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居间费用的关于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就是居间费用,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第一,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第二,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只有两者同时具备,委托人才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报酬支付的前提,须是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
委托人支付报酬是以居间人已为委托人提供了订约机会或经介绍完成了居间活动,并促成了合同的成立为前提条件。所谓促成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合法、有效的成立,如果所促成的合同属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不能视为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由于居间合同可以随时终止,有时不免会发生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报酬的义务,故意拒绝居间人已经完成了的中介服务、而后再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就此情况,居间人并不因此而丧失报酬的请求权,因为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是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前提,而不是以该合同是否得到履行为要件。如甲委托乙租房子,乙为其找到价格便宜的房主丙,甲为了不支付居间费,而假借房子的质量不好,终止了居间合同,尔后甲又擅自找到丙要求租房。应该认为,甲的行为无疑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委托人仍然需要支付报酬。
委托人是否给付居间人报酬及其支付数额,原则上应按照居间合同约定。这里合同的约定,可以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明确的,如果居间合同中对于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确,委托人和居间人,可以协议补充;如果仍然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商业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可以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所谓合理应考虑诸多原因,如居间人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物力、财力、人力以及居间事务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 支付报酬以居间事务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标准。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而不与其相对人发生关系,因此,居间人的报酬,应当由委托人给付。在媒介居间合同中,居间人不仅向委托人提供报告订约机会,而且还要找第三人促成合同订立,由于有了居间人的中介活动,使得委托人与第三人双方发生了法律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都因此而受益,因此,一般情况下,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另有习惯外,居间人的报酬原则上应由因媒介居间而订立合同的委托人与第三人双方平均负担。
② 请问佣金与居间费有区别吗合法吗
大家在找房子中介买房子的时候,中介为你提供服务的同时,也会收取一定的劳动报酬,这个报酬就是中介,我们经常说有的地方也叫中介费,而有的中介也说自己的佣金就是,佣金和经纪费,两者之间没有本质的区别。
居间费用属于劳务报酬的收入,是个人暂时取得的收入,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假如超过开征金额就要纳税,未纳税则属于违法行为。其中劳动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物业租金所得,每次收入在四千元以下、八百元以下;超过4000元的,扣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③ 关于居间人的报酬问题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1、居间人不参与被委托居间事务双方当事人的合同
2、居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居间合同
3、居间人一般要约定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按劳动程度合理计算如催成合同成立的由合同双方均摊
4、居间的合同不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居间费用
故应是与委托人签订居间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制度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代理人与居间人的区别在于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要进行独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间人并不代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居间人也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交给委托人的义务简言之居间人不得代委托人为法律行为而代理人则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另外居间通常为有偿性质的行为而代理则还包含有无偿代理
④ 什么是居间费它与佣金一样吗
居间费是指:在进行某项活动或纠纷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合理向委托人收取的报酬被称为“居间费”。居间费和佣金的性质是一样的。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所谓的居间佣金扩展阅读: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费用已作为成本计算在报酬之内,居间人不得再另外请求给付费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对居间人的居间费用的规定。
佣金符合三个条件: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可以计入销售费用。
⑤ 佣金与居间费有区别吗是否合法税务对这笔费用占合同额的比例是否有限制谢谢!
一样的。居间费是指:在进行某项活动或纠纷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合理向委托人收取的报酬被称为“居间费”。居间费和佣金的性质是一样的。
有限制,如下: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⑥ 居间服务费、代办费、中介费、佣金关系
中介收取的居间服务费是1。5% 贷款代办费是800元。经纪人的职责就是帮你寻找适合你的房源。让你对所买的房子满意。领你看房。辛苦钱。
⑦ 什么是居间费
居间费是指:在一定的活动或纠纷中,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媒介服务,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合理报酬称为“居间费”。经纪费和佣金的性质是一样的。
《合同法》第426条规定: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中介为订立合同提供媒体服务并促成合同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中介的平均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承担。
(7)所谓的居间佣金扩展阅读
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