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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杠杆减负债审计报告

发布时间:2021-11-01 17:50:57

1. 如何利用财务杠杆提高企业负债经营效益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负债的定义是:“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从财务管理的角度上讲,负债是现代企业经营不可缺少的资金来源,是构成企业资产的基本组成部分。任何企业都或多或少有一定的负债,几乎没有一家企业是只靠自有资本,而不运用负债进行经营的。企业负债的形成大致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企业通过借款、发行债券、租赁等方式向债权人筹集的债务资本;二是企业由于信用关系而形成的应付款项等。

负债经营既可为企业带来厚利,又可使企业面临巨大的风险。负债的存在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双重作用和影响,企业必须在效益和风险之间做出适当的权衡。因为负债是一把“双刃剑”,企业负债过多不好,负债过少也不意味着好。若企业负债过多,会增大财务风险,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倒闭;相反,若负债过少,则不能有效取得负债可能给企业带来的好处。举债投资是神奇的工具,但务必妥善运用。这时应坚守借贷的两大原则:(1)期望报酬率必须高于贷款利率;(2)在最坏的情况下,必须有足够的现金还本付息。这里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认识财务杠杆的存在及其影响。

所谓杠杆,简言之就是四两拨千斤、以小搏大的工具。阿基米得曾说过:“给我一个支点,我可以将整个地球撬起。”延伸到财务杠杆上,可以这样说:“借我足够的钱,我就可获取巨大的财富。”具体来说,财务杠杆就是指在企业运用负债筹资方式(如银行借款、发行债券、优先股)时所产生的普通股每股收益变动率大于息税前利润变动率的现象。由于利息费用、优先股股利等财务费用是固定不变的,因此当息税前利润增加时,每股普通股负担的固定财务费用将相对减少,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额外的好处。

假设现在有一项投资,需要10万元的资本,预估会有30%的报酬率,如果我们全部以自有资金来投资,那么这10万元的自有资金报酬率就是30%.但是,如果只拿出6万元,另外4万元是利用借贷获得的,借款年利率为15%,虽然表面的报酬率也是30%,但是因为我们真正拿出来的只有6万元,因此这6万元自有资金真正的报酬率,是将要赚到的3万元(100000×30%),扣除负担的利息费用6000元(40000×15%)之后所得,这样财务杠杆操作的报酬率高达40%(24000/60000×100%)。

由此得出如下结论和启示:(1)负债是财务杠杆的根本,财务杠杆效用源于企业的负债经营;(2)在一定条件下,自有资金愈少,财务杠杆操作的空间愈大。利用财务杠杆操作,看起来获利率很高,但是必须操作得当。如果判断错误,投资报酬率没有预期得高,甚至是负的时候,再加上需要负担的借贷利息,就变成反财务杠杆操作,反而损失惨重。

二、合理运用财务杠杆,提高企业筹资效益

由前述可知,财务杠杆对企业的资金运用有一种放大效应,当企业运用了负债,财务杠杆的效应就会显现。但是负债并非越多越好,我们首先应该分析筹集资金后资金的利润率是否大于利息率,如果是,则负债的运用会大幅度提高企业的每股利润,负债体现的是一种正杠杆的效应;反之,负债的运用会大幅度地降低企业的每股利润,负债体现的是一种负杠杆的效应。当然,这仅仅是对单种负债的财务杠杆效应进行阐述,对于一个企业来说,筹资的渠道很多,财务杠杆效应往往是通过组合的筹资结构体现的。下面就这一问题进行阐述。

(一)从资本结构角度谈论

资本结构是指长期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传统财务理论认为,从净收入的角度来考虑,负债可以降低企业的资本成本,提高企业的价值。但企业利用财务杠杆时,加大了股东权益的风险,会使权益资本成本上升,在一定程度内,权益资本成本的上升不会完全抵消利用资金成本率低的债务所获得的好处,因此,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会下降,企业总价值上升。但是,过度利用财务杠杆,权益成本的上升就不再能为债务的低成本所抵消,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便会上升。以后,债务成本也会上升,使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上升加快。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从下降变为上升转折时的负债比率就是企业的最佳资本结构。

企业筹资有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这就呈现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关系,即资本结构。企业筹资必须达到综合资金成本最小,同时将财务风险保持在适当的范围内,使企业价值最大化,这就是最佳资本结构。在实际工作中怎样才能合理确定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的比例,把握资本结构的最佳点呢?

1.从企业的营业收入状况确定:营业收入稳定且有上升趋势的企业,可以提高负债比重。因为企业营业收入稳定可靠,获利就有保障,现金流量可较好预计和掌握,即使企业负债筹资数额较大,也会因企业资金周转顺畅、获利稳定而能支付到期本息,不会遇到较高的财务风险。相反,如果企业营业收入时升时降,则其现金的回流时间和数额也不稳定,企业的负债比重应当低些。企业的营业收入规模决定企业的负债临界点。负债临界点=销售收入×息税前利润率/借款年利率。企业负债筹资规模若超越这个临界点,不仅会陷入偿债困境,且可能导致企业亏损或破产。

2.从企业财务管理技术方面确定:长期负债大都是用企业的固定资产作为借款的抵押品,所以固定资产与长期负债的比率可以揭示企业负债经营的安全程度。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与长期负债的比率以2∶1为安全。只有固定资产全部投入正常营运的企业,才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维持1∶1的比率关系。

3.从所有者和经营者对资本结构的态度确定:如果所有者和经营者不愿使企业的控制权分落他人,则应尽量采用债务筹资而不采用权益筹资。相反,如果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不太愿意承担财务风险,则应尽量降低债务资本比率。

4.从行业的竞争程度确定:如果企业所在行业的竞争程度较低或具有垄断性,营业收入和利润可能稳定增长,其资本结构中的负债比重可较高。相反,若企业所在行业竞争强烈,企业利润有降低的态势,应考虑降低负债,以避免偿债风险。

5.从企业的信用等级方面确定:企业进行债务筹资时贷款机构和信用评估机构的态度往往是决定因素。一般来说,企业的信用等级决定了债权人的态度,企业资本结构中的负债比例应以不影响企业的信用等级为限。

从以上筹资的定性分析中可概括出:(1)如果企业处于新建或不稳定和低水平发展阶段,为了避免还本付息的压力,应采取偏重股东权益的资本结构,包括内部筹资、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筹资等;(2)如果企业处于稳定发展阶段,则可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或借款等负债筹资的方式,充分利用财务杠杆的作用,偏重于负债的资本结构。

(二)从财务结构角度谈论

财务结构是指企业各种筹资方式的组合构成,通常用资产负债率表示。财务结构的类型有3种:(1)资产负债率为100%,股东权益比率为0,全部为借入资金;(2)资产负债率为0,股东权益比率为100%,全部为自有资金;(3)资产负债率与股东权益比率均小于100%,借入资金与自有资金各占一定比例,比例的不同又会衍生出若干种具体的财务结构。企业全额负债经营,风险全部由债权人承担,不仅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会严重干扰一个国家的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设立必须要具有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由股东出资形成,也即实践中不允许上述第一种财务结构存在。企业全部依靠权益资金经营,无负债,虽不受法律的制约,但权益资金成本高,不能根据需要作灵活的调整,且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交易的结算关系和临时性资金需要,第二种财务结构实际上也是不存在的。第三种财务结构才是现实经济生活中需要加以研究的,也就是如何安排和调整负债与股东权益资金的比例,使之更趋于合理。那么,什么是理想的财务结构呢?

1.综合资金成本低。财务理论与实践告诉我们,借入资金成本小于权益资金成本,流动负债成本低于长期负债成本,所以提高负债比率和流动负债比率将使公司实际负担的资金成本下降。

2.财务杠杆效益高。财务杠杆效益是指企业负债经营能使权益资金获得的额外利益。在企业全部资金息税前利润率高于负债利息率时,负债经营会使权益资金利润率超过全部资金息税前利润率,并且负债比率越高,这种财务杠杆效益越大。但若企业获利能力很差,全部资金息税前利润率小于负债利息率时,负债经营或高负债比率将使权益资金利润率下降,甚至无利可图或发生资本损失。这种财务杠杆负效益应尽量避免。企业全部资金息税前利润率等于负债利息率,这是负债经营的临界点,前者大于后者,提高负债比率将使股东获得更多的财务杠杆效益。

3.财务风险适度。企业负债比率和流动负债比率高,虽然能够降低综合资金成本,并能为股东带来财务杠杆效益,但加大了财务风险。如果风险过大,以至于债务到期不能偿还的概率很高,企业就可能陷入破产的境地,持续经营就会受到影响。因此,企业应根据预计的现金流量,合理安排债务的数量、种类和期限,降低财务风险。

三、相关问题的讨论

企业要发展,经济要增长,就得有投入,在企业自有资本私有制的情况下,举债投入无可非议。那么,怎样才能在企业发展和控制负债风险之间寻求一条最佳途径?在一般情况下,负债成本必须低于投资项目预期回报额,否则,经营无利可图,任何优惠的筹资条件、诱人的投资项目都是不可取的。

(一)确定适度的负债结构

企业一旦确定应进行负债经营,随之一是要确定举债额度,合理掌握负债比例;二是要考虑借入资金的来耗结构。企业在举债筹资时,必须考虑合适的举债方式和资金类别。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举债方式由过去单一向银行借款,发展到可多渠道筹集资金,企业应根据借款的多少、使用时间的长短,可承担利率的大小来选择不同的筹资方式。(1)向银行借款。这仍然是企业借款的主渠道。但由于银行是我国进行宏观调控的主战场,银行贷款既要受资金头寸的限制,又有贷款额度的制约,双向钳制,所以贷款难度较大。如果国家紧缩银根,最先遭到调控的就是那些借债大户。(2)向资金市场抗拆借。它是通过金融机构,对某些企业的闲散资金,通过资金市场集中起来,然后再借给短期内急需资金的企业。这种渠道得到的资金,一般使用时间不长,而且资金成本较高。(3)发行企业债券。向企业内部发行债券,可以把职工紧紧团结起来,为企业的兴衰存亡而共同奋斗,但能筹集到的资金十分有限。向社会公开集资,虽然可以筹集到数额较大的资金,但资金成本高,稍有不慎,会带来很大的财务风险。(4)稳妥地使用商业信用。它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融资方式,不仅成本低,而且可以背书转让; 在资金紧张急需现款时,可以在银行贴现取款。它是解开三角债的最佳选择。但使用商业信用,要有健全的经济法规和良好的商业道德,即商业信誉好,才能稳妥地为我所用。否则,再好的办法,对信誉太差的人来说也是一纸空文。(5)引进外资。即通过种种渠道(政府、银行、企业、个人)从国外借贷资金。引进外资时,则需要考虑汇兑风险。目前虽然国家利率政策宏观控制较严,但社会拆资成本化存在着较大差异,所以在选择筹资渠道时不能盲目,要努力降低资金成本。同时要考虑借入资金的期限结构。企业借入资金的使用期限短,企业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就大;使用期限长,风险小,但资金成本高。所以企业对不同期限的借入资金要合理搭配,以保持每年还款相对均衡,避免还款过于集中。

(二)复合杠杆及企业筹资效益

财务管理中涉及的杠杆主要有经营杠杆、财务杠杆、复合杠杆,并对应着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企业总风险及有关的收益。财务管理利用杠杆的目标是:在控制企业总风险的基础上,以较低的代价获得较高的收益。

1.经营杠杆及经营风险。经营杠杆是指由于固定生产经营成本的存在所产生的息税前利润变动率大于产销量变动率的现象。也就是说,如果固定生产经营成本为零或者业务量无穷大时,息税前利润变动率将等于产销量变动率,此时不会产生经营杠杆作用。从另外的角度看,只要有固定生产经营成本的存在,就一定会产生息税前利润变动率大于产销量变动率的现象。经营杠杆系数=基期边际贡献/基期息税前利润=(基期营业收入-基期变动成本)/基期息税前利润。(1)在其他因素不变(如营业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固定成本越高,经营杠杆系数越大,经营风险也就越大。(2)如果固定成本不变,则营业收入越多,经营杠杆系数越小,并且经营风险也就越小。

2.复合杠杆与企业总风险。复合杠杆是经营杠杆与财务杠杆连锁作用的结果,反映营业额的较小变动导致普通股每股收益发生较大变动的现象。(1)复合杠杆系数=经营杠杆系数×财务杠杆系数。(2)复合杠杆系数反映企业的总风险程度,并受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的影响(同方向变动)。因此,为达到企业总风险程度不变而企业总收益提高的目的,企业可以通过降低经营杠杆系数来降低经营风险,同时适当提高负债比例来提高财务杠杆系数,以增加企业收益。虽然这样会使财务风险提高,但如果经营风险的降低能够抵消财务风险提高的影响,则仍将使企业总风险下降。于是,就会产生企业总风险不变(甚至下降)而企业总收益提高的好现象。

综上所述,要提高企业筹资效益,就必须把握好企业财务结构、资本结构,按照企业预期合理搭配各种筹资方式;同时,合理安排企业的负债规模、期限、结构,达到财务杠杆效益优化,从而解决财务杠杆与企业筹资效益的问题。

2. 央行房贷新规:去杠杆、降负债是大势所趋

2020年的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

  《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行)的房地产贷款占比以及个人住房贷款占比要满足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目的是提高金融体系韧性和稳健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这是继2020年8月20日“三条红线”出台后,又一针对房地产融资的政策,在刚刚过去的2021“丁祖昱评楼市”年度发布会上,我曾说过:“2020年全年与房地产相关的金融政策一直在持续的收紧,哪怕是在疫情最严重的上半年也没有在任何一个公开场合说过要给房地产金融助力,一直到8月20日,这是所有地产人应该记住的日子,‘三条红线’的相关政策给整个行业特别是给房地产金融行业理清了未来的政策脉络和思路。”

  在当时我给出的十大预测中,提到未来金融政策还将趋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全年金融政策持续收紧的2020年的最后一天推出《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验证了我对金融政策趋紧的预测,未来房企整体融资环境依旧偏紧的主基调不变。

  01

  大部分银行金融机构符合管理要求

  从近期发布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具体要求来看,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类型分档,其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各档不高于40%、27.5%、22.5%、17.5%及12.5%;个人住房贷款占比上限各档不高于32.5%、20%、17.5%、12.5%、7.5%。


  若结合居民杠杆率与债务收入比来看,截至2020年三季度,居民杠杆率逐年提升至33%,较2015年增加13.7个百分点,债务收入比升至55%,较2015年增加24.5个百分点。而在疫情阴霾下,居民收入预期大概率将有所下滑,偿债能力进一步减弱,由此看来现阶段有序引导企业负债率、居民杠杆率逐步回归到“安全线”以内,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仍是重中之重。

03

  未来房企整体融资环境依旧偏紧

  2020年,房地产政策层面前松后紧,中央继续坚持“房住不炒、因城施策”的政策主基调,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长期调控目标。上半年房地产信贷政策中性偏积极,央行三度降准释放长期资金约1.75万亿元,并两度下调LPR利率中枢,5年期以上LPR累计降幅达15个基点。

  但下半年央行设置“三道红线”分档设定房企有息负债的增速阈值,并压降融资类信托业务规模,倒逼房企去杠杆、降负债。时值年末最后一天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房地产行业将稳杠杆乃至去杠杆的强调和加强。

  联系到郭树清发文强调,坚决抑制房地产泡沫,房地产是现阶段我国金融风险方面最大的“灰犀牛”。我们认为未来房企整体融资环境依旧偏紧,房企去杠杆、降负债已是大势所趋。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答记者问时同时表示要“推动金融、房地产同实体经济均衡发展”。

  “十四五”规划也已定调:房地产事关民生消费和投资发展,助力经济内循环。

  我在2021“丁祖昱评楼市”年度发布会上说过“房地产是中国最大的金融业、制造业、服务业”。因此,我认为政策基本面依然“稳”字当头,继续坚持“房住不炒、因城施策”的政策主基调,强化并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的调控目标。

  同时,《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的发布,也进一步验证了我对行业步入无增长时代新逻辑的验证,过去若干年,房企高歌猛进,资金带来了巨大的动力,时至今日,在“三条红线”和“央行房贷新规”的要求下,资金被限制,由于没有更多的资金进入,整个行业再往上走的动力被大大削弱,因为整个行业的主体是房企,缺乏资金的支持,会使得企业动能不足,从而使得行业动能不足,就将步入无增长的时代,这也是2020年的最后一天,我所讲到的最核心最关键的问题。

3. 降杠杆,减负债,明目标,这次会议传递出哪些信息

在写会议报道时,应该把重点放在会议本身的内容上.如果领导不是很重要的话,不应该把领导放在重要位置. 会议报道的价值应当在于传递有价值的信息,所以不要为了会议而报道,建议你多看看优秀的会议报道。
新闻报道的特点是:真实、新鲜、重要、趣味可读,时效性极强。一般读新闻报道的习惯是:通篇浏览标题,优中选优,不留死角,仔细阅读。
1、自主性:新闻界自主选择报道或者揭露目标,自主进行调查活动。不是依赖当局发表的材料写报道,而是记者亲自进行调查,逼近真相。也不是像独家新闻那样只依靠单个的材料,而是通过彻底的调查采访,揭示事件的整体的情况。
2、新闻性:目标的选择是当前读者最关心的问题。

4. 去杠杆是指降低财务杠杆吗如果不是,那是指降低什么

首先定义杠杆一词,个人理解来自于“财务杠杆”概念.当企业负债经营时,用较小的权益资产支持起了比较大的经营规模,由此产生“杠杆效应”.按这个逻辑,我理解的“去杠杆”就是指企业或经营主体主动降低资产负债率.如果这个理解从根本上就错了,请用力拍砖.
去杠杆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政府去杠杆,二是金融去杠杆,三是企业去杠杆.
一、政府去杠杆政府去杠杆,就是削减政府债务,对中国而言重点是地方政府债务.其实中国政府整体债务占GDP比重与美国、日本以及一些欧洲国家相比,还不算高,去杠杆的需求不是太迫切.主要问题是不透明,让中央领导、银行心里没底.所以我觉得与其说政府去杠杆,不如说是调结构更合适.
第一个问题经济界讨论的很多,见仁见智吧.我没有具体数据不做判断,但有一点很明确.
现存债务已是既成事实,投资项目有清偿能力还得上最好,还不上就从全国财政大盘子里找钱,实在还不上,就只能债务重组.
当然债务重组最好的办法不是像早先那样,再剥离几家不良资产管理公司,这样等于全国人民集体买单,效率不高且不公平.而是对银行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相关不良贷款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CLO),吸引投资者来买.悲观的投资者可以买优先级,低风险低收益.乐观的投资者可以买劣后级,高风险高收益.这样就把地方债务风险从银行体系转移到了广泛的投资人身上,也就盘活了债务存量.
关于第二个问题,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明确政府定位,有所为有所不为,建立规范的地方债、资产支持证券(注意,这里指狭义ABS!不是CLO)发行机制,让真正用钱的和投钱的直接见面,是为用好增量.这一点对承销商,如银行、券商们,是利好.
具体到银行,去杠杆不可能是减少存款,现在看来也只能压缩同业业务、表外业务了.银行是整个社会最大的资金来源,同业不让做,表外业务受限于资本压力短期内不可能全回到表内,这样看来全社会资金成本会上升.对银行而言利好利空很难判定,因为我不清楚同业、表外业务给银行带来的收益大还是风险大,请大家指教.但对依赖理财产品、同业业务等筹集资金的企业,短期内则是大利空.
有人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为了金融去杠杆,个人认为理解有误,应该是转移银行信用风险的举措.信贷资产属于银行资产,而卖资产无论如何不会降低银行的杠杆水平的.因为它和银行负债端的资金来源根本就是两回事.不过,如果CLO能够常规化、可盈利,债务风险就能有效转移,那长期来看对银行业确实是一个利好.需要说明的是,CLO的开展,给银行带来信贷额度,如果不对这部分信贷流向进行指导控制,很可能资金又会流向政府融资平台.这样的话,反而不利于政府去杠杆了.

5. 答案:降低杠杆是什么意思

“杠杆”在物理上指一根比较长的棍子(铁杆)在支点上翘起重物的工具,而内杠杆能翘起多重的物体重量与容支点两端杠杆的比值有关;在经济上“杠杆”就是指倍率或者赔率,打比方您用1元钱购买倍率是10倍的价值的物品,那么您的1元钱就能当10元消费,而如果是花1元钱购买10倍赔率的方式时,一旦买错您将付出10元用以补偿不足的部分,这些方法一般都是经济上玩法,也就是公开的用“杠杆”把别人的钱掏空,所以现在有ZF宣称要去“杠杆”化,也就是减少银行和金融的杠杆率,用来降低“赵国”的金融风险,因为再不能通过大量印钱方式赚钱了。
其实,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积攒的钱财早就被“杠杆”稀释的差不多了,而且未来随着金融危机的深入,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会同时存在,也就是工作不好找(失业率增加)但是钱在进一步贬值!

6. 如何享受八大降杠杆税收支持政策

一、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等重组行为,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1、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符合上述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财税[2014]109号中对企业重组中涉及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和股权、资产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作了进一步的放宽。

2、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二)项中有关“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规定调整为“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

(2)将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三)项中有关“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规定调整为“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50%”

(3)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特别提醒:上述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备案要求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执行,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资料。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按规定享受5年内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14]1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按本通知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企业在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的,应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并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特别提醒:对于非货币资产投资,如果企业是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以按照财税[2016]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享受更优惠的政策,即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上述技术成果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三、企业破产、注销,清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有关清算费用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此次下发的财税[2016]125号,更加清晰的明确了清算所得的计算是:被清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

四、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债权损失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四十条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五、金融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具体政策链接:

1、财税[201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2、财税[201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2)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六、在企业重组过程中,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上述规定实际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优惠政策的延续。

七、企业重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1、财税[2015]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具体规定: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优惠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特别提醒: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2、财税[2015]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具体规定: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10)上述优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

特别提醒:所称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事业单位的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3、财税[2003]183号《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具体规定: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八、符合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具体政策链接:

财税[20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

1、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

(1)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2)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3)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4)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5)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2、关于所得税政策问题

(1)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信贷资产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

(2)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

特别提醒:营改增前,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对此没有明确是否征收增值税。

“财税[2006]5号文”仅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有效,而对与企业其他资产证券化原则上并不适用。因此,从政策方面有待于对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出台相关税收政策以明确税收处理。尤其不动产资产证券化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更需要有相关政策明确能否享受税收优惠。

7. 金融降杠杆什么意思

即金融去杠杆,应该是转移银行信用风险的举措。信贷资产属于银行资产,而卖资产无论回如何不会答降低银行的杠杆水平的。因为它和银行负债端的资金来源根本就是两回事。不过,如果C其能够常规化、可盈利,债务风险就能有效转移,那长期来看对银行业确实是一个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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