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支付给个人的佣金,如何做帐
佣金在会计的处理上是计入销售费用。
借:销售费用-佣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贷:库存现金
交佣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1)佣金交的税账务处理扩展阅读:
一、本科目应当销售费用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企业发生的与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不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日常修理费用和大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后续支出,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销售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㈡ 国外佣金代扣代缴了税金如何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供应商名称
贷:银行存款/现金
㈢ 支付佣金和手续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甲股份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范围: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监控防盗系统、车辆调度系统软件产品的开发与销售。2014年度,发生与支付佣金和手续费相关事项如下:1、经有关部门核准,通过增发10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市价25元。为增发该部分股份,甲公司支付会计审计费、律师费80万元,向证券承销机构支付200万元佣金和手续费,均取得合法票据,全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2、2014年2月,与境外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从境外购入两台电子设备,计81.7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00万元。甲公司按合同价的8%支付境外机构佣金6.5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0万元,并按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佣金支出计入销售费用。该电子设备于2014年3月投入使用,预计净残值率5%,预计使用年限3年,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金额118.75万元(年末无在产品和产成品)。3、与境内乙代理中介服务企业订立合同。合同约定:乙企业为甲公司介绍购买软件客户,并促成购销双方成交。当乙公司代理服务数量达到1000套时,以每套40元结算手续费;当代理数量超过1000套时,其超过部分以每套70元结算手续费。甲、乙双方确认的2014年手续费结算表反映,全年代理服务软件2800套,应付手续费=1000×40+1800×70=16.60万元。乙公司开具合法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甲公司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对上述事项未纳税调整。审计人员认为甲公司税务处理不恰当。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除保险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文件明确,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税前扣除。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事项1:甲公司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证券承销机构佣金和手续费,其会计处理应冲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而不能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应纳税调增。审计人员还发现,该公司股票溢价计入“资本公积”部分未申报缴纳印花税=[1000×(25-1)-200]×0.05%=11.90万元,应补申报,并纳税调减。净调增金额=200-11.90=188.10万元。事项2:按规定,甲公司支付境外佣金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金额=500×5%=25万元,电子设备的计税成本=500+25=525万元。应提折旧=525×(1-5%)÷36×9=124.69万元。实际计提折旧118.75万元,应纳税调增金额=(118.75+40)-124.69=34.06万元。事项3:审计人员核实,乙公司全年代理服务软件数量正确,甲公司向购买方开具发票软件的含税单价均为1000元。可税前扣除手续费=2800×1000×5%=14万元。实际支付金额16.60万元,应纳税调增金额=16.6-14.40=2.60万元。综上所述,甲公司发生的与佣金及手续费相关事项,应纳税调增金额=188.10+34.06+2.60=224.76万元。甲公司对审计意见无异议。
㈣ 关于销售商品涉及佣金业务的会计账务处理问题
销售按正常业务处理,返利进销售费用。
具体请参考下文。
1、销售返利的概念
销售返利是厂家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商家)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商家)一定的利润返还。销售返利方式较多,如由供货方直接返还商家资金、向商家投资、赠送实物、给商家发放福利品,提供旅游等。返利是税收“概念”而非会计概念,会计准则对其无明确规定,按其性质应当列作营业费用。
2、税务处理
销售返利虽然从表面形式上称之为“返利”,但本质上仍属于价格上的减让,只是因为该减让需根据供货方年度(或一段时间)销售情况到年终(或结算期)才能决定存在与否和存在多少。
在日常实务中让利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销售方根据购货方购货量的大小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让出一定份额给购货方,销售方往往凭购货方的合法票据(或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作销售费用或冲减销售收入的处理,这种情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如果是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还不可以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所以,这种处理方法对销售方很不利;二是比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销售方请购货方到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由供货方向购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销货方不但可以凭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3、销售返利发票的正确开具
按照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生产企业从销售企业那里取得的返利收入 发票有两类,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一类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经 销企业向生产厂家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开具服务业发票,缴纳营业税。
㈤ 支付国外佣金时,代扣代缴的增值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1)借:管理费用
贷:应付账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业)
(2)借:应付账款(境外公司非居民企业)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银行存款
(3)支付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5)佣金交的税账务处理扩展阅读:
一、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二、扣缴义务人解缴增值税税款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从境内取得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税销售额时从支付的款项中代扣代缴。
业务链法:
所谓业务链法就是指根据会计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组成一条连续的业务链,前后业务之间会计分录之间存在的一种相连的关系进行会计分录的编制。
此种方法对于连续性的经济业务比较有效,特别是针对于容易搞错记账方向效果更加明显。
㈥ 出口佣金的账务处理问题
出口代理佣金需要有合同,另外,1000金收入,100进销售费用,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啊(如果是个人的话);如果是单位的话,得开发票。不入账不行啊。
㈦ 销售返利如何做账务处理
销售返利形式: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返利是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它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通过对销售返利的处理降低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降低销售利润。
在商业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和及时回款的目的,企业通过采取以下方式:折扣销售,包括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及销售折让;商业返利,以平价低于进价销售,它包括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
根据会计处理的不同,商业返利可具体描述为:
1、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电磁炉30台,赠配套橱具10套;
2、直接返还货款的形式。例如:读者来信中,让利2.1万元若直接以现金或银行存款返还百货公司,即为直接返还货款;
3、冲抵货款的形式。例如: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5%,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二次货款中扣减。
销售返利处理
据税法规定,销售货物并给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对于购货方已付款或货款未付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和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货方必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货方,作为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
销售返利如采用返回所销售商品方式的,根据税法的规定,应视作销售处理,并计缴增值税。
支付销售返利方: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期末对于捐赠的商品进行纳税调整。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实物销售返利方冲减有关存货成本,并要计缴增值税。需分两种情况处理:
(1)若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
(2)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
2、直接返还货款支付销售返利方:
销售返利如采用支付货币资金形式的,支付销售返利方,根据取得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作为费用处理。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对于这种返利方式会计处理方法各异,有的会计人员做如下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银行存款
因为现金返利是在购货日后发生的,无法注明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因此,返利不能冲减增值税,只能冲减主营业务收入。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销售返利方,冲减销售成本,如果对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将进项税金转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冲抵货款的形式。
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会计上应按销售折让处理。
按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方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而购买方应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进项税额销售返利如采用在销售发票直接扣减方式,性质上类同销售折让,其会计处理与一般商品折让购销的会计处理一样。支付销售返利方收入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的净额计入销售收入;收到销售返利方成本按照扣减销售返利后净额计入采购成本。
如果将返利额另开发票,对于直接冲抵货款的形式来兑现的返利,在开具发票后发生的返还费用,或者需要在期后才能明确返利额,销售方据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出红字发票冲销收入,并相应冲减销项税额。
支付销售返利方:
支付返利方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
借: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收到销售返利方:
收到返利方,持通过税务局认证的红字折让增值税发票,抵减进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红字)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库存商品)
1、公司是经销商,收到厂商支付的现金返利,公司开具了现金收款收据,并无发票,请问公司就收到的现金返利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税务专门有规定,属于折扣,要冲减进项税额。
借:现金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平销返利和商场收取管理费,双方各做什么样的账务处理无论是收到货币性资产还是实物资产,均应于收到当期冲减当期进项税金。会计处理:
1、收到返利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如果收到的是货物,并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袁,应同时作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 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平销返利公式: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返还的金额实际是含税价格,换算为不含税价格再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实际就是含税价格和不含税价格的问题。
1、“返利”是企业销售政策中不可或缺的内容,也是经销商十分关心的内容。“返利”就是供货方将自己的部分利润返还给销售方,它不仅可以激励销售方提升销售业绩,而且还是一种很有效的针对销售方的控制手段。
2、返利是一种商业行为是指厂家或供货商为了刺激销售,提高经销商(或代理商)的销售积极性而采取的一种正常商业操作模式。一般是要求经销商或代理商在一定市场、一定时间范围内达到指定的销售额的基础上给予多少个百分点的奖励,所以称为返点或返利。
3、返利是很多生产企业采取的促销方式,虽然在促销政策上无可厚非,但是也要注意处理好相关的关系以及业务,友情提醒一下,处理的好与坏,合法与违法有时候真的就在一线间。就看收到返利时的形式是怎么样的了,以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为例,如果给予的方式要求开增值税票的,则视同销售进行账务处理,这是虚假业务,没有发生真正的销售业务,违法!
4、由于返利对经销商而言是一种额外利润收入,而且门槛要求不高,只要实现了销售就会有相应的返利,所以能够起到激励经销商的作用。获得返利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特别是高比例的返利。除了对经销商有销量或销额方面的要求之外,企业一般还会要求经销商不能严重违规行为,否则将受到扣减返利甚至取消返利的处罚。返利的控制功能由此可见。
5、促使经销商提升整体销量或销额是购物返利最主要的目的,购物返利也因此常常与销量或销额挂钩,经销商随着销某产品的返利政策量或销额的提升而享受更高比例的返利。
6、百事可乐公司对返利政策的规定细分为五个部分:年扣、季度奖励、年度奖励、专卖奖励和下年度支持奖励,除年扣返利为“明返”外(在合同上明确规定为1%),其余四项奖励为“暗返”,事前无约定的执行标准,事后才告知经销商。
㈧ 电商付给个人的返利佣金,怎么做账务处理。是否需要纳税
一、国家现行的电商税收政策是:
电子商务如果有增值税货物交易,应该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负担率百分之四,一般纳税人税率百分之十七,但是可以抵扣进项税。
二、根据相关的报道,我的建议是:
1.加强对C2C平台的税收征管,努力做到应征尽征。按照这一思路,应当对C2C平台的个体网商进行强制性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将其全部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管理的范围。同时,尽可能利用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进行代扣代缴以实现应征尽征。如果从理想的依法治税和税务机关履行征管职能的角度来看,这一思路并无不妥。但是,从中国的征管实际和实质公平的角度来看,如果按照这一思路解决所谓电商征税问题,将会导致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力度和实际税收负担远高于线下交易,从而造成实质上的税负不公。
2.根据中国征管现状,按照实际公平的要求,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这一思路并不意味着放弃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而是要求税务机关在现行税收征管框架下将征管重点放在B2C交易和C2C交易平台中的大型网店上,其实质是不出台针对电子商务,尤其是C2C交易平台的特殊征管措施,而是在已有税收征管框架下,通过完善税收征管技术手段,在减少漏征漏管户的同时,重点加强已进行税务登记企业线上交易的税收征管,努力实现线上线下交易的税负公平。
对于C2C交易平台上交易规模较小,无实体经营场所且没有进行税务登记的个体网店,应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将其纳入税收征管范围。为此,有必要修改现行的税收登记管理办法,将交易额较小的个体网店比照农村流动商贩,适用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下一步也可以通过修订《税收征管法》,对自然人纳税登记进行明确规定,通过建立覆盖自然人的普遍登记制度解决个体网店税务登记的问题。
为鼓励小微企业的发展,可以考虑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不区分线上线下交易普遍适用,鼓励超过起征点的个体网店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同时研究对小微企业适用所有税费按综合计征率简易征收的征管办法。
3.将电子商务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给予税收优惠。尽管中国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但网络零售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仍不足8%,电子商务对其他领域的渗透和影响才刚刚显现。为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在一段时间内放弃所谓税收中性原则,对线上交易给予明确且有期限的税收优惠。但针对线上交易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前提是,要有明确且成本较低的区分线上线下交易的征管措施,这一点在实施中有一定的困难。而且针对线上交易的税收优惠会带来传统行业较大的抵触。
比较可行的思路是研究制订与电子商务发展密切相关行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如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收入免税;对电信运营商在农村地区的互联网和高速移动网络的设备投资加速折旧或允许进行投资抵免;对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快递网点收入减免增值税,等等。
综上所述,解决目前社会各界争论的电商征税问题,应客观理性地分析电子商务领域税收问题的实际状况;在制定税收政策时,避免就税收论税收和片面强调表面税收公平的错误倾向。要从中国现阶段税收征管实际出发,遵循实质公平原则,避免政府不适当的管制和干预。因此,解决电商征税问题不能采取第一种思路,第二种思路比较稳妥可行,如果条件具备,应积极研究实施第三种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