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销售返利如何做账务处理
销售返利形式: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通过对销售返利的处理降低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降低销售利润。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和及时回款的目的,企业通过采取以下方式: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电磁炉30台,赠配套橱具10套;
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例如:读者来信中,让利2.1万元若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百货公司,即为直接返还货款;
3、冲抵货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5%,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
销售返利处理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冲抵货款的形式。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会计上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
支付销售返利方:
支付返利方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返利方,持通过税务局认证的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抵减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
1、公司是经销商,收到厂商支付的现金返利,公司开具了现金收款收据,并无发票,请问公司就收到的现金返利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税务专门有规定,属于折扣,要冲减进项税额。
借:现金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平销返利和商场收取管理费,双方各做什么样的账务处理无论是收到货币性资产还是实物资产,均应于收到当期冲减当期进项税金。会计处理:
1、收到返利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如果收到的是货物,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袁,应同时作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平销返利公式: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返还的金额实际是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再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实际就是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的问题。
1、“返利”是企业销售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经销商十分关心的内容。“返利”就是供货方将自己的部分利润返还给销售方,它不仅可以激励销售方提升销售业绩,而且还是一种很有效的针对销售方的控制手段。
2、返利是一种商业行为是指厂家或供货商为了刺激销售,提高经销商(或代理商)的销售积极性而采取的一种正常商业操作模式。一般是要求经销商或代理商在一定市场、一定时间范围内达到指定的销售额的基础上给予多少个百分点的奖励,所以称为返点或返利。
3、返利是很多生产企业采取的促销方式,虽然在促销政策上无可厚非,但是也要注意处理好相关的关系以及业务,友情提醒一下,处理的好与坏,合法与违法有时候真的就在一线间。就看收到返利时的形式是怎么样的了,以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为例,如果给予的方式要求开增值税票的,则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这是虚假业务,没有发生真正的销售业务,违法!
4、由于返利对经销商而言是一种额外利润收入,而且门槛要求不高,只要实现了销售就会有相应的返利,所以能够起到激励经销商的作用。获得返利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特别是高比例的返利。除了对经销商有销量或销额方面的要求之外,企业一般还会要求经销商不能严重违规行为,否则将受到扣减返利甚至取消返利的处罚。返利的控制功能由此可见。
5、促使经销商提升整体销量或销额是购物返利最主要的目的,购物返利也因此常常与销量或销额挂钩,经销商随着销某产品的返利政策量或销额的提升而享受更高比例的返利。
6、百事可乐公司对返利政策的规定细分为五个部分:年扣、季度奖励、年度奖励、专卖奖励和下年度支持奖励,除年扣返利为“明返”外(在合同上明确规定为1%),其余四项奖励为“暗返”,事前无约定的执行标准,事后才告知经销商。
⑵ 佣金返还款允许税前扣除吗
一般能取得发票就可以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支付给个人以外单位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并按规定取得发票,否则影响在税前扣除。
一、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二、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四、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五、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六、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⑶ 电商付给个人的返利佣金,怎么做账务处理。是否需要纳税
一、国家现行的电商税收政策是:
电子商务如果有增值税货物交易,应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负担率百分之四,一般纳税人税率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进项税。
二、根据相关的报道,我的建议是:
1.加强对C2C平台的税收征管,努力做到应征尽征。按照这一思路,应当对C2C平台的个体网商进行强制性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将其全部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管理的范围。同时,尽可能利用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进行代扣代缴以实现应征尽征。如果从理想的依法治税和税务机关履行征管职能的角度来看,这一思路并无不妥。但是,从中国的征管实际和实质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按照这一思路解决所谓电商征税问题,将会导致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力度和实际税收负担远高于线下交易,从而造成实质上的税负不公。
2.根据中国征管现状,按照实际公平的要求,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这一思路并不意味着放弃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而是要求税务机关在现行税收征管框架下将征管重点放在B2C交易和C2C交易平台中的大型网店上,其实质是不出台针对电子商务,尤其是C2C交易平台的特殊征管措施,而是在已有税收征管框架下,通过完善税收征管技术手段,在减少漏征漏管户的同时,重点加强已进行税务登记企业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努力实现线上线下交易的税负公平。
对于C2C交易平台上交易规模较小,无实体经营场所且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网店,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将其纳入税收征管范围。为此,有必要修改现行的税收登记管理办法,将交易额较小的个体网店比照农村流动商贩,适用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下一步也可以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对自然人纳税登记进行明确规定,通过建立覆盖自然人的普遍登记制度解决个体网店税务登记的问题。
为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可以考虑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不区分线上线下交易普遍适用,鼓励超过起征点的个体网店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同时研究对小微企业适用所有税费按综合计征率简易征收的征管办法。
3.将电子商务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税收优惠。尽管中国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网络零售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仍不足8%,电子商务对其他领域的渗透和影响才刚刚显现。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放弃所谓税收中性原则,对线上交易给予明确且有期限的税收优惠。但针对线上交易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要有明确且成本较低的区分线上线下交易的征管措施,这一点在实施中有一定的困难。而且针对线上交易的税收优惠会带来传统行业较大的抵触。
比较可行的思路是研究制订与电子商务发展密切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收入免税;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和高速移动网络的设备投资加速折旧或允许进行投资抵免;对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快递网点收入减免增值税,等等。
综上所述,解决目前社会各界争论的电商征税问题,应客观理性地分析电子商务领域税收问题的实际状况;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避免就税收论税收和片面强调表面税收公平的错误倾向。要从中国现阶段税收征管实际出发,遵循实质公平原则,避免政府不适当的管制和干预。因此,解决电商征税问题不能采取第一种思路,第二种思路比较稳妥可行,如果条件具备,应积极研究实施第三种思路。
⑷ 销售返利的税务处理
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反利佣金收入增值税扩展阅读:
现有两种标准按返利形式来区分的, 一种是以金钱财务来区分的,还有一种是以时间来区分的,以金钱财务来区分的可以分为两种:
1、现金
可以根据经销商的要求,以现金、支票或冲抵货款等形式兑现。如现金金额比较大,企业可要求用支票形式兑现。现金返利兑现前,企业可根据事先约定扣除相应的税款。
2、货物
所谓货物返利,就是企业用经销商所销售的同一产品或其他适合经销商销售的畅销产品作为返利。需要注意的是,产品必须畅销,否则返利的作用就难以发挥。
以时限来区分的可以分为三种:
1、现返
适合于特殊产品或特殊阶段的返利,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与累计销量或销额返利并存。
2、季度返
适合于销量较大的工程机械产品,可以增加经销商周转资金,增强经销商对企业的信任,但对企业现金能力和财务结算能力都是一个不小的考验。
3、年返
最常见的返利期间。能够有效缓解工程机械行业流行的分期付款和按揭贷款给企业结算造成的压力,同时有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但是,对经销商来说,需要更多的耐心。
⑸ 销售返利应计入什么科目
对外支付的销售返利应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收到的销售返利应冲减存货成本,计入“库存商品”科目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学会计xuekuaiji.com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
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冲抵货款的形式。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会计上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
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
支付销售返利方:
支付返利方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返利方,持通过税务局认证的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抵减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
⑹ 现行增值税对代销房地产开发商品收取的手续费,佣金怎样征税
委托代销商品,亦称托售商品或受托代销商品,即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商品。委托代销商品收取手续费,主要有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两种方式。根据现行税收规定,一般纳税人受托方按照两种方式取得的手续费收入都应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营业税。
视同买断方式
概念: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
处理: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收入,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但其销项税额应按实际售价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计算得出,并开具相应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如果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商品的手续费,对此差价要征收增值税。
案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按协议价200元/件结算。B企业实际售价为240元/件,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全部甲商品,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赚得代销商品差价4000元。
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因此,对于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行为,在纳税处理上,受托方实际是按购销行为缴纳增值税。
收取手续费方式
概念: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收取手续费。
处理: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缴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视为返利缴纳增值税。
案例: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商品100件,协议价200元/件,B企业按协议价格出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全部商品,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按销售收入比例收取手续费2000元。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①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②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受托方按销售比例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是与受托销售额挂钩的,因此,对此手续费收入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同时规定,受托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Pide;(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⑺ 现金返利销售的费用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请知道的帮助一下 谢谢
我们将货物销售给沃尔玛等大卖场,沃尔玛等大卖场会依据每月销售额的2%—5%比例收取返利,大卖场一般会开据发票给我们供货商,发票上写“返利”或“佣金”,而发票的种类有“普通销售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服务业发票”,沃尔玛特殊些有开有国税监制章的“其他收入发票”。
我们供货商,一般入账的时,都依据收到的“返利”或“佣金”发票记入销售费用。
如果,大卖场配合我们供货商依据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去开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我们供货商入账就不存在税务风险了,但实际上开据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附加条款太多,大卖场怕麻烦、不愿意花时间去意去办理手续、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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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我们供应商就存在收到大卖场返利发票后的能否税前扣除问题?
我个人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也只说了“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2个文件其实都是针对增值税的文件,只要我供货方没有违反规定少交增值税,发生销售返利就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至于收到的大卖场开据的“返利”或“佣金”发票,都是证明经济业务真实发生实的凭证。
还有一个问题,销售返利是否要冲减企业的收入问题,我倒是无法判定,如果冲减收入,就又会影响业务招待费和广告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返利发票为何不能所得税前扣除?是与经营活动无关还是超标超限额了?
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还是值得商榷。但是最起码,增值税方面就不对了,只有有真实销售业务发生才可以开具销售发票,而返利应按红字发票折让,退货处理,开红字通知单。
如果国税查起来,是个很大的风险。
作为销售折让开红字发票?什么是折让?----由于商品的品种、质量等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或因其他原因应退货而未退货的商品,对购买方在价格上给予的额外折让。与销量挂钩的返利是属于品种质量不合规定的吗?不是
作为退货开红字发票?----有实际退货行为吗,有实际退库行为吗,货回到库房了吗?没有
作为销售折扣开红字发票?----- 一般货款结算和返利时间不一致。作为供应商,销售折扣没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不得冲销项。供应商既不能冲销项,又拿不到增值税普通发票,有点亏
与销量挂钩的返利,商超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普通发票----因为此返利不属于营业税劳务,是双方购销过程产生的,所以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也算是一种特殊处理吧
1279号文,就是让你开红字发票的依据。如果商家开普通发票给你,只能开促销费等与商品数量、金额有关的项目,你做到宣传费里才能所得税前扣除。
销售发票开“返利”“佣金”就好比男同志戴胸罩,不伦不类,税前列支是不可能的,若按老的发票管理办法,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应该受罚的,新办法我就不知了。服务业发票开“返利”也是同样道理,开“佣金”还免强,但恐怕与业务实质、合同都不相符,所以也不行。
只有按1279号执行才是正道。若嫌烦,可以直接冲下一批货款,在下一次开票时直接冲减开票金额。
问题内容:我单位近期收到一笔返利收入,已按规定作了进项税转出。我们是防伪税控企业,实行一机多票(都是机开票),如用普通增值税发票开具,报税时就会形成销售收入,就要提取销项税金。请问返利收入该开什么发票收取,如何报税?
根据(国税发[2004]136号),(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对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还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取方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国家税务总局 2009/08/10>
⑻ 关于销售商品涉及佣金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问题
销售按正常业务处理,返利进销售费用。
具体请参考下文。
1、销售返利的概念
销售返利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商家)一定的利润返还。销售返利方式较多,如由供货方直接返还商家资金、向商家投资、赠送实物、给商家发放福利品,提供旅游等。返利是税收“概念”而非会计概念,会计准则对其无明确规定,按其性质应当列作营业费用。
2、税务处理
销售返利虽然从表面形式上称之为“返利”,但本质上仍属于价格上的减让,只是因为该减让需根据供货方年度(或一段时间)销售情况到年终(或结算期)才能决定存在与否和存在多少。
在日常实务中让利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销售方根据购货方购货量的大小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让出一定份额给购货方,销售方往往凭购货方的合法票据(或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作销售费用或冲减销售收入的处理,这种情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如果是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还不可以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所以,这种处理方法对销售方很不利;二是比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销售方请购货方到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由供货方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销货方不但可以凭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3、销售返利发票的正确开具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生产企业从销售企业那里取得的返利收入 发票有两类,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 销企业向生产厂家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