(1-40%)×50%=0.4681万元

(3)现金交易不开票的可视同客户处理。

(4)不参与佣金提成的可按介绍开发较大客户开始交易日起30天内按该期销售额的大小一次性付给介绍费:、

销售额达5万元的介绍费300元;

销售额达10万元的介绍费500元;

销售额达20万元的介绍费1000元;

多则视实际发生情况计

五, 挂帐管理

兼职业务人员订货原则上应为款到发货,如确须货款结欠(包括货到付款)的,须由本公司与客户直接签定购销合同交公司存档,业务经理审核信用风险后转总经理核准,客户挂帐期限以最长平均1个半月(平均45天)为限,对于超期的原则上不再受理订单,对于特殊个别的客户可由总经理核准后个案处理。

六,应提佣金或介绍于次月15日之前由财务分别核算后直接发放给个人,并做好保密工作。

七,本办法从2004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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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销售佣金的处理办法

销售部佣金提取管理办法

一、为了激励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二、销售部经理、副经理及销售代表可提取佣金,其它人员不参与提取。

三、销售部经理、副经理根据当月销售收入计提佣金

1、公司确定月度销售目标(销售回款额)

2、销售部在完成当月销售目标后,部门经理及副经理才能提取佣金。销售回款额以财务部出据的数据为准。

销售部(副)经理佣金 = 销售收入×公佣标准

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销售经理、副经理的公佣标准分别是 ‰、 ‰

个人考核系数由对部门(副)经理的月度考核来确定

四、销售代表的佣金按销售回款的阶段计提

1、根据项目情况,确定销售代表的佣金标准为 ‰

2、签订销售合同,客户首付款全部到帐后

佣金 = 房价总额×50%×佣金标准

3、客户付全款或办理完按竭贷款,房款全部到帐后

佣金= 房价总额×40%×佣金标准

4、客户办理入住手续后

佣金= 房价总额×10%×佣金标准

5、销售收入排名第一的销售代表将额外得到1000元的收入,排名最后的销售代表将从提成工资中扣除500元。

6、销售代表必须保证客户服务的质量,每出现一次投诉,扣当月佣金100元。

注:由公司员工介绍的客户实现购房成交,销售部经理、副经理不提取公佣,销售代表提取1‰的佣金,但计入累计销售任务。

㈧ 销售佣金的核算方法

(1)首批提货
A、完成销售额不足任务量%(不含50%)的,不予提取佣金。
B、完成任务量50%以上(含50%)的,按区域当月首批提货回款额的1%提取佣金,发放方式:每月计发提取佣金的70%,剩余30%根据任务量完成情况按季度计发。
核算公式:首批提货回款额×1%×70%
C、每季度完成任务量70%以上的,计发剩余30%佣金;
D、每季度完成任务量不达70%的,不计发剩余30%佣金;
E、由于员工个人原因离职的,核发月70%销售佣金,剩余30%部分季度佣金视为自动放弃;
F、每季度销售任务量另附明细表。

(2)非首批提货的销售回款
A、按销售回款的0.5%计发佣金;
B、计发方式同上。
(3)其他规定
A、招商经理按自己所辖区域的销售额为基数提取销售佣金;
B、招商经理在试用期内的,由代管此区域的招商经理按照此区域的任务考核后提取此区域的销售佣金。 (1)首批提货:
按当月首批提货回款额的0.5%提取佣金。
(2)非首批提货的销售回款:
按回款额的1%提取佣金。
(3)相关规定
A、部门内部分配比例另见附表(附表2)。
B、市场部经理可根据部门实际工作情况,每季度对部门内部分配比例做相应调整,报行政部备案。 (1)客服人员按所负责区域销售额的1‰提取,每月计发一次。
(2)行政部按整体销售额的1‰提取,每月计发一次。
(3)财务部按整体销售额的2‰提取,每月计发一次,部门内部分配比例由财务部内部制定,报行政部备案。
(4)非老伴公司人员对老伴产品进行销售,全款到帐后按回款额的1%一次性提取,以报销形式进行帐务处理。

㈨ 销售佣金的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 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销售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另外,对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另一方面,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按照《财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按照合同、协议支付的回扣(佣金),可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可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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