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合同拍卖佣金是按照现金流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对委托人、买受人对收取的佣金比例、收取方式和期限制定如下标准:
一、 委托人佣金支付方式及期限
1、佣金比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对拍卖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
① 委托人与拍卖人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
② 委托人与拍卖人未做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
③ 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比例一般为10%(国际惯例)
2、佣金支付方式
① 前期支付法: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由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
② 扣除法:委托人在拍卖人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在向委托人支付成交价款时扣除。
3、佣金支付的期限
① 前期支付法:委托人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支付。
② 扣除法:拍卖成交后,拍卖人直接从成交价款中扣除。
二、 买受人佣金支付比例和方式
1、佣金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成交价款5%的佣金。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国际惯例一般为10%。
2、佣金的支付方式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直接从买受人缴付的拍卖保证金中扣收。
司法类拍卖、公物拍卖收取佣金按照累进制计算。
B. 什么是佣金.是资金吗
佣金(Commission)
是指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数的一定比例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交纳的费用。佣金也就是证券商代理委托买卖成交后的经营收入,或者说手续费收入。委托买卖股票的收费标准是3.5‰,最底起点为5元。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应在向承办委托的证券商办理交割时,按实际成交金额的3.5‰向证券商交纳委托买卖佣金。证券商不得任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佣金的收费标准,受托买卖未成交时,证券商也不得向委托者收取佣金。
国际贸易中的佣金
我国的外贸专业公司,在代理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主要出现在我国出口企业向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
包含佣金的合同价格,称为含佣价,通常以含佣价乘以佣金率,得出佣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佣金=含佣价X佣金率
佣金=含佣价-净价
整理后得含佣价和净价的关系:
含拥价=净价/1-拥金率
佣金通常以英文缩写字母C表示。比如每公吨1000美元
CFR西雅图包含佣金2%,可写成:每公吨1000美元CFRC2西雅图。其中的"C2"即表示佣金率为2%
。
卖方应在收妥货款后,再向中间商支付佣金。
C. 回扣与佣金的区别。
回扣、折扣、佣金有3点不同:
一、三者的种类不同:
1、回扣的种类:
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2、折扣的种类:
(1)数量折扣:制造商给经销商、零售商或大客户因购买数量大而给予的一种折扣。
(2)现金折扣:对于及时付清货款的购买者的一种价格折扣。
(3)功能折扣:是由制造商向购买者履行了某种功能,如推销、储存和帐务记载的贸易渠道成员所提供的一种折扣。
(4)季节折扣:卖主向那些非当令商品或服务的买者的提供的一种折扣。
(5)网上订购折扣:给予在网上下单客户的折扣。
3、佣金的种类:
根据佣金是否在价格条款中表明,可分为“明佣”或“暗佣”。“明佣”是指在合同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佣金率。“暗佣”是指暗中约定佣金率。若中间商从买卖双方都获得佣金,则被称为双头佣。
二、三者的法律特征不同:
1、回扣的法律特征:
(1)账外暗中:按照《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5条第3款对账外暗中的规定,“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作假账等。”
(2)返还一定比例的价款:回扣是卖方返还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这一属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项的来源性质,即回扣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或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方是从别处拿出物品以给予买方,虽然不构成回扣,但它同样构成商业贿赂,这也是回扣与商业贿赂的一点区别。
(3)收受人为对方单位或个人: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它决定了回扣的方向,是卖方退给买方,方向固定,不包括买方给卖方。
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买方为购得某种紧俏商品,以给付实物、金钱为诱饵,在账外暗中给予卖方一部分款项,这也是种商业贿赂行为,但仍不是回扣,只是商业贿赂的典型形式。所以其方向性对于判断是否为回扣也非常重要。
2、折扣的法律特征:
(1)折扣是商品购销中的让利,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卖方给买方的价格优惠。
(2)给予或者接受折扣都必须明示并如实入帐,在入帐方式上,要求给予折扣的应冲减营业收入,收受折扣的应冲减成本。
(3)折扣的形式,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在买方已支付价款总额后卖方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部分价款。这两种形式实质都是价格优惠,并无本质区别。
3、佣金的法律特征: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三、三者的性质不同:
1、回扣的性质:回扣一般为贬义。表现于某获利人在获利利润中送给使其获利的人。如甲方因乙方为甲方带来好处,甲方将得好处部分送给乙方;某导游介绍客人到某店购买纪念品,而店方将给导游部分利润;某房屋开发公司为得到某工程,暗中将部分回扣送给某主管该工程的官员,从而达到其目的。
2、折扣的性质:折扣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正确运用折扣,有利于调动采购商的积极性和扩大销路,在国际贸易中,它是加强对外竞销的一种手段。民间称打折。
3、佣金的性质:一种报酬,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
D. 佣金和劳务费有什么区别吗
区别:
1.《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中没有明确佣金的具体内容,请参照第二条“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手续费及佣金是劳务费的一种,不是所有的劳务费都需要受财税[2009]29号文件限制。我们理解,财税[2009]29号文件强调三点:一是代理劳务,代理劳务的界定可参照营业税相关规定;二是代理方应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三是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
上述财税[2009]29号规定的代理劳务之外的劳务支出,应根据税法第八条规定处理,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劳务支出,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2.工资与劳务费不同。对于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中规定的五个原则的兼职或临时人员报酬,企业所得税前可以作为工资进行税前扣除,否则按劳务费处理。
E. 佣金是不是就是中介费
佣金,牙商、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又称牙佣、中佣、行佣。在商品交易必须通过牙商的情况下,佣金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中间剥削。佣金大多由卖方付给,也有由买卖双方分别付给的。所付佣金的数额依商品的性质和货值多少而定,也有些地方是约定俗成的,形成了惯例。
F. 佣金是什么是不是就是工资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佣金和工资有一定的区别。
在委托者委托买卖成交后,按实际成交金额数的一定比例向承办委托的人或者机构、单位交纳的费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条法司编)中关于第八条“佣金”的释义为,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掮客、经纪人、代理商等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介绍、撮合交易或代买、代卖商品所得到的报酬。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合法的中间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服务获得合法的佣金。
(6)佣金就是现金吗扩展阅读:
佣金支付有以下特点:
1、佣金形式一般为暗佣,即佣金条款只对销售方和佣金服务商明示,对购买方保密;
2、佣金一般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而且比例达5%以上,有的甚至高达9%;
3、佣金服务商一般为避税地企业,包括香港、维尔金群岛、新加坡等地;
4、佣金服务商单一;
5、佣金服务商提供的账户多为离岸账户;
6、佣金的支付时点并不是按结汇时点支付,而是按佣金服务商要求支付,且多为滞后支付。
G. 云集上写的佣金是现金吗
答--什么佣金?佣金就是在您工作的是时候单位给您的薪酬,就是现金。这现金有当时下发的,也有用银行卡取的。
H. 什么是佣金佣金可以变成现金使用吗要怎么使用求明确解答!
佣金,牙商、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又称牙佣、中佣、行佣。在商品交易必须通过牙商的情况下,佣金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中间剥削。佣金大多由卖方付给,也有由买卖双方分别付给的。所付佣金的数额依商品的性质和货值多少而定,也有些地方是约定俗成的,形成了惯例。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作为报酬当然可以变成现金使用。
I. 淘宝客佣金是返现金吗
有防作弊机制的。自己点击淘宝客的链接购买产品的要换帐号换cookies等
J. 请教佣金的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税法实施之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 ○○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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