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业务招待费与交际应酬费有何区别
在税法上对业务招待费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大家都是根据一般理解的招待费和交际应酬费没有什么区别的,希望那位高手可以给个明确的答案?
看看下面税务局的解答:
业务招待费的定义《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定义为:业务招待费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费用。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为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此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贰』 什么是佣金,和介绍费有什么区别
佣金(Commission)是指代理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介绍生意或代买代卖而收取的报酬。根据回佣金是否在价格答条款中表明,可分为“明佣”或“暗佣”。" 明佣 " 是指在合同价格条款中明确规定佣金率。"暗佣"是指暗中约定佣金率。若中间商从买卖双方都获得佣金,则被称为"双头佣" 。 说合买卖的中间人,在中国史籍上早有记载,《史记·货殖列传》称之为驵侩。宋以后称为牙行。到了近代,牙行又称牙纪、行纪,牙商又称经纪人。牙行在交易中起着评物价、通商贾、代政府统制市场、管理商业的作用。牙行凭借其特权将经营范围从为买卖双方作介绍,扩大到代商人买卖货物,代商人支付和存储款项,运送货物,设仓库保管货物,代政府征收商税等。
介绍费一般是中介费。
中介费是指在进行买房、租房、相亲等行为时,中介等向客户提供中间代理服务的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取的合理费用。
『叁』 业务招待费和福利费有什么区别,谢谢
一、范围不同
1、业务招待费: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2、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护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的费用!
二、提取比例不同
1、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2、福利费:福利费是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
(3)招待费与佣金的区别扩展阅读
业务招待费的审查
业务执行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其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是否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计算列支业务招待费,有无多列支的还必须况,如有超过,应查明原因,并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调整计算。
2、企业当期所列的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和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所列支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与企业业务经营有关,若发现存在与业务经营无关的支出,应查明其用途,并作出处理。
4、列支的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有无预提的现象,若有,应予以冲回。
5、企业全年正常的业务招待支出总额,是否超过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
『肆』 请教高手业务招待费跟交际应酬费有什么区别
业务招待费跟交际应酬费是一样的。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中国是礼仪之邦,传统的习俗,同时纳税人也是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社会关系等目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招待费用在所难免。而企业所得税(包括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之所以要加以限制,其目的:一是公平税负。由于业务招待费并无定数,有的纳税人发生的数额较大,有的纳税人发生的数额较小,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当就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如果按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实行据实税前扣除,对业务招待费发生多的,相应就少缴多达招待费的33%的所得税。由此造成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的显失公平;二是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业务招待费相对于纳税人,是实实在在的费用支出,其发生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所以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对超出一定比例的业务招待费作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其实质也就是相当于对纳税人超过一定比例的招待费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从税收的角度,并不是说对招待费就不允许列支或必须在税后列支,对其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以实际发生额按会计制度规定的科目中进行反映,只不过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按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处理,依法纳税即可;三是通过税收的手段来遏制纳税人业务招待费的无休止增长。纳税人在以招待费的形式进行消费的同时再按33%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无形之中又加大了企业的支出。企业所得税并不仅仅是为取得财政收入的目的,同时还“肩负”国家的宏观调控的角色:通过征收所得税,以树立纳税人的节约意识,将更多的经营所得用于扩大再生产或公益事业等。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招待形式也出现多样化,如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活动等。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例如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中对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当然这对企业并不适用,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作为“其他扣除项目”,而并未作为“招待费”处理。虽然在税收政策中并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出更多的解释,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如: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络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二、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的确定
一般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是按纳税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一定比例内的允许税前扣除。“全年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不同于“全年的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之规定,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均为企业生产、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因而如果仅就销售收入来说并不包含其他业务收入。但营业收入应指经营业务收入,其内涵显然应该大于销售收入,应包括从事各类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并且根据1998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销售(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的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其他业务收入具体包括: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收入、技术转让收入(不含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入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所以,作为业务招待费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销售退回和折扣、折让的收入额。对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纳税人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或从股份企业分回的股息等,不作为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
特殊规定: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计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营业收入额为纳税人当年的全部收入减去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然后再按上述规定的标准内计算。(国税发[1999]65号);
2、《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依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3、对有些企业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业务招待费不能按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执行。根据《关于没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开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251号)规定,凡是没有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可以按企业所取得的各类收益,包括投资收益、期货收益、代购代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作为扣除基数。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规定:按其“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而在《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第四条规定:“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三、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
1、内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及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例如:某工业企业2004年全年实现销售收入为40000000元,其中销售折扣(折让)为3000000元。该纳税人的销售折扣(折让)应遵循费用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进行剔除处理。由此,其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应确定为:40000000-3000000=37000000(元)。其具体计算是按超额累计法计算,也称为超额累退计算,是分档分级计算的。
由于该企业的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大于1500万元,对1500万元营业收入部分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为:1500万元×5‰=75000(元)
超过1500万元营业收入部分可扣除业务招待费为:(37000000-15000000)×3‰=66000(元)
因此,该企业全年可计算扣除业务招待费的最高限额为:75000+66000=141000(元)
2、外商投资企业的扣除标准如下:(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以下的,不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的,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以下的,不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收入总额超过500万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
3、对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的5‰以内据实扣除。”
特殊规定:
1、财商字[1993]第463号文规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新税制实行后,此项规定是否继续执行。经研究,为鼓励外贸企业开展代理进出口业务,同时考虑开展此项业务招待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暂按上述规定继续执行,超过2%部分作纳税调整财税字[1995]056号)
2、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代理等业务的企业,由于没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销售或者营业等主营业务收入,可以按其所取得的各类收益不超过2%的比例以内,可据实扣除财企[2001]251号)
四、纳税人对业务招待费的举证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业务招待费”严重超标,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很多企业利用“业务招待费”当“掩体”,以跑项目、联系业务、招揽生意为名,把“不好入账”的礼品、礼金、娱乐、补助、个人消费、“虚报冒领”等违规支出列入其中,以偷逃国家税收。所以,不论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还是《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等都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业务招待费的会计核算
从实践中,有的纳税人为了控制招待费等目的,采取业务招待费预提,这里必须强调的是,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不能按提取数,而要求是按实际发生数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据实进行扣除;还有的纳税人对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其他支出”等损益类科目,在税收上,不论会计上在哪个损益类科目反映,都应“踢”出来进行纳税调整;还有的纳税人将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从“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对此,只要不影响损益,也就是在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前提下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会计制度对业务招待费正确的会计处理应当是计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招待费”,但这只是一般性的规定。根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对有一些的业务招待费,如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制度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原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现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取得营业收入时停止归集,并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如果对企业发生的招待费直接从开办费中不论是一次或分期进入损益允许税税前扣除,都会带来执行政策的不公平,并且纳税人可以规避纳税责任。由此,根据新的会计制度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在企业应在摊销开办费的第一年,与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合并,在按当年营业收入准予列支业务招待费的限额内据实列支;超过限额的年终应一次性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伍』 业务费与业务招待费的区别
业务费与业务招待费的区别在于:业务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担负的专业任务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和购置低值易耗品的费用。而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4-2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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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 请问佣金和业务提成费有什么区别
区分销抄售佣金与业袭务提成,关键要看是否同企业存在任职、雇佣关系:
1、如存在任职、雇佣关系,就是业务提成。按照规定通过应付工资核算,并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属于工资薪金范围,按照计税工资执行。
2、如不存在任职、雇佣关系,就是销售佣金。既然是销售佣金,财务上一般应该是计入销售费用。支付给个人的佣金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单位应该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须符合以下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佣金支出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有真实、合法凭证;(个人取得的最好是地方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2、支付对象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金额的5%。
『柒』 业务招待费与交际应酬费有何区别
一个意思,只是叫法不同而已。
所谓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它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发生的实实在在、必需的费用支出,是企业进行正常经营活动必需的一项成本费用。由于其直接影响国家的税收,因此税法对其税前扣除有限定---仅允许按一定标准扣除。
具体操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处理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时,还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望楼主采纳
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捌』 佣金和手续费有什么区别
佣金和手续费都是办理某些事项是产生的费用,但是在性质和收取方式等方面是不同的,它们的区别为:
1.手续费:办事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手续”(英语:Service Charge)一词的解释为“办事的程序”。比如说办理“借款手续”、“过户手续”、“证券交易手续”等等。
2.因此“手续费”可以这样解释: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或对委托人来讲,是属于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如:证券交易手续费、代办机票手续费、代扣代缴费用手续费、国债代办手续费等等。
3.佣金亦称“牙佣”、“中佣”、“行栈”,简称“佣”。牙商、经纪人等中间人说合介绍生意所取得的酬金。起源很早。在交易必须通过牙商的情况下,佣金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中间剥削。佣金多由卖方付给,也有由买卖双方付给的。
4.佣金的数量依商品性质、货值多少而定。在一些地方则已约定俗成,形成一些惯例。买办代外商经营生意取得的收入。名目繁多,有媒介生意的佣金、保证华商信用佣金、销价差额佣金等,比额参差互异。
5.费用缴纳不同。佣金是在提供代理服务后产生的费用;而手续费是在提供服务前就需要缴纳的费用。
6.收取方式不同。佣金通常是根据双方约定的金额来收取的;而手续费通常是固定的,根据服务项目不同,所收取的费用也不同。
7.费用性质不同。佣金收入就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而手续费可以为行政收费,即在完成行政事项前所需缴纳的费用。
(8)招待费与佣金的区别扩展阅读:
手续费在银行系统分为两种:
一、除贷款以外的利息统称为手续费。如:信用卡分期还款产生的利息,信用卡逾期产生的利息;
二、在银行办理业务时产生的工本费。
佣金符合三个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玖』 公务招待费包括哪些内容,和业务招待费的区别是什么谢谢!
个人认为,税法上没有把招待费分为“公务”和“业务”,只要是招待性质的支出,就应列入“业务招待费”科目核算,不管你在凭证摘要里,在招待费前缀上什么定语,都要计入此科目,支出的40%部分在税后列支(当然是汇算清缴的调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